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

合集下载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典当行的
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
1. 典当行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2. 典当行拟开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典当物品的收取与评估
1. 典当行接受当事人抵押物品时,应当进行实物清点,并出具
收据。

2. 典当行应当对抵押物品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在合同中载明。

四、典当合同
1.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借款金额、抵押物品描述、当事人基本信
息等内容。

2. 典当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五、典当利息及期限
1. 典当行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典当利息。

2. 典当合同应明确还款期限,逾期将产生相应违约金。

六、抵押物品处理
1. 当事人未按时赎回或续当抵押物品时,典当行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

2. 典当行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品。

七、典当行管理
1.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隐私信息。

2. 典当行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监督与处罚
1.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典当行,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2. 典当行有权就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内容为典当行管理办法,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1.目的和背景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旨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财务援助和短期融资服务。

但是,由于典当行涉及到资金交易和贵重物品流通,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典当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供一套适用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典当行的合规运营。

2.管理体制典当行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信息流通和决策的高效性。

建议设置总经理为行长,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任命,负责典当行的整体经营管理。

同时,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分工明确并相互协作,以保证典当行的运营稳定和风险控制。

3.业务规范典当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主要业务规范包括:(1)准确记录:典当行应详细记录每一笔典当业务的资金流动和物品信息,确保凭证和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严格审查:典当行在进行典当业务时,应对典当物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对客户的身份和权益进行核实,确保风险可控。

(3)公开透明:典当行应在窗口公示相关费率、收费标准和流程,及时更新并向客户解释典当业务的操作规则。

(4)保密安全: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客户和典当行的信息安全,并防范内部员工的违规行为。

4.资金管理(1)风险控制:典当行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在建立借贷关系前,对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并设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利率,以控制贷款风险。

(2)资金监管:典当行应建立独立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对典当行的资金流动、结算和清算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资金利用:典当行应根据市场变化和经营需要,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收益,并确保资金周转的流畅性。

5.风险管理与内控(1)风险评估:典当行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确保典当行的稳定经营。

(2)内部控制: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控、业务流程规范和内部审计等,加强对内部运营流程和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典当行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典当行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了加强典当行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典当行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治安保卫制度(1)典当行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门卫制度,严格门禁管理,确保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典当行需登记并接受检查。

(3)典当行应加强夜间巡逻,确保营业场所的安全。

(4)典当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治安保卫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保卫意识。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典当行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典当行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1)办理收当、续当、赎当业务时,当户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须出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证件。

(3)典当行应核实当户身份信息,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

4.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1)典当行应设立专门的当物查验、保管区域,确保当物安全。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当物查验、保管记录,详细记录当物信息、存放位置等。

(3)典当行应定期对当物进行查验,确保当物安全无损坏。

5. 通缉协查核对制度(1)典当行在收当、续当、赎当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当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2)典当行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通缉协查工作,确保典当业务合法、合规。

6. 可疑情况报告制度(1)典当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2)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对报告人给予保密和保护。

三、安全防范措施1. 典当行应设置录像设备,对营业场所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 典当行应设置防护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等,确保营业场所的安全。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第一条定义典当行是指依法经营的,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主要从事典当业务,接收和解除典当物品,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

典当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市民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借贷和资产变现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接受市民留抵押品典当,提供短期资金借贷服务,进行典当物品的评估、保存、拍卖和处置等业务。

典当物品包括贵金属、珠宝、钟表、艺术品、古董、文物、名贵书画、名牌包包、高档家具、汽车等质押物品。

第三条业务规范1. 典当行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取得典当业务经营资质。

2. 典当行接收典当物品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价值。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典当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4. 典当行应当对接收的典当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保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第四条资金安全1. 典当行应当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和担保管理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五条客户权益1. 典当行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客户抵押物品的提取和赎回事宜。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市场秩序1. 典当行应当依法开展典当业务,不得从事违法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 典当行应当合法纳税,遵守相关财务会计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七条监管要求1. 典当行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检查和审计工作。

2. 典当行应当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处罚规定1. 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2. 典当行应当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工作,检查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典当行进行查验和调查。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

典当行全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的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典当行的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典当行的所有员工和顾客,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条典当行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经营规范,合法合规。

第四条典当行应加强员工的规范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素养。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典当行要做到诚信为本,对客户进行准确的评估和估价,严格遵守承诺。

第六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防止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金融服务的安全性。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提供高效、便利、优质的服务,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反馈制度,积极收集客户建议和意见,优化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提高办理业务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社会责任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典当行应当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养。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积极支持国家的产业政策,参与金融服务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法规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六章保密制度第二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规范员工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行为。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典当行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基本管理制度1.典当业务管理(1)典当物品收取:典当行应建立严格的典当物品收取登记制度,确保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员工在收取典当物品时应核对相关证件信息,并在登记本上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估价等信息。

(2)典当物品鉴定:典当行应配备专业的鉴定师团队,负责对典当物品进行鉴定和估价。

鉴定师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公司的鉴定标准进行工作,确保估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典当物品存储:典当行应建立安全的典当物品存储体系,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好。

对于有价证件和珠宝等贵重物品,应采取特殊的存储措施,如保险柜存放、视频监控等。

(4)典当物品发放:在客户赎回典当物品时,典当行应核实客户身份并确认赎当金支付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支付或诈骗行为。

同时,应确保典当物品发放过程中的安全和迅速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2.财务管理(1)财务监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机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资金统计和账目核对,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2)资金运作:典当行应严格控制资金的运作风险,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的灵活运用和安全性。

(3)财务报告:典当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

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潜在的经营、市场和信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风险防范:典当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风险保险、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等措施,确保公司在面对突发风险时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

(3)风险管理团队:典当行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风险管理团队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4.员工管理(1)职工培训:典当行应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

最完整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作为一种古老而传统的行业,其经营管理涉及财产评估、贷款发放、物品保管、封存、赎回等各个环节,对于保护典当行和客户的利益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典当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主要介绍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

一、立法依据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典当行的经营活动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典当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洗钱法》等。

二、行政许可为了确保典当行的合法经营,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明确行业准入要求和许可程序,保证经营者具备必要的资格和条件。

行政许可程序应当严格、透明,确保典当行的经营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明确经营者可经营的物品种类和最高典当额度,避免超范围和超量经营。

同时,也需要规定典当行与客户的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四、资金监管为了保障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客户的利益,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资金来源和运作规范。

包括对所有贷款和抵押物的明确登记、审批和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追溯性。

五、物品评估和保管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对客户抵押物的评估标准、方法和程序。

评估应确保公正、公平,并形成相应的评估报告。

同时,也需要规定典当行对抵押物的保管安全措施,确保物品的完好和保值。

六、信息管理和保护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对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典当行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客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

七、风险防控与合规监管最完整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应规定典当行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合规监管措施。

包括建立内部风控体系,加强对高风险抵押物的管理,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典当行的合规监管,确保典当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活动。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1. 典当行的经营要求:典当行必须依法注册,并遵守相关的法
律法规。

典当行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提供安全可靠的
典当服务。

典当行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严禁泄露用
户的个人信息。

2. 典当物品的验收与登记:典当行在接收典当物品时,应当进
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程序。

典当行应当核实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价值,并详细记录典当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典当物品的描述、数量、估价等。

3. 典当贷款的利率与费用:典当行在向用户发放典当贷款时,
应当明示利率和相关费用。

利率和费用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典当行应当向用户提供充分的费用信息,并确保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 典当期限与赎回权利:典当行应当与用户明确约定典当期限,并告知用户典当物品的赎回权利。

用户在典当期限内有权赎回典当
物品,典当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的合法赎回请求。

5. 典当物品的保管与保险: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
保其安全无损。

典当行可以为典当物品购买保险,以进一步保障用
户的利益。

6. 典当行的监督与处罚: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典当行应当依法运营,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以上是管理典当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典
当业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典当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二)典当行章程;(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由低于1000万元达到1000万元或者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第十七条内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证收回,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办理换证手续。

典当行需持批准文件和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典当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清算。

典当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一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三章业务经营范围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质押典当业务;(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三)发放信用贷款;(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当票第二十六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

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第三十条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一条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三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四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第三十八条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

第三十九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

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第四十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四)管理与指导典当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