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用益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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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登记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产生效力。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地役权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供役地和需役地 的位置、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费用等。
地役权的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转让地役权应当与供役 地一并转让,且应当经 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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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无法 继续使用的;
用益物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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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流转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流转土地的名称、 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
承包期限届满、依法收回、提前 终止合同等。
消灭后果
承包人应返还土地,不能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同时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应将土地上的收益返还给发 包方,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围绕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占有权:用益物权人有权占有标的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2. 使用权: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标的物进行使用。

3. 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有权享有标的物产生的收益。

4. 从属性:用益物权从属于物权,不得脱离物权而单独存在。

(二)特征1. 无期限性:用益物权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无排他性:用益物权人不得排除他人的合法权利,如相邻权。

3. 不可转让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抵押性:用益物权原则上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个人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个人享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期限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五十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地域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特定的土地。

3. 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ppt课件

用益物权ppt课件
权,其性质是用益物权。 (3)征地补偿款应当归村委会所有,地上物
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水利设施补偿款应当归 某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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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3、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流转 4、房地一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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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含义: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依法 享有的在国有土地 及其上下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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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 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 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 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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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宅基地使用权
1、主体:限于农村居民。 2、设立: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
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流转: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但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 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 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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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某甲承包乙村耕用土地50亩地,投资 40万元建造葡萄园,承包期30年。葡萄园建 成,经营3年以后,国家征用该土地,补偿费 用是:征地补偿款323万元,地上物补偿217 万元,青苗补偿款4万元,水利设施补偿款2万 元。村委会将4万元青苗补偿款和2万元水利设 施补偿款交给某甲,其余全部归村委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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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
1、甲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赔偿自 己的损失?
2、众多业主是否能够要求丙停止兴建, 赔偿自己的损失?
3、众多业主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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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析: 1、甲出售了全部房屋,甲已不是地役权人了。因此甲无权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权 利; (2)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案例1:北京“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 聚居在其周围而得名画家村,马某原系宋 庄镇辛店村农民。李某系城市居民,户籍 地为河北省邯郸市。2002年7月1日,双方 签订了买卖协议,马某将正房五间、厢房 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李某,并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 了她。买卖合同上,除了双方签字,还有 辛店村大队盖的章,见证人是郭某和康某。 后因房价飙升,2006年2月份,马某夫妇要 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2.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 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特定情形下收回承包地;(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连续 2年弃耕抛荒的) ⑤特定情形下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 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定。 ”
3.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1)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内容不同; ②存续期限不同。 (2)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权利主体不同; ②权利内容不同; ③取得方式不同; ④设立要件不同; ⑤是否有偿不同; ⑥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

民法课件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第一讲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概念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占有、使用、收益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

?用益物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用益物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二)用益物权客体主要是不动产1、不动产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各种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以土地作为客体。

地役权之客体则为他人不动产,其中当然包括房屋。

2、不动产权利物权法117条规定的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应当作广义理解。

应包括不动产权利。

?3、动产虽然物权法采用了比较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但仍然允许在物权法之外,通过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规定。

物权法117条为将来物权类型的发展留有余地。

4、土地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使用,通说认为是指按照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是指收取或获得物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四)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二)用益物权性质上为他物权(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一、用益物权与债权性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一)权利认定上的区别。

用益物权通常作为不动产物权,应当适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通常应当以登记作为权利的变动要件。

而租赁等权利作为债权,其设立并不以登记作为要件,只是债权合同有效成立即已设定。

?房屋租赁的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

2、权利处分上的区别用益物权通常具有独立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权利人有权对其权利加以处分,因此,用益物权的转让出租等无须所有权人的同意,一般也无须通知所有权人。

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丰富的内涵。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其概念、特征、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2. 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即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期限性: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其设立和消灭都受到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

(4)可分性:用益物权可以分割为多个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为了实现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的权利。

地役权主要包括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等。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从事建设活动的权利。

4.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用于居住和建设住宅的权利。

5. 居住权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居住在他人物权上的不动产的权利。

6. 耕地使用权耕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促进物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受他物权的影响;(3)权利具有期限性,一般有明确的期限。

2.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章对用益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活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设定限制,使其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地役权包括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

5.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用于开发利用海域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海域养殖权、海域捕捞权等。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权的标的物合法;(2)权利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用益物权》PPT课件


2.实现物的多种利用方式 物权有确认静态归属与调整静态利用两种基本功 能,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制度,通过各种 具体形式,使非所有人以多种形式对所有人的财产 进行利用,并在该种利用目的限度内,享有排他性 支配权。这样就使物的利用价值得以充分实现,防 止财产闲置浪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用益物权 的内容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非所有人依法利用他人 财产时取得的合法利益,激励人们创造财富。
3.有偿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
从理论上讲包括所有的国有土地。但在实际生活 中,主要是城镇国有土地。城镇国有土地指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作为土 地使用权的客体,使用权人有权支配的仅限于土地本 身,附着在土地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矿藏、水流 等资源及不明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
又称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 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 营仅是《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 法规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所确定的一种物权形式。在传统大陆 法系国家的物权体系中,并没有此种物权形式。1995年施 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国有或自治地方所有 单一制企业的经营权。
(一)有偿出让的特征 1.有偿出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是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 由政府代表国家作为所有人,土地使用者作为他物 权人,双方按平等、自愿、有偿的方式设定他物权 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具 有土地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但在每一项具体的出 让行为中,它并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它只是 在进行管理时才以这种身份出现。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除国家以外 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有土 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取得方式有:1. 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 有偿方式取得;2. 通过行政划拔方式无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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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益物权的性质
1.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权(而担 保物权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权)
2.用益物权是与土地相关的用益物权,因此用 益物权法的本质是土地法。
(三)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节 用益物权
导言:用益物权概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地役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导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 (三)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就是有关物的使用和收益的 物权。由于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 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与民众有关的土 地权益都是以用益物权的形态出现的。土地是稀缺 资源,谁占有了土地谁就享有了财富的根基。因此, 《物权法》的用益物权”部分主要是与土地相关的 用益物权。本节主要阐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 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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