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保护制度(2021版)
工程监理环水保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环水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工程监理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责任1.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责任,指导并监督项目各方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强化监理人员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3.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意见。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1.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2.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合规、科学、公正。
第四章环境监测及治理1.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及时监测,并依法披露监测数据。
2.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监督和审核,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废水、废气、废渣管理1.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废水、废气、废渣管理方案,明确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流程,确保废物的安全无害处理。
2.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废水、废气、废渣管理方案,严禁将废物随意排放,确保环境质量,并对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生态保护1.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对生态保护区域进行严格管控,保护动植物栖息地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2.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对生态保护措施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对违法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列入信用记录。
第七章紧急环境事件应急响应1. 工程监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建立应急预案,规定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应对程序。
监理单位环保责任制度范本

监理单位环保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理单位的环保工作,明确监理单位在环保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环保职责,落实环保措施,确保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环保责任第四条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环保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二)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三)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环保数据进行监测、记录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五)对员工进行环保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六)对环保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和评估,持续改进环保管理水平。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将环保责任分解到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明确各自职责,签订环保责任书,落实环保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环保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环保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环保职责或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对环保部门的检查、监测和执法行为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理单位所有。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

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理管理,促进环境的改善和保护,保障人民生存环境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是指由环境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督、科学监测、公开透明、依法惩处、持续改进。
第四条环境监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建设项目、生产企业等。
第二章环境监理管理体制第五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六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规范环境监督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监督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品质。
第七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第八条环境监理管理体制应当建立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环境突发事件。
第三章环境监理管理工作第九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控,防止虚假数据的出现。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理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环境状况。
第四章环境监理管理执法第十三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保障执法公正、严明。
第十四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案件监督制度,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五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者进行惩戒。
第十六条环境监理管理执法应当建立处罚制度,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环境监理管理督察第十七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督察记录和检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检查。
第十九条环境监理管理督察应当建立环境污染源调查机制,对环境污染源进行排查。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监理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环境监理机构,并在合同中明确环境监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三、监理人员
环境监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四、监理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监理: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并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监督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环境保护技术进行审核。
3. 现场监理:
负责现场环境监测和采样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环境监测报告。
4. 安全生产监理: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环保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监理人员的安全。
五、监理报告
环境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监理报告应当包括监理情况、问题建议、整改要求等内容。
六、监理结果
监理结果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评估,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意见应当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参考。
七、违规处罚
如果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监理工作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违规处罚,甚至取消其资格。
八、附则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监理环保责任管理制度

监理环保责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责任管理,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单位,监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公司、建筑设计院等。
第三条监理单位在履行环保责任管理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持诚信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环保责任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界限,不断改进环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对员工进行环保责任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推动全员参与环保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环保责任管理绩效评估,及时跟踪环保责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管理档案,按照要求存档,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第二章环保责任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环保责任手续审查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进行审查,确保环保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环保责任巡查制度,定期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环保巡查,及时发现环保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环保责任督导制度,对工程建设现场的环保工作进行督导,确保环保责任的落实。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环保责任通报制度,对环保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通报,倡导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环保责任考核制度,对员工的环保工作进行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环保责任回馈制度,对环保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鼓励更多人投身环保事业。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环保责任整改追溯制度,对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追溯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环保监理相关责任制度范本

环保监理相关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环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明确环保监理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监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监理过程中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环保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承担环保监理责任,对监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负责。
第二章环保监理单位责任第四条环保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环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五条环保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证监理队伍的专业素质。
第六条环保监理单位应定期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监理情况,对环保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环保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单位办理环保手续,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条环保监理单位应依法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环保监理人员责任第九条环保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环保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方案和工作计划,对环保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环保监理人员应认真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信息,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环保监理人员应参加项目单位的环保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环保监理水平。
第四章环保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三条环保监理单位应审查环保工程的设计文件,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环保监理单位应检查环保设施的施工进度和质量,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五条环保监理单位应验收环保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环保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优化和改进建议。
第五章奖惩机制第十七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环保监理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职责、导致环保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环保监理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环保监理责任制度

环保监理责任制度
1、环保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2、环保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施工人员环保教育”;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环评报告书的要求合理布设施工营地位置;
(3)施工单位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3、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严格要求施工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的工作。
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取得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
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最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
4、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或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环保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环保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与监测单位签订的施工期环境监测合同,督促监测单位或建设单位按时进行环境监测,并根据监测单位提交的环境监测报告指导对施工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理。
6、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监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监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当保证监理工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规范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环保责任,引导施工单位积极落实环保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监测技能。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环形保护方案,包括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保证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废弃物的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粉尘的治理,采取湿法降尘、覆盖尘沙、封闭施工等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污水的处理,加强污水收集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废气的治理,降低废气排放浓度,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加强土壤监测和治理,减少土壤污染。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对施工过程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环保档案,对环境监测数据、环保措施等进行归档,留存至施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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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保护制度(2021版)
Standard text of safety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规范 )
单位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环境监理保护制度(2021版)
一、现场环境监理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理。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二、现场巡视监理
1、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巡视监理。
3、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理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四、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1、环境监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4、档案库存做到帐务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5、环境监理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理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须办理借阅手续。
6、非监理机构人员查阅环境监理业务档案,须经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7、需要摘抄、复制档案材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8、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五、环境监理人员培训管理
1、环境监理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县及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理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理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理人员每工作五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理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如有需要该处可填写单位名称)
Please fill in the name of the unit if necess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