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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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一、总则
1.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二、道路建设与维护
1. 农村道路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标准,确保道路设计、施工
质量。

2. 定期对农村道路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的路面和交通设施。

三、交通标志与信号
1. 在农村道路上设置清晰的交通标志和信号,确保驾驶员和行人能够
正确理解交通信息。

2. 交通标志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清晰可见,无损坏或遮挡。

四、交通安全教育
1.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

2. 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五、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1.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2. 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参与交通安全
管理。

六、应急管理
1. 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交通事故的能力。

2. 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七、监督管理
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本原则1. 生命第一,安全至上。

保护参与交通的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对于危险道路进行改善。

2. 法律法规为准则。

所有参与交通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依法行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 综合治理,分级负责。

政府、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和居民等各方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共同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4. 持续监管,加强宣传。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1. 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政府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村道路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农民代表等参与组成。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划和工作方案。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包括对驾驶员的考核、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3. 农村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道路改善工作,包括疏导拥堵路段、修复路面损坏等。

4.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5. 教育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规划,提高道路标识和标线的鲜明度和可见度,确保交通安全。

2. 对常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改善,如加设隔离栏、设置减速带等。

3.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处理违法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4. 加强交通意外事故的处理和救助工作,及时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做好善后工作。

5. 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依法管理、守法管理,以人为本,科技支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格局。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明确指示交通规则和信息。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设置、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适当进行科学规划和研究。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设施的设置、维护应当得到专业机构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农村居民等多方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得到政府和学校的重视和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应当通过有效方式了解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章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有效,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2023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地区内的道路交通行为管理,包括农村道路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设施、交通监控设备等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以及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三条农村道路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系统进行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主干道、支线道和集镇道,完善道路连接通畅,便于农村居民出行。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包括道路路面、路肩、桥梁、涵洞、隧道、标志、标线等。

农村道路路面应当保证平整、无坑洼,路肩宽度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当及时,维修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确保道路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因设施损坏引发交通事故。

第三章交通标志标线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和使用。

交通标志设置应当明确、规范,能够清晰地传达交通规则和安全提示。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标线应当具有良好的反光性能,能够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提供足够的视觉引导。

交通标线应当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标线的清晰度和辨识度。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更改、撤销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设置、更改、撤销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通信号设施第九条农村地区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和道路情况合理设置交通信号设施。

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标准,确保交通信号的准确、清晰、可靠。

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维护应当及时进行,保证交通信号的正常运行。

交通信号设施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农村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使用者应当保证交通信号的有效使用,不得将交通信号设施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私自调整交通信号的设置和运行参数。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一、农村公路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出行、交通运输、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因此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
1. 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2.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3. 农村基层组织: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和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范围
1. 农村公路的建设路段。

2. 农村公路的维护保养。

3. 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四、农村公路管理措施
1.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2.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保养体系,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及时修复路面损坏。

3. 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提示行车安全。

4. 开展农村公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法规,提升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农村公路管理效果评估
1. 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管理效果。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政策,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总结
农村公路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

只有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才能保障农民的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愿我们共同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规范农村公路的使用和维护,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有序、高效。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民主、公开。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的任务是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健全制度、完善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划分管理区域,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决策、分工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能,快速响应各类问题。

第三章农村公路管理的职责第九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农村公路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村公路的路线规划、标准设计,并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农村公路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并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路面的平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农村公路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建设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科学选取路线,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的要求,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加强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农村公路的使用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保持交通秩序,不得妨碍公路的通行。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篇)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篇)

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涉及到农村道路交通的规范和管理措施,以提高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以下是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共计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凉山州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和领导,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依法依规,注重宣传教育、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管理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对农民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遵守程度。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应当以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宣传栏等宣传载体,并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实际,提供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应当注重对交通标志、标线的解读和交通礼让的宣传,引导农民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对农村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包括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和交通演练活动。

第三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道路交通标准化管理措施,完善农村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道路交通的通行安全性。

第十一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农村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和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十二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注重其稳定性和耐久性,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道路通行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道路的通行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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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农村道路的使用效率和年限,青县出台了新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畅通,根据《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凡在我县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县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

县道的养护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接受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道养护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村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任务,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律、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汇总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

第六条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乡(镇)实际,拟定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程,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按规定报请县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负责筹措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各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本乡(镇)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在乡(镇)政府在编人员中调剂,一般为3-4人。

第八条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各村要配备养路人员,接受乡村公路管理所领导,一般情况按每1—3公里1人,以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情况报交通局备案。

第九条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道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绿化工作。

实施农村公路新改建的项目,公路绿化应同步进行。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条县道由交通局负责养护,其养护方法和标准按沧交字(2003)81号文件执行。

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3、过村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路面无积水。

4、桥面排水畅通,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开裂、漏水现象,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对乡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失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修复,并应及时向县政府及交通局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随时查看和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局对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汛期发生灾害时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局具体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并指导乡(镇)政府搞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5、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经县、市交通局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

农村公路建筑的控制区范围,县道为路缘砖以外16米,乡道为路缘砖以外10米,村道为路缘砖以外6米。

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村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需新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县、市交通局批准,并签定协议;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十八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报交通局和公安局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有以下筹集方式:
1、上级补贴部分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

(1)省、市交通部门给予乡道养护每年每公里补助资金3500元,村道养护每年每公里1000元;
(2)沧州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3)省返还的拖拉机养路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4)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

2、乡村自筹部分作为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费用。

(1)乡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资金;
(2)通过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
(3)乡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4)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5)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6)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7)村道养护人员工资数额由村代会商议确定,可由乡(镇)政府从各村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

(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二十一条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要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奖罚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对各乡(镇)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各乡(镇)政绩评比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要于10月底之前成立乡村公路管理所,行政村要配备养路人员并开展公路养护工作,对不成立组织未开展养护工作的乡(镇)、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及资金一概不予考虑。

第二十四条交通局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7月初)、年终(11月初)由交通局牵头组织各乡(镇)进行联查,季度检查成绩占总评的20%,半年联查成绩占总评的30%,年终联查成绩占总评的50%。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每年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评比前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5千元的奖励,对评比后两名的乡(镇)取消全年政绩评先资格,并酌情缩减次年的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按百分制对乡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养护人员工资按照养护责任到位率实行扣劣奖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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