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1版)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煤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交通规则 (3)第三节驾驶规定 (6)第三章轻车(指挥车)辆管理办法 (8)第四章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9)第五章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11)第六章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14)第七章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15)第八章人员接送管理办法 (16)第九章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17)第十章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18)第十一章罚则 (21)******煤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
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露天煤矿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四条露天煤矿应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安全警示标识、交通隔离设施等。
第五条道路交通标志应根据道路的属性、用途和特点进行设置,确保职工和车辆能够清晰了解道路的规定和限制。
第六条交通信号灯应设置在重要路口、道路交叉口等需要控制交通的地方,确保车辆和行人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第七条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煤矿道路交通重点部位,如坡道、隧道、十字路口等,提醒职工和车辆要注意安全。
第八条交通隔离设施应根据道路的宽度和交通状况进行设置,确保车辆分道通行,避免交叉行驶造成危险。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九条露天煤矿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工和车辆在道路上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职工和车辆驾驶人应持符合规定的证件,如驾驶证、行驶证等。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应定期对职工和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应配备专门的交通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应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在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职工和车辆的安全。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露天煤矿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证件、责令整改等。
第十七条对严重违法行为,露天煤矿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内的道路通行及相关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露天煤矿道路应按照工矿企业生产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并参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露天煤矿道路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八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第二章露天煤矿道路交通组织与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根据露天煤矿实际情况,制定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方案。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合理规划道路交通线路,确保交通运输顺畅。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组织与管理方案应包括道路规划、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信号灯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交通管理中心,统一负责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方案应及时向员工通报,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道路应设置标志、标线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章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五条露天煤矿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
第十六条交通标志应根据道路交通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交通标线应根据道路交通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保持清晰可辨。
第十八条路灯应根据道路的长度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设置,保证道路的照明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四章露天煤矿道路交通车辆管理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车辆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车辆进出矿区并规范车辆行驶。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对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的一项法规或规定。
一般而言,该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道路规划和建设:规定露天煤矿道路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道路宽度、弯道半径、坡度等,并确保道路布局合理、安全通畅。
2. 驾驶员管理: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培训要求以及对驾驶员进行监管和考核。
3. 车辆管理:要求煤矿企业对道路上的车辆进行管理,包括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等。
4. 道路标志和标线:要求在道路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引导和警示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5. 速度限制:规定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以保证车辆行驶速度适应道路条件,并确保安全驾驶。
6. 安全防护设施:要求在道路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标志牌等,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7. 事故报告和处理:要求煤矿企业及时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查,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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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
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交通规则第九条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
露天矿矿用卡车在矿内道路上拖挂车辆的安全规定(2021年)

露天矿矿用卡车在矿内道路上拖挂车辆的安全规定(2021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露天矿矿用卡车在矿内道路上拖挂车辆的安全规定(2021年)矿用卡车在矿内道路上或掘场发生故障无法行驶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并进行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修理人员,如果现场无法修复需拖回修理间检修的确定为必修拖挂车辆,应执行拖挂车辆的安全措施。
(必修拖挂,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矿用自卸汽车发生故障,影响了其他矿用自卸汽车的行驶或影响其他设备的正常作业,必修将其移到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或设备正常作业的地点,待修;二是矿用自卸汽车坏在坑内,需进入车辆修理厂检修;三是拖挂的区域是矿坑内的汽车道路,不是地面道路。
)本规定要求必修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这是因为在矿坑内道路上拖挂车辆难度大,危险性大。
矿坑内道路坡道多,弯道多,路面上行驶的车辆多,沿途两侧有行人和其他设备设施;被拖挂的矿用自卸汽车大都是“死车”,自身不能打转向,又无刹车。
一旦发生连接两车的钢丝绳断开,被拖的汽车将沿坡道跑车,造成各种想象不到的事故:另外钢丝绳在拖挂用力之时突然断开也会伤害周围人员,所以必修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汽运段拖挂坏在坑下的“死车”的安全措施,基本内容是:1.参加人员:指挥监护人员1人,由汽运班班长担任,负责全面指挥拖挂工作,任何人员不得越权指挥,或干扰其指挥。
2024年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露天煤矿道路交通,是指在露天煤矿场地范围内进行的车辆和行人交通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煤矿道路交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露天煤矿道路交通设施第六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设施,包括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灯等。
第七条露天煤矿道路应当按照道路等级划分,设置相应的交通设施。
第八条露天煤矿道路应当设置安全通道、紧急停车带等,并保持畅通。
第九条露天煤矿道路应当设置合适的弯道、坡道和坡度,并保持良好的路面状态。
第十条露天煤矿道路应当设置合理的道路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
第三章露天煤矿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一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和行人的文明礼让。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管理实行责任制,所有参与道路交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规则,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保持车距和车速的合理安全。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车辆,不得违停、乱停或越级行驶。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超车规定,不得超速、逆行、占用对向车道等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道路信号灯和标志,在行车过程中保持车道,不得随意变道或抢行。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并严禁搭乘超员或超载。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穿插、抢行或超车。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是指煤炭露天开采的矿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 道路建设:规定露天煤矿道路的建设标准、设施和设备要求,确保道路的安全性和畅通性。
2. 道路维护:规定对露天煤矿道路的维护和修复标准,及时处理道路上的障碍和危险物。
3. 车辆管理:包括对露天煤矿车辆的年检、维护和保养要求,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司机管理:包括对露天煤矿车辆司机的培训和持证管理,确保司机具备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5. 交通指导:规定露天煤矿道路交通的指引标志和标线,指导车辆行驶和交通运行。
6. 安全教育:要求对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进行定期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7. 事故处理:规定露天煤矿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确保及时处理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监督检查:规定对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程序和责任部门,确保管理规定的执行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管理办法可能因地区和煤矿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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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1版)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
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交通规则第九条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
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
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了解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
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
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第二十二条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意。
第二十三条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
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
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
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
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空车让重车先行。
6、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7、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8、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各种车辆都应让路于重型卡车,小型车辆应让路于大型车辆。
9、一般车辆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先行。
0第二十九条车辆行驶过程中,轻型车辆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4m,重型卡车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m。
第三节驾驶规定第三十条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 时,应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右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行驶中应随时注意车辆仪表指示情况及刹车、转向等机件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要认真检查和修理,不准采用向化油器阻风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启动发动机,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开车前应要注意检查轮胎的气压状况,防止轮胎缺气或螺丝松动引起钢圈弹出伤人。
第三十四条进入车底部维修检查时,首先熄火并拉紧手闸,关闭电门,将车门锁好,前后车轮要掩好,防止溜车伤人。
车底下有人作业时,应在驾驶室明显地方悬挂不准启动发动机的警示牌,以防车动伤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应遵守油库有关防火制度,并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车辆起步前,必须鸣号(笛)警示。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打开应急灯。
第三十八条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需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段,应在车身后设警示标志,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行车过程中需要停车时,必须选择靠道路右侧的安全地点,但不准停放在坡道上。
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停车时,必须保证打掩和作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给上停车制动,并锁好车门。
第四十一条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故障和紧急情况例外):1、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救护车库门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地中衡和仓库大门15m以内地段。
3、各种采掘设备的作业半径内、主要运输干道及汽车的盲区内。
第四十二条矿内各类生产车辆,如平板拖车、推土机、挖掘机、工程车辆及重型卡车、各种前装机等未准许可严禁驶入矿行政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矿调度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拖板车的行驶,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调度部门批准,并设警戒或标志,夜间应采用发光/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在采场生产现场停放车辆时,应停放在平地上。
对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车的,由该车驾驶员负责打掩,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
第四十五条超高货物的运输,其高度大于各类线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净空时,需要临时支高、拆除线路(管路)或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时,应同所属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矿调度后,由有关部门施工。
第三章指挥车辆管理办法(含施工单位)第四十六条为了加强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调拨至各使用部门。
第四十八条调拨至各使用部门的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固定的车辆使用人,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具有所驾驶车辆对应的驾驶证及矿内准驾证。
第五十一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不得在未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门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二条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
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外出车辆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