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山区土地成交
徐春侠等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纠纷上诉案

徐春侠等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春侠;黄玉强;辛淑芝;王祥平;王柱海;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徐春侠黄玉强辛淑芝王祥平王柱海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春侠黄玉强辛淑芝王祥平王柱海【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隗有宝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隗有宝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隗有宝【代理律所】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春侠;黄玉强;辛淑芝;王祥平【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长阳镇政府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负有依法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08:26:15徐春侠等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答复告知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2行终10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春侠,女,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徐春侠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杰(徐春侠之儿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内**。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玉强,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辛淑芝,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张淑玲等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淑玲等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春玲;张玉玲;张春生;张建生;张淑玲;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春玲张玉玲张春生张建生张淑玲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春玲张玉玲张春生张建生张淑玲【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杜伟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张旭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杜伟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张旭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文春杜伟张旭【代理律所】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春玲;张玉玲;张春生;张建生;张淑玲【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查,《琉璃河镇中心区洄城等5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定向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载明,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案,琉璃河镇中心区洄城等五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拆迁人为北京住总京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房公司)。
2017年,房山区政府授权京房公司为涉案项目实施主体。
2017年11月17日,张彦玲就二街村东街118号房屋与二街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实施方案》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又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
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200-5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42.9%。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3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1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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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修缮工程 其他专业技术 服务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4 个、3 个、2 个。其中节能环保工程施工 专业施 工 修缮工程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580.44 万元、880.44 万元、515.00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平均节支率
5.1%
同比增长:292.3%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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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3~2023-02):
员会本级[其他沙发类]
家具有限公司
0.3
2023-02-0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0)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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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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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阎村镇地块商业项目用地项目建议书项

北京房山区阎村镇D地块居住、商业项目用地项目建议书旭辉集团北京事业部北京房山区阎村镇D地块居住、商业项目用地项目建议书旭辉集团北京事业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D地块居住、商业项目用地项目关键词建议结论:目前郊区住宅的的销售受油价和市场环境的影响,不是特别的理想,本地需求能力有限,因此,销售情况不是特别的理想,销售速度明显放慢。
因此定价不宜过高。
房山区周边近几年受市场的影响,把土地的平均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但上述价格早已透支了房山的楼价,明显过高。
我们建议该项目的楼面价不宜超过1700元/平方米,即总报价不宜超过24300万元目录第一部分项目情况简介一、项目概况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三、项目功能分布四、项目进展情况第二部分项目市场分析和项目定位一、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分析二、区域市场分析三、市场调研数据四、市场调研分析五、项目定位第一部分项目情况简介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D地块居住、商业项目2.项目位置:房山区阎村镇南梨园村四至范围:东至紫码路,西至五号路,南至紫园南路,北至规划道路↑北项目在北京市相对位置↑北项目在房山区的相对区位项目鸟瞰图3. 项目实景项目的北边界项目的东边界五号路4.项目周边交通京周路项目北侧的绿城百合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1、规划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其中: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商业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道路广场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建筑规划规模:≤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3、容积率:居住:≤,商业:≤建筑密度:居住:≤35%,商业:≤40%建筑高度:居住≤36米,商业≤24米。
停车场≤6米绿地率:居住≤35%,商业≤30%,停车场≤25%三、项目功能分布功能分区为住宅、商业以及配套公建四、周边环境交通:京石高速阎村出口向西1500米,有917路公交车,并有规划中的城铁S5线离项目约1公里,配套设施有:邮局:房山区邮电局、新镇支局、阎村邮电所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医院:良乡医院、房山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大紫草坞卫生院、星城医院,学校目前只有阎村小学和中学以及绿城百合所建的幼儿园。
张某、刘某、刘某1与刘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刘某、刘某1与刘某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1【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7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淼刘琨杨志东【审理法官】李淼刘琨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刘某;刘某1;刘某2【当事人】张某刘某1刘某2【当事人-个人】张某刘某刘某1刘某2【代理律师/律所】朱宝侠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宝侠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宝侠【代理律所】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刘某3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张某主张由刘某、刘某1、刘某2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存在合理依据。
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刘某、刘某1、刘某2应赔偿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
张某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相应的土地价值。
评估公司所做出的土地区位补偿价仅系衡量损失程度的参考,现张某主张该标准过低,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其他个案尚不足以作为普遍性依据,本院对其相应主张难以支持。
本案鉴定报告不存在可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张某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移机费、搬迁费等返还房屋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已涵盖在刘某、刘某1、刘某2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中,本院不再重复支持,对张某相应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郑凤顶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郑凤顶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审理法官】杨波周建忠刘彩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凤顶;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郑凤顶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郑凤顶【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始清陈洛群【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凤顶【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受案范围合法性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经审查,针对青龙湖镇政府向郑凤顶在承租地上所建建设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一审法院已经另案审理,并作出(2018)京01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针对青龙湖镇政府强制拆除郑凤顶房屋及院墙的行为,一审法院亦已另案审理,并作出(2018)京0111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
前述判决均已生效。
本案中,郑凤顶请求确认青龙湖镇政府认定其建筑物是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无效。
但涉案建设是否合法应在前述两案中加以解决,郑凤顶就此事项单独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郑凤顶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赵海燕与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海燕与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55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妍【审理法官】陈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海燕;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赵海燕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海燕【当事人-公司】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云峰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苏科岑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孔天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陈明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云峰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苏科岑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孔天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陈明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代理律师】杜云峰苏科岑孔天闻陈明觉【代理律所】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海燕【被告】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结合二审庭审情况及赵海燕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二审庭审情况及赵海燕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金阳公司向赵海燕销售案涉房屋期间,因涉及虚假宣传受到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故金阳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未如实向赵海燕进行销售宣传的事实。
后,金阳公司与赵海燕签订《预售合同》。
该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载明,第四条4.出卖人与买受人一致同意,凡建于出让地块范围内或与该出让地块相邻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桥梁等)及其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幼儿园等),不属于《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用范围,出卖人仅负责建设,该等设施的交用以其接收方的具体安排为准,出卖人不就其向买受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第十七条,关于广告及宣传资料信息的约定,双方确认:出卖人为本项目销售制作之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沙盘模型、售楼书、宣传折页、报纸、电视广告、建筑模型、样板间展示、售楼人员的相关介绍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构成出卖人为本项目所作之任何承诺,亦不构成相应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内容均以《预售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对与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涉及但《预售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项,不作为交房标准,出卖人不受其内容约束;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示的意向和信息,既不构成《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内容也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均以《预售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北京土地市场数据2018年

22 23
京土7整号储挂 (石)[2018]02 京土5整号储挂 (朝)[2018]02
3号
0007地块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东侧1612-806、 813、819、820等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2909-0603地块F1住 宅混合公建用地
石景山区古城南 街东侧
序号 交易编号
宗地名称
宗地位置
1 2
京土整储挂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北村土地一
(昌) 级开发项目CP00-1600-0015等地块R2二类
[2018]047号
京土整储挂 (怀)
[2018]046号
居北住京用市地怀、柔B区4庙综城合H性R商00业-0金01融4-服60务19业等用地地块 R2二类居住用地、B1商业用地、S4社会停 车场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U22环卫设 施用地
昌平区沙河镇七 里渠南北村
怀柔区庙城镇庙 城村
3
京土整储挂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于庄SY02-0103(顺) 6004、SY02-0103-6007地块R2二类居住用
[2018]045号 地
顺义区高丽营镇 于庄
京土整储挂 北京市顺义区顺义新城牛栏山组团一级开
4
(顺) 发项目17-11-07地块(南侧)R2二类居住用 顺义区牛栏山镇
3073.38
0 180000 124000
0 498000 460000 183000 1302.29154
22975.03 54533 38121.2 44933.4
74979.98 81112.668 55220.72
77958.5 101774.9 84655.5
9951.4 53689 3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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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山区土地市场状况
2017年12月7日,房山土地市场两宗共有产权住房用地挂牌出让,土地成交金额为43.6亿元,其中房山良乡镇地块被金融街以18.2亿收入囊中,金隅20轮25.4亿夺下房山阎村地块。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数据显示,两宗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分别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中心区01-17-02等地块、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LX14-0602等地块,两宗地居住建筑规模全部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26000元/平方米(含全装修费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7日,2017年房山共出让用地9宗,除一宗工业用地外,其余8宗均含住宅用地,中海、万科、龙湖、保利、天恒等品牌房企均布局房山。
根据数据显示,2017年1月-11月,房山区共新增供应新房1281套,成交4268套,成交均价为33427元/平。
本次出让的两宗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均为26000元/平(含全装修费用),远低于周边住宅项目均价。
2018年7月4日,房山区青龙湖镇FS16-0201-0013地块和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SY00-0019-6007地块迎来集体拍卖,两宗地在开拍前均获得多次报价。
两地块均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的出让方式,在28轮激烈竞拍后,房山区青龙湖镇FS16-0201-0013地块以17.5亿总价被金地斩获。
随后,经过39轮竞拍,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SY00-0019-6007地块则以26亿元被建工收入囊中。
首先进行房山区青龙湖镇FS16-0201-0013地块的竞拍,包括中海、首开+保利、东亚、.金地、金茂、万科、中骏在内的7家单位8家房企加入“抢地”大战。
最终在28轮激烈竞拍后将该地块以17.5亿的总价收入囊中,溢价率41.13%。
9月1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拍卖的方式出让三宗地块,地
块分别位于朝阳、平谷及房山区。
最终三地块总揽金47.9亿元,首开落子房山区、中海落子朝阳区、中铁建则夺得平谷区共有产权房地块,其中,京土整储挂(房)[2018]018号地块位于房山区青龙湖镇,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S4社会停车场用地,土地面积5.52万平方米,建筑控制规模8.43万平方米。
要求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不超过37245元/平方米(含全装修费用),且最高销售单价不得超过39107元/平方米(含全装修费用)。
该地块的起拍价为11.5亿元,一次报价,首开以底价11.5亿元拿下。
根据北京市规土委网站的公示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北京市共成交44宗,其中居住用地24宗,商业/办公用地8宗,工业用地8宗,住宅、公建混合用地4宗。
从土地成交方式上看,今年北京市住宅用地延续去年模式,基本仍旧以“共有产权房”、“限房价、竞地价、竞自持”等土地竞得的主要模式,分布在平谷区、昌平区、怀柔区、朝阳区、通州区、门头沟区、大兴区(含亦庄开发区),其中平谷、昌平、怀柔3个区共有产权房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有利于促进北京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2018年北京市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理念,设定严苛的土地出让条件,同时受金融调控政策收紧,融资难度加大等影响,企业拿地热情不高,前三季度土地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2018年前三季度北京市土地交易成交总额915.94亿元,同比下降931.46亿元,降幅为50.42%。
平均楼面地价为17636元/平方米,同比下降3601元,降幅17%。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北京市挂牌交易的44宗土地中有22宗土地出现溢价,平均成交溢价率为25.19%。
从区域分布来看:平谷区的土地交易成交溢价率最高,达到82.44%;其次为房山区和密云区,平均成交溢价率为52.3%和50%。
受成交地块用地类型和用途的影响,石景山区和怀柔区整体成交土地溢价率较低。
从规划土地用途来看:商业/办公用地平均溢价率最高,为115.7%,主要是由于部分商业/办公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导致溢价率高;在“住房不炒”理念下,通过共有产权房、限价房等方式供应模式,设定严苛出让条件,严控地价,住宅用地溢价率较去年有所降低,为22.89%;住宅、公建混合用地平均溢价率为2.62%;而工业用地无溢价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