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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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之缺陷及制度重构——兼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之缺陷及制度重构——兼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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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N E E H O O YIF R TO CE C &T C N L G O MA I N N
20 0 8年
第 1 期 3
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之缺陷及制度重构
兼评 《 劳动 争议 调 解仲 裁 法》
赵 峰 ( 华职 业技术 学院教 务处 浙江 金
【 b tatT epo lao f a f dai n riaino a o i ue ed r grfr i ec r n ao i uepoes g A s c ]h rmugt no w o i o a dAbt t f brDs tsi t a n e m t ur tl r s t rcsi r i L Me t n ro L p sh i o nh e b dp n
金华
3 11 ) 2 0 7
【 摘 要 】 劳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颁 布 是 对 我 国现 行 的 劳 动 争议 处理 制 度 进 行 的 大胆 改 革 , 效地 解 决 了我 国现行 劳 动 争议 处理 过 程 中 《 的 有 存 在 的 争 议 处 理 周期 过 长 、 申请仲 裁 时效 过 短 和 争议 处理 成 本 过 高 等 问题 。但 是 该 法 仍 未彻 底 改 变我 国现 行 “ 调 一 裁 两 审 ” 劳 动争 议 处理 一 的
程序。由于我 国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上设置的不完善 , 在某种程度上 , 反而使 当事人 无法利用法律 来捍卫 自己的权利。本文试图通过介绍我 国劳
动 争 议 案件 程 序及 缺 陷 , 出制 度 重 构 的设 想 。 提
【 关键词】 劳动争议 ; 陷; 缺 制度重构
The De e t Th o e ur f f cs i n e Pr c d e o La o s ut s a s r t r n e Sy t m b r Dip e Ca e s nd Re tuc u i g Th se ZHAO n Fe g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也日益多样化。

而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

然而,劳动仲裁的结果并非最终裁决,如果一方不服仲裁结果,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那么,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衔接是十分紧密的。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执行。

但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

此时,法院会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

如果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不一致,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此外,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也有所不同。

劳动仲裁适用于劳动争议中的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等一系列纠纷。

而劳动诉讼则不仅包括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还包括劳动争议中的其他纠纷,如工伤赔偿、人事争议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相互衔接的两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哪种方式进行解决,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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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作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中,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其实效性和顺畅性成为了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而诉讼则是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途径。

这两种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衔接却存在一些实务问题。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存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衔接上,如仲裁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冲突,导致当事人对结果产生质疑。

此外,仲裁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仲裁程序过于冗长,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及时进行。

(二)证据认定困难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收集、保存和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证据认定困难。

此外,仲裁和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也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定产生困惑。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应加强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建设。

首先,应明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关系,确保两者之间的衔接顺畅。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出现了频繁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复杂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多样化,“一裁二审”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关键词】劳动诉讼劳动仲裁关系协调目录引言 (1)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1)(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1.劳动诉讼的含义 (1)2.劳动诉讼的特征 (1)(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2)1.劳动仲裁的含义 (2)2.劳动仲裁的特征 (2)二、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3)(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3)(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4)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4)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4)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5)三、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6)(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6)(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6)四、总结 (7)参考文献 (8)引言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创新和价值重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创新和价值重构
裁 的解 决方 式 有 效 的保 护 了劳 资 双方 的 利 益 , 进 了劳动 关 系 的和 谐 促 仲 裁 制度 应 很 强 调对 劳 动 者 的 保护 , 是 一 些 劳动 者 却 因 为仲 裁 但 与 社会 的稳 定 , 这种 解 决 方 式 在劳 动 争 议 处理 过 程 中 发挥 着 越 来越 重 受 理 范 围的 限 制 而 得 不 到 保护 。如 退 休 后 返 聘 的劳 动 者 与 原 单 位 之 要 的作 用 。 间 发 生 的争 议 , 业改 制 引起 的职 工 下 岗、 企 内退 、 断 工 龄 等现 象 而 引 买
文 章编 号 :0 9O 9(o 90—6 —1 10.5 220 )30 50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 社会关系, 是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 到有 效及 时的解决 。劳动仲裁不象商事仲裁那 样对仲裁 的权威性和 技术” 保障。 这样 以来, 不仅 影响到 当事人 的合法权 不同主体 的情况下, 劳动力的所有者 即劳动者按照生产资料所有者即 公正性有足够的“ 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 劳动, 用人单位 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它是在 益 的保障 , 而且不能保证办案质量 , 影响仲裁 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运用劳动能力、 实现 劳动过程 中而发生 的社会关系。 其中劳动争议仲 ( ) 三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较窄, 劳动者的改制过程 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 , 基 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 争议 的内容与政策 的规定密 切相关, 而我国《 劳动法》 颁布 时, 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发 生的争议。滞后 的立法 , 给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带来困惑。 三、 重新定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从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后颁布的 《 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 定》 1 9 年修正的《 到 93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以及今年 , 新颁 布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都没有规定集体争议处理的 内容。 由此 说明, 当时劳动关系发生的冲突, 主要表现为个人与企业产生的 个人 劳动争议 , 而这种争议还带有明显的改革和过渡特 征, 对于劳动 者而言 , 其工资、 案、 档 住房 、 医疗等都在企业, 尤其是档 案由企业管 理, 劳动者的升迁等都与此有关, 不同的解 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所 引起 的法 律 后 果 不 同 。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制 度 是 以解 决个 人 劳动 争 议 为 出 发 点所 构建 的, 与该制度相协调一致的是企业 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 在企 业内 部 能 够存 在 不 同 的三 方 主 体 , 种 制 度 的 设 计 是 一种 不 符 合 实 际 的假 这 象 性 构 造 , 部 分 情况 下 是 以牺 牲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为 结 局 的 。 同时 , 大 这 种 以调解个人劳动 争议 为 目的的第三方无论如何是不与企业站在对 立 面 的 , 多 数情 况下 是 企 业 的代 言 人 。 目前 , 论 学 术 界 还 是 官方 大 不 都认为劳动者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 即为集体劳动争议, 这不能不 说是 种误区。集体劳动争议是产生于集体谈判过程 中劳动关系双方之 间的争议 。 从制度层面上讲 , 应将企业 内部调解制度逐步转变为工会 代表与企业代表之间的集体谈判机制, 并最终形成行业工会与该行业 企业 协会谈判 的机制 。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机地与集体谈判结合 起来 , 以保 障 劳 动 关 系 的 和 谐 。 目前, 我国对公法人缔结商事仲裁协议 的能力问题还没有作 出明 显 , 盾 也逐 渐 增 多 , 讼 的冲 动 在 突 现 。 裁 率 逐 年 上 升 , 不服 仲 确 的规 定 , 述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的 立 法和 实 践 , 矛 争 仲 而 上 为我 们将 来 对此 问 题 作 裁有起诉 的案件也 大量增加 。 这种背景下 ,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的 出规定提供 了有益的经验 和借鉴 。 必要时可 以根据 实际需要, 赋予我 弊 端 就 更加 明显 了 。 国的公法人订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的资格, 并在借鉴一些 国家经验的 ( ) “ 一 对 仲裁前置” 的质疑 基 础 上 , 加 严 格 的条 件 。 总之 , 劳动 仲 裁 中 , 牵 涉 到 证 据 保 全 、 附 在 会 “ 裁前置” 仲 的规 定不 符 合 司法 最 终 原则 和 程 序 正义 等 法 治 原 则 。 财 产 保 全 、 予 执 行 等 问题 , 裁部 门必 须 申请 法 院依 法 进 行 , 现行 先 仲 而 劳 动 争 议 从 根 本上 来 讲 还 是 一种 民事 争 议 , 议 双 方 是平 等 的 民 事主 规 定 不足 , 响 了 劳 动仲 裁 的效 果 , 果 用 人 单 位 出现 “ 发 ” 象 , 争 影 如 蒸 现 而 体对劳动争议 的解决, 当事人应当有 自由选择权一或调解、 或仲裁 、 或 劳动仲裁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则劳动者 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因 诉讼 。而在现行体制下 ,将劳动仲裁强制规定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 此 , 劳 动 仲 裁程 序 中, 在 对上 述 问题 需 要 做 出 明确 规 定 , 解 决劳 动 仲 以 序, 这无疑就剥夺的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诸 法院的权利 , 不利于对当 裁部门不能解 决的问题 。 使劳动仲裁 与诉讼程序相衔接 , 使劳动者获 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任何形式的制度都存在经济性 , 劳动争议处理 得“ 司 法 ” 障 。 前 保 程序重复 , 审理期限过长, 因此 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参考文献: 许多当事人 , 尤其是劳动者往往因为工作地点和 性质的流动性较强而 【J l董保华. 社会法 原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0 1 20 . 不能在较短时间内通 过仲裁 使 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董平. 当重 视加强和完 善劳动 仲裁监督工作. 2 J 应 中国劳动. 0 1 2 20() ( ) 二 劳动争议仲 裁制度缺 乏监督机制 【 常英. 3 】 仲裁法 学.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0 1 20 . 劳动仲裁的监 督很大程 度上 处于一种 自 我监督状态 。监督机制 【 张世诚. 4 】 劳动 争议调解仲 裁法 ( 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08 . 20. 的缺乏使发生法律 效力的错误仲裁得不到改正, 一些不公正现象得不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学生:学号:专业名称:法学学习层次:本科年级: 14 春指导老师:***职称:副教授教学点:修水九江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容及可行性分析: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1.引言1.1 概述概述: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法庭提起诉讼,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而仲裁则是指双方选择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虽然诉讼和仲裁有着不同的特点和程序,但二者在争议解决领域是相辅相成、具有协同作用的。

然而,在实践中,诉讼和仲裁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衔接问题。

具体而言,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常常会面临是否先进行诉讼还是直接进行仲裁的困扰。

此外,即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但在仲裁程序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需要法院介入的问题。

这些问题给争议解决过程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困扰。

因此,为了解决诉讼与仲裁之间的衔接问题,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应运而生。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旨在在诉讼和仲裁之间建立起桥梁,实现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和协同作用。

通过建立衔接机制,当事人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争议解决方式,从而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的困惑,并促使诉讼和仲裁在实践中更好地协同作用。

此外,它还可以减少重复的诉讼或仲裁,避免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和仲裁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促进司法公正和推动社会稳定方面,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研究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意义、问题以及具体的实践案例,以期提出一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通过深入探讨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机制,从而为争议解决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在文章结构中,我将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内容: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诉讼与仲裁的定义与特点2.2 诉讼与仲裁的衔接问题2.3 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重要性3. 结论3.1 总结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作用3.2 对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展望3.3 结论在本文中,我将首先在引言部分概述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背景和重要性,然后详细介绍诉讼与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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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重构[摘要]自1987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时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

在改革初期,劳动关系相对简单,劳动纠纷数量少,这种模式为解决劳动纠纷确实提供过帮助。

但是,以市场经济的目光重新审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时,会发现这种模式也带来了限制当事人诉权、救济周期过长、诉讼请求中增加或减少仲裁请求难以处理等问题。

因此,文章对现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现状进行梳理,并分析由此产生的问题,最后认为应重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以“裁审分离”代替”仲裁前置”。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仲裁前置;裁审分离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现状我国《劳动法》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即“一裁两审、仲裁前置”。

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

2008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持“仲裁前置”程序,但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部分案件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这些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设立本意是最大限度发挥劳动仲裁和诉讼的特点和功能,分流劳动争议案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

但现行体制下,劳动仲裁的案件大部分都是非终局性的,“一裁终局”的案件范围较小,标的额不大。

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实际处于“中间环节” 的地位,仲裁要服从审判。

这不但起不到分流案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作用,而且会产生很多问题。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存在的问题(一)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当事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权,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精神。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只要是符合这4个起诉条件,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实行的是“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颁布前,如果仲裁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迟迟不立案,或轻率地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将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理由,即使法院受理,也会有部分法院以仲裁部门未作实体裁决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颁布后,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总体来看,劳动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

这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相冲突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此外,从仲裁本身来看,其最早出现在私法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法的出现,仲裁在社会法领域又获得了一个新的发展机会。

解决纠纷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就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关系而言,这原本应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手段,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性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排除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二)救济周期过长,程序复杂在“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劳动纠纷解决体制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为60天;一审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二审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

以上期限遇有特殊情况还可延长。

因此,一个劳动争议可能历时一年以上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得到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决。

我国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设计,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与一般纠纷解决相比,劳动纠纷的解决增加了仲裁这一环节,纠纷解决的周期明显变长,成本也相对增加,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为了调和救济周期过长、成本过高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矛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

但程序设置的天平最终还是倒向“公正”的天平一侧。

立法在确立“一裁终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劳动者只要不服仲裁裁决就可以抛弃“一裁终局”原则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而使程序又回到“仲裁前置”的模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程序不但没有简化,反而会因为当事人的恶意行使权利而变得更为复杂。

(三)劳动仲裁和审判脱节现行的“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除了部分一裁终局的案件,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采取的是全面审查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仲裁机构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双重性质,这决定了它在仲裁依据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

但人民法院只是将这些作为参考因素,人民法院对同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通常按自己的程序和标准重新立案、送达、开庭、核实证据、重认定事实、选择法律的适用。

这样就有可能使得之前的仲裁裁决和判决大相径庭。

这样直接导致三种不利后果:第一,使仲裁程序的虚化,甚至成为当事人的累赘。

而且因为仲裁程序的虚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会随意和敷衍,进而再次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第二,使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第三,劳动争议诉讼面临诉讼请求难以确定的问题。

由劳动仲裁进入到劳动诉讼时,诉讼请求相对于仲裁请求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诉讼请求增加;二是诉讼请求减少。

第一种情况相对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条文给仲裁中的请求事项转化为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一个可能性,问题是如何认定不可分性,从而增加诉讼请求,这是“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难以处理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诉讼请求减少更难处理。

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只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提起诉讼,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需对当事人不服的部分进行裁决,对仲裁裁决中有而当事人在诉讼未中提及的请求不需要审查。

然而,进入诉讼程序后,整个仲裁裁决都是丧失效力,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及的请求,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但如果法院对诉讼中未提及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又违背了不告不理和辩论原则。

这又是“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需要面对的问题。

总而言之,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一裁两审、仲裁前置”模式是造成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违背意思自治原则、救济周期过长,程序复杂劳动、仲裁和审判脱节等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重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重构对于如何重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只裁不审”,即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不进入诉讼程序;第二“只审不裁”,即成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德国劳动法院模式,完全采用诉讼程序解决劳动纠纷;第三,“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即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不得就同一争议同时或先后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要取消掉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

“只裁不审”虽然可以解决“一裁两审、仲裁前置”中存在的救济周期过长,程序复杂和裁审脱节的问题,但是并没有革除原有体制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弊端。

因此,“只裁不审”不能成为重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的最佳选择。

第二种观点实际上是要取消掉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只审不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现行制度下存在的三个问题,但是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会涉及到我国现有法律的重大修改,涉及整个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许多方面。

因此,在重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时,我国还不具备采用“只裁不审”模式的条件。

相比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在能解决问题的同时,也更符合我国实际。

首先,既有仲裁又有诉讼,就能尊重当事人自愿仲裁原则的需要,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其次,一旦劳动仲裁与诉讼各自终局,那么救济周期过长,程序复杂和裁审脱节的问题自然不存在。

最后,同时保留劳动仲裁和诉讼,改革的成本就可以降低,符合我国国情。

因此,应采用“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模式,重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

“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模式中,诉讼仍用二审制是没有争议的,但对劳动仲裁是采用”一裁终局”还是“两裁终局”却有不同的看法。

但笔者认为改革后的劳动仲裁仍应“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下,选择劳动仲裁的优点是效率高,仲裁期限才60天,缺点是公正会受影响;选择诉讼的优点是公正受到保障,但效率会受影响,但将劳动仲裁和诉讼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裁审分离,一裁终局”是兼顾了公正和效率。

相反“两裁终局”可能提高劳动仲裁公正性,但它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

此外,“一裁终局”时,仲裁活动将对当事人的利益处置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仲裁便被赋予极大的法律权威。

当事人若不认真对待,其应有的权益就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仲裁委员会来说,权威性的增强会迫使仲裁员提高自身素质,注重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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