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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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体论

法律本体论

法律本体论法律本体论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是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着法律本体论展开讨论,从不同的角度探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其存在的意义。

首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特征。

法律是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一种规范制度,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西方还是东方,几乎所有的社会都有法律的存在。

法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工具,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本体论关注的是法律的实体内容和存在形式。

法律的实体内容是指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它们是对人类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具体规范。

法律的存在形式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分别代表了法律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过程。

再次,法律的存在和运行离不开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历史进程紧密相关的。

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会影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因此,法律本体的理解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

此外,法律本体论还关注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可以规范各种各样的社会行为,为社会提供一种公正和有效的规范机制。

最后,法律的本体还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人类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与道德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

法律的存在既受制于道德的要求,也对道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总之,法律本体论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和特征,它研究的是法律的实体内容和存在形式,以及法律与社会、历史、道德的关系。

法律的存在和运行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特征,与道德相互补充和制约。

通过对法律本体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功能,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

行政法的本位思索

行政法的本位思索

行政法的本位思索“本位”“、法律本位”的涵义历来有诸多表述,笔者认为,法律本位作为法哲学上的概念,应从本体论、熟悉论和实践论三个层面来解读。

本体论表达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说明法律本位的首要性、目的性,从而也是法律本位熟悉论的规律起点,并对法律实践供应指导。

一、法律本位的本体论本体论表达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

法律本位的主体是指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

个人本位或集团本位不仅表达了法律本位的主体性,也包含了肯定的价值推断(目的性)。

法律本位的目的性指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实际上指两种价值中何者具有首要性。

法律本位的主体性和目的性在本质上是全都的,个人本位必定是权利本位的,集团本位往往是义务本位的。

长期以来,法学界始终存在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和集团本位(义务本位)的争辩,在哲学上表现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立。

在权利和义务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上,中国和西方经受了不同的演化和进展过程。

在中国,血缘关系对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的阶级统治是以血缘为根底的家族统治。

传统的自然经济为宗族制度的生长供应了必要的土壤,作为中国传统法制渊源的“礼”,由于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对义务本位的维护和进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可见,血缘关系、家族宗族制度、以及中国特有的礼治与中国义务本位思想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有着必定的联系。

无论是家族本位或是国家本位,都是集团本位的表现,而集团本位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本位。

西方权利本位远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已初步形成,基于主权在民、轮番为治的政治背景,法律渐渐演化为公民本位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展,悄然兴起的“人本主义”思潮对权利本位的进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以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为代表的一大批思想家明确提出了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他们认为,权利本位的核心就是法律成认,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在共性、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均应获得充分与自由的进展。

同时,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包括: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生而自由公平、私有财产神圣不行侵害、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罪刑法定等。

法律方法研究中本体论倾向的哲学评析

法律方法研究中本体论倾向的哲学评析

法律方法研究中本体论倾向的哲学评析在法律方法的研究领域,本体论倾向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充满争议的议题。

本体论,这个源自哲学的概念,在法律方法的探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影响和价值却并非一目了然,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思考。

要理解法律方法研究中的本体论倾向,首先得弄清楚什么是本体论。

简单来说,本体论关注的是事物的本质、存在的根本性质以及事物之间的基本关系。

在法律领域,本体论倾向试图探寻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以及法律与社会、人类等其他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些学者支持法律方法研究中的本体论倾向,他们认为这种倾向有助于揭示法律的深层结构和本质规律。

通过对法律本体的探索,可以为法律的解释、适用和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比如,当我们探讨法律到底是一种规则体系,还是一种社会现象,或者是一种价值追求时,本体论的思考能够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外延。

这种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律实践中的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他们在面对具体案件时,能够基于对法律本质的把握,做出更为合理和公正的判断。

然而,本体论倾向在法律方法研究中也并非毫无问题。

一方面,过度强调本体论可能导致对法律实践的忽视。

法律毕竟是要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和执行的,如果仅仅关注法律的本质而忽略了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变化,那么这种研究就可能陷入空泛和脱离实际的困境。

另一方面,本体论的探讨往往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不同的学者对于法律的本质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这就容易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和争议,进而影响法律方法研究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此外,本体论倾向还可能限制法律方法的创新和发展。

如果过于执着于某种既定的法律本体论观点,可能会阻碍对新的法律方法和理念的探索。

在社会快速发展、法律问题日益复杂的今天,这种局限性显得尤为突出。

我们需要更加灵活和开放的研究视角,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社会需求。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本体论倾向在法律方法研究中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

第一讲 法的本体论

第一讲 法的本体论

二 法的特征
•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 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 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 认可方式: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 (道德、宗教、习惯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活动, 这种活动的结果往往形成习惯法。认可也可以细 分为两个子类型:(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 法律文件之中明确规定哪种道德或者习惯等规范 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默示认可,即法并 没有明确授予某些道德规范或者习惯规范以法律 效力,但是允许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援引这 些规范作为裁判标准(非正式法律渊源)。
二、法的特征
• • • •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规范性的含义 2、法律调整的对象 3、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 范的区别
法的规范性
• 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菜 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将现 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 个罪名取消。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法》 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 律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 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 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们 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泸州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1994年黄某认识张女并同居。黄某劝 告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靠黄 某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共同经营。 • 2001年2月,黄患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世期间,张面对嘲讽以 妻之身份守候黄某。黄某在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 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所卖一套住房价款一半(4万 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 张负责安葬。”4月20日该份遗嘱在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 某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蒋拒绝。张遂向纳溪 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 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 2001年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 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黄将遗产赠送 给“第三者”,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因此法院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迅速驳回。

方法论 认识论 本体论

方法论 认识论 本体论

方法论认识论本体论
方法论(Methodology):方法论是关于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原则的学问。

它研究科学研究的方法、逻辑和规范,探讨科学家或研究者在研究时应如何选择和应用方法。

认识论(Epistemology):认识论是哲学中研究知识的起源、性质、范围和可靠性的学问。

它探讨人类如何获得知识,知识是如何获得、验证和证明的,以及我们对现实的认识是否可靠等问题。

本体论(Ontology):本体论是哲学中研究存在的本质、实体和属性的学问。

它探讨现实世界的基本构成和存在方式,涉及存在的本质、实体的属性和关系、存在的等级和本质的分类等问题。

这三个概念在哲学和科学研究中常常交叉应用。

方法论研究如何有效地获取知识,认识论研究我们如何认识真实世界,而本体论则考虑存在本身的问题。

在具体的研究领域中,科学家和哲学家常常会运用这些概念来指导他们的研究和思考。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对于建构法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理解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而知识体系构建则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方法、原则和技巧的学科体系。

一、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研究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它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基础。

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本质、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等。

1.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古至今,学者们对于法的本质有不同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是国家统治的工具;而现代观点则强调法的价值性和自律性,认为法是一种规范人类行为的制度。

2.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制度的产生与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密切相关,了解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二、法学方法论的知识体系构建法学方法论的知识体系构建是在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上进行的,它包括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方法和技巧。

1. 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例如,法学研究方法必须符合客观性、规律性、实证性等原则,以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和技巧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和技巧是指研究者在实际研究中应用的具体方法和技巧。

例如,科学观察、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等。

这些方法和技巧的运用能够帮助研究者深入理解法学原理,并进行实证研究。

3. 法学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法学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是指将法学研究方法应用于实际法学研究中,解决具体的问题。

例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解答法学问题,并为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总结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理解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而知识体系构建则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方法、原则和技巧的学科体系。

1本体 法的概念

1本体 法的概念
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 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 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 个规则,所以A的说是正确的,不能选;法律原则是只对 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者标准,在适用 的时候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同时它 具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能够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 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选; 而法律原则的覆盖性和抽象性同时也决定了它不可能最 大程度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B项的说法是错误 的,应该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者法律事实 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 者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 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是依 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其不能单独适用。C的说法是 第五章 法的概念 30 正确的,不能选。



第五章 法的概念
22
2008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第五章 法的概念
23

2、原则
第五章 法的概念
24
2004
第五章 法的概念 17

委任性规范:《注册会计师法》43条:在审 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经认定为具有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 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 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21条:经 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法——法的本体论

法——法的本体论
法——法的本体论
(一)法的概念:法的形态、法的定义、法的 特征、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
(二)法的内容:构成要素(规则、原则和概 念)、部门法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正式法律渊源和 非正式法律渊源、法的效力。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形态 三种存在形态:制度的法、观念的法和现实
的法
三(三)法律的效力
2、概念的封闭性:法律系统内部的理解,缺 乏外部理解。
(1)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法律效力。
(2)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非法律规范的法律效 力
3、法律效力与法律资格(legality)的混淆— —一个分析实证主义的理解。
量 (二)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三、法的形式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广义:对法的实际运行起决定性影响的任 何因素:法学文献或法学家理论、国际实践、 立法权实施、行政实践、法院实践和国民观 念(一般法律意识)。即社会学的法律渊源。
2、狭义:对法律适用者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或 规范性文件。
3、法律渊源理论问题是宪法问题:主权的构 成和品性。
二(二)法律渊源的类型
1、我国通说: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法理。 2、国外一种观点:国际规则、宪法、议会法、行
政法规、社会团体章程、集体合同、习惯法、法官 法、法学家法和自然法。 按照渊源形成主体的不同。 3、中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1)正式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法院对不同渊源的权力显示出了 什么? (2)非正式法律渊源:政策、道德、习惯、教规。 不同的效力等级体现了什么? 4、从宪法的高度审视法律渊源问题。
法的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了法的定义路 径的多样性。如观念的法和法的词源词义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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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式渊源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国际法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4、外国法 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四、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 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法规
第三节 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任何外在 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 系客体。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整体性 均衡原则 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 和要求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
1、宪法及相关法律部门 2、民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对立统一关系 一、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 过程 二、总量相等 三、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四、守恒定律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 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 程度、地位、功能和社会价值,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 普通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 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 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 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陕西省卫生厅2006年规定,在全省实行实行孕产妇 死亡责任追究制度,不但对不具备接生资格的人员和 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基层医院不及时转诊造成孕产 妇死亡的,也要追究责任。同时还将采取其它措施, 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的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服务许可证》,从事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证书 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严格 《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违反《母婴 保健法》和卫生行政部门规章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请你分析陕西省卫生厅的做法是否是法律行为, 反应了何种法律价值。
第二节 法的本质
1 法的本质 指法的内部联系,反映法的深层次内容,是法区 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人们只有通过 科学的抽象思维,上升为理论才能把握。 2 法的本质层次论 国家意志性:个人意志—阶级意志—国家意 志—社会共同意志。 阶级性 物质制约性含义—客观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调节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三、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四、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 施
第十章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定义 1、法的渊源的相关含义 2、形式渊源: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 各种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几种形式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法理 5、国际协定和条约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第九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
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法的要素分类
第二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以法律规则内容为标准: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 义复合规则 2、以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为标准:规范性规则和标准型规则 3、以法律规则的功能为标准: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以法律规则的强制程度为标准: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 则



一、法的分类概述 二、法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 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美国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二、法的效力的内容
1、法的对象效力 2、法的空间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溯及力
第三编 法的本体论 第八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二、法的定义分类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的,以人的行为以及 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或人民(在 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 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 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五节 权利界限与权利滥用
一、权利的界限 立法的界限 现实生活运行的界限
• 权利具有时间性 • 权利具有空间性 • 权利具有对人性
二、权利的滥用
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释义 一、法律行为的界定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以某种价值为内在驱动机制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只能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2)其法的效力和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应有明 确规定 3)应用专有名称 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简练通顺,法律术 语严谨统一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法的清理 2)法的汇编 3)法的编纂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 时效免责 • 不诉免责 • 自首、立功免责 • 补救免责 •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 自助免责 • 人道主义免责
三、法律责任的本质
1.具有代表性的三种理论 1)道义责任论 2)社会责任论 3)规范责任论——我们采此说
2.本质属性
1)统治阶级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是行为人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3)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成 员的负担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三、损害结果 四、因果关系 五、主观过错
第十四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释义 一、法律关系概念和理论的发展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的性质——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合法性 意志性 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 的法律关系 三、单向(单边、单务)法律关系、双向 (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 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 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五、抽象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释义
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学说 1、行为资格说 2、利益说
3、意志超越说
第二节 法与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 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 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 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的构成要素。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为标准:政策性原则和公理 性原则 2、按原则的覆盖面为标准: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 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为标准:实体性原则和程序 性原则
第十一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1.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而 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
1、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 2、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 3、法律体系和法系
第二节 法律部门的划分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类型与实现方式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 责任、违宪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1、惩罚 2、补偿(赔偿) 3、强制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涵义 二、归责 1、定义: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 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 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2.归责必须遵循的四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第四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共同特征而形成 的权威性范畴。是法律的构成要素。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按概念的内容: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2、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3、按概念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三、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1、外在的行为 2、行为方式(手段)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1、行为意思(意志) 2、行为认知
三、法律行为的确认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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