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解析

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处理很多相关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基础。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乏力。
事实婚姻不被我国法律承认,但可构成重婚罪的事实。
【关键词】:非法同居;违法;法律后果;事实婚姻从改革开放开始,受国外文化的冲击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我国公民的性观念和性生活观念逐渐发生了巨大改变。
婚前同居和婚外同居的现象不断增加,在一些非法同居的行为被社会接纳的同时,其对婚姻家庭关系及道德观念的冲击与危害暴露无遗。
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何规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对非法同居的认识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非法同居”一词,来源于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论文摘要: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目前在社会上广泛存在。
由于我国至今仍未制定相关的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因此非婚同居某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非婚同居不仅仅关系到非婚同居双方,还涉及同居而生的子女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出完善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约6700字。
以下正文:经济发展的车轮带动着社会前进,现代人的物质生活发生着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开放和前卫。
作为社会的人,社会的每一次变革,不管是前进的还是倒退的都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生活各个方面。
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就是随着人们生活多元化的发展,家庭生活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婚姻家庭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1)。
由此出现了很多与传统意义上不同的家庭,导致了许多与传统意义上合法婚姻家庭不同的问题,比如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
对此众多学者各有研究,(1)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5,第43-45页.各有主张,但如何调整这种不具合法婚姻形式要件的同居,如何保护同居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是一切讨论的根本出发点。
在本论文中,笔者主要讨论非婚同居关系给非婚同居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及法律对其保护的问题。
一、非婚同居的理论概述(一)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意义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
虽然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依法定程序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可选择非婚同居,这是婚姻自由包含的内容。
但男女两性生活在一起,尽管仅为同居,但这种同居关系不仅涉及两人,还关系着双方各自的家庭及由此而来的非婚生子女,并随着非婚同居家庭的增多,甚至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
因此这种不成立合法婚姻家庭的非婚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浅析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问题

浅析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问题摘要:非婚同居关系已经成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是在法律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同居关系。
目前我国有关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立法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非婚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以及法律对其的规制缺失,导致了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和诸多社会矛盾,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进展详细的界定及分割,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纠纷财产分割非婚同居现象自古存在,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增加。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开展,西方文化的快速传播,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的巨大的变化,使得对新鲜事物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
婚姻的形式出现了多元化的状态,在追求自由、个性化的生活模式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直接同居的生活方式。
因此,传统的婚姻关系面临着巨大挑战。
非婚同居在全世界具有与日俱增的趋势,很多国家先后建立了非婚同居制,但是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严格的婚姻关系而不能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亟待法律的调整,尤其是从中因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引起的纠纷是相当普遍的,致使非婚同居中受害一方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理论上有不同说法。
据?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解释:同居:男女共同生活并发生性关系。
包括两种情况“〔1〕合法同居即夫妻同居。
夫妻共同生活并发生性关系,是夫妻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同居受法律保护。
夫妻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另一方同居,可以成为离婚的主要理由。
〔2〕非婚同居,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在一起。
非婚同居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无配偶的男女同居,第二种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又与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同居。
显然,第二种情况在我国属于“非法同居〞的X畴,法律对其持否认态度。
但非基于长期居住目的的“大学生同居〞、已婚人士的同居、同性之间的同居等,是否应该纳入我们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X畴还有争议。
解除同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同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摘要:解除同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不少年轻男女选择了同居生活。
一部分人走向了婚姻。
另一部分人可能因为柴米油盐的琐碎生活走向分手。
有些人会解除同居前签订协议书。
那么解除同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下面就由南阳资深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通俗的讲,仅仅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当事人自由解除。
但是涉及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的,可以请求法院解决。
所谓的“同居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问题,没有法律意义。
但是其中关于子女及财产的部分,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解除解除同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同居关系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确定自己属于哪种同居关系,对号入座即可。
但是解除同居关系的难点就在财产的分割,因此也是比较麻烦的事情。
如果您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南阳著名资深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文章来源:/hyjt/tjjf/jiechutongju/2015/0311/16553.html。
民法典解除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
其中,民法典对于解除合同、婚姻等法律关系的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法典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这意味着,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解除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 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若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后,若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 争议解决合同解除后,如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存在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民法典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1. 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自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 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3. 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智力、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
4. 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5. 争议解决离婚后,如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后的法律后果存在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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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的法律效力摘要:从上世纪90年代起,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在我国也日益流行起来。
尽管我国法律规范不禁止和惩罚非婚同居,对非婚同居的民法调整也极为零碎,没有通过比较系统的立法对非婚同居进行有效的、合理地规范。
但是,在法律上的回避并没有减少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结果只能是使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引起的纠纷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解决。
本文就对同居关系的认识,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所产生的纠纷及纠纷的处理作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纠纷处理一、非婚同居的涵义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的和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
因此,清楚认识非婚同居的概念是研究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基础。
我国法律没有就非婚同居做出明确规定,非婚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
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非婚同居关系取代。
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
但这是针对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第3条第2款中做出过如下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其司法解释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为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以本文所说的非婚同居关系自然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本文所讲的非婚同居是指不被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而未登记结婚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包括有意结婚的同居和无意结婚的同居。
二、现行法律对同居关系解除时的纠纷处理非婚同居产生诸多法律问题,可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关系的调整,仅散见于各种司法解释。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有关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基本上都是集中在事实婚姻上,并且大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一)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同居关系期间财产问题根据最高人名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处理》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非婚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根据此规定,在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如果用于共同生活,则应该作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则分割时应适当少分,同时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利益。
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共同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字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对于其他财产关系第十二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最高人名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处理》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三)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最高人名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处理》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式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案例:张玉颖与安某两人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
工作中日久生情,两人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在一起。
张玉颖家在朝阳贫困山区,为了给患病的母亲治病,她月月都把大部分工资寄回家中,两人的日常生活所需几乎全靠安某的工资。
为了维持同居生活,从2008年夏季开始,安某先后向他的朋友刘某、顾某借款共计1.9万元。
上月,两人因生活越发困难引发感情问题而决定分手。
安某要求共同偿还1.9万元债务,张玉颖认为,这笔债务是安某以个人名义借的,与自己无关;退一步讲,即使是用于共同生活,也属于安某的自愿行为,应由安某个人承担。
那么,这1.9万元债务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同居期间发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上述案中,安某虽然向朋友借钱是自己的名义,但该钱财用于与张玉颖同居共同生活,应当属于共同债务,因此,张玉颖有责任与安某共同清偿该债务。
但是安某可以与张玉颖协商负担债务的比例和方法,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需向法庭提供其双方的收入证明,以及共同生活期间一些支出的证据,尽可能充分有据的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了共同生活。
三、我国法律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的不足之处首先,法律上具有滞后性。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不能频繁地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
因此立法往往滞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
不同的主体的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例如发生生育问题,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涉及到其地位问题、抚养问题、认领问题、准正问题以及亲属关系问题。
最普遍的是发生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等。
而当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态度是:既不违法。
也不受法律保护,对未办理登记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劝其应当补办登记。
但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婚姻法》第八条、《解释(一)》第五条、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用其处理现在的非婚同居案件是不太适应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制约了法律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
其次,观念的影响。
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非婚同居关系在我国立法态度经历了由承认到限制,再到禁止最终到附条件的承认的过程。
虽然我国司法解释将“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修改为“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体现了对非婚同居关系态度的缓和,但是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使得非婚同居关系引起的大量纠纷难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进而造成了纠纷的扩大化,影响了这类关系的处理。
再次,立法上存在漏洞。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列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另外,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这两条的规定很模糊,它的操作缺乏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起来相当困难。
另外,虽然司法解释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的规定。
但是由于我国缺少相应的立法,这规定在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有困难的。
在实际中因为婚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关系问题和人身关系问题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解决,使得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给司法实践也有很大难度,随着我国非婚同居人数的上升,这一问题迫切的需要解决。
现在在此浅浅的谈一谈我对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的一些认识和想法。
四、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效力的构想(一)人身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不同于合法婚姻,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包括夫妻之间所具有的住所决定权、同居权、贞操请求权、生活互助权等等。
进而,在男子与妇女的亲属间以及妇女与男子的亲属间也不产生任何姻亲关系。
但是,非婚同居期间,当事人必然从事日常家务。
为维持共同生活的基本需要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之间可以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另外,在一下情况出现时非婚同居关系终止:1、结婚。
非婚同居因当事人双方结婚而中止;2、双方协议解除。
非婚姻同居生活完全基于双方自愿,以双方相互协调和适应为前提条件,一旦一方或双方认为彼此不再适应对方时,则这种关系应中断;3、死亡。
一方或双方死亡也会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的中止。
(二)财产关系第一,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财产的分割非婚同居关系一般情况下单方面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同意。
双方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只要此约定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同居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同居关系解除时,个人财产原则上仍归个人所有,共有财产应当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的财产,应按解除时该财产的实际价值实行按份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实行平均分割。
同时应该遵循照顾女方或子女的原则,对解除非婚同居关系一方予以特别保护。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1、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因为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保护为家庭付出义务比较多的一方。
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或因生育、劳累致使身体受到损害的,解除同居关系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2、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尽管同居关系当事人无法根据该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但基于过错责任原则,仍可因对方主观过错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同居一方的重大过错解除同居关系的,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无过错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
解除同居关系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二,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可分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