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的最新规定
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16字体:【大】【中】【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解读2005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该文件中指出,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该文件实际上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进一步补充和解释。
关于企业欠缴税款的问题,一直执行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金税三期系统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金税三期系统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来,欠税管理存在系统数据与实际欠税数据不全都、系统生成大量错误欠税数据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加强日常基础数据管理(一)纳税服务大厅做好申报征收等欠税产生基础数据入口质量的掌握。
1.规范申报征收操作。
每日下班前,申报征收岗使用《应征税款(不含减免)查询》用例,查询当天已申报未开票的记录,核对税票记录,若税票已作废,则将已作废税票的申报记录准时作废;若因申报操作失误造成的欠税,则准时将申报信息作废;若因申报更正操作失误造成的欠税,则依据纳税人最终申报入库金额重新进行申报更正;若无法确认缘由,则反馈税务分局进行核实。
2.规范缴款书上解销号。
缴款书上解销号指税务机关收到的经银行盖章的缴款书报查联进行销号的过程,上解日期为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在税票上的章戳日期(上解销号后转为在途税款)。
若上解日期晚于税款的限缴日期,要加收滞纳金。
若纳税人的确已在缴款限缴日期前递交商业银行,系统中应上解未上解造成的欠税,则应依据纳税人将缴款书递交商业银行的日期进行上解销号。
(二)税务分局做好催缴工作和欠税台账管理1.按期催缴。
每月征期结束后,由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使用《税费欠缴明细清册》用例,查询系统中已形成欠税明细信息和未到期应缴,准时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缴。
提示未到期应缴纳税人按期缴纳。
2.欠税余额明细台账登记。
对已形成的欠税,完善《分户欠税清册》(见附件1),制定纳税人清欠方案,建立《分局欠税余额台账》和《分局欠税清理台账》,并按月更新台账数据。
每月终了5日内将台帐(电子版)报送至县、区局征管科(分局欠税台账模板见附件2)。
(三)区、县局征管科做好全局欠税信息的管理。
每月月底,由县区局征管科征管主办岗在《税费欠缴明细清册》用例中,查询核对截至本月月底欠税明细信息,并与税务分局欠税台帐进行核对,更新《区、县局欠税余额台账》和《区、县局欠税清理台账》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台账(电子版)报送至州、市局征管科(区、县局欠税台账模板见附件3)。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注意事项: (1)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 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 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 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 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2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①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 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2
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 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 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 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 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 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九 条和《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欠缴税款数பைடு நூலகம்在5万元以 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 税务机关报告。
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 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税收征收管理法2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
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
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滞纳金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所产生的违约金,是一种经济处罚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国家对于滞纳金的规定,不仅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约束,更是对税收管理的一种保障,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逾期天数和应纳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滞纳金。
具体来说,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滞纳金=逾期天数×逾期未缴纳税款×逾期利率。
其中,逾期未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未能足额缴纳的税款金额,逾期天数是指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的天数,逾期利率是指国家规定的逾期未缴纳税款每日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的滞纳金。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税款,国家也有着不同的滞纳金标准。
例如,对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率为每日千分之五,但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具体税种和地区来确定。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的滞纳金限额,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减免和豁免政策,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国家对于滞纳金的征收和管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并向纳税人发送滞纳金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催缴。
同时,纳税人也有权对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进行申诉,要求依法进行复核和调整。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滞纳金的规定是严格而清晰的,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不缴纳而产生滞纳金。
同时,国家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依规对滞纳金进行征收和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有效。
税金滞纳金收取标准

税金滞纳金收取标准
税金滞纳金是指企业或个人拖欠的税款,在未缴纳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税款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对于自然人:滞纳金按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但最低不低于五元,最高不超过应纳税额的五十元。
2、对于企业:滞纳金按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五收取,但最低不低于五十元,最高不超过应纳税额的一千元。
上述收取标准适用于计算期滞纳税款,若滞纳期超过一个计算期,每增加一个计算期滞纳税款,滞纳金收取标准增加百分之一,但不超过税款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五。
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超过一定期限,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对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以确保纳税人及时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税款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主要有上述几点,其最高不超过应纳税额的五十元(个人)或一千元(企业),如果拖欠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纳税人及时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因此,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39e9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18.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2003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滞纳金管理,规范滞纳金的计算和加收,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而加收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是税款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所有税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两级征管部门是负责滞纳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计会部门负责滞纳金的统计分析;检查部门负责对检查未入库滞纳金的监督管理;法制部门负责滞纳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区县局或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税务所或稽查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所)负责对滞纳金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滞纳金的计算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滞纳金的计算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滞纳金的计算自纳税担保人担保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逾期缴纳的不同税种的税款、相同税种但滞纳期限不同的税款,应分别计算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441b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3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税收滞纳金怎么算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费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税费。
关于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税收滞纳金怎么算1、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费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税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二、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1、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2、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3、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5、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费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税费。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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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整理001---2020年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的最新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规定: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政策解读: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取消了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当纳税人产生欠税以及滞纳金时,举例说明《公告》发布之前和发布之后的区别:《公告》之前,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例如,甲公司产生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若甲公司筹集6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6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5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10万。
此次“清欠”后,甲公司还有欠税50万、滞纳金10万,并按5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
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为此,《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甲公司可以先将6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甲公司还有欠税40万、滞纳金20万,并按4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