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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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4年12月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员工病假管理规定(实用)

公司员工病假管理规定(实用)

公司员工病假管理规定
1.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治疗或疗养,非因工负伤致残停止工作的,视为病假。

请病假需填写请假单,标明请假类型为病假。

2.一天以内(包括一天)不能提供诊断证明(诊断书)的,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于2日内确认属实的,可按病假处理,超过一天的,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3.员工在其它非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需要治疗的,可就近急诊,病情可能会耽误上班时间考勤的,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属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请假,员工病愈上班后要第一时间办理书面请假、销假手续并附相关诊断、住院证明的,可按病假处理。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将按其岗位工资标准的60%支付。

病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超过一个月者,工资按规定的医疗期工资待遇发放。

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员工必须出具医院的证明。

6.诊断书、住院证明等有效的医院证明须在休假开始日由本人或委托家人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方可作为考勤依据,补发的诊断书无效,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
假工资、医疗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规定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公司研究,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作出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病假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职工患病停止工作在六个月以内者,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70%;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非工伤)--病假期限、工资标准、解除赔偿标准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非工伤)--病假期限、工资标准、解除赔偿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非工伤)--病假期限、工资标准、解除赔偿标准1、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停止工作的期限。

2、医疗期未获批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做旷工处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且医疗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未获批准以旷工处理的是违法行为。

但是用人单位享有的职工的管理权及上岗出勤的知情权,职工应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续。

3、医疗期的法定期间医疗期是以社会工龄和单位工龄为标准给予了员工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医疗期是否必须是连续病假医疗期不一定是连续病休,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即可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公司病假和事假的规章制度

公司病假和事假的规章制度

公司病假和事假的规章制度第一条病假制度1. 公司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的,需提前向直接主管汇报,并提交病假条及相关医疗证明。

2. 病假不得超过3天,如需继续请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

3. 病假期间,员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及时康复。

如不能按时复工,需提前报备直接主管原因及延迟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请假。

4. 患重大或传染病需请假的,需提供健康部门出具的证明,且请事假期间需居家隔离治疗,直至康复为止。

5. 病假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疾病无关的工作,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事假制度1. 公司员工因特殊事由需请事假的,需提前向直接主管请假,并填写事假申请表。

2. 事假需提前请假,不得一次请假时间超过3天,超过3天的事假需经公司人事部门批准。

3. 事假期间,员工应保持联络畅通,如有突发情况需及时向公司报备。

4. 事假应保证尽可能不影响工作进度,如事假期间有重要工作需要处理,应提前请假并得到直接主管的同意。

5. 事假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事假事由无关的活动,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其他规定1. 员工请假需提供有效证明,否则假期将不被批准。

2. 公司保留对员工请假的最终解释权。

3. 公司将对违反请假规定的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工资、扣除奖金、取消加班等。

4.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统计,对超标准请假的员工进行警告、处罚等处理。

5. 公司在保障员工请假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定请假,不得滥用病假和事假。

以上为公司员工病假和事假规章制度,希望各位员工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颁布日期】:1995-12-5【法律文号】:浙劳险[1995]231号【执行日期】:1995-12-5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231号【字体:大中小】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直)各单位: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问题1.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确定医疗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的,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计发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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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职员工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在职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申请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人(本人因病无法直接请假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选填病假栏,并同时提交就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病假。

(1)0-2天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2)2天以上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管理原则
1、病假医疗期:是指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时限;
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如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则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5、在医疗期及累计计算期内,员工中途或销假后上岗工作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经公司办公室核准同意方可上岗(正常出勤以同工种工作要求标准为参考,否则不视为正常工作出勤)。

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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