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技术政策(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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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

四部门发布《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

国办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2020年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战略方针和重点任务,部署推动能源创新发展、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能源发展的行动纲领。

《行动计划》指出,能源是现代化的基础和动力。

能源供应和安全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

当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深刻调整,能源供求关系深刻变化,我国能源资源约束日益加剧,能源发展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

要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战略方针,重点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四大战略,加快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

到2020年,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

《行动计划》明确了我国能源发展的五项战略任务。

一是增强能源自主保障能力。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稳步提高国内石油产量,大力发展天然气,积极发展能源替代,加强储备应急能力建设。

二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

严格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着力实施能效提升计划,推动城乡用能方式变革。

三是优化能源结构。

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安全发展核电,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四是拓展能源国际合作。

深化国际能源双边多边合作,建立区域性能源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

五是推进能源科技创新。

明确能源科技创新战略方向和重点,抓好重大科技专项,依托重大工程带动自主创新,加快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行动计划》强调,为确保2020年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要进一步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能源政策,各部门、各地区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转自新华网)四部门发布《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为指导和规范煤炭生产,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障安全生产,加强矿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有关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以联合公告形式,发布了《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以下简称《政策导向》),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8.04.05•【文号】•【施行日期】1988.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企业,统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19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19日)废止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1988年4月5日)《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个《标准》,是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了对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控制,由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组部、国务院工业普查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商业部、国家标准局组成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的。

两年多来,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经多方征询意见和反复协商,对统一划分企业规模的原则、依据、企业规模的认定权限、程序等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关于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主要是:(一)坚持政企分开,企业规模应当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脱钩。

(二)划分依据主要按企业的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少数行业的企业,则可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根据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产品在企业的集中程度,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型一档、大型二档)、中型《分为中型一档、中型二档》和小型四类。

一般简化分组可分为大型(包括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为防止单纯追求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凡规定按生产能力划分的行业,不能因其生产能力低、固定资产原值高,而改按固定资产原值划分。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炭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9•【文号】煤司办字[2000]第50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的通知(煤司办字[2000]第50号)局机关各司(室):《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调整意见根据中编办《关于国家煤炭工业局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0号),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2号文件规定,局内设机构为五司两办,即: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行业管理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办公室)、企事业改革司(企业下放办公室)和人事司。

经中编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在不增加机关编制和司局长干部职数的前提下,国家煤炭工业局机关按七个部门运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增加了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目前,机关实际工作部门是“五司”、“两办”另加“安全监察司筹备组”。

二、按照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局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外事司)、规划发展司(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司)、政策法规司、安全监察司、行业管理司、企事业改革司、人事司、地方乡镇煤矿整顿与安全监察办公室。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局“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字[2000]20号文件规定,对一些司(室)的职能做如下调整:1、将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政策研究,法规及执法监督检查,法规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及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等职能划归政策法规司。

2、目前行业管理司承担的科技管理工作划归规划发展司。

3、将目前企业下放办公室承担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划归行业管理司。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附件1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1条宗旨和指导思想 (1)第2条性质和适用范围 (1)第3条煤炭工业的发展方针 (1)第4条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第5条科学技术管理 (2)第6条科学技术工作者 (2)第二章地质勘探 (4)第7条勘探原则 (4)第8条勘探阶段和程序 (4)第9条煤炭储量分级和计算标准 (5)第10条勘探程度和质量 (5)第11条勘探技术和装备 (6)第三章煤炭开发 (8)第12条煤炭工业战略布局的原则 (8)第13条择优建设煤炭基地 (8)第14条矿区建设规模和均衡生产年限 (8)第15条矿井、矿区的转产 (9)第16条资源管理 (9)第四章矿井建设 (11)第17条井型和服务年限 (11)第18条矿井设计 (11)第19条矿井施工 (12)第20条立井、斜井和岩巷施工 (12)第21条矿井移交 (13)第五章露天开采 (14)第22条建设原则 (14)第23条露天矿规模和服务年限 (14)第24条露天矿设计 (14)第25条开采工艺与装备 (15)第26条施工和移交 (15)第27条剥采关系和技术改造 (15)第28条露天开采的科研方向 (16)第六章矿井生产 (17)第29条开拓部署 (17)第30条采煤方法 (17)第31条“三下”采煤 (18)第32条承压含水层上采煤 (18)第34条矿山压力测定和矿井支护 (19)第34条矿井技术改造 (19)第35条采掘关系 (20)第36条生产矿井的地质测量工作 (20)第七章矿井机械化 (21)第37条发展机械化的原则 (21)第38条建设高产、高效矿井 (21)第39条综合机械化采煤 (22)第40条普通机械化采煤 (22)第41条掘进机械化 (22)第42条矿井运输系统 (23)第43条矿井大型设备 (23)第44条井下供电和照明 (24)第八章煤矿地面设施 (25)第45条矿区地面设施及布置原则 (25)第46条煤矿地面建筑 (25)第47条矿区交通运输 (25)第48条矿区材料和配件供应 (26)第九章煤矿设备制造和维修 (27)第49条煤矿设备制造 (27)第50条产品开发 (27)第51条产品质量及技术服务 (27)第52条设备维修 (28)第十章煤炭加工 (29)第53条加工原则 (29)第54条选煤厂、筛选厂建设和老厂技术改造 (29)第55条发展选煤技术 (29)第56条发展煤的深加工和洁净煤技术 (30)第十一章煤的转化、综合利用和非煤产业 (31)第57条煤的转化 (31)第58条综合利用 (31)第59条发展非煤产业 (31)第60条煤矿办电 (32)第61条发展建材工业 (32)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33)第62条安全生产方针 (33)第63条防治瓦斯、煤尘灾害 (33)第64条防治矿井火灾 (34)第65条防治冒顶事故 (34)第66条防治粉尘危害 (34)第67条矿井降温及空气加热 (35)第68条矿山救护 (35)第69条防治水害事故 (35)第70条火工安全 (36)第71条预防地震灾害 (36)第72条生产能力≤6万t/a小型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技术要求 (36)第十三章环境保护 (37)第73条基本原则 (37)第74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37)第75条生态综合整治 (37)第76条环境污染防治 (38)第十四章现代化管理 (39)第77条现代化管理 (39)第78条质量管理 (39)第79条标准化管理 (39)第80条计量管理 (39)第81条煤炭工业信息系统 (40)第82条应用监控新技术 (40)第83条煤矿通信 (40)第十五章科技教育 (41)第84条科研工作 (41)第85条加强企业对新技术的开发 (42)第86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42)第87条科技信息和出版 (43)第88条教育工作 (43)第89条工人培训 (44)第十六章保障措施 (45)第90条科技工作管理责任制 (45)第91条增加科技投入 (45)第92条自我约束和监督检查 (46)第93条加强科技咨询,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制度 (46)第94条奖惩制度 (47)第十七章附则 (48)第95条实施 (48)第96条生效日期 (48)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指导思想实施“科教兴煤”战略,推动煤炭工业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保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山西煤炭企业以煤为基多元发展战略创新历史分析

山西煤炭企业以煤为基多元发展战略创新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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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门解 决煤 炭运输 问题 。
1 9 8 5年煤 炭工业部对煤炭 企业实行投入 产出总承包 战略 , 大 大调 动 了地方煤矿企业和 职工 的积极性 。小煤矿 的发展对解 决 当时的能 源问题 , 促进经济增 长具 有重要作用 。到 1 9 9 0年末 , 全 国已建成大 、 中、 小相结合 的煤炭生产 基地 1 3 4个 , 重点产煤
关键词 : 以煤 为基 ; 多元发展 ; 战略创新 ; 历史分析 中图分类号 :F 2 7 2 .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1 0 0 0 — 8 1 3 6 ( 2 0 1 3 ) 0 2 — 0 1 2 5 — 0 3
1 山西 煤炭 企 业 以煤为 基 多元发 展 战略创 新 的历 程
华北 的河北 、 山西 , 华东的山东和安徽 。该时期 , 中国煤炭开发的 最高产量是 1 9 4 2年的 6 . 5 6 8 6×1 0 , t 。随着抗 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的发展 , 这些煤矿 陆续 由解放 区人 民接管。旧中国遗留下来 的煤 矿, 除开滦 、 抚顺 、 淮南 、 焦作 、 阳泉 、 淄博和枣庄外 , 绝大部分煤矿 规模小 、 设备 简陋 、 技术落后 , 加上战争 的破 坏 , 基本 上处于停 产 和半停产状态 。 新 中国成立初期 , 中国煤炭工业 开发 战略创新 的主导思想是 “ 稳 住东部 , 战略西 进” 。1 9 4 9 - - - 1 9 5 2年 , 在 国家“ 有计划 、 有 步骤 地恢复 和发展重工业 ” 方针 的指 导下 , 全 国第 一次煤炭 工作会议 确定 了以全面恢复为 主 , 重点建设 东北的生产建设 方针 , 力求使 煤炭生产接近消费区。在这 一战略的指导下 , 东北 的煤炭企业得 到了快速的发 展。 “ 三五 ” 期间( 1 9 6 6 -1 9 7 0年 ) , 为 了全 国“ 大三线 ” 建设 的需 要, 煤炭工 业战 略重点是 加快 “ 大 三线 ” 建设 , 迅速“ 扭转北 煤南 运” 的局面 。煤炭企业发展重点从华北 、 东北 和沿海转移 到西南 、 西北 和江南 , 西南煤炭企业 建设重点是六枝 、 盘县 和水城 ; 西南煤 炭企业建设 的重点是贺兰 山和渭北 ; 江南煤炭企业主要集 中在江 西萍 乡和英 岗岭 、 湖南资兴和 白沙 、 江苏 的苏南 和大 屯、 安徽 的马 鞍山 、 广东的梅县等。这是新中 国成立以来煤炭企业开发又一次 重大 战略转移 , 逐步扭 转北煤南运 的局面 。 “ 四五 ” 期 间( 1 9 7 1 —1 9 7 5年 ) , 由于 “ 三五” 时期重点建设 “ 大 三线 ” , 江南煤矿 已达到一定规模 , 而东北 、 华北 和华东地 区的煤 炭企业优势不 明显 , 发 展速度明显减慢。为此 , 在 1 9 7 3年确定以 东部 区为重点 ,加强北方和华东骨干矿 区的建设 ,加强淮南 、 淮 北、 兖州 、 开滦 、 古交等 大型骨干企业 的建设 。为满足东部地区的 发展提供 了能源基础 , 这是 山西煤炭企业 以煤 为基 多元 发展 发展 的第三次战略转移 。 但是也存在采掘失调 的局 面, 之后不断完善 。 “ 五 五” 和“ 六五 ” 期 间( 1 9 7 6 -1 9 8 5年 ) , 山西煤炭 企业 以煤 为基多元发展通过发挥老矿潜力 、扩大新矿建设和小煤矿建设 , 增加煤炭产量 , 立足于通过发展机械化 , 提高单产 、 单进 和资源回 收率 。1 9 7 9年 9月 , 煤炭工业部颁发 了《 煤炭工业 技术政策》 ( 试 行) 。1 9 7 9 年5 月, 煤炭工业部提 出了“ 调整 、 改革 、 整顿 、 提高” 方 针, 这是新 中国成 立 以来第 四次大 调整 , 调 整生产与基建 、 采掘、

【精品】浅谈煤炭的综合开发与科学利用

【精品】浅谈煤炭的综合开发与科学利用

浅谈煤炭的综合开发与科学利用一、煤炭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是资源分布情况。

煤炭在中国已发现的142种矿物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量,资源丰富,分布广泛,煤田面积约55万平方公里,居世界严煤国家之前列。

但煤炭储量在华北、华南、西北、西南(滇、藏)、东北等地区各有所不同(见表1)。

表1:中国各省市煤炭储量分布二是煤炭管理体制情况。

我国的煤炭管理体制改革一直在探索中进行,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要求,我国的煤炭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围绕煤炭部的“建”或“撤”,即对于煤炭管理的“抓”或“放”,主要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一)管理体制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8),我国煤炭工业仍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归口管理,对10个重点产煤省区的统配煤矿实行了投入产出总承包和一系列配套改革,扩大了企业自主权。

第二阶段(1988-1993),国务院提出政企分开的原则,撤销煤炭工业部,成立能源部,组建了管理全国统配煤矿的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除内蒙古东部和东北三省外)及管理内蒙古东部和东北三省统配煤矿的东北内蒙古煤炭公司,乡镇煤矿由中国地方煤矿公司管理。

第三阶段(1993-1998),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重新组建煤炭工业部。

这一时期,煤炭价格大部分放开,国有煤炭企业开始走向市场,企业内部改革加快,推行了煤炭生产、多种经营和后勤服务的三条线管理,增强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四阶段(1998-2001),煤炭工业部改组为国家煤炭工业局,划归国家经贸委,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其职能为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所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属于主要产煤省的,由国家派出机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管理,而一些非主要产煤省,则由部(局)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煤炭工业厅(局)负责管理。

2000年3月,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五阶段(2001-2005),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家煤炭工业局,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森浩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可采煤层标准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t t 采区动用储量采区采出煤量╳100%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8.08.29•【文号】•【施行日期】1988.08.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报告的通知(1988年8月29日)国务院原则同意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的报告》,请能源部协同该公司抓紧组建工作。

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是能源部门机构改革,转变职能,逐步实现政企分开的一项积极措施。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统配煤炭产量的稳定增长,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很大。

总公司应依据国家关于发展能源的方针政策,在能源部归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所属统配煤矿认真搞好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总公司要依照《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支持基层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活力。

要抓紧时机,组建若干跨地区的煤炭联合公司,在两三年内实现这一目标。

请有关地区和部门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

关于改革煤炭供销体制和发展煤炭工业的若干政策问题,请能源部与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的报告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煤炭工业部,组建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我们制定了总公司的组建方案,现报告如下:一、组建总公司的指导思想组建总公司的指导思想是:(一)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并按照经济实体的要求,逐步做到自主经营、统负盈亏;(二)围绕总承包和组建跨地区联合公司等主要任务,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过渡;(三)要有利于搞好衔接,保证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四)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支持基层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与此同时,原煤炭部对全国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移交给能源部。

二、总公司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总公司管理统配煤矿和原煤炭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均不含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部分,下同),具有法人地位;是组织和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煤炭生产、基本建设以及经营活动的煤炭联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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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矿井建设
第14条矿井的井型和服务年限
矿井井型应根据煤田资源条件、地形地貌和产、运、销等开发条件,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投资少、出煤快、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来确定。

对储量丰富、煤层赋存稳定、构造简单。

开采条件好的煤田,特别是冲积层厚、井筒深的煤田,宜建设大型骨干矿井;对储量分散、埋藏校浅、煤层较薄、地质条件较复杂的煤田,应建设中小型矿井。

矿井井型和服务年限的规定见表5。

表5 矿井井型和服务年限
对缺煤地区,其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

在设计时,根据地质条件按表5规定采用1.2~1.4的储量备用系数。

水平服务年限,大型矿井不少于30年,中型矿井不少于20年。

矿井设计能力按年工作日300d,每天提升14h计算。

第15条矿井设计
矿井设计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原则,做到工期短,投资省,达产快,综合经济效益好。

开采条件好的骨干矿井应按现代化煤矿标准进行建设。

井口位置的选择要综合研究,主要考虑有利于加快建井速度,缩短贯通距离,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兼顾其他水平,并尽可能减少石门工程量。

井口一般不布置在断层、破碎带及受洪水威胁的位置。

按照采区布置前进式的原则,矿井的初期采区应尽量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富煤地段,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以利于尽快达产和持续稳产。

一般不用跳越式开采。

禁止采用采区从边界大后退的开采顺序。

在保证安全生产和采区正常接替的前提下,风井可设在初期采区附近,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

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巷道一般宜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

煤层和围岩条件适合时,主要运输巷道也可布置在煤层中。

采区尽可能不做或少做岩巷。

统配煤矿新设计矿井的普采工作面一律采用单体液压支柱,不采用金属摩擦支柱。

设计单位在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必要时可委托科研单位承担设计中计划采用的新技术科研任务。

科研单位要保证在移交生产前提供经鉴定成熟的技术成果。

科研设计单位完不成任务要承担经济责任。

第18条矿井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矿井建设必须加强施工准备工作,首先安排场内外运输、供水、供电、通讯以及施工期间必要的住宅和其他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机修、仓库等公用工程的建设,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分期分批进
行。

建设单位要与施工、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尽量利用地面及井下永久性工程和设备、设施施工,严格控制临时性建筑的工程量、建筑标准和造价。

发展和采用移动或装配式凿井设备、装配式设备基础和便于拆装船活动房屋施工。

场外公路要达到规定的标准,要能适应矿井生产建设需要,并考虑居民区集中布置后的要求。

场外公路选线要合理,一般不选在近期塌陷区内。

新井开工所需解决的特殊技术问题,应列前期工作计划。

第17条矿井施工组织设计
矿井建设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经批准的矿井施工组织设计是安排矿井建设年度计划的依据。

编制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要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方法和手段,细致地安排各单位工程的施工顺序及其相互衔接,优化施工方案,确定矿井的合理工期。

保证安全、优质、快速施工。

要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并尽可能地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井周期,提高经济效益。

第18条立井井筒施工
井筒开工前应按照规定打检查孔,切实弄清井筒地质水文情况。

涌水量超过规定时,要根据效果好、费用省、速度快、占用井口时间短的原则,采取各种治水措施,保证施工速度。

普通凿井以钻爆法施工为主。

根据井径及井深选用大绞车、大吊桶、大抓岩机、伞型钻架及重型凿岩机等配套装备,完善现有立井掘
进机械化作业线,提高进度和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研制适用于井深800~1000m的凿井配套设备。

改进立井施工工艺,积极发展混合作业,根据条件分别采用单行作业和平行作业,推广井内吊挂施工工艺。

特殊凿井应根据表土冲积层厚度、含水量大小及含水层赋存状态等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用沉井法、帷幕法、冻结法或钻井法和注浆法施工。

钻井法是特殊凿井的技术发展方向之一,要完善现有钻井设备和工艺,进一步研究解决钻硬岩、纠偏和壁后充填以及泥浆处理等技术关键,提高基岩的钻进效率,推广应用深井冻结技术,研究解决深井冻结管断裂问题。

帷幕法和沉井法,应提高施工工艺、机具及泥浆性能。

改进检测及防偏、纠偏、防漏技术。

第19条斜井和岩巷施工
斜井和岩巷掘进以钻爆法为主。

斜井井筒施工发展绞车、耙斗、箕斗和自卸式矿车、锚喷、激光导向等配套的机械化作业线。

岩巷掘进发展以钻车、侧卸式装岩机为主体的钻、装、运、支成套机械化作业线,研制与完善全液压钻车、钻装锚机组和液压凿岩机。

积极推广应用光爆锚喷技术。

发展深孔光爆,提高爆破效率。

推广应用湿式喷射机,降低粉尘和回弹率,提高锚杆锚固力和锚喷混凝土的强度,推广应用喷射机械手。

第20条矿井移交标准
要严格工程验收,按投产标准移交生产。

大型矿井可实行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提前出煤,连续施工。

首次投产必须完成设计规定的地面和井下生产系统第一期工程量、相应的生活福利设施以及设计规定的第一期投产时的工作面长度和三个煤量;中型矿井除必须完成设计规定的地面和井下生产系统外,投产工作面长度不应少于设计规定达产时总长度的50%。

小型矿井要求一次建成投产。

后期投资、设备、材料要按设计概算列入计划,予以保证,不准挪作他用。

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必须按设计规定装备齐全。

大型矿井在一次设计时,应明确规定从开工到分期投产之前必须完成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工作量和逐年的产量。

保证连续施工,禁止简易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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