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出生缺陷检测管理规定

出生缺陷检测管理规定一、引言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在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
这些缺陷不仅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也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检测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检测范围与对象(一)检测范围出生缺陷检测应涵盖常见的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结构畸形、遗传代谢病等。
(二)检测对象1、所有孕妇,包括计划怀孕的妇女和已经怀孕的妇女。
2、新生儿,特别是存在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如家族中有遗传病史、孕妇在孕期接触过有害物质等。
三、检测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检测机构资质从事出生缺陷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符合标准的实验室设施、专业的检测设备以及经过培训和考核的技术人员。
(二)人员要求1、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检测方法和操作规程。
2、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技术水平。
四、检测方法与技术(一)产前检测1、超声检查:通过超声图像观察胎儿的结构和发育情况。
2、血清学筛查:检测孕妇血清中的特定标志物,评估胎儿患某些疾病的风险。
3、羊水穿刺、绒毛活检等侵入性检查:用于确诊某些严重的染色体异常和遗传疾病。
(二)新生儿检测1、新生儿疾病筛查:通过采集足跟血等方式,检测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疾病。
2、听力筛查:评估新生儿的听力状况。
五、检测流程与质量控制(一)检测流程1、孕妇或新生儿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检测机构应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样本采集、检测、结果报告等。
(二)质量控制1、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检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评估。
2、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六、结果报告与解读(一)结果报告检测结果应及时、准确地报告给孕妇或新生儿监护人,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记录和存档。
(二)结果解读检测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解读,向孕妇或新生儿监护人解释结果的含义和可能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建议。
出生缺陷监测日常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监测日常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一)监测对象:所有在本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孕妇。
(二)监测时间:从孕早期开始,直至分娩后。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出生缺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设立出生缺陷监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一)开展健康教育。
加强对孕妇及家属的孕期保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二)开展孕期筛查。
按照孕期筛查程序,为孕妇提供必要的产前检查服务,及时发现和诊断出生缺陷。
1. 孕早期筛查:对所有孕妇在孕早期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地中海贫血筛查等。
2. 孕中期筛查:对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胎儿结构畸形筛查、胎儿染色体异常筛查等。
(三)开展出生缺陷诊断。
对筛查发现的疑似出生缺陷病例,及时进行确诊,并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
(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
针对确诊的出生缺陷病例,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实施干预措施。
1. 医学干预:根据出生缺陷类型,为孕妇提供相应的医学干预措施,如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
2. 营养干预:为孕妇提供合理的营养指导,改善孕妇营养状况,降低出生缺陷风险。
3. 心理干预:为孕妇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帮助他们克服焦虑、恐惧等情绪,增强信心。
(五)开展出生缺陷登记报告。
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出生缺陷监测数据。
五、工作流程(一)孕期筛查:孕妇来院进行产前检查时,由专业人员进行孕期筛查,填写筛查表,并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二)出生缺陷诊断:对筛查发现的疑似出生缺陷病例,由专业人员进行确诊,并制定干预方案。
(三)出生缺陷干预:根据确诊的出生缺陷病例,实施相应的干预措施,并跟踪随访。
(四)出生缺陷登记报告:每月对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时上报上级部门。
医院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医院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时或出生后不久发现的器官或组织形态、结构、功能异常,或者代谢障碍、染色体缺陷等异常。
出生缺陷是影响新生儿健康和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人体生命质量和生育能力。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工作,加强新生儿保健工作,确保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效率,建立医院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二、管理对象医院妇产科,包括任何婴儿出生的医疗机构。
三、监测报告制度3.1 监测报告的定义所谓监测报告,指的是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报告的过程。
它是反映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医院新生儿保健工作质量的反映。
3.2 监测报告的内容为了对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监测报告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比性和准确性。
因此,监测报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包括缺陷种类、缺陷率、缺陷类型、缺陷的部位等。
•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影响因素,如父母的年龄、遗传史、孕期受到的损伤等。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后的处理情况,如对新生儿的治疗方案、手术情况、预后评估等。
3.3 监测报告的时间和周期为了让医院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更加规范,监测报告的时间和周期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
具体来说,监测报告应该每月进行一次,时间为每月15日,周期为一年。
同时,也可以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的内容进行每月审查和评估。
3.4 监测报告的提交医院的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必须及时和准确地提交到当地卫生执法部门,并且应该建立报告的档案以备查阅。
3.5 监测报告的分析医院应该根据监测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对发生出生缺陷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同时,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出生缺陷的出现,医院应该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新生儿保健知识,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
四、总结建立医院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使医疗机构对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保障新生儿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质量 控制
章节副标题
质量控制标准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符合监测要求。
监测工作的规范性: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确保 监测工作的规范性。
监测报告的及时性 :及时上报监测数 据和结果,确保信 息的时效性。
监测质量的监控与 评估:定期对监测 质量进行评估和监 控,确保监测质量 符合要求。
质量控制措施
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加强与相关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测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优化。
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评估 与改进
章节副标题
监测工作领导机构
监测工作领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负责制定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划。
监测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
监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和标准,组织开展监测培训和技术指导,保障监测 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监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定期发布监测报告,为政府决策提 供科学依据。
章节副标题
监测工作评估
监测数据的收集与整理
监测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评 估
监测结果的分析与解读
监测工作的改进建议与措 施
监测工作改进
定期评估: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数据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培训与教育: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沟通与协作: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监测工作改进。
出生缺陷诊断监督管理规定

出生缺陷诊断监督管理规定一、引言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
这些缺陷不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也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诊断的监督管理,保障母婴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从事出生缺陷诊断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诊断机构和人员资质(一)诊断机构开展出生缺陷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条件,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和认证。
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出生缺陷诊断科室,配备先进的诊断设备,如超声诊断仪、染色体分析设备、基因检测设备等。
2、科室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诊断人员从事出生缺陷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1、具有医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系统的出生缺陷诊断培训。
2、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注册范围为妇产科、儿科、医学遗传学等相关专业。
3、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诊断水平。
四、诊断技术规范(一)产前诊断技术1、超声检查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切面进行检查,对胎儿的结构异常进行筛查和诊断。
对于可疑病例,应进行复查或转诊。
2、血清学筛查严格按照试剂盒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对于高风险孕妇,应建议进一步进行产前诊断。
3、染色体核型分析采集样本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确保样本质量。
实验室检测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基因检测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平台,对遗传性疾病进行诊断。
检测结果应经过严格的解读和验证。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1、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按照国家规定的筛查病种和程序进行采血、送检和检测。
对筛查阳性的新生儿应及时进行复查和确诊。
2、新生儿听力筛查采用规范的听力检测方法,如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
出生缺陷筛查工作规章制度

出生缺陷筛查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干预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保障国家人口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部门、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出生缺陷筛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保密的原则,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国家将加大对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技术、人力等支持。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开展。
第二章出生缺陷筛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七条出生缺陷筛查的对象为新生儿及其家庭,包括出生后0-7天内出生的新生儿。
第八条出生缺陷筛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肾脏病、唇腭裂、先天性白内障等多种先天性疾病和畸形。
第九条对于存在遗传或环境因素可能导致出生缺陷的高风险家庭,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出生缺陷筛查。
第十条出生缺陷筛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保证筛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出生缺陷筛查的方式和方法第十一条出生缺陷筛查可以采用初筛和继续筛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初筛主要以新生儿的常规体格检查和相关检测指标为主,用于检测新生儿是否存在明显的异常。
第十三条继续筛查主要是对初筛结果阳性的婴儿进行进一步检查和诊断,以明确是否真实存在出生缺陷。
第十四条出生缺陷筛查的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出生缺陷筛查结果的处理和管理第十五条出生缺陷筛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家庭,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确诊存在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应当及时安排专业治疗和康复,保障其生存和发展。
第十七条出生缺陷筛查结果涉密信息的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受检者的隐私权。
第五章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质量评估和监督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出生缺陷筛查工作的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筛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簿,如实填写围产儿出生缺陷登记表每月定期上报。
二、分娩室发现出生缺陷儿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表、卡、册的原始登记。
三、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四、无法确诊的报告科负责人,在24小时内组织上级医院妇产医师及新生儿医师会诊.
五、已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告知家属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纠正。
六、加强相关科室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做到不错报、漏报或迟报。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第一篇: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第二篇: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第三篇: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一、持《生育服务证》的产妇应到获准施行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娩。
二、分娩手术施术机构应建立分娩手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同时死亡婴儿父母应持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计生办报告。
四、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应在48小时内向乡镇、社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同时计生部门要到婴儿死亡地点核实认定并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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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8〕23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现将《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辖区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和培训工作,按照《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确保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出生缺陷监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登记报告内容
在京分娩的0-1岁婴儿以及中期引产胎儿的出生缺陷情况。
三、登记报告机构
全市承担助产技术服务、中期引产技术服务、设有儿科(包括新生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登记报告管理
(一)登记管理
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包括计划生育科)应填写产房分娩登记(剖宫产手术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对诊断的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
儿的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见附件1)。
2、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应填写新生儿入院或出院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对本院产科转诊至本院儿科
(包括新生儿科)的围产儿,在儿科诊断为出生缺陷后(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应由儿科填写《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见附件2),将出生缺陷诊断相关信息即时反馈给产科,以便产科及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对在京分娩的外院转入的围产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见附件3);对在京分娩的生后8天至1岁的婴儿,如诊断为出生缺陷(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染色体畸形、消化道畸形、先天性代谢性疾病、地中海贫血、需要外科治疗的血管瘤和淋巴瘤等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时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科专用)”。
3、临床医师应对诊断的出生缺陷儿的出生缺陷情况在病案中进行具体描述,并按照体表出生缺陷拍摄部位要求(见附件4)进行拍摄。
4、产妇或婴儿出院时,必须将引产胎儿或婴儿的出生缺陷进行诊断,并按照医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以ICD10编码录机,以便进行检索和查询。
5、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遗传室、超声室、检验科、病理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相关登记及病理尸解登记。
(二)报告管理
1、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在每季度初收集本机构上季度填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包括产科专用和儿科专用)及出生缺陷儿照片,并于每年的1、4、7、10月10号以前将上述报表及卡片报区县妇幼保健院(所)。
2、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收到报表及卡片后,应对上述报表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如发现有缺、漏项或存在逻辑错误、缺陷诊断不明确等情况,应及时与填表医院进行核对。
3、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在对报表及卡片进行核对的基础上,于每年的1、
4、7、10月的25日前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并于第二个月25日前将电子表卡上报北京妇幼保健院。
五、质量控制管理
(一)监测数据核对
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对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行管理。
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出生缺陷监测管理的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对分娩登记中的围产儿数及一般情况与《北京市医院产科工作质量季报表》进行核对;对分娩登记、中期引产登记本中的出生缺陷发生情况与产科专用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对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北京市出生缺陷登记本(儿科专用)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和《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产科专用)”进行核对;对儿科(包括新生儿科)出入院(室)登记本、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中的出生缺陷诊断情况与儿科专用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活产数、围产儿数、出生缺陷诊断例数、出生缺陷诊断类型和出生缺陷报告卡中其他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月或每季度负责将本辖区内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核对、检查,对因转诊而重复报告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进行汇总整理,出生缺陷类型以最后诊断为准。
(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
1、数量: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机构该统计年度监测数据质量进行
自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应对本辖区内50%以上监测医院进行至少一次的监
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每年必须对辖区内国家级监测点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市级妇
幼保健机构每年对全市10%
的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检查。
2、内容:
(1)核对上报的围产儿数(包括死胎、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围产
儿性别、胎数等)及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2)核对上报的中期引产总数及中期引产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据的完整
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核对上报的8天-1岁婴儿(限于在京分娩的婴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相关数
据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3、环节:
核查产房分娩登记册(包括剖宫产分娩登记)、新生儿转科或转院登记、中期引
产登记、围产儿死亡登记与讨论记录、病理科尸检诊断登记、儿科门诊登记、儿科门诊手术登记、儿科出生缺陷登记、《出生缺陷情况反馈单》存根、病案室病案计算机录入记录,以及其他与出生缺陷监测相关的登记记录,发现出生缺陷儿线索,与上报的出生缺陷卡核对,以查找出生缺陷漏报。
查阅一定数量的出生缺陷病案(包括中期引产、围产儿及8天-1岁的婴儿出生缺陷病案),全年围产儿及8天-1
岁婴儿死亡原因不明的病案,明确出生缺陷诊断。
4、上报:各级单位完成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后,应填报《北京市生命监
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见附件5),并撰写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总结。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每年10月15号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报表及总结报送北京妇幼保健院。
六、出生缺陷监测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存
(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由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工作、资料应按照年限分类归档保管。
(二)各区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其他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三)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
(四)管理人员要保持档案资料整洁,防止发生霉烂、虫蛀、潮湿、火灾,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随时上报并接受检查。
七、本制度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深思子自知。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
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
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