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的度牒制度_曹旅宁

合集下载

宋代“牒试制度论考

宋代“牒试制度论考

宋代“牒试制度论考摘要:宋代士大夫普遍认为,“牒试”是天水一朝科举考试中最阴暗的角落,也是腐蚀读书人心智的罪魁祸首。

该制度源自于“别头试”,是指由转运司组织的对各地官员亲属、门客等的科举选拔考试,大体上相当于州军发解试。

宋朝实行“牒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防范官员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在地方科场中营私舞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牒试”却逐渐演变成为政府对官员亲属的照顾和恩惠。

因此,与其说“牒试”为防弊之策,倒不如说是官员特权的直接体现。

就“牒试”制度而言,总体上还是比较严密的,按照规定,凡参加“牒试”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如须有关官员的担保,且必须是真正的官员亲属、门客,等等。

然而,由于“牒试”录取比例远远高于普通举子参加的发解试,因而各地方官员为了给亲朋故旧谋取功名,往往假冒籍贯、亲属关系或门客,通过种种违法“经营”,使那些本来不符合条件的举子具备了法定“牒试”资格。

结果不仅加剧了两宋时期的冗官危机,导致严重的吏治腐败,而且扰乱了科场秩序,破坏了科举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给宋代科场、官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宋代;科举;牒试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宋代科举乃是至为公正合理的制度,因而往往忽略了科场中的种种非公平竞争现象。

应该说,科举考试各层面几乎都存在特权,诸多人为的运作贯穿于其间。

本文将以“牒试”制度为中心对宋代科场的非公平因素进行适当的检讨。

事实上,“牒试”是宋代科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迄今为止,学界对此却并无清晰的阐释。

何忠礼教授在《宋史选举志补正》一书中指出,“按北宋时期的别头试、胄试、锁厅试等,至南宋统称之为‘牒试’。

”[1](P78)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拙稿拟就宋代转运司“牒试”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之考察,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牒试”制度的渊源及变迁“牒试”一词,北宋时期非常罕见,似乎到南宋以后才作为科举制度的一个专用名词而频繁见诸史籍。

按照宋代著名史家李心传的解释,“牒试者,旧制:以守、倅及考试官同、异姓及有服亲、大功以上并婚姻之家,与守、倅门客皆引嫌,赴本路转运使(司?)别试,若帅臣、部使者亲属、门客则赴邻路。

北宋官、职、差遣制新论

北宋官、职、差遣制新论

北宋官、职、差遣制新论束保成【摘要】北宋前期的官、职、差遣分离制度在早期有很多学者研究,但大多语焉不详,且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将官、职、差遣分离制局限于文官系统;再者对“官”的解释局限于“阶官”;还有对“职”的解释又局限于“馆职”。

其观点一直沿用至今,对后辈学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官、职、差遣分离制的原因及意义,公认为是君主集权的标志,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official , post, sent separation system has many scholars in the early , but most of them are not speak in detail, and has the very big limitation:First of all, official, post sent for the isolation of confined to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furthermore, interpretation of the "official"confined "order officer";also on the"position"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limited to"hall position".Their views are still in use , has produced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later generation scholars .But for the reason and significance of officer, post, sent separation system, recognized as the symbol of the monarch centralization of state power , it is beyond doubt .【期刊名称】《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4页(P112-115)【关键词】官职差遣分离;局限性;君主集权【作者】束保成【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历史系,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4当今学界对宋代官制的研究成果很多,大致将两宋官制分为两个部分:北宋神宗以前的官、职、差遣分离制和神宗元丰改制后的寄禄官制。

宋朝地方行政制度

宋朝地方行政制度

宋朝地方行政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地方行政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诸多创新和变革。

这些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朝地方行政层级分为路、州、县三级。

“路”是宋朝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其设立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监督。

路级机构主要包括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使司,分别负责财政、司法、仓储和军事等方面的事务。

这四个机构相互牵制,互不统属,直接对中央负责,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地方权力的过度集中。

转运使司是路级机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负责管理一路的财政税收,并将财物运往中央。

通过转运使司的运作,中央能够有效地掌握地方的财政状况,加强对地方经济的控制。

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审判事务,负责审查州县的案件,平反冤狱,监督地方司法官员的执法情况。

提举常平司则负责管理常平、义仓、免役、市易等事务,以调节物价、保障民生。

安抚使司主要负责军事和治安,在战时或特殊情况下具有较大的权力。

州是宋朝地方行政的中间层级,分为节度州、防御州、团练州和刺史州等不同等级。

知州是州的最高行政长官,由中央派遣文官担任。

为了加强对知州的监督,宋朝还设置了通判一职,通判与知州共同处理州中事务,并有监督知州的权力。

县是宋朝地方行政的基层单位,县令或知县是县的行政长官。

县级官员负责征收赋税、维护治安、审理案件等具体事务。

宋朝还在县以下设立了乡、里等基层组织,以加强对乡村地区的管理。

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官员选拔和考核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

官员的选拔主要通过科举考试和恩荫制度,但科举出身的官员在仕途上更具优势。

对于地方官员的考核,宋朝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官员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

在财政管理方面,宋朝实行了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政制度。

地方的财政收入大部分要上缴中央,只留下少量经费供地方开支。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的财政收入,但也导致了地方财政的困难,影响了地方的发展和治理。

从度牒制度的形成说起,浅谈僧道度牒被宋代统治者广泛运用的原因

从度牒制度的形成说起,浅谈僧道度牒被宋代统治者广泛运用的原因

从度牒制度的形成说起,浅谈僧道度牒被宋代统治者广泛运用的原因“度牒”是古代封建统治者给予僧道等出家人的一种合法身份证明,它最早起源于南北朝时期,是管理神职人员的一种制度。

封建统治者通过定期对神职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度牒”,以此控制僧道的数量以及他们的社会流动。

因此“度牒”这种制度自建立起,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被历代的封建王朝统治者所承袭。

这种对神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在中国的封建时代盛行了长达一千多年,是世界宗教史上绝无仅有的,说明度牒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曾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特别是当度牒制度发展至宋代时,进入到了高度成熟的时期,它此时不仅仅是出家人证明身份的合法凭证,还在宋代社会中被封建统治者广泛运用。

那么作为管理神职人员的度牒为何会被宋代封建统治者广泛运用呢?我们先从度牒制度的形成说起。

一、度牒制度的形成度牒制度最早起源于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但与度牒不同的是,这个活动仅限于道教内部,不属于官方的行为,因此是不被官府所承认的,也就不具备任何政治意义。

后来道教上清派宗师陆修静革新道教“道宅科录”,称管理道民的教籍为副籍,朝廷的户籍为正籍,使得道教教制与政权法制的关系趋于协调。

陆修静画像陆修静的这种措施,受到了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只不过当时的封建政权并未将这种教制法律化,也就是说,当时的“道宅科录”制度虽然得到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却没有被封建法制将其列入国家的法律法规,这等于封建政权还未正式承认。

直到南北朝时期,北魏的寇谦之果断地革除了五斗米道的租米契录制度,限制道官祭酒在“道宅科录”活动中索取道民钱财,得到了道民的拥护和封建统治者的赞扬。

于是北魏皇室给予寇谦之传度弟子的特权,开始把原本属于道教本身的“道宅科录“制度进行政权法制化。

孝文帝于太平十五年秋下诏:“给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仍名为崇虚寺。

”从此,道教的活动受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约束、政府开始对从事宗教活动的道士、女冠人员进行正规的国家户籍管理,这也是度牒制度的最初萌芽。

略论宋朝临灾救助的三项重要措施_李华瑞

略论宋朝临灾救助的三项重要措施_李华瑞

役,既成,取凡奏请施行之语,刻石湖上”③。朱 熹任地方官时间不长,但在任期也积极推行以 工代赈的做法。“行下逐州通判检计有合兴修 水利去处,将来广募饥民给食工作。”④“郡滨大 江,舟舣岸者,遇大风辄沦溺,因募饥民筑堤捍
① 原作“月”,恐是年字之误。 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〇九,绍兴七年三月辛巳,第 1776-1777 页,丛书集成初编本。 ③ 《宋史》卷三八七《吴芾传》,中华书局点校本; 《朱文公文集》卷八八《龙图阁直学士吴公神道碑》,四部丛刊本。 ④ 《朱文公文集》卷一七《御笔回奏状·签黄》。
是时范文正领浙西,发粟及募民存饷, 为术甚备。吴人喜竞渡,好为佛事,希文乃 纵民竞渡。太守日出宴于湖上,自春至夏, 居民空巷出游。又召诸佛寺主首谕之曰: “饥岁工价至贱,可以大兴土木 之 役。”于
① 参见杨世利《宋朝以工代赈述论》,《中州学刊》2005 年第 3 期; 邓广铭《北宋的募兵制度及其与当时积弱积贫和 农业生产的关系》,《中国史研究》1980 年第 4 期; 曹旅宁《试论宋代的度牒制度》,《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 年第 1 期; 顾吉辰《关于宋代“度牒”问题》,《天中学刊》1990 年第 4 期; 史旺成《宋代经济财政中的“度牒”》,《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1984 年第 2 期。
《长编》卷二四六,第 5999 页。 手。
五月戊戌朔,诏募河北饥民,修瀛州城。
《长编》卷二五三,第 6187 页。
吴越大旱,赵抃以资政殿大学士知越州。又僦民修城四千一百 丈,为工三万五千。 河决澶、濮,水泛诸 郡,方 完 城 垒,提 举 京 东 西 路 常 平 仓 范 子 仪 请募饥民给粮,以役之,计工十有九万。
利次第。
页; 卷 二 五 五,第 6234 页;
十二月辛未,淮南东路转运司乞增赐上供粮十万石,募饥人修水利。 卷二五八,第 6298 页。

从北宋《白氏文集》准印牒文看宋代文集出版的审查制度

从北宋《白氏文集》准印牒文看宋代文集出版的审查制度

从北宋《白氏文集》准印牒文看宋代文集出版的审查制度王兆鹏
【期刊名称】《江汉论坛》
【年(卷),期】2015(0)5
【摘要】北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杭州刻本《白氏文集》所附当时杭州详定所颁发的《白氏文集》准印牒文,是《全宋文》未收的佚文.此文有助于我们了解北宋文集出版审查的运作流程和审查内容.其中“敕命指挥毁弃淫侈浮浅俚曲秽辞”一款,对了解北宋词传播的文化生态尤具意义.此文不仅为文学传播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传播学信息,也为文体学研究北宋详定所文集出版的牒文,提供了一个现存最早的出版详定牒文的实例.
【总页数】3页(P82-84)
【作者】王兆鹏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206.5
【相关文献】
1.从《白氏文集》看13世纪中朝日三地文化交流
2.《第五届全国出版科学研究优秀论文获奖论文集》、《首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全国优秀出版科研论文获奖文集》出版
3.《2006年中国工程塑料加工应用技术研讨会论文集》出版了优惠销售2000-2006年中国工程塑料加工应用技术研讨会《论文集》及论文集光盘
4.《2006年中国工程塑料加工应用技术研讨会论文集》已出版优惠销售2000-2006
年中国工程塑料加工应用技术研讨会《论文集》及论文集光盘5.《2006年中国工程塑料加工应用技术研讨会论文集》已出版优惠销售2000—2006年中国工程塑料加工应用技术研讨会《论文集》及论文集光盘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道教度牒制度的兴起与演变

道教度牒制度的兴起与演变

道教度牒制度的兴起与演变*导读:道教度牒制度,是封建政权管理道教教职人员户籍的一种特殊法制手段。

这种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延续长达一千多年,是世界宗教史绝……道教度牒制度,是封建政权管理道教教职人员户籍的一种特殊法制手段。

这种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延续长达一千多年,是世界宗教史绝无仅有的,在道教史以及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政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一种特殊历史产物。

其实,这种制度来自早期原始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只不过早期原始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只限于道教内部,不属于政府行为。

而度牒制度乃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一、早期道教的宅录命籍与戒籍制度早在东汉末年,原始太平道就有簿书录籍的教制制度,在早期的道教经典《太平经》里就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记载。

当时的太平道在为道民传戒授箓的时候,要像地方政府登记户口一样来为道民受戒注籍,认为受戒后乃入神仙籍,即是天籍,可以得到上天神的管理:故置善文于天籍,神仙籍与俗异录,当升之时,主籍之神及保人者乃知所部主,奉承教化,各有前后,不可自得。

众神共治,务取合天心者。

①《太平经》认为戒经只能传于善人,并作为上天神护佑的凭证:天喜善人,不用恶子,宜思书言,其文具足,可以自护,必得天福。

②其实,这就是原始太平道早期的戒籍制度,譬如《太平经》还说:中有圣智,求索神仙,簿书录籍,姓名有焉。

当复上为天之吏,案行人间。

③又如:过重使退,地记所受,姓名如牒,不得留止,处有空缺,下人补矣。

④到祖天师张陵建立五斗米教团时,创立二十四治,每治设大治头,下设大祭酒、祭酒。

受过戒的信徒称鬼卒,改治录籍,是称宅录制度:民各投集本治,师当改治录籍,落死上生,隐突口数,正定名簿,三宣五审,令民名法。

⑤五斗米道以师宅为治,乃是一种以师宅为中心的基层宗教组织。

大治头、治头、大祭酒、祭酒等是一方的道官,管理道民的宗教活动。

张鲁管理汉中时,这种制度属于张鲁政权的政府行为。

论宋徽宗曹掾官改革

论宋徽宗曹掾官改革

論宋徽宗曹掾官改革張晨光提要:北宋前期,幕職官和州曹官雖來源不同卻共同構成州級政府行政屬官,出現了名實不副等問題。

宋神宗、哲宗時期,君臣雖欲改革幕職州曹官制度卻未曾付諸實施。

宋徽宗紹述父兄之志,在蔡京等大臣的輔佐下推行了曹掾官改革。

該改革始於崇寧年間開封府,於大觀、政和年間先後兩次分曹建掾,在政和三年全面推向全國,使各州級政府設士、户、儀、兵、刑、工六曹曹掾官,以對應尚書省六部。

曹掾官設置層次分明,條理清晰,成一代之制,同時也增加了官闕。

宋高宗爲節省財政開支,廢除了這一改革,使得幕職州曹官設置重歸北宋前期之制。

曹掾官改革雖然被廢,卻也留下了一些歷史遺産。

關鍵詞:宋徽宗曹官掾官分曹建掾唐宋時期,州級政府作爲統縣政區政府,其組織結構發生了重要變化①。

宋代州級政府行政屬官主要由幕職官和州曹官組成,已有學者對其職源、設置狀況、職能進行研究②。

有宋一代,除宋徽宗短暫的曹掾官改革時期外,州級政府行政屬官設置大體穩定。

宋徽宗曹掾官改革起始於崇寧三年(1104)開封府,中間經歷廢置反復、方案改易,於政和三年(1113)在全國各州級政府全面廢除原來的幕職州曹官,新設六曹曹掾官。

這是繼承宋神宗元豐改制、完善宋代官僚體系的重要舉措。

然而,由於在建炎元年(1127)即被宋高宗廢除,持續時間較短,文書又大多毁於兩宋間的兵火,很多南宋人對此已不甚了解,傳世文獻記載亦有歧①雾看賈玉英《唐宋時期州組織結構變遷初探》,鄧小南、程民生、苗書梅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2012)》,河南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9頁。

②苗書梅《宋代州級屬官體制初探》,《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11-126頁。

162文史2020年第1輯•總第130輯互之處,需要多加辨析。

對於這一改革,相關研究雖有涉及①,但仍顯簡略,且偶有不當之處。

筆者不揣淺陋,試圖論述這一改革過程,以求教於方家。

一、神哲兩朝的改革意向北宋前期,幕職州縣官既可實掌其職又可作爲單純的階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