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关键资料和程序:1.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2.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
完整流程见上图。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1.自行判断。
根据76号公告规定,企业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
2.履行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
3.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应按照97号公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或者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 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深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申请及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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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申请及相关问题解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材料:(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税务部门出具);(二)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在线办事栏目加计扣除系统中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企业营业执照;(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九)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十)其他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而发生的支出。
在中国,研发费用在纳税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财务优惠。
本文将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进行解读,并简要介绍操作实务。
首先,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工资薪金、试验设备购置费、研究设备购置费、研究用耗材费、研究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这些费用均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范畴,并在纳税时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其次,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将研究开发费用列入成本支出项,一般在企业会计报表的费用科目中进行记录。
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法和规定,将研究开发费用列入抵扣项目,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通常,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为75%。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企业需具备研发实力,即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其次,相关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合法且真实存在的,不能存在假冒、虚报、被冒的情况。
此外,企业还需要将研发费用进行详细的账务记录,并收集相关的发票、收据、合同等材料作为备查依据。
在操作实务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确保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机制,包括项目选择、经费安排、进度控制等。
其次,企业需建立健全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确保研发费用的准确计算和合理分配。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进行科技合作,进一步提高研发成果的质量和效益。
最后,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材料,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便顺利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总之,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
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需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研发费用的准确计算和合规申报。
希望本文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解读及操作实务有所帮助。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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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 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 产品的检验费等。
研发费用定义及范围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0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 程
企业内部操作流程
立项管理
企业需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管理,明确项目目标、预算、进度计划等 关键信息,并报经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批准。
费用归集
企业应对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 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
账务处理
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确保研发费用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
03
企业享受政策条件与限制
企业资格要求
企业应为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为会计核算健全、 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
企业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 行为。
深圳市政研策发与费操用作加流计程扣除相关
汇报人:XX 2024-01-21
contents
目录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 企业享受政策条件与限制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程 • 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及改进建议 • 企业应对策略与注意事项
0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 述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办理流程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办理流程1.进行研发项目筛选:企业在决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前,首先需要进行研发项目的筛选。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定需要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
这些项目通常是与企业的核心技术、产品研发、工艺改进、创新设计等相关的研发项目。
2.编制研发项目相关材料:企业需要编制研发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研发计划书、预算报告、技术成果证明等。
这些材料要详细描述研发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实施方案、预算以及预期成果等内容,用于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
3.制定研发项目实施计划:企业需要根据研发计划书,制定具体的研发项目实施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需要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人力资源配置、技术方案以及预计的费用等。
制定完实施计划后,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备,并争取相关的支持和协调。
4.开展研发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实施计划,按照研发项目的要求和目标进行实施。
这包括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购买研发设备、开展实验测试、开展市场研究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及时记录、整理相关的研发过程和成果,为后续的加计扣除申请提供依据。
5.编制研发费用报告:研发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需要编制研发费用报告。
该报告要详细列明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研发设备购置费、人员工资、实验材料费用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凭证和票据作为支持文件。
6.申请加计扣除:企业根据研发费用报告,向税务部门提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相应的表格,并提交研发项目相关材料、费用报告以及其他需要的支持文件。
税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或驳回。
7.完成申报和结算:企业在获得研发费加计扣除批准后,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将加计扣除金额填报到相应的表格中。
在年度税款结算时,税务部门将根据申报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总之,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一项复杂的政策措施,需要企业在研发项目的筛选、材料准备、项目实施、费用报告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划和管理。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要点

主动作为 确保落实
• 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 优惠政策或者不了解申请程序、期限等原因,未 及时申请备案,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允 许纳税人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 年内补申请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追溯备案登记后, 纳税人据以进行补充申报,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 款或抵缴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 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 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 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 (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 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 或知识等)。
1.本年度项目研究的内容; 2.本年度项目研究的资金来源、支出情况; 3.本年度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问题
• 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出具? • 是否需要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 • 是否需要相关部门检验?
中介鉴证
•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小结
• 计划与执行、阶段性成果的对应性 • 分项目分年度的准确归集:
专账管理、与生产经营区分、 加计申报与会计核算区分 • 填报细项清单 • 相关性资料完整
(三)备案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项目的效 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闽政办〔2013〕93号 :
• 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
•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 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2024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

2024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及相关税收政策操作指南一、背景介绍: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试验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国税收政策对研发费用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税前加计扣除、税后加计扣除、超期待摊销等。
本指南旨在为企业提供研发费用归集和税收操作的指引。
二、研发费用归集:1.定义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包括技术研发人员工资、实验室设备及耗材购置费用、外包研发费用、科研项目经费等,具体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研究与开发成本》。
2.研发费用归集程序:a.确定研发项目,并制定明确的研发计划;b.设立研发项目专项账户,实行独立核算;d.采用合理的成本核算方法,确保费用支出准确、完整、详细地记录;e.每月对研发费用进行核对和汇总,形成研发费用报表;f.年末进行研发费用汇总,编制年度研发费用报告。
三、研发费用税收政策操作:1.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可按一定比例予以加计扣除。
a.加计扣除比例: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研发强度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加计扣除比例,需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研发强度合理选择适用比例。
b.扣除限额:研发费用在扣除时存在一定的限额,企业不能超过设定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
2.税后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已经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仍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但未能按照税前加计扣除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继续享受税后加计扣除政策。
3.超期待摊销:对于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且核实不能扣除或实际发生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完全摊销的研发项目,可以申请超期待摊销,将费用按一定比例摊销到未来几年。
四、操作注意事项:1.准确记录研发费用的发生、用途和支出凭证,确保费用真实、准确、合法;2.制定明确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和流程,保证费用归集和核算的规范性;3.定期核对研发费用和研发项目,确保归集的费用和项目的一致性;4.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申请享受;总结: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税收政策操作是企业实现研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发展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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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
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
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财务核算要求
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分项(目)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八大费用)
费用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
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费用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材料费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研发或财务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费用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费用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按照相关税法要求,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费用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费用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不在八大费用之列的费用均不得进行加计扣除,比如: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如礼品、礼金、赞助费等。
(2)不征税收入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3)兼职、临时聘用或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召集的研发人员不属于在职人员,因此相关费用不可享受加计扣除;差旅费等未列举的费用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4)建筑物的折旧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如不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其折旧应按合理办法分摊后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