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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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披露

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披露

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披露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审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通过审计,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内部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也可以向外界披露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披露,以及其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

一、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披露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披露是指审计师在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重要事项,并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报告和披露的行为。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是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计量准则和方法。

如果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发生了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审计师需要对其进行评估,并披露这些变更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 重大计量假设计量假设是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依据的重要假设,比如货币计量单位假设、业务实质假设等。

如果企业对计量假设进行了重大的变更,审计师需要对其进行评估,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变更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3. 重要的风险事项审计师需要评估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事项,并对其进行披露。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市场竞争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

通过披露这些风险,企业能够提醒股东和投资者对相关风险保持警惕。

二、审计中的风险披露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还需要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进行披露。

这些风险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1.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的资金状况和财务结构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

审计师需要评估企业的资金来源、债务水平、财务稳定性等因素,披露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

2.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和经营环境变化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审计师需要评估企业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品创新能力等因素,披露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

3.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

审计师需要评估企业的法律合规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披露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三、重大事项和风险披露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和风险披露对企业和市场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

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

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审计报告是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结果的总结和表达,它是出具审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其中,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审计报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重大事项是指对于财务报表用户在作出经济决策时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文将对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进行探讨。

一、重大事项披露的背景与重要性审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用户提供对财务报表的可靠度的评价,为其作出合理的决策提供参考。

在这个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披露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重大事项披露能够揭示财务报表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减少用户在决策中的风险。

其次,重大事项披露能够增加审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读性,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可信度。

因此,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十分重要。

二、重大事项披露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审计法》是制定审计报告中重大事项披露要求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时,根据《审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事项在审计报告中作出明确披露。

三、重大事项披露的内容要求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报表的基础假设和会计估计审计报告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使用的基础假设和会计估计的选择。

这些假设和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向用户进行相应的披露。

2. 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对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审计报告应当披露变更的原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这能够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的可靠度。

3. 发生重大违规或行为不端的事项审计报告应当披露任何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或行为不端的事项。

这些事项可能会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对其进行明确披露。

4.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审计报告应当披露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

这些事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调整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透明披露。

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应如何披露

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应如何披露

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应如何披露在审计工作中,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综合性评价和反映。

而其中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更是审计报告的关键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报告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决策。

那么,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应如何进行恰当、准确且清晰的披露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

一般来说,重大事项是指那些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或者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这些事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的财务舞弊、法律诉讼、关联方交易、环境责任、重大资产减值、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等等。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

审计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定重大事项,并对其进行准确的描述和说明。

不能夸大或者缩小事项的影响,也不能有任何主观的猜测或者推断。

比如,在披露重大财务舞弊时,应当详细说明舞弊的手段、涉及的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具体情况,让报告使用者能够清晰地了解舞弊的严重程度。

清晰性也是披露重大事项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审计报告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复杂的术语和表述。

对于一些专业概念,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确保报告使用者能够理解。

例如,在披露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时,不仅要说明变更的内容,还要解释为什么要进行变更,以及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披露重大事项时,还需要遵循完整性的原则。

不能只披露事项的一部分,而隐瞒其他重要的信息。

比如,在披露重大法律诉讼时,不仅要说明诉讼的进展情况,还要披露可能的赔偿金额、对企业声誉的影响等。

同时,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应当具有相关性。

即所披露的事项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密切相关,能够对报告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比如,对于一家制造业企业,重大的生产设备故障可能会导致生产停滞,进而影响企业的收入和利润,这就是具有相关性的重大事项。

另外,及时性也是重大事项披露的重要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披露的内容、时间、形式和要求等方面。

1. 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信息、运营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运营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等。

重大事项信息包括股权变动、合并收购、重大投资等。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内幕信息等。

2. 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年度、中期、季度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

此外,对于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避免延误或隐瞒。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及时披露可能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的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公告、报告、通知、公开信等。

公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通常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发布。

报告是上市公司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形式,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通知和公开信是公司向相关方发送的信息披露方式,通常用于与特定的股东、投资者、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4. 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及时,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上市公司需要确保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再次,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或拖延。

最后,上市公司需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投资者的充分知情权。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1.1.1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负责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子公司董事会和委派董事。

2.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母公司董事会。

4.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5.母公司负有外信息披露职责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重大事项范围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子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4条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5条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提供财务担保。

5.转让或者受让较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6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本章第5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商品。

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第7条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以下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即净产值为负值。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大行政处罚。

5.子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8条子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第9条其他重大事项。

第3章内部报告程序第10条子公司总裁是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委派董事有重大事项的知悉权且有汇报的义务。

子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报备。

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向外界公开展示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信息的活动。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从而增加对企业的信任度和透明度,便于各方进行决策和评估。

1. 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信息披露的准则主要集中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中。

在我国,主要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应当如何披露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要求,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企业应该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标准来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一般来说,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财务报表、重大事项、财务指标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内容。

财务报表是企业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编制和披露,并通过公告、报表发布等方式向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进行公示。

在披露重大事项时,企业需要向投资者披露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这些重大事项可能包括企业的合并与收购、重要合同的签订、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法律纠纷等。

财务指标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衡量标准,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具体数值,以便投资者进行比较和评估。

此外,根据具体需求,企业还需要披露其他相关的信息,如会计政策的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调整和关联交易等。

这些信息的披露要求也在法律和准则中有所规定。

3. 信息披露的方式当前,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了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

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网站等进行信息披露,且实时性更高、覆盖面更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与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内容的规定。

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提高了市场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要求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影响等方面来阐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其他与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信息。

其中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其他财务类文件;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公司的经营策略、业务发展情况、市场前景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公司的重大变动。

此外,还要求公司及时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为重大影响的信息。

其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定期披露是指在法定的时间内,公司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定期披露信息,如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告等。

临时披露是指公司在发生一些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如股东大会决议、重大合同签署、重大投资等。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披露系统以及媒体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最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公司的声誉,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多的投资和资源。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此外,信息披露还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投资者的期待。

(787字)。

合规自查报告编写中的重大事项披露

合规自查报告编写中的重大事项披露

合规自查报告编写中的重大事项披露合规自查报告是企业在进行合规自查后编写的一份综合性报告,用于向管理层、股东、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披露企业合规情况。

其中,重大事项披露是合规自查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一、重大事项披露的意义重大事项披露是合规自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报告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通过披露重大事项,企业可以向相关方展示自身的合规能力,并主动回应关注点和问题。

此外,披露重大事项也有助于企业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避免潜在的合规风险。

二、合规自查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内容合规自查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合规情况披露合规自查报告应当详细披露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合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规情况。

同时,还需重点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预防措施,展示企业的合规意识和行动。

2. 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披露企业应当披露自身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合规审计制度等。

同时,还需披露内控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以及监督执行的情况,以展示企业对内部合规管理的重视和实施情况。

3. 重大违规及处罚情况披露合规自查报告应当披露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重大处罚情况,如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等。

同时,还需披露企业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预防的具体措施,并说明后续的合规风险防控措施。

4. 客户隐私与数据安全披露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合规自查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自身在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保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以及共享的合规性,展示企业的数据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

三、重大事项披露的原则和要求在编写合规自查报告中的重大事项披露部分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 准确性与完整性重大事项披露必须准确、完整,确保相关方对企业合规情况有全面、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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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特别约定
(1)这次转让“永凌大厦”的权益,对于赵伯意享有永凌大厦权益部分,转让方已取得赵伯意的授权。

(2)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

收到款项后,转让方开具收据给受让方(不开具发票)。

除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各自承担外,交易过程中的其他一切税收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付清转让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若无故拖延,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需要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给转让方;转让方需为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

若转让方无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协助义务的,视转让方违约,转让方需要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给受让方。

(4)受让方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天内,须办理“永凌大厦”所涉土地的使用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若无故拖延,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需要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给转让方。

(5)按现状转让南港房地产公司产权及“永凌大厦”权益,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及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转让标的的瑕疵风险和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转让方按现状转让永凌大厦权益,不承担永凌大厦可能存在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

如果受让方受让永凌大厦权益后,发现永凌大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请自行与永凌大厦工程的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和勘察方协商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与工程关联方的任何协调工作和责任,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保证不因此追究转让方的责任。

(7)永凌大厦是按施工当年实施的建筑及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的。

如果当年这些建筑及设计规范与现在不相同或有冲突而影响工程质量或不能竣工验收的,所有风险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保证不因此追究转让方责任。

(8)转让方按《永凌大厦资料清单目录》所示按现状移交永凌大厦资料给受让方。

转让方不保证《永凌大厦资料清单目录》所示资料即包括永凌大厦项目全部工程档案技术资料,且不保证《永凌大厦资料清单目录》所示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因转让方移交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或非原件,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受让方自行与项目的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和勘察方联系及协商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与工程关联方的任何协调工作和责任,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保证不追究转让方相关责任。

(9)“永凌大厦”属烂尾工程,该工程涉及的相关报建手续文件及施工建设资质已经过了有效期,转让方不保证这些资料能有效延续,延续资质或重新办理资质的风险和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永凌大厦”所涉土地属行政划拨地,变更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用途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1)永凌大厦权益转让后,受让方对永凌大厦所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前,必须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在2013年6月18日出具《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永凌大厦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答复编号:2013307)的规定办理补办出让手续。

办理补办出让手续的风险和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南港房地产公司持有的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粤佛房开证字第1302110号,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1995-07-12。

)该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7日。

转让产权后,转让方原挂在南港房地产公司的具备资质的工程人员将全部撤出,下届年审之前,受让方须自行按相关资
质要求提供符合该证书通过年审的各项条件,否则,证书不能通过年审的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南港房地产公司产权和“永凌大厦”权益转让后,涉及南港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资料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移交给受让方,涉及“永凌大厦”的全部资料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负责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受让“永凌大厦”权益后,受让方须与“永凌大厦”的施工方(或工程款的实际权益人)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结清未付工程款,受让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与转让方无关。

(15)转让方没有“永凌大厦”成本发票等相关财务资料,也不负责提供该财务资料,因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特殊情况说明
1、佛山市南海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永凌大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南宏咨字[2010]016号及《永凌大厦项目的出资情况及欠款情况》显示,永凌大厦送审造价为38,718,052.51元,审定结算造价为31,067,975.46元,核减金额为7,650,077.05元,其中已付工程款28,000,000.00元,尚欠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工程款3,067,975.46元。

上述欠付3,067,975.46元工程款未经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公司四分公司确认。

受让“永凌大厦”权益后,受让方须与“永凌大厦”的施工方(或实际权益人)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结清未付工程款,受让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与转让方无关。

2、关于“永凌大厦”所占用土地的情况说明
①《永凌大厦地块情况说明》(该说明由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给佛山市南海区联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显示:
永凌大厦以南海市南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建设,使用土地为该公司名下位于桂城镇南海二路地块,证号:国用(1994)000435号,地籍号:010*******,该地块现有两项建筑,分别是永凌大厦和梦境花园。

据农商行现实掌握的情况,永凌大厦建设用地原权属人为南海县凤鸣镇经济开发公司。

在1994年时经国土部门核准变更为南海市南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但由于当时国土地籍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国土地籍信息系统没有变更信息,权属人仍为南海县凤鸣镇经济开发公司。

2008年因南海县凤鸣镇经济开发公司[于1992年12月31日变更为南海市南港商业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佛山中院查封了永凌大厦项目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梦境花园的部分房产及永凌大厦),经多方努力,佛山中院已在2010年对土地及永凌大厦予以解封。

为妥善解决该地块存在的问题,经农商行与区国土局沟通,区国土局同意将该地块确权到南海市南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变更为共用宗土地,并重新建立土地档案信息,原土地证区国土局已收回。

现该地块权属人为:佛山市南海区南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证号:国用(2010)0111746,地号:010*******。

②《土地等级档案电脑查询信息表》显示,永凌大厦所占用的土地的证载权属人为佛山市南海区南港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为共用宗土地,土地共用面积为4,043.50平方米,永凌大厦所占用的土地没有实体档案,证载权属人佛山市南海区南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申请重新建立地籍档案并换领土地使用证;由于该土地已转为共用宗,缮证后,权属人应立即将换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共用宗变更手续。

③证载权属人佛山市南海区南港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因此区国土局未为土地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即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受让南港房地产公司产权和“永凌大厦”权益后,受让方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且缴纳土地出让金及一切办证税收及费用。

3、关于“永凌大厦”房地产项目相关证件情况说明
永凌大厦是以佛山市南海区南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建设,使用土地为该公司名下位于桂城镇南海二路地块。

现有资料显示:
①佛山市南海区南港房地产开发公司(挂靠开发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号为粤佛房开证字第1302110号,资质等级为四级,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7日;已开发有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基业花园”项目以及在建的“永凌大厦”项目;受让产权后,受让方须自行保障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②永凌大厦房地产项目已获得原南海市计划局颁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粤计资证字200163276号,发证日期为2001年8月7日,自2001年后未年检;
③永凌大厦房地产项目已获得原南海市建设局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南建施证字第No.0007111号,发证日期为1999年11月24日;
④永凌大厦房地产项目已获得原南海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南建证(1999)0570号,发证日期为1999年9月14日,有效期为自发证日起六个月内;
⑤永凌大厦房地产项目已停工近10年,工程未完工验收,因此未办理消防、供水排水、供电等相关验收手续,亦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转让方不保证开发“永凌大厦”所需的(含已办理或未办理)各项资质证明能得到有效审批,延续资质或办理资质的风险和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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