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婚同居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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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非婚同居的构成条件:第一,同居主体双方应为男女两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具有婚姻能力。

因此,排除“同性恋”同居。

第二,当事人自愿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结成夫妻的主观意愿。

第三,有同居事实,其同居行为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为秘密的。

第四,同居通常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第一,观念的改变。

在我国,受儒家思想及道德的束缚,男女两性之间除了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就只能建立起纯粹的且有限度的友谊关系;否则,就会招致人们的非议。

同时由于法律的约束,婚姻是通往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途径,当事人如果要想建立家庭和保持性生活,就必须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外国婚姻观念的巨大冲击,使人们对待婚姻家庭的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门当户对”已转变为“爱情至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越来越受到冷落。

“默契”和“缘份”成为缔结婚姻的首要前提,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

同时,男女两性之间除了爱情和友谊这两种关系以外,还有“红粉知己”、“第四种友谊”等等各种新型关系。

性开放也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婚外性关系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同情或认可。

第二,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婚姻的内涵已大大超越了基本的物质层面。

在组建家庭的各种条件中,收入、社会地位、学历、家庭背景等已与“爱情”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了“爱情”这一砝码。

许多青年男女对婚姻采取理性地选择,他们“宁缺勿滥”,选择以非婚同居这种方式进行“试婚”。

另一方面,组建家庭的经济成本也在不断地攀升,沉重的经济负担成为很多人组建美满婚姻的巨大障碍。

人口的大量流动,又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三,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理智的选择。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浅议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论文摘要: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目前在社会上广泛存在。

由于我国至今仍未制定相关的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因此非婚同居某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非婚同居不仅仅关系到非婚同居双方,还涉及同居而生的子女及双方当事人的家庭,尤其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出完善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约6700字。

以下正文:经济发展的车轮带动着社会前进,现代人的物质生活发生着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开放和前卫。

作为社会的人,社会的每一次变革,不管是前进的还是倒退的都影响着人们的思想、生活各个方面。

社会经济发展的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就是随着人们生活多元化的发展,家庭生活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婚姻家庭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一方面,婚姻正从稳定转向不稳定,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1)。

由此出现了很多与传统意义上不同的家庭,导致了许多与传统意义上合法婚姻家庭不同的问题,比如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等。

对此众多学者各有研究,(1)潘绥铭:中国性现状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5,第43-45页.各有主张,但如何调整这种不具合法婚姻形式要件的同居,如何保护同居关系中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是一切讨论的根本出发点。

在本论文中,笔者主要讨论非婚同居关系给非婚同居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及法律对其保护的问题。

一、非婚同居的理论概述(一)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意义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

虽然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依法定程序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可选择非婚同居,这是婚姻自由包含的内容。

但男女两性生活在一起,尽管仅为同居,但这种同居关系不仅涉及两人,还关系着双方各自的家庭及由此而来的非婚生子女,并随着非婚同居家庭的增多,甚至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

因此这种不成立合法婚姻家庭的非婚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非婚同居,指的是未经法律婚姻登记,但男女双方自愿并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

然而,人们对于非婚同居看法不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非婚同居的现象,并分享个人的见解。

一、非婚同居的原因非婚同居的产生有多种原因。

首先,一些年轻人或者夫妻认为婚姻制度带来的法律束缚和家庭责任过重,不愿意急于步入婚姻。

他们更倾向于在建立稳定的感情关系后再考虑结婚。

其次,经济因素也是非婚同居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经济压力下,很多年轻人或夫妻往往无力负担结婚所需要的高昂费用。

此外,一些人对婚姻的价值观发生了改变,他们更注重个人自由和平等,认为婚姻只是一纸形式,不影响情感和责任。

二、非婚同居的利与弊1. 利:(1)自由选择:非婚同居可以给双方更多的选择自由。

没有婚姻的约束,双方可以更加自主地决定彼此的生活方式和关系模式。

(2)减少经济负担:相比婚姻,非婚同居往往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较轻。

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经济状况共同分担生活费用,减轻个人负担。

(3)了解对方更全面:通过非婚同居,男女双方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对方的生活习惯、理念和性格,并提前在同居生活中解决问题,为未来可能的婚姻生活打下基础。

2. 弊:(1)法律保护不足:非婚同居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一旦出现分手或产生争议,双方可能面临无法维权的困境。

(2)家庭压力:与传统婚姻不同,非婚同居往往会面临来自亲人和社会的非议和质疑,对双方造成心理和情感上的压力。

(3)不确定性增加:非婚同居的未来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

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双方在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可能面临无法得到补偿的风险。

三、非婚同居的进一步思考对于非婚同居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社会仍存在较大争议。

有人主张立法对非婚同居进行规范,为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以平衡法律婚姻与非婚同居之间的权益。

也有人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种自由选择,不应该受到过多的干预。

个人而言,在非婚同居现象中,我更倾向于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非婚同居是指两个未婚男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但没有正式结婚的行为。

由于社会环境的变迁,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主要探讨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并对其进行研究。

非婚同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事实为基础的非婚同居,另一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非婚同居。

以事实为基础的非婚同居是指双方通过共同生活建立起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上,双方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共同生活的方式共同承担日常生活费用,共同管理共同财物。

双方也拥有互相尊重、扶养抚养的义务。

由于非婚同居并没有经过正式的登记手续,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使得在解决纠纷时,非婚同居关系的确认和权益的保护变得困难。

目前,一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已经开始涉及非婚同居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困难。

以合同为基础的非婚同居是指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的非婚同居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财产分配、抚养费用等事项。

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措施。

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更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更具保障。

合同的合法性和执行力依然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非婚同居合同的效力和法律地位,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护。

非婚同居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困难。

非婚同居关系的确认和权益的保护需要建立在法律上明确的基础之上。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该考虑到社会变迁的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倡导公众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加强法律意识,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

非婚同居关系研究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课题,在法学、家庭学等领域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通过深入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非婚同居关系的特点和问题,并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相信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能够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非婚同居是指一对男女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经常性地以夫妻的身份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

由于我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未受到充分的重视,相比于已婚夫妻的法律地位和权益,非婚同居伴侣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抚养子女、赡养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仍较为薄弱。

传统的法律保护框架并未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多样化的家庭形式,因此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行成了一个研究热点问题。

在国际上,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欧美国家相继通过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对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进行保护。

我国的《婚姻法》则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做出具体规定。

探寻非婚同居法律关系在我国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

需要明确的是,非婚同居关系并非没有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关系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规范双方的权益。

这意味着,非婚同居伴侣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双方在非婚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抚养子女、赡养等权益问题,从而在关系解除后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非婚同居伴侣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共同财产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在同居期间所共同取得的、用共同财产取得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均为双方共同所有。

这意味着,如果非婚同居伴侣关系解除后,其中一方可以主张对共同财产的份额。

由于非婚同居伴侣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在权益保护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在抚养子女、赡养等方面,由于缺乏法定的法律地位,双方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往往面临着诸多争议和矛盾。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尚未能充分保障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这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的地方。

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保障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

可以探讨是否需要对非婚同居伴侣关系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以便在解除关系后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可以研究国外类似法律制度的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一种新兴
的家庭形态。

在这种关系中,两个人没有结婚,但是生活在一起,享受一定程度的夫妻关系。

从法律上来说,非婚同居并没有像婚姻一样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非婚同居引发的
法律关系问题也备受关注。

首先,对于非婚同居所产生的财产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和财产分配,是依据夫妻间的约定或者依
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

但是,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由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
财产分配问题上,通常以双方的协议为准。

其次,对于非婚同居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法律上并没有给予非婚同居关
系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通常以民事侵权法为准。

在此情况下,如果非婚同居期间发生人
身损害,可以向对方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但是,由于非婚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因此在赔偿问题方面比夫妻关系要复杂一些。

最后,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在生活中发生的其他问题,通常也以双方的协议为准。

例如,一些重要的生活决策,例如子女教育、医疗决策等,往往需要双方签署书面的协议
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分析及法律规制 (1)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分析及法律规制 (1)

提纲前言一、非婚同居概述(一)非婚同居的定义(二)非婚同居的特征二、我国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一)我国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二)我国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与缺陷三、非婚同居的原因分析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一)非婚同居应与婚姻区别对待、分别调整(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三)遵循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结束语参考文献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分析及法律规制内容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非婚同居的现象不断增长,成为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

同时,非婚同居的现象也已经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如同居当事人共同生活的维系、随意解除同居关系而致使弱势一方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权益保护等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不禁止和惩罚非婚同居,但相关立法呈现空白,主要是关于符合事实婚姻状态下的非婚同居的司法解释,且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在我国目前法律状况,非婚同居的现实法律问题没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每个人均有权平等地获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法律应该完整地对非婚同居定性进行定位,从而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 非婚同居同居纠纷法律规制引言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正在逐渐转变,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加。

而在现阶段,我国却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可以对此进行规制,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对此,应该是维护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分析非婚同居理性的本质,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和实践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婚同居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仅就我国法律允许的即狭义的非婚同居关系及其产生的纠纷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概述(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是指男女(或同性)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并且是公开的,即所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都包含在内,包括事实婚姻、未婚同居、非法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的婚姻等。

非婚同居在其狭义上仅指不被法律禁止的,男女(或同性)双方是无配偶的,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就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双方是自愿的、长时间的和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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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婚同居关系(一)
【论文关键词】:非婚同居关系;意思自治;共同生活;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非婚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内容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先界定其内涵,而对其进行法律的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

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关系领域扩张,人们生活关系的处理方式变得多元化,非婚同居成为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

基于对当事人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尊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都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而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十分欠缺。

文章就非婚同居关系展开论述,对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作出建议和参考。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姘合制度。

姘合制度(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为目的的结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maritalis)。

产生这种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严,高级官员等的结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资与婚资对于贫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难。

当时,符合姘合制度规定的结合不是非法的,被社会所接受。

非婚同居在罗马法后,曾一度被人们所排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容忍。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情感与生活方式自由选择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数人所重新接受,许多国家法律设立了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发展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

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的定义,这对于调整非婚同居的现状是不利的。

对于现今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此概念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关系中。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

"此观点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排除在外。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对非婚同居的定义类似于次观点,如《南澳大利亚事实伴侣关系法》中定义事实伴侣,是一男一女之间象夫妻一样居住在一起共度真正的家庭生活,尽管他们没有缔结法律上的婚姻。

另一种较为普遍的、适应现今社会现象的观点定义到"非婚同居,指双方当事人只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

"此观点不仅排除了法律和公益所不能容忍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行为,也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之中。

在澳大利亚《北部地方事实伴侣关系法》中,事实伴侣是双方之间没有缔结婚姻但是却有着象婚姻一样的关系,而且不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

另外,在法国、德国,均承认了同性伴侣关系并且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文章较赞同第三种看法,认为非婚同居关系应当是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包括了同性和异性的结合关系,排除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非自愿的同居。

对于此界定的非婚同居关系,作者认为法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法律在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调整时,法官在解决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时,应首先界定非婚同居关系。

笔者认为,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时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标准:
(1)双方当事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非婚同居是意思自治的选择,因此,行为人具备民法意义上选择的能力是首要条件。

非婚同居者大多使用同居契约进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以契约内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非婚同居可被视为契约行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同居行为应当另行规定,而不包含在非婚同居行为关系中。

(2)双方当事人均无禁止结婚的要件,如已有配偶的人不得与他人非婚同居,有血缘关系、
收养关系等伦理关系的不得非婚同居。

两者的同居关系不应当受非婚同居关系法律的保护。

(3)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

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

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相互承认的意思。

如不承认对方为生活伴侣的意思,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同住一屋。

一般实践中认定自愿否,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的其他认定要件,而不是凭一人之词。

(4)同居的时间要求。

为保持同居关系的稳定,一些国家对受到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要求持续一定的时间,如法国要求同居必须持续3年以上,澳大利亚大部分州规定必须持续2年的同居关系。

根据我国实际,建议同性或异性自愿公开同居生活的,持续期间已满2年以上的,法律对该同居关系给予一定的保护。

因为要求同居时间的持续,基本上可以排除与同时与两人或两人以上非婚同居的情况。

(5)对于同居后有子女的,可以缩短认定同居持续的时间要求。

因为在不满时间2年中,会出现怀孕以及生育的情况,相应缩短认定同居的时间,可以更好的保护女性和胎儿、幼儿等较弱势的一方。

(6)行为人双方的结合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这样可以将非婚同居关系与一般合住或者合租房屋共同居住相区别。

实践中,在认定双方是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可以通过双方经济的依赖程度、扶养关系、财产使用和分配、家庭义务的履行、性关系等诸多客观方面予以认定,而不仅以一个方面来确定,尤其是传统观念认为同居应为性关系的标准,性关系已不仅存于同居关系中,而同居关系的双方也不一定会为持续的性关系,如老人的同居关系、有疾病人与正常人的同居关系等。

三、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对于非婚同居的规制模式,国外有几种立法模式可作参考。

一是推定配偶原则,这是最接近正式婚姻的保护方式。

一般而言,推定配偶对善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配偶继承权,并有权因配偶非正常死亡提起诉讼获得劳工赔偿以及与配偶相关的其他利益,即推定配偶的权利与合法配偶的权利相当。

第二种是家庭伙伴式的立法模式体现了内部的和谐一致性,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他们之间的终生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一种在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还有一种是契约式的立法模式,主要出现在美国和加拿大,由于非婚同居不具备有婚姻的法律地位,其救济手段主要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保护。

上述三种立法模式都有可借鉴之处,比较下来,笔者认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首先,应当承认非婚同居的同居协议,同居协议有优先于法律任意规范的效力。

其次,在没有同居合同的情况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方式应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区别。

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除同性同居等因为客观情况不被允许结婚而同居的情况外,一般选择同居的人都不愿意受到婚姻法的规制,否则完全可以选择合法婚姻关系,因此,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应当与对婚姻关系有区别,而不被允许结婚的人同居如果期望得到婚姻法那样的平等保护,可以通过同居协议确定双方如同合法婚姻关系那样的权利义务。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赋予同居伴侣与合法配偶相同的权利,如继承的权利。

另外,鉴于同性同居、有疾病人同居的复杂性,应当对其内容做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在收养等方面的问题。

一般说来,我国立法可以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如下几个方面做出一些规定:
(一)关于财产问题
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协议之约定。

其次,在无约定时,不能像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一样适用共同财产制度,而要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即没有明确约定的,同居前后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许多人都是在期望能够保持自己经济和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而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另外,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生活费用等各方面的问题,法律可以不
予具体规定,对于此国外的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很少有介入,一般只是在其关系破裂的时候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对其加以处理。

(二)关于扶养问题
非婚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婚姻的人身关系,因此原则上讲,也就不存在相互的扶养义务,均无扶养请求权。

但是现实中应有例外。

因为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也会有较弱势的一方,或者为共同生活体作出事业牺牲的一方,在非婚同居关系结束后,会因一时无法找到工作等问题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生活,以及女方怀孕需要特殊照顾等情况,应当让另一方付扶养义务。

具体说来,包括1,确有必要。

根据克罗地亚法律,非婚同居的一方没有足够的维持生活的能力,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财产维持生活并不能从事工作或者失业的,有请求非婚同居另一方给予扶养的权利,2,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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