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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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专属预付卡充值条款2024

会员专属预付卡充值条款2024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会员专属预付卡充值条款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会员专属预付卡充值条款1.1 充值金额1.1.1 会员可选择充值金额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等不同档次的预付卡。

1.1.2 会员充值预付卡时,需确保充值金额准确无误。

1.1.3 充值成功后,预付卡内金额不得退换,但可在会员消费时抵扣相应费用。

第二条充值优惠2.1 会员充值预付卡可享受额外赠送金额的优惠。

2.2 赠送金额的比例根据不同充值金额设定,具体如下:2.2.1 充值500元,赠送金额50元;2.2.2 充值1000元,赠送金额100元;2.2.3 充值2000元,赠送金额200元;2.2.4 充值5000元,赠送金额500元。

第三条充值有效期3.1 会员充值预付卡后,赠送的金额将在30天内有效。

3.2 未消费完毕的金额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过期后自动作废。

第四条充值次数限制4.1 每位会员每月充值预付卡的次数上限为5次。

4.2 超出次数限制的充值请求将不予受理。

第五条充值方式5.1 会员可通过线上平台(网站、APP等)进行预付卡充值。

5.2 会员充值时,需提供正确的会员账号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充值失败处理6.1 若会员充值失败,平台将立即退还已支付的金额。

6.2 会员可通过在线客服或电话客服咨询充值失败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第七条预付卡使用规则7.1 会员在使用预付卡消费时,需确保卡内余额充足。

7.2 预付卡不可与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使用。

7.3 预付卡不可用于购买其他预付卡或兑换现金。

第八条预付卡转让8.1 会员不得转让、转借或出售预付卡。

8.2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平台有权立即终止会员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账户安全9.1 会员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预付卡信息,包括账号、密码等。

9.2 会员应对因预付卡信息泄露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9.3 如有发现账户异常情况,会员应及时与平台联系并进行处理。

预付卡 章程

预付卡 章程

预付卡章程预付卡章程1. 引言预付卡是一种支付工具,用户可以提前充值一定金额到卡内,然后在特定商户处使用该卡进行消费。

为了保障用户权益,确保预付卡的正常运作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2. 定义2.1 预付卡:指用户提前充值一定金额到卡内,用于特定商户消费的支付工具。

2.2 发卡机构:指发行预付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

2.3 持卡人:指购买并持有预付卡的个人或法人。

3. 预付卡的发行与管理3.1 发卡机构应具备合法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预付卡的发行与管理。

3.2 发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预付卡管理制度,包括卡片发行、充值、消费、退款等环节的规定。

3.3 发卡机构应确保预付卡的安全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卡片丢失、被盗刷等风险。

4. 预付卡的使用4.1 持卡人应在预付卡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4.2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预付卡,防止卡片丢失、损坏或被盗用。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报告。

4.3 持卡人在特定商户处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时,应遵守特定商户的消费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5. 预付卡的充值与退款5.1 发卡机构应提供便捷的预付卡充值渠道,确保持卡人能够及时充值。

5.2 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将预付卡余额退还,退款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进行。

6. 预付卡的费用与费率6.1 发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预付卡的发行费用。

6.2 发卡机构应公示预付卡的费率,包括但不限于充值费用、消费手续费等。

7. 预付卡的风险提示7.1 持卡人应注意保管预付卡,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用。

7.2 持卡人应注意特定商户的消费规则,避免产生纠纷。

7.3 持卡人应定期查询预付卡的余额和消费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报告。

8. 预付卡的终止与注销8.1 预付卡在有效期内,持卡人可以随时使用,不得随意终止或注销。

8.2 预付卡在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可以选择续期或注销。

续期和注销的具体办法由发卡机构规定。

9. 其他事项9.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卡机构有权对本章程进行解释和修订。

预付卡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预付卡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预付卡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划公司的预付卡业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预付卡业务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的预付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售卖、充值、使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预付卡是指在一定金额内可以享受相应的服务或商品的卡片,包括实体卡和电子卡。

第五条公司的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定期的预付卡业务审核机制,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预付卡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

第二章预付卡购买和售卖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和售卖预付卡的业务进行合法合规操作。

第十条公司在购买和售卖预付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恐吓、欺骗或者诱导消费者购买。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预付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销售伪造或虚假的预付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预付卡售卖中提供清晰的价格和服务信息,不得存在附加费用或不明确的消费条款。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预付卡售后服务体系,提供消费者及时有效的咨询和投诉渠道。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经销售的预付卡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处理过期或损坏的预付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购买和售卖预付卡的相关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预付卡业务的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售卖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预付卡充值和使用第十八条预付卡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的指定渠道对预付卡进行充值,充值金额应当符合公司规定的金额范围。

第十九条预付卡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服务场所或商户处使用预付卡,享受相应的服务或商品。

第二十条预付卡持有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当遵守公司和商户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预付卡金额或使用范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

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

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市场秩序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12月26日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金融组织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统筹协调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2020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2020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全文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收集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

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xx〕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现将《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管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行为,促进预付卡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4号)等文件要求,立足工商职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预付卡是指由经营者以预收款形式自行发放的,能够兑付商品或服务的记名式有价凭证。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经营者是指通过记名发放预付卡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指导推动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规范、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原则,整体推进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督促经营者建立预付卡发放台帐。

认真记录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办卡日期、卡号或服务编号、预收金额、服务总次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实际消费的次数、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督促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发放预付卡的种类和金额,服务项目及相关承诺,连锁、加盟等特许经营资质等信息。

暂时停业、变更经营地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等,必须提前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公告等有效形式告知消费者,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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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下面是橙子给大家收集的关于预付卡的管理办法相关阅读,供大家参考!20xx年预付卡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xx 〕第 2号公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发行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 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

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对于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还应当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预付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 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三) 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四) 为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便利或优惠内容;(五)预付卡发行、延期、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七)交易、账务纠纷处理程序。

发卡机构变更预付卡章程或协议文本的,应当提前 30 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新章程或协议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应当按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

除单张资金限额 200 元以下的预付卡外,不得采取代理销售方式。

发卡机构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建立代销风险控制机制。

销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

发卡机构应当要求销售合作机构在购卡人达到本办法实名购卡要求时,参照相关规定销售预付卡。

发卡机构作为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不因代理销售而转移。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发卡系统、账务主机系统、卡片管理系统及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不得外包或变相外包。

第十九条发卡机构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机构标识代码的预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标识;不得与其他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不同的发卡机构不得采用具有统一识别性的品牌标识。

第三章受理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低于受理该预付卡全部特约商户数的 70% 。

第二十一条受理机构只能受理发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预付卡,受理范围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业务覆盖范围。

受理机构应当获得发卡机构的委托,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受理机构不得将发卡机构委托其开展的预付卡受理业务外包。

预付卡只能在本发卡机构参与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卡面上不得使用发卡机构委托的受理机构的品牌标识。

发卡机构对特约商户应承担的资金结算与风险管理责任不因受理机构参与预付卡受理而转移。

第二十二条预付卡可与银行卡共用受理终端,但应当使用与银行卡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网络,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与银行卡交易分别处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卡机构、受理机构不得发展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

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受理机构不得参与资金结算。

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

发卡机构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发卡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

受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自制火锅底料需公示食品添加剂办理餐厅会员卡并预存一定金额现金,就有不同的折扣优惠。

现如今,不少餐饮企业都推出了各种等级的“会员卡”,但万一企业经营不善倒闭了,这笔钱该怎么退?昨天,首个《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举行宣贯活动,新编《规范》要求,餐饮经营单位以预付款方式开展经营的,应按要求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推出预付卡需备案《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由北京烹饪协会组织实施制定,《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定。

在财务管理方面,餐饮企业单位以预付款方式开展经营的,应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同时,做好发卡、资金管理等工作,妥善处理相关消费投诉举报。

此外,规定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不过对目前一些餐饮企业收“开瓶费”并没有规定条款,对此,北京烹饪协会秘书长段凯云表示,从20xx年北京市对餐饮企业价格放开后,企业可以自主定价,但是前提必须是明码标价,在显眼的位置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自制底料公示添加剂《规范》明确,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予以公示;采取调制、配置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等上述食品的,应公示制作方式。

据悉,《规范》首次引入清洁生产评价体系,要求排放油烟的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使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在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大背景下,《规范》还制定了“特殊规定”,依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城六区范围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不得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除北京市统一配建的规范化便民商业设施外,新增餐饮服务场所不得低于60平方米。

规范同时还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实施“明厨亮灶”,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提示“适量点餐,剩餐打包”,鼓励开展“光盘行动”,鼓励创建“无烟餐厅”。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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