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最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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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诉衔接的完善

劳动争议裁诉衔接的完善

劳动争议裁诉衔接的完善[摘要]劳动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之做出了“先裁后诉”的程序性规范,但其中存在仲裁和诉讼程序衔接上的一些法律空窗,如衔接时期限规定不明、法院对仲裁结果的审查范围不明和如何对待当事人诉请的增减,文章为弥补这三个空窗为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衔接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方式衔接的语意是事物首尾链接,在此处意指解决劳动争议如何从仲裁程序过渡到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专门性规范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

程序的规定又集中于《调解仲裁法》,结合各法律及相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可总结出五种劳动争议仲诉衔接方式: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仲裁申请后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劳动者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五、当事人对终局仲裁裁决以外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内容,对一般争议采取“或裁或审”(仲裁和诉讼任选其一行使)、“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则。

鉴于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如数量多、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处理结果关系劳动者日常生活等,其争议解决的经济性、快捷性、方便性①和专业性需求使之区别于普通仲裁程序,形成“先裁后审”的程序要求。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衔接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也日益多样化。

而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

然而,劳动仲裁的结果并非最终裁决,如果一方不服仲裁结果,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那么,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衔接是十分紧密的。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执行。

但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

此时,法院会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

如果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不一致,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此外,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也有所不同。

劳动仲裁适用于劳动争议中的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等一系列纠纷。

而劳动诉讼则不仅包括经济权益纠纷、合同履行纠纷,还包括劳动争议中的其他纠纷,如工伤赔偿、人事争议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是相互衔接的两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哪种方式进行解决,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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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争议的仲裁与诉讼

2024版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争议的仲裁与诉讼

2023REPORTING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争议的仲裁与诉讼•劳动合同争议概述•仲裁制度在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应用•诉讼制度在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应用•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的特殊规定•案例分析:典型劳动合同争议案例解析•总结与展望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劳动合同争议概述定义与分类劳动合同争议定义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分类根据争议性质不同,劳动合同争议可分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工作时间与休假争议、社会保险与福利争议等。

产生原因及影响产生原因劳动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等。

影响劳动合同争议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如导致劳动者工资被拖欠、社保福利受损,企业声誉受损、用工成本增加等。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争议发生后,可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签订和解协议。

调解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调解无果或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

争议解决途径2023REPORTINGPART02仲裁制度在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应用仲裁机构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负责处理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劳动争议申请、组织仲裁庭、管理仲裁员等。

仲裁程序及规则申请和受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作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中,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其实效性和顺畅性成为了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而诉讼则是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途径。

这两种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衔接却存在一些实务问题。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存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衔接上,如仲裁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冲突,导致当事人对结果产生质疑。

此外,仲裁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仲裁程序过于冗长,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及时进行。

(二)证据认定困难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收集、保存和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证据认定困难。

此外,仲裁和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也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定产生困惑。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应加强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建设。

首先,应明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关系,确保两者之间的衔接顺畅。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

以下为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1. 仲裁途径优先原则: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应首先选择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只有在仲裁不成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诉诸于法院。

2. 仲裁与诉讼申请衔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如其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3. 仲裁与诉讼衔接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确认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管辖范围,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4. 诉讼途径限制:一旦当事人选择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解决途径,即表示放弃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申请。

5. 仲裁裁决的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一方不服从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 人民法院的审查义务: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申请后,应当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可以
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7. 撤销和变更仲裁裁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或变更应当采取口头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8.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不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是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劳动争议的依法解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出现了频繁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复杂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多样化,“一裁二审”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关键词】劳动诉讼劳动仲裁关系协调目录引言 (1)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 (1)(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1.劳动诉讼的含义 (1)2.劳动诉讼的特征 (1)(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2)1.劳动仲裁的含义 (2)2.劳动仲裁的特征 (2)二、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 (3)(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 (3)(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4)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4)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4)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 (5)三、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 (6)(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 (6)(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 (6)四、总结 (7)参考文献 (8)引言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其衔接实务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中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概述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

而诉讼则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解决方式。

两者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中的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程序衔接上存在一定问题。

如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在受理、审理过程中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不一,导致程序衔接不畅。

此外,仲裁与诉讼在证据采纳、审理时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二)法律适用不一致由于仲裁与诉讼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同一劳动争议在不同阶段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不仅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公正性,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尚不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存在混乱现象,影响了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四、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的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建议制定统一的仲裁与诉讼衔接规定,明确仲裁裁决后的诉讼程序、审理时限等事项。

同时,加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程度,确保程序衔接顺畅。

(二)统一法律适用为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建议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确保仲裁与诉讼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

(三)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为完善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议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明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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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准考证号:姓名:指导老师: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市场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劳动争议的数量也不断膨胀,劳动争议的内容也呈现出复杂多样化,这样就越发显得劳动立法的滞后。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使某些劳动争议变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本文通过对单轨制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分析,对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不良衔接问题的研究,探讨解决劳动争议的新途径,新思路,希望从而引起相关高层的重视,逐渐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现行的劳动法,使新形式的劳动争议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一裁两审脱节合理衔接目录一.分析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 5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5)(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制. (5)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革新与衔接上的脱离.................................................. - 6 -(一).今年来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革新. (6)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延长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时限缩短........................ - 6 -2、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 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 7 -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脱节.. (7)1、概括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脱节情况......................................................... - 7 -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根源.............................................................................. - 9 - 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选择 .................................................................... - 10 -(一).“只裁不审”. (10)(二).“只审不裁”. (10)(三).“或裁或审,各自终局”. (11)四.进一步优化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 12 -(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分析. ..-12-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合理衔接的意义. (13)(三).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合理衔接提出的几点建议. (14)1、提高劳动争议仲裁人员的法律素质,完善劳动仲裁规则.............................. - 14 -2、建立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 .................................................................................... - 14 -3、建议法院可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予以承认................................................... - 14 -4、建议规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于法院.................. - 15 -一.分析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又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义务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1从事实上讲,劳动争议既有纵向劳动争议,也有横向劳动争议,我们国家所探讨的,也是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调解机制的横向劳动争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劳动争议的内容呈现出复杂多样化的趋势、劳动争议的数量也不断膨胀。

劳动者的权益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紧密相联,因此不断完善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当事人不愿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都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而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

只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过程称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

在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核心环节,大部分的劳动争议都是由这两个机构解决的,所以要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向诉讼程序过度中发现二者不合理的衔接,及时作出相关规定解决出现的问题,最终使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更加合理。

1贾俊玲著:《劳动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革新与衔接上的脱离(一).今年来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革新.在最近的几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有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其进步意义在于: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延长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时限缩短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并且对于仲裁时效的中断作了规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方面,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延长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时限,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后45日内作出,对于案情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延期审理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劳动关系的进步,从时间上确实大幅度改善了这一瓶颈问题,使解决劳动纠纷的周期确实缩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2、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包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劳动争议。

对于这些劳动争议事项的裁决,若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用人单位不服的则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只能依据法定事由向中级人民法院诉讼。

通过此项规定,赋予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效力,使劳动争议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结束,不至于再经过诉讼程序,不但有效的地遏制了用人单位运用诉讼故意拖延承担法律义务的时间,而且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环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第一、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对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进而制作调解协议书被称为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一方不自觉履行其义务,权利方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2(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脱节.1、概括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脱节情况(1)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行政隶属性及劳动仲裁人员法律素质不高。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隶属于各级劳动行政机关,但没有人民法院的高效率和专业性。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仲裁员,大多数就是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劳动行政机关完全就是行政隶属关系。

虽然有部分劳动仲裁人员熟悉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但是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多,案件性质的复杂多样化,则引起劳动仲裁员在数量和法律专业知识上的不足,通过从外调任部分法律工作人员来协助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是作为这样的兼职人员往往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责任心较低,专业性职业化较弱。

反而大大降低了劳动仲裁效率,也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有时劳动仲裁只是个程序,完完全全把劳动争议案件交由人民法院审理,这样劳动仲裁部门存在的意义何在?(2)劳动争议仲裁缺乏监督导致与诉讼不衔接。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处理机构但是又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即劳动仲裁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经法定程序。

当事人对可诉的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则不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不是上下级的司法关系,而是平行的关系。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的错误之处不作任何评价,更不用说去主动有效的监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你裁你的,我审我的”。

(比如说,人民法院对于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并不指出其错误,而是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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