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范文(三篇)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范文消防安全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的范本,以下将从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消防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根据该法律,以下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条款: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绝、阻碍消防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2.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等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3.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拆除、停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二、处罚种类根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严重程度,消防安全处罚可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两类。
具体的处罚种类如下:1.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可能采取以下形式:(1) 训诫、警告: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训诫、警告等方式进行惩戒。
(2) 罚款: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 撤销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格、吊销消防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存在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可以依法撤销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格或吊销其消防许可证。
2. 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构成犯罪的,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涉及犯罪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刑罚的类型和数额由法律明确规定。
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和刑罚:1.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罪:对那些擅自拆除、停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的人员,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被追究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罪的刑事责任,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消防部分)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消防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1至401)20、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l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3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88、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89、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一、背景介绍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消防处罚条例》。
该条例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二、消防违法行为的定义根据《消防处罚条例》,消防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测和使用;2.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封堵、占用、挪用、损坏消防设施;3.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4.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在禁烟场所使用明火;5.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设置、使用、维护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
三、处罚措施根据《消防处罚条例》,对于不同的消防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也不同:1. 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2. 罚款: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3. 暂扣消防证件: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暂扣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消防证件,并责令整改;4. 关停整顿: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故意破坏、阻碍执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根据《消防处罚条例》,处罚程序如下:1. 立案调查:接到消防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执法部门将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2. 通知听证: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执法部门将通知相关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执法部门将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4. 处罚执行: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或履行其他处罚决定;5. 违法行为公示:执法部门可以将相关违法行为公示,以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处罚结果的申诉对于不服消防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1. 内部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提出内部申诉,要求复核;2.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复议处罚决定;3.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条消防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者,应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第五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测;(二)未建立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四)在消防禁止区域进行违法建设;(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和标识消防通道;(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五)吊销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消防行政处罚一般经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消防部门可以决定是否立案并作出相应决定;(三)对已立案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应当通知违法行为者并进行听证;(四)依据听证结果,消防部门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违法行为者;(五)违法行为者可以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文件。
附件1: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要求附件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附件3:消防通道设置标识标准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
2.警告: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其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3.罚款:将违法行为者应罚款金额上缴国家财政,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
4.没收违法所得: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者非法获利的物品、财产等进行没收,以剥夺其违法所得。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消防处罚管理条例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其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消防设计施工的;二、建筑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交付或使用的;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浅谈几种常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案由确定

法 行为 ;根 据举 报 投诉 线索 查证
出的消 防安 全违 法行 为 ;在 对火 灾 事故 调查 中 ,发 现 的消 防安全 违 法行 为 。此外 还有 两种 情 形 ,
即上级 交 办和其 他部 门移送 的案 件 。在 消 防监督 实 务 中 ,消 防安
法设置 的法人 。
பைடு நூலகம்
通道 、安 全 出 口” 等 ,虽 然 表现形 式 不一 而
足 ,但无一不是消防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或限
笔 者 曾 在 《浅 谈 消 防 安 全 违法 行 为人 调查 询 问要点 》一文 中谈 到 ,消 防违 法行 为 的发 现也 即消 防行政 案件 的来 源 主要有 三
口
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规章 、标准所要求或禁 止 、限制 的现象和行为 。当前 ,我们在开展 日 常消防安全检查尤其是对船舶 、水上设施开展 检查时 ,主要依据 的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消 防 法》 ( 以下简称 《 防法 》 )、 《 消 危险化学 品 安全管理条例 》、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等消
以直观 、全面掌握了解被检查船舶消防设 施设
备及器材的配置情况 ,如数量 、型式不符合规 范 、有关证书或 《 防火控制图 》标示要求 ,或
主通道 、应急通道及安全出 口消防安全标志没 有按照应急疏散要求进行设 置 ,即构成 “ 消防 设施 、器材 、消防安全标志配置 、设置不符合 标准” 。而在办理 “ 消防设施 、器材 、消防安 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类案件时 ,就是指消 防设施 、器材 、消防安全标志在数量和型式上 虽满足 了规范 、标准要求 ,但在 “ 完备性”和
2023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2023年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是指针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的处罚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023年的处罚规定做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处罚对象消防安全处罚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商场、酒店、公共场所等,以及建筑施工、装修、改建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二、处罚依据消防安全处罚行为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三、处罚内容及措施根据消防安全处罚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初犯、损害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2. 罚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较大,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到位,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3. 暂停营业:对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可以暂停其营业活动,并责令整改。
4. 撤销消防许可证:对多次违法违规、拒不整改的单位,可以撤销其消防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关闭。
5.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消防安全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线索收集:通过巡查、举报等方式获取违法违规线索。
2. 调查取证:对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进行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等。
3. 处罚决定:依据调查结果,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4. 处罚结果公示:将处罚结果公示于相关媒体或官方网站,并告知当事人。
5. 强制执行:对于拒不接受处罚、逃避处罚或未按时整改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总结起来,2023年的消防安全处罚规定将更加加强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消防许可证等。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1. 引言消防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安全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法规和标准。
其中,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
2. 处罚的对象根据《消防安全处罚规定》,处罚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针对个人行为,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明确了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烟蒂、私拉乱接电线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引发火灾。
对于这些个人行为的违规者,相关部门将依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2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针对单位行为,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规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程序。
单位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装修、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消防设施等。
3. 处罚的依据消防安全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最基本的消防法律,其中明确了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对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3.2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各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装修、使用等方面。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3.3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是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具体执行细则,明确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相关部门在进行处罚决定时,将按照该规定进行操作。
4. 处罚的程序消防安全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4.1 现场检查和取证相关部门在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将派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取证。
检查人员将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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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决定。
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
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是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程序的规定。
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
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人笔录。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是关于如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对一些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营业的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
考虑到相关企业被停产停业后势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要生产、经营部门一旦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对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者困难,因此,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应当顾全大局、慎重考虑。
一般情况下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1)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
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决定,而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情况并提出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
公安消防机构首先应当确定报请的范围,即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会发生对经济和
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后果。
(2)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当地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经过研究,认为应当给予停产停业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
(3)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罚决定的执行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再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该决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书,并负责该处罚决定的具体执行。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初步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整改完成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事人逾期不履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适用指南】
本条第五款是关于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
这里规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是指停产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的,这样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指对当地经济建设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经营,对人民生活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企业、单位。
停产停业势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要生产、经营
部门一旦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对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者困难,因此,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应当顾全大局、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