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宿舍免征房产税相关政策、咨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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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包住涉税事项

企业给员工包住涉税事项

企'业包住涉税探讨(文/左岸金戈)新闻:昨日,“深圳市第三十九届技术技能人才招聘会”在市劳动就业大厦举行,80多家企业提供2000多个招聘岗位。

记者发现,为了更好招聘人才,不少公司开出了包住条件。

(2015-07-22 15:20 深圳新闻网)那么企业“包住”涉及哪些税呢?这些税的问题政策层面和各地对此的理解又是如何呢?本文试图从相关政策和答疑层面去探讨企业“包住”的涉税问题。

职工宿舍房产税,以下主要从财税[2000]125号发布及发布之后各地答疑,到2013年94号文对125号文存在争议的问题再次确认,以及2013年94号文发布后的各地仍然存在答疑不一的问题。

进行探析。

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广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 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已经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废】新疆: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无偿提供职工宿舍房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13〕1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近日,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宿舍(住房),其房产税如何征免问题。

单位自有房屋提供给职工涉及的增值税房产税及印花税问题规定

单位自有房屋提供给职工涉及的增值税房产税及印花税问题规定

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公司职工作为宿舍涉及纳税问题一、增值税: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如果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免交房产税。

企业向职工出租的住房,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应适用免税政策,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1、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1、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报批类减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47号)第一、二条规定:第一条减免税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项目。

第二条申请困难类减免条件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臵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

备案类减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房产税减免政策?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减免政策?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减免政策?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房产税减免政策?1、根据《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1、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

因此,凡是在个体户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若个体户固定资产账簿中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或者个体户没有进行会计核算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确定房屋原值。

2、在具体确定房产原值时,房产原值应当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关于征收2004年度房产税的通知和相关规定

关于征收2004年度房产税的通知和相关规定

关于征收2004年度房产税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房产税的征收和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产权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租金,仍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纳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房产。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三、房产税的缴纳期限为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四、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分为从价和从租两种计算缴纳形式。

(一)从价计征从价纳税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义务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屋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垫土费等费用,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的价值内,已计入的按房产原值计征;在企业会计帐簿上记载补偿费、垫土费等费用又未计入在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凡已调整房产原值的,应按调增后的帐面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增值部分未调增房产原值而记入其他固定资产项目的,应与房产原值合并计征房产税。

免租使用公产房的企业,对房产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的,其房产增值部分应并入计税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对租用的公产房进行扩建、改建、装修使房产增值、并将增值部分列入自身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就其增值部分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随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1.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屋,包括所属的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不对外营业的小卖部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使用和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关于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房产的征免问题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有收入,但收入不足经费开支,国家财政部门实行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自用的房产,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底止,免税三年。

但上述单位的房产,如用于营业或出租的,以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的房产,应按规定征税。

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与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划分,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同财政共同研究确定。

4.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问题【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青地税三﹝1998﹞8号【发文日期】1998-07-03【实施时间】199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各基层局在加强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结合贯彻山东省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三字﹝1998﹞第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请示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全额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纳税人在出租房地产中有露天货场、仓储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房屋部分租赁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何种租赁方式,不分用途,不分时间长短,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十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对纳税人同一房产部分经营、部分出租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同一房产部分自用、部分用于出租的,对其出租部分应按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宾馆、饭店、酒店、疗养院、写字楼等对外出租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宾馆、饭店、酒店、疗养院等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但对其中客房部分对外出租的,可暂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对写字楼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对无租使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根据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代缴的房产税。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房产租赁核定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完善核定手续,明确工作责任,纳入规范化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4.15•【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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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职工宿舍是否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老师你好:根据财税〔2000〕125号文规定,请问:1.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能够免征房产税?2.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有偿提供给员工居住,但收取房租原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值,请问此情况下能否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3.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中“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其中所称“按政府法规价格”具体指什么价格?有何实际标准或判定依据?请老师能给予具体明确的答复,谢谢!咨询时间:2009-09-03欢迎您的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您所述的情况应属于上述规定中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但需要满足“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前提条件,而对于“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对于所谓“政府规定的价格”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租金的价格,这个价格一般是由当地每年市国土房管局和物价局的联合发文为标准,但我们在网上未找到漯河市当地对此的规定,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答复时间:2009-09-04中国税网网友: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能够免征房产税?提问时间:2009-09-04欢迎您的提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我们理解贵企业免费提供职工宿舍应可按上述规定免征房产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答复时间:2009-09-09/news/2009_12_25/356242.html 会计财税网标题:职工宿舍是否内容:请问:企业(包种情况?答复内容:"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员工居住,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答复时间:2009-05-15 15:05:23国税总局咨询问题解答整理-0911005、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4日问题内容:请问: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购置了商品房免费用于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 根据上述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将厂区内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可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原创]外资企业自有宿舍供员工使用可否暂免征收房产税?问:我公司是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在厂区内建有自有产权的两栋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

2009年1月1日城房税和房产税合并之后﹐我公司自有的两栋宿舍能否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免缴房产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上述的规定,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独资生产性企业将厂区内自有产权的宿舍供员工免费使用,可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字号选择:大中小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8]12号发文日期2008-01-14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范性文件各基层局: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字号选择:大中小发文字号财税[2000]125号发文日期2000-12-0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法规执行。

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但对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通知》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征收房产税。

对此问题,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是指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而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住房,由于不是出租,不属免税之列,应属于企业单位本身的自用房屋,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二是认为根据《通知》精神,按照规定条件出租的尚且免税,不收房租的就更应该免税,并且不收取房租亦可视为零房租。

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的观点,现请省地税局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予以明确。

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2007〕834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取职工宿舍房租是否缴纳房产税?房产税2009年12月31日答:依据《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 5号)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依据《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年之一)》(穗地税发[2002]82号)关于对财税[2000]125号文中免税范围和条件问题的规定,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该文中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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