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模板

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担保公司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是指对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方面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担保公司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许可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低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二)注册资本金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出资人应当为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信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草案;(三)出资人资格证明及出资意向书;(四)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证明;(五)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六)营业场所和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第八条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担保公司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清算方案等材料。
第十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担保公司变更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1. 总则为规范担保公司的运营管理,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包括担保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担保业务的开展、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担保公司的设立2.1 设立资格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股东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为有担保业务经验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保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专业知识和诚信要求。
2.2 申请程序担保公司的设立需按照《担保法》和有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包括以下步骤:•提交设立申请,包括担保公司的基本资料、业务范围和组织架构等信息;•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评估意见;•申请人完成注册登记程序;•发放担保公司营业执照。
2.3 法定业务范围担保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提供咨询和媒介服务;•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价。
3. 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3.1 组织架构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以及相应的部门和岗位设置。
3.2 高级管理人员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业务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未有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相关的学历或职业资格。
3.3 专业人员担保公司应配备专业人员,包括风险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资金管理人员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担保业务的开展4.1 业务准入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担保业务准入标准,并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
4.2 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的内容、担保责任和担保费用等条款,并注明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方式。
4.3 担保责任担保公司对担保费用承担担保责任,承诺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关于设立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策划

关于设立担保有限公司的策划一、设立担保公司的目的和意义(一)、拓展集团的融资渠道:信用担保公司的功能是信用增级和信用放大,银行视担保公司规模和信誉度的不同,信用放大倍数为注册资本金的3—5倍,甚至是10倍,若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现各家银行不再受理注册资本金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公司业务;政府新规现注册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资金规模将放大3—5亿人民币,甚至10亿元人民币,可给企业带来相应规模的资金,由此拓展了集团的融资渠道。
具体方式:1、条件担保:Ⅰ、担保公司为集团以外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重点工业园),其全部资金由集团使用,被担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不需提供反担保。
Ⅱ、担保公司为集团以外企业提供担保取得的资金,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分别使用,被担保人按资金使用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以上担保业务的保费收取与否、收取的比例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融资:集团项目融资,可通过担保公司的平台利用其融资功能,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投资回报、投资参股等形式实现或发行企业债券形式实现(二)、为企业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根据担保公司具有资金放大效应的特征,通过协作银行的授信可为企业带来3、5甚至10倍的虚拟资金,通过不同形式的资金运作,可为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
具体形式:1、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收取一定的保费。
按相关部门规定担保公司按贷款同期利率的60%左右收取保费,经了解石家庄市担保行业基本按担保额的3%收取保费,大概是贷款同期利率的63%左右(同期利率%)(由此也可以看出风险放大倍数远高于收益放大倍数)2、发放委托贷款获得利息收入。
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垫付贷款等资金业务,其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不得超过贷款同期利率的4倍(年利率近20%),期限不超过一年。
(企业闲置资金、公司上市后所融闲置资金)3、搭桥贷款。
企业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担保公司可先待其归还,然后再由借款人归还担保公司垫款,其利率可为贷款同期利率的4倍左右,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开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有怎样的注册资金要求呢?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政府不能直接出资今年3月份,中央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
而四川省的《办法》规定,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原则上为实缴货币资本,且应一次性全额到位。
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10%。
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100万元。
“四川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门槛提高了。
”省金融办主任陈跃军说,之所以这么提高注册门槛,就是希望能够规范运行融资担保行业,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提供便利。
《办法》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资,但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这是给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
”陈跃军说,之前曾有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为融资担保公司出资的情况,这样的结果是使政府财政直接面对市场风险,因而有必要把政府财政和融资行业进行分离。
政府如要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由下属公司进行注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注册资金:银行对注册资本金全额托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除了有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外,还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托管协议,由银行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办法》指出,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融担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融担公司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融担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融担公司设立前,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融担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有完备的融担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专业且具备经验的管理团队;(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融担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融担公司设立后,应当在设立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融担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九条融担公司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从事融担业务。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性管理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融担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二)融资业务,即为融资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三)其他与融担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融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自有资金和衍生业务的安全。
第四章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融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担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查阅融担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二)要求融担公司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三)调取融担公司和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合同和其他相关业务记录;(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担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担保公司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担保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担保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以下业务:1. 提供担保服务;2. 投资咨询;3. 财务顾问;4. 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公司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第八条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额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股东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2. 各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
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3.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4. 依法转让其股权;5.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获得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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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
.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 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表:申请事项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格申请) 申请
单位(拟成立公司名称):地址: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邮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2. 单位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一、单位填写
(一)原始材料:
1、申请报告(拟成立担保公司的名称、成立背景、设立的优劣势分析、拟成立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介绍等)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介绍内部部门
5、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6、主要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二)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l、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拟任公司高管人员证明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
4、发起人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5、有关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格评审意见情况
二、材料格式要求申报材料及表格等一律用A4纸张,统一左侧装订,一式五份。
3.请示范本:
关于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请示x省(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为× × × × × × × × × × × × ×,特申请设立(变更)×担保公司。
一、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市场主要分析
三、拟开展的主要业务情况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情况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特此报告,请审查。
附:
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2、近三年经营情况
3、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4、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提供的各类证名材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原件,专业技术证书、信用记录等复印件x x x担保公司法人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