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初探——以美国联邦环境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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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公民诉讼制度是美国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允许公民或者非政府组织对环境问题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环境权利。

这种制度在美国环境法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法制度产生了影响。

本文将探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对我国环境法的启示。

一、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运作方式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根据美国的环境法,任何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

具体来说,一般指的是在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置、土地使用、水资源利用等方面,影响公众利益和环境质量的行为。

在发生环境问题时,美国法院通常会先考虑对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这种方式不能解决问题,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再可以提起公民诉讼。

公民诉讼是美国环保法的特别规定,是立法者故意设置,以便保护人民利益。

美国环境法里规定的“具有养老金资格的机构”可以呈现证据来保护行为人。

因为,公民诉讼是环境法的一部分,它可以使任何人或团体在没有拥有盈余或引人瞩目的盈利动机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参与起诉等活动。

环境法律理论上允许随时提起公民诉讼,即使是在政府维护生态环境的政策中不愿意参与的情况下。

公民诉讼制度的优点是通过法律途径扩大公民的参与度,保护公民权利。

同时,它也是一种压力力量。

政府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二、对我国环境法的启示1.完善环境法制度我国的环境法在近年来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较,它还需要完善。

例如,国内环境论坛上曾有关于推行公民诉讼制度的讨论,因此,我们可以从美国环境法的案例中得到启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度。

2.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民的法律意识强烈的支持。

在我国,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民间意识,提升公民素质,使公民更有参与感、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3.提高政府部门的环保水平在美国,由于公民诉讼的存在,许多公司都在不断改进工业环保措施,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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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公民诉讼制度在美国环境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允许公民通过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这一制度反映了美国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视,并且提供了对政府和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下面将介绍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允许公民起诉政府或企业侵害环境权益。

这意味着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推动政府和企业改变环境破坏行为。

与此类似,我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以使公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强调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性。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不仅仅是解决环境纠纷的手段,更是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渠道。

任何公民都可以申请加入环境法案的实施过程,以便对决策产生影响,并保证环境保护的最终结果符合公众利益。

这种公民参与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凝聚公共力量,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的氛围。

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进一步强化公民的参与权益,通过公众意见征集、公听会等方式,促进公民广泛参与环境决策,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追究企业环境责任的机制。

该制度允许公民向企业索赔,同时也能够通过对企业的诉讼迫使其改善环境状况。

这种诉讼制度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公民起诉环境污染企业,使污染企业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通过这种诉讼机制促使企业改善环境管理。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还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在美国,如果企业被发现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公民可以请求法院下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环境。

这种制度强化了环境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力量,通过公民诉讼制度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促使违法企业主动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法的发展也成为了各国关注的焦点。

美国环境法作为全球最为完善和先进的环境法律体系之一,其公民诉讼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并对其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启示进行探讨。

公民诉讼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个人或集体行使其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在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赋予了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起诉的权利。

具体而言,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要求对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补救。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反映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美国环境法将环境保护视为公共事务,赋予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

公民诉讼制度对于个人或集体起诉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增强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这种权利的赋予,使得环境问题不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务,而是一个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强化了环境法的执行力。

在环境保护方面,政府监管力量往往有限,无法适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而公民诉讼制度使得公众可以主动参与监督和提示环境违法行为,增加了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度。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起诉等方式,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并迫使政府、企业等各方面采取行动,确保环境法规的全面执行。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促进了环境协同治理。

公民诉讼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的起诉,更重要的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环境权益的保护。

公众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引起公共舆论的关注和讨论,推动政府各部门、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这种协同治理方式有效地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强化了环境治理的效果。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倡导了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

公众是环境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和行使者,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和尊重。

公民诉讼制度为公众提供了一种行使环境权益的合法途径,使得公众能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决策过程。

这种公众参与的机制使得环境决策更加民主和公正,更加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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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允许公民起诉违反环境法律的个人、组织或企业的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赋予了公众保护环境的权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环境法的执行力度。

这一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环境法制和公民参与机制。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能够加强环境法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力量有限,有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而美国允许公民起诉违法者,使环境违法行为更有可能被揭露和处理。

这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弥补方式。

我国可以推动立法,为公民提供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渠道,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提高了环境法规的监督程度。

在我国,环境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常常造成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监管不力的问题常常出现。

而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可以通过民众起诉违法者,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并提前发现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可以进一步发挥公民环境保护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环境法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促进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公民诉讼程序中,相关信息需要公开,包括证据、庭审记录等,以便公众了解诉讼的进展和结果。

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有利于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参与,也促进了环境治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我国可以增加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能力和意愿。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鼓励了环境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公民诉讼程序需要律师的参与,专业律师的参与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通过参与公民诉讼,律师可以积累更多的环境法律实践经验,提高环境法律服务质量。

我国应该加强对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环境法律专业人才的数量和素质,以更好地支持公民的环境保护行动。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赋予公民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相对滞后。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环境法中的作用、运作机制以及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提出我国应引入类似制度,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法律体系。

强调加强公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执行。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美国环境法、公民诉讼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公益诉讼、参与意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借鉴经验、启示、运作机制。

1. 引言1.1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的背景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上世纪的环境保护运动,该运动在1960年代达到了顶峰,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在当时,美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还比较薄弱,政府对环境监管不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环保组织和个人开始通过法庭途径来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

他们发现,通过提起公民诉讼可以迫使政府和企业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权益。

美国的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政府环保监管不足的不足,借助公民力量来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使其遵守法规,减少环境破坏。

公民诉讼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国土空气清洁法》、《清洁水法》、《毒性物质控制法》等环境法律中,这些法律允许公民及环保组织代表公众的利益起诉违法企业,并要求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惩罚和补偿。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保制度,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监督机制。

通过公民诉讼,不仅可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还可以促使企业们更加重视环境责任,促进环保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1.2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和修订。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比较摘要: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公益诉讼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

本文将就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浅析,以期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与帮助。

关键词:美国公民诉讼;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一、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概念及分类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就政府或企业违反法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环境的主管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它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

按照被告性质的不同,公民诉讼可以分为两类:(1)针对污染者的公民诉讼;(2)针对联邦环境法律的执行机关(以下简称执行机关)的公民诉讼。

前者,是公民直接监督、督促环境污染者遵守排放标准、限制及相关命令;后者,即公民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的非自由裁量的职责,使之有效地管制污染者的行为。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法律要件美国联邦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可诉范围和救济方式等法律要件。

这些具体的规定集中反映了国会立法目的,是公民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

现就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与帮助。

(一)原告在美国环境法中,通常将公民诉讼的原告设定为“任何人”。

如《清洁法》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在《清洁水法》中,则进一步要求原告是“利益遭受或可能遭受不利影响的人。

”总体来看,原告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公民、公司、社团甚至政府都包含在“任何人”的范围之内。

如此规定可以看出,国会的意图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填补行政执行的不足,保障环境法的有效实施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依据美国联邦环境法,公民诉讼的被告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被告为环境的污染者,不仅包括普通的污染者,也包括美国政府、宪法第十一修正案所允许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允许个人或团体作为原告来起诉环境法违规行为的一种法律机制。

在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一直被视为环境监管的有力工具。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联邦和州政府实施环境法规,并要求环保署等机构对环境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诉。

公民诉讼的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它可以补充政府环保部门力量的不足。

政府实施环境监管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金资源需要不断投入,在某些情况下难以满足环保要求。

而公民团体多为聚集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的人群,有着比政府更广泛的资源和人脉,具有更高的动员能力。

其次,公民诉讼机制可以发挥监管机构与诉讼之间的逆向作用。

即诉讼可以倒逼环保机构执行其职责,阻止环境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公民诉讼还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透明度,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环境信息,弥补了政府在环境数据公开方面的不足。

公民诉讼机制对我国环保立法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已有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污染环境,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实践中,公众参与环保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

首先,政府职责范围不明确,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公众在环保立法实践中缺乏强力保障。

其次,公众参与渠道狭窄,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参与平台,难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

最后,公众环保信仰意识和法制素养有待提升,难以保障其参与环保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此,我们可以从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中得到启示,调整环保监管机构的职责,建立起一个更为清晰、科学的监管体系。

积极推动信息公开与参与平台的建设,让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提高公众环保信仰意识和法制素养,营造有利于公众参与环保的文化氛围。

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全球变暖,气候变化等环保方面面临着的巨大挑战下,公民诉讼机制在实现环保公正与社会公义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迫切需要得到我们的认识和推广。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允许普通公民起诉违反环境法律的个人或实体,并代表公共利益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

公民诉讼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有助于保护环境权益和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对我国而言,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公民诉讼制度促进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

在美国,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公民诉讼制度来起诉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等违法行为,为环境保护发声。

这种参与机制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并激发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积极行动。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公民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增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责任感和行动力。

公民诉讼制度强化了环境法律的执行力。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使得环境法律的执法不再依赖于政府机构,而是允许公民直接参与法律的执行,并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种机制保证了环境法律的更好实施,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可以通过建立公民诉讼制度来加强环境法律的执行力,避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纵容和漏网。

公民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补偿机制。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不仅允许公民起诉违法行为,还可以要求违法行为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补偿机制可以修复环境破坏,并对受害公众进行赔偿。

我国可以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赔偿,以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关系。

公民诉讼制度有利于促进环境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使得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推动环境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公民的起诉可以揭示环境法律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并促使立法机构对环境问题进行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范。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机制,通过公民的起诉和声音来推动环境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在公众参与、执法效果、补偿机制和法律完善等方面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

我国可以借鉴和发展这种制度,加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提高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和效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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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 212010年 第8期法学之窗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初探——以美国联邦环境法为参照文/武宏杰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0)08-0021-02公民诉讼(Citizen Suit)制度是美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朵奇葩。

在1970年《清洁空气法》当中,国会创造性地引入了公民诉讼条款:在法定条件下,“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污染者或联邦环保局长起诉。

此后颁布的多个联邦环境法律都规定了内容近似的公民诉讼条款,从而为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和保护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道路。

一时间,公民诉讼运动风气云涌,给环境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目前,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已为诸多国家所吸收借鉴。

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探析,也必将有利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

一、公民诉讼制度的目的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环境危机严峻,由此引发的社会环境保护运动规模空前、声势浩大。

彼时,美国公众普遍质疑政府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同时,他们积极、主动地争取对于环境管理的参与权。

公民诉讼制度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诞生的。

“意识到联邦机关很长一段时间对环境问题没有反应,国会试图通过公民参与,确保法律被有效地实施和执行。

” 因而,“确保环境法律有效的实施和执行,以解决严峻的环境问题”,是国会创立公民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

按照被告性质的不同,公民诉讼可以分为两类:(1)针对污染者的公民诉讼;(2)针对联邦环境法律的执行机关(以下简称执行机关)的公民诉讼。

前者,乃公民直接监督、督促环境污染者遵守排放标准、限制及相关命令;后者,即公民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的非自由裁量的职责,使之有效地管制污染者的行为。

此二者可谓公民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

二、公民诉讼条款的基本构成考察美国联邦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可知其基本构成包括原告、被告、可诉范围、诉讼限制、诉讼费用和救济方式等法律要件。

这些具体的规定集中反映了国会的立法目的,是公民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

以下将对这些基本构成要件及其实际运行中的状态、效果进行分析。

(一)原告美联邦环境法中,通常将公民诉讼的原告设定为“任何人”。

如《清洁空气法》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在《清洁水法》中,则进一步要求原告是“利益遭受或可能遭受不利影响的人。

”总体来看,原告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公民、公司、社团甚至政府都包含在“任何人”的范围之内。

不难推测,国会的意图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填补行政执行的不足,保障环境法的有效实施。

尽管立法中对“原告”几乎无实质性要求,司法中却是确立了“起诉资格(s t a n d i n g)”的法律屏障。

“联邦最高法院基本否认了公民诉讼制度对起诉资格的开放性规定,认为即使环境法上公民诉讼的原告,也仍需具备宪法规则确立的‘不可降低的最起码的起诉资格’,环境立法上的规定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则。

”[1]在不同时期,联邦法院对于“起诉资格”要求的宽严限度是不尽相同的。

在20世纪70—80年代的联邦环境公民诉讼中,法院对起诉资格的审查证明要求是比较宽松的;1992年鲁坚诉野生生物保护者(L u j a n V. Defenders of wildlife)一案确立了严苛的起诉资格要求,给公民诉讼以沉重的打击;而2002年地球之友诉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Friends of the Earth V. Laidlaw Environmental Services)一案,又表明了法院对起诉资格要求的松动。

法院态度的“飘忽不定”,给公民诉讼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上述情况表明,宽松的“原告”资格要求有利于激发公民诉讼的热情;相反,严苛的要求则导致公民对于此类诉讼持犹豫、观望态度,影响其法律执行作用的发挥。

但是,若无任何“原告”资格限制,则又恐相关诉讼泛滥,使得司法机关不堪其重。

所以,如何根据社会背景状况确定原告资格的维度,是公民诉讼制度的关键点。

(二)被告依据美联邦环境法,公民诉讼的被告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被告为环境的污染者,不仅包括普通的污染者,也包括美国政府、宪法第十一修正案所允许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第二类被告为特定联邦环境法的执行机关的首长,主要是联邦环保局长,也包括内政部、劳工部、商业部等部门的首长。

针对污染者提起的诉讼,被称为“执行之诉(c i t i z e n enforcement action)”;针对执法机关的诉讼,被称为“强迫履职之诉(agency-forcing litigation)。

虽然二者最终目的一致,即督促环境法有效实施以解决环境问题,但其直接指向毕竟不同,各有侧重。

在公民诉讼制度确立之初,“强迫履职之诉”占据主导地位,环保主义者认为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此类诉讼中更具影响力。

1992年里根政府上台后,疏于履行环保职能,使得环保主义者意识到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亲历一线、直接对抗污染者的违法行为;他们以CWA为突破口,发起“执行之诉”的运动。

最近的情况是,“执行之诉”依然保持着活力,而“强迫履职之诉”则有明显的衰落迹象。

[2]可见,这两类诉讼各有深意,实际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鉴于现行法律中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不足,我国学者中多有主张引入“强迫履职之诉”者;本文认为针对污染者的“执行之诉”也须深入研究,此种诉讼以污染者为直接被告,回避了我国民众对于“民告官”的畏惧心理;同时,此类诉讼中,也可设计主管机关的介入程序,一方面消除主管机关对于公民诉讼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也可使公民与主管机关形成合力,共同对抗环境污染者的违法行为。

(三)可诉范围根据美国联邦环境法,公民诉讼的范围并非是“任意”的,即不是所有违反环境法的行为都属公民诉讼的“可诉范围”。

每部联邦环境法都在公民诉讼条款之中明确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是可诉的。

以《清洁水法》为例,它规定的“可诉事项”有:(1)污染者对“排放标准”、“排放限制”和联邦环保局长或州发布的相关“命令”的违反,且这种违法行为是正在进行的。

(2)联邦环保局长不履行法定的非自由裁量的职责。

22 2010.082010年 第8期法学之窗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可诉事项进一步界定,实际效果是缩小了可诉范围。

例如,公民提起“强迫履职之诉”须满足两个条件:(1)明确的法定责任,(2)明确的履职日期或可以明确的截止日期。

有关TMDL(total maximum discharge load)的案件说明,法院不愿在缺乏明确截止日期的情况下强迫行政机关作为,不管执行机关是履职是如何的拖沓、无效率。

总的来说,对可诉范围进行规定是有必要的。

立法机关可以以此引导公民诉讼的矛头,使其指向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公众参与的最大成效。

同时,这种规定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以防止任意解释,便于法律适用。

(四)法定限制1、诉讼意图通知依美国联邦环境法,诉讼意图通知是公民诉讼提起的前置程序。

如《清洁空气法》规定,原告在发出违法通知后60日内,不得提起诉讼。

以污染者为被告的诉讼,通知的发送对象为:联邦环保局长、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州政府和违法者;以联邦环保局长为被告的诉讼,通知发送对象为局长本人。

公民必须以EPA 规定的方式发出诉讼意图通知。

EPA规则通常要求通知指明违法行为违反的特定标准或限制、负责人、违法的地点、违法的日期和发出通知者的全名和地址。

实践中,联邦法院对此通知的要求趋向于严格,“完美”、“充分”的通知才能保证公民诉讼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将诉讼意图通知设定为公民诉讼的前置程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责,警示违法者自觉遵守环境法律;如上述作用得以发挥,则节省了公民诉讼的成本和有限的司法资源。

2、行政机关的勤勉履职行为公民诉讼条款通常规定,若行政机关或州政府已经发起并正在勤勉地进行对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诉讼,该执行行为即可阻却相关公民诉讼;同时,公民有权介入该诉讼之中。

这就避免了行政执行和私人执行的重复性,节约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

判例表明,联邦法院对于“勤勉履职”的解释非常宽泛。

尽管此类“排除”有明确的法定条件,但是,州或者是联邦环保局采取的几乎任意种类的执行行为,甚至非针对违法者的执行行为,都可能阻止公民诉讼。

[3]实际上,这反映了司法权力的自我抑制和对于行政权力的尊重,客观上限制了公民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五)诉讼费用为了鼓励公民诉讼,联邦环境法对于诉讼费用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大致有两种类型。

其一,如《清洁空气法》规定,法院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将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专家费用)判给任意当事方;其二,根据《清洁水法》,原告只有在获得“胜利或实质胜利”时,才可获此奖励。

环境诉讼具有复杂性,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往往非常巨大,被称为“无畏者”的游戏。

诉讼费用奖励条款目的便是减少原告的经济压力,鼓励公众提起公民诉讼。

其设计理念无疑非常先进,但具体的实施状况显示诸多不足之处。

“胜利或实质胜利”的标准如何?即便在判决上获得了奖励,实际上是否落实?即便确能获取,这也是对原告损失的事后恢复,整个诉讼期间的投入还是需要原告有充足的财力支持。

这一点决定了“公民诉讼”并非个体受害者寻求正义的有效途径,公民团体较之更具经济优势。

(六)法律救济公民诉讼条款规定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强制令(Injunction), 内容是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或命令执行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民事罚款(Civil Penalty)。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并不包含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

这是它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

由此也可以推断,国会对公民诉讼的期待主要是其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作用,而非单纯的私益救济。

三、公民诉讼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引发的公民诉讼运动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环境法的发展。

“公民诉讼规则是推动环境法领域前进的发动机。

”[4]自公民诉讼制度创立以来,大量的环境案件被提交到联邦法院。

这使得联邦法院有机会对环境法律进行明确性甚至是创造性的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填补了制定法的漏洞和空白,利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相关的经典判例被频繁引用,成为美国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公民诉讼促进美国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利于国家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尽管保护环境是联邦政府的“持续性责任”,但是,政府的人力、物力资源毕竟有限。

公民诉讼制度则能够调动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发挥社会资源在环境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詹姆斯・R ・梅研究发现,自1995年(至2003年),大约提起了400件公民诉讼,平均每周1件;同时公民提交了超过4500个诉讼意图通知,平均每天1.5件。

数量庞大的公民诉讼有力地对抗着污染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决心,也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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