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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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指标体系与参数、等别计算方法、外业调查表、提交成果格式要求

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指标体系与参数、等别计算方法、外业调查表、提交成果格式要求

附录A(资料性)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指标体系与参数附表1-1陕西省耕地分等三级指标区划分结果备注:本表摘自《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附录B全国各县(市、区)标准耕作制度速查表陕西省部分内容。

备注:本表摘自《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附录D全国各省作物生产潜力指数速查表中D.2.27陕西省作物生产潜力表D.56和表D.57o附录B(资料性)耕地质量等别计算方法(一)自然等指数计算1、自然质量分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各评定单元各指定作物的耕地自然质量分。

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mZWkXfgk⅛= ---------------100(1)式中:CLij——评定单元指定作物的耕地自然质量分;i——评定单元编号:j——指定作物编号;k ___ 分等因素编号:fi j k——第i个如定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第k个分等因素的指标分值,取值为(。

〜100];Wk—第k个分等因素的权重。

2、评定单元自然质量等指数计算(a)查作物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㈣耕地有灌溉条件时查找光温生产潜力指数,无灌溉条件时查找气候生产潜力指数。

(b)确定产量比系数计算公式如下:某区内指定作物产量比系数=咎募(2)指代•作物单产式中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单产是指三级指标区内最大单产。

(c)计算评定单元自然质量等指数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计算公式:R ij=a tj∙c Uj∙βj⑶式中:R ij——第i个评定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侬一第j种作物的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C uj——第i个评定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的耕地自然质量分;βj—第j种作物的产量比系数。

(d)耕地自然质量等指数由下式计算:f ERij(一年一熟、两熟、三熟时)1.[(∑Ri∕)∕2(两年三熟时)式中:R-第i个评定单元的耕地自然质量等指数;R ii—第i个评定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

耕地分等调查评价技术要求(全国培训)

耕地分等调查评价技术要求(全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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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县收集整理资料
5.农用地经济资料:土地经济系数计算和成果分析 近3-5年单位面积耕、播、收的机械投入费用 单位面积的水、电、柴油等费用 单位面积的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等费用 当地的劳动力价格、农产品运输费用和农产品价格等。 6.土地整治和其他建设项目等资料:更新分等因素属性值和评定增量包 耕地等别。 近几年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可研、设计和竣工验收资料 项目耕地等别评定资料。 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的设计、验收资料。 7.其他需要的资料 包括土壤普查、农业区划资料等。
原则上每个县、每种作物类型只有一个光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 需要进行细化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方法:
(1)县内存在显著地形差异,不同地形区耕地平均海拔差异超过 500m,对作物生长季长度和产量水平有显著影响的,建议与耕作 制度细化同步进行。
(2)每个县细化原则上分为2个区,确实因地形多样,且不同地 形区均有大面积耕地的区县,最多划分为3个区。
样点调查; 揭示客观实际的调查结果; 工作量的体现(66万个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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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县补充调查耕地分等基础数据
调查内容 分等因素属性值:要求通过剖面实地调查,无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收
集的最新资料获取,但要注明数据来源。 指定作物实际单产:近3-5年正常年景下的实际单产。 指定作物最大单产:利用系数。 农用地经济数据:经济系数。 调查资料整理与检验:筛选有效样点资料。 外业调查原始记录的文字、表格,整理成册,列入基础资料汇编、存
入档案。
附件1:耕地分等样点调查分析表; 附件2:挖取土壤剖面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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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分等因素图和分等因素分值图
分等因素图: 确定分等因素后收集整理分等因素涉及的 相关专题图件及资料。 以土壤图或其他专题图为基础制作分等因 素图。 因素图的图斑是属性值相同的一个区域, 而不是以单个耕地图斑来表达。 分等因素图表达的是因素的原始值。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7•【文号】农办农〔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 33469-2016)要求,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信息发布制度,提升耕地质量管理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工作主线,强化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坚持科学布点、持续调查、规范评价,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及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开展耕地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基石。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制度。

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点位,分区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开展全域耕地质量主要性状调查与数据更新工作。

及时掌握不同区域耕地质量等级现状及演变趋势,分析影响耕地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措施。

(二)建立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发布制度。

按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要求,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基础上,建立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和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制度,为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粮食安全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构建耕地质量数据平台。

按照农业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耕地质量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耕地质量数据平台,提升耕地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

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成果质量检查内容

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成果质量检查内容

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成果质量检查内容
一、文字成果检查:
是否详细分析了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并附上相应的图、表加以说明。

二、数据成果检查:
检查因素指标区、参评因素、分级、计分、权重、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指定作物、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最大产量■成本”指数、产量比系数、光温生产潜力等是否选择正确。

抽查更新等别计算准确性。

主要通过质检软件检查和人工检查两种方式展开:
人工检查主要是对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检核,重点是文字成果和数据表填写是否准确,统计数据是否一致。

质检软件检查主要是对成果的完整性、数据规范性、数据一
致性及面积校验进行检核,重点是文字成果和数据表填写是
否规范。

数学基础检查、空间检查和属性检查是质检软件的检查重点。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业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耕地质量评价是指对耕地土壤的肥力、水分、土壤质地等关键指标进行评价,以确定耕地的肥力等级和质量等级,为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开性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资源,倡导节约、环保、可持续的耕作方式。

第四条国家支持相关部门建立耕地质量评价监测系统,加强对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耕地质量评价标准第六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以肥力、水分、土壤质地等关键指标为评价依据。

1. 肥力评价标准:按照土壤有机质含量、全氮含量、有效磷含量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为一级肥力、二级肥力、三级肥力等级。

2. 水分评价标准:根据土壤持水性能、排水性能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为一级水分、二级水分、三级水分等级。

3. 土壤质地评价标准:按照土壤颗粒组成、紧密度、排水性等指标进行评价,分为一级土壤、二级土壤、三级土壤等级。

第七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指标的评价结果,确定耕地的综合质量等级,为合理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耕地质量评价方法第八条耕地质量评价方法应当综合运用实地调查、采样分析、实验室检测等手段,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1. 实地调查:对耕地的土壤肥力、水分、土壤质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土壤的实际情况。

2. 采样分析: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土壤有机质、全氮、有效磷等指标的分析,获取土壤的关键数据。

3. 实验室检测:将采样的土壤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确定土壤的具体指标数值。

第九条通过上述方法获取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耕地的肥力、水分、土壤质地等指标,最终确定耕地的综合质量等级。

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制度

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制度

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工作,保护和改良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项耕地质量监测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耕地质量监测点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耕地进行质量监测的固定场所,是耕地质量监测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四条耕地质量监测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耕地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耕地质量监测点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监测,填写相关监测报告,并及时上报到相关部门。

第六条耕地质量监测点要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各种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水平。

第二章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和管理第九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选址建设。

第十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单位要对选址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用地规划符合监测要求。

第十一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单位要对监测点周边的用地管理进行加强,防止对监测点的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单位要对监测点内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单位要制定监测点维护计划,按照计划进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单位要定期对监测点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监测点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耕地质量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五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六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符合科学、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耕地质量标准

耕地质量标准耕地质量是指土壤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条件下,对农作物生长的支持能力和土壤肥力的综合表现。

耕地质量标准是指根据土壤的肥力、土壤结构、土壤水分状况、土壤酸碱度等指标,对土壤质量进行评价和分类的标准。

耕地质量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耕地质量标准需要根据土壤肥力来进行评价。

土壤肥力是指土壤中供给植物生长和发育所需的养分含量和养分供应能力。

土壤肥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因此,在制定耕地质量标准时,需要对土壤中的氮、磷、钾等养分含量进行评价,并根据农作物的生长需求,确定合理的养分标准。

其次,耕地质量标准还需要考虑土壤结构的影响。

土壤结构是指土壤颗粒的排列和空隙的大小及分布状况。

良好的土壤结构有利于土壤通气、保水和保肥,对农作物的生长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制定耕地质量标准时,需要对土壤的结构进行评价,并确定合理的土壤结构标准,以保障土壤的通气、保水和保肥能力。

此外,耕地质量标准还需要考虑土壤水分状况的影响。

土壤水分是维持农作物生长所必需的重要因素,土壤水分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

因此,在制定耕地质量标准时,需要对土壤的水分状况进行评价,并确定合理的土壤水分标准,以保障农作物的生长需水。

最后,耕地质量标准还需要考虑土壤酸碱度的影响。

土壤酸碱度是指土壤中酸性或碱性物质的含量,对土壤的肥力和农作物的生长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制定耕地质量标准时,需要对土壤的酸碱度进行评价,并确定合理的土壤酸碱度标准,以保障土壤的肥力和农作物的生长需求。

总之,耕地质量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制定耕地质量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壤肥力、土壤结构、土壤水分状况和土壤酸碱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标准,以保障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耕地质量评价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一、责任单位宁乡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二、责任人土壤肥料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耕地质量评定组织者为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兼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评定由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统一评定。

三、权力行使依据1、《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四、评定范围1、依法占用耕地后开垦补充的耕地;2、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内容的耕地;3、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4、其他需要进行质量评定的耕地;五、办理条件耕地质量建设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向被评定耕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

六、申报材料1、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1)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土地权属报告5、项目自查报告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农业窗口受理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⑴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填写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⑶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正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评定或延期进行:申请单位3、时限:1个工作日(二)实地核查和初审1、岗位责任人:宁乡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2、岗位职责及权限:⑴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且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下(含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下(含2000亩)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上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上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或者授权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工程、技术等措施,在稳定耕地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续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耕地保护内涵,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控优质耕地(一)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要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要综合运用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到实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实到户。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

要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原有高等级和集中连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汇编

耕地质量评价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耕地质量进行评价、监测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公开、权威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推动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实施和改进。

第二章耕地质量评价标准第五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耕地质量等级标准进行,将耕地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并进行详细的评估。

第六条高等级耕地应当具有土壤肥力高、排灌条件优、地力充足等特点;中等级耕地应当具有土壤肥力中等、排灌条件一般、地力一般等特点;低等级耕地应当具有土壤肥力低、排灌条件差、地力不足等特点。

第七条耕地质量评价标准应当包括土壤肥力、排灌条件、地力等因素,并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耕地质量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政策。

第三章耕地质量评价方法第九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包括实地调查、土壤化验、遥感监测等方法。

第十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充分利用各级农业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耕地质量评价应当依托现有的专业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耕地质量评价管理第十二条若某地区的耕地被评为低等级耕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对于高等级耕地,应当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禁止非农业活动对其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评价的长效机制,持续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耕地质量评价监督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评价监督机制,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评价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进行复核和再评价,保障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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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耕地质量评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
宁乡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任人
土壤肥料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站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耕地质量评定组织者为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兼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评定由宁乡县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统一评定。

三、权力行使依据
1、《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评定范围
1、依法占用耕地后开垦补充的耕地;
2、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内容的耕地;
3、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
4、其他需要进行质量评定的耕地;
五、办理条件
耕地质量建设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向被评定耕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

六、申报材料
1、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1)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土地权属报告
4、项目实施前的耕地质量状况的图纸、照片等资料或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5、项目自查报告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农业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⑴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填写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
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⑶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正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评定或延期进行:申请单位
或者申请单位授权的代表不到场的;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评定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定专家组认为需要中止或延期验收的。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实地核查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宁乡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且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下(含10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下(含2000亩)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新开垦耕地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1000亩以上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以项目为单元)在2000亩以上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或者授权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⑵确定专家组:具体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定组织单位应当成立评定专家组,制定评定方案并组织评定。

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同级或上级“耕地质量评定验收鉴定专家委员会”中产生,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实地勘察和采样
1、岗位责任人:评定专家组。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评定专家组根据申请评定单位提供的材料实地勘察,核算耕地面积、核定四至范围,核查图、文、表、照片等资料,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实地勘察表》(见附件3);
(2)评定专家组采集样品,填写记录单(见附件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集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并将采集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新开垦耕地采集土壤样品的数量:
①每宗地不少于1个;
②按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③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新增耕地每30亩取1个;
④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新增耕地每30亩取2个。

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耕作层没有异动的不采集土样,只进行耕地质量评定;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耕作层有异动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采集土壤样品的数量:
①每宗地不少于1个;
②按照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③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每60亩取1个;
④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每60亩取2个。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
①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碱解氮、有效磷、缓效钾、速效钾;
②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③有明显缺素的地块必须针对缺素元素选择检测相
关项目;
④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和阳离子交换量。

(3)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评定专家组收到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后,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按照评定标准逐项评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耕地质量评定报告》(见附件5)。

评定专家应当在《耕地质量评定报告》上签名。

评定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评定单位名称、地址、受理评定日期等;
②耕地质量评定方法、依据、过程说明;
③耕地质量评定结论;
④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审核
经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评定后,由组织耕地质量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成员集体审核,并签发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签发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后1个月内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时限:30个工作日。

(四)权力告知和收费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告知申请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耕地质量评定的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2)收取土壤样品检测费:耕地质量评定只收取土壤样品检测
费用,所需费用由申请评定者承担,各项检测指标的检测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其中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土壤检测费用按《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项目竣工验收费中列支,最高不超过竣工验收费的10%。

3、时限:1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的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制度。

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科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局纪委监察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耕地质量评价验收监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副科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
附件2:
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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