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与劳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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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

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

劳动纠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纠纷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动纠纷的处理,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福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劳动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四条公司设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公司内部的劳动纠纷。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管理层、工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第五条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六条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公司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公司应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第十条劳动纠纷处理结束后,公司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三章劳动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人单位行为,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劳动纠纷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员工的投诉和申诉。

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组织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全面、权威、强制的规范性。

第三条: 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劳务派遣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将劳动争议处理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劳动争议管理制度的执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福利争议、劳动关系调解等。

第二章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受理并处理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及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所有劳动争议。

第八条: 公司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专业的劳动法律人员组成,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第九条: 员工发现劳动争议事项应及时向事发单位所在部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争议反映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与当事双方进行协商沟通。

第十一条: 若初步调解无果,双方仍存在争议,应请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介入并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在受理劳动争议事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

第四章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第十三条: 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诉权、辩护权。

第十五条: 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应取得当事人的认可,并保证处理结果公正客观。

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保障第十六条: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和调解。

第十七条: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并要求调解机构进行认定。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单位发⽣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意见不能达成⼀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解决不了最后才能进⾏诉讼。

那么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释。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的纠纷;2、劳动者与⽤⼈单位因住房制度改⾰产⽣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匠与帮⼯、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之间的纠纷。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在争议发⽣之⽇起60⽇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7⽇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之⽇起7⽇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应当⾃收到申诉书副本之⽇起15⽇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通知送达当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内作出仲裁裁决。

公司劳动纠纷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纠纷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公司内部劳动纠纷,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劳动纠纷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所有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争议、薪酬福利争议、工作条件争议等。

二、劳动纠纷的预防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2. 公司应设立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劳动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3. 鼓励员工通过内部沟通渠道反映问题,对于合理的建议和诉求,公司应当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解决。

三、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1. 员工在发现劳动纠纷时,应首先向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员工可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3. 调解不成时,员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责任与处罚1. 对于因公司原因导致的劳动纠纷,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 对于员工无理取闹、故意制造事端的行为,公司将依法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通过上述制度范本的实施,公司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劳动纠纷,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完善和调整劳动纠纷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呈现。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时效越来越成为首要的焦点问题,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了解劳动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我们建立合理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劳动仲裁时效的性质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共同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依据事实和法律居中作出裁决或公断,彼此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

仲裁作为一种救济方式,越来越具有公权力救济方式的性质。

而劳动仲裁时效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其因时效而获得的利益减损的法律制度。

劳动仲裁作为一项独立的救济方式,使劳动仲裁制度成为一种与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的程序,劳动仲裁时效因而具有了与诉讼时效一样的独立意义。

且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应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同样的时效性质,仲裁庭不能主动适用时效进展裁判。

二、劳动仲裁时效内在的法理根底(一)劳动仲裁请求的根底多为请求权,符合时效的客体范围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客体以请求权为限。

请求权是由根底权利如债权、物权、人格权而发生的,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前,义务人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请求权的实现意味着特定权力义务关系的消灭,交易得以完成。

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因而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请求权的限制期限不应太短,而应尽可能长;同时,规定该期限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以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这种制度就是时效期间。

请求权的完成除权利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或行为以外,尚需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当权利人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后,义务人假设不为特定的行为,该期间只能中断;假设不然,义务人成心拖延,那么会置权利人的权力不能实现之危险,这为时效要求该期间中断提供了可能。

(二)时效制度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平安。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4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4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

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____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____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持行。

____城建集团____亚包工程总承包部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怎么处理1、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也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

2、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是从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纠纷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纠纷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

4、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

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在册的正式员工。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2.3 对于涉及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劳动争议,可参考本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后使用。

第三条定义3.1 劳动争议:指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3.2 调解:指在争议发生之后,由经过培训的调解员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过程。

3.3 仲裁:指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四条争议调解阶段4.1 任何一方发现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申报。

4.2 劳动争议调解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期间,双方应乐观搭配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

4.3 调解员应当以公正、公平、中立的原则进行调解,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识,并记录下调解结果。

4.4 如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全都看法,双方可协商申请进入下一阶段仲裁。

第五条争议仲裁阶段5.1 双方当事人申请进入仲裁阶段时,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给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2 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仲裁庭召开仲裁会议。

5.3 仲裁庭成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应具有独立、公正、专业的素养。

仲裁庭成员将依据双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和叙述进行审理。

5.4 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即为终审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5.5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争议处理的权益保障第六条保密原则6.1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保守涉及争议事项的秘密,不得随便泄露给外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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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与劳动诉
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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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与劳动诉讼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劳动争议是指公司(公司代表)和员工之间因为
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的不同
看法,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劳动诉讼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法
院递交民事或经济诉讼请求,而法院予以受理的情况。

本制
度不涉及有关刑事诉讼的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离职的员工。


司和上述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国家、地方政府制定
的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动诉讼。

第四条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楚合同条款的含
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面对事
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请第三方
进行调解或进入仲裁程序。

第六条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争议,必要时公司向法院提出相应诉讼。

第七条发生劳动诉讼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庭作证。

第八条若发生诉讼,公司对待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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