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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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日本宪法学习要点

最新版日本宪法学习要点

最新版日本宪法学习要点1. 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日本宪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宪法的重要内容。

2. 宪法的基本原则最新版日本宪法包括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和平主义:根据宪法第9条的规定,日本放弃战争作为一种主权利用的手段,致力于国际和平的维护和发展。

- 民主主义:宪法第11条确立了日本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行。

- 国民主权:宪法第41条规定,国家的主权在于国民,并确保实行真正的民主制度。

3. 宪法的组织结构最新版日本宪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前文:包括了宪法背景和目的的说明。

- 第一章:规定了宪法的总则和基本原则。

- 第二章:涉及天皇的地位、职权和继承等内容。

- 第三章:关于立法机构的组成、职权和选举等内容。

- 第四章:关于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和选举等内容。

- 第五章:涉及司法机构的组成、职权和独立等内容。

-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地位、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 第七章:涉及财政、教育和工会等相关内容。

- 第八章:关于地方自治的规定和原则。

4. 宪法修正和解释最新版日本宪法的修正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来完成,例如由国会议员提出修正案,并在全国公投中得到选民的多数同意。

同时,宪法的解释遵循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法原则。

5. 宪法的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最新版日本宪法设立了以下几个保障机制:- 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宪法的解释和裁决。

- 监察机构:监督政府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 人权机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 宪法的更新和发展最新版日本宪法自1947年颁布以来,通过了一些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演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这个过程中,宪法的修正和解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您对最新版日本宪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学习。

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及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法律机构。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日本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的最高法律,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日本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

1. 政治体制: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天皇是国家象征,不参与政治活动。

政府由内阁和议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

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

1. 人法:规定了人的出生、死亡、姓名、住所、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3.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4. 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三、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商法典、破产法等。

1.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等法律关系。

2. 商法典:规定了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法律关系。

3.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等法律关系。

四、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了犯罪、刑罚、诉讼程序等。

1. 犯罪: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谋杀、伤害、盗窃、欺诈等。

2. 刑罚: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3. 诉讼程序:刑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五、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1.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职责等。

2.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正、合法等。

3. 行政责任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1. 劳动基准法: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等。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憲法公布:昭和21年11月3日施行:昭和22年5月3日目次第一章天皇(第一条-第八条)第二章戦争の放棄(第九条)第三章国民の権利及び義務(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章国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章内閣(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六章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七章財政(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八章地方自治(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章改正(第九十六条)第十章最高法規(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十一章補則(第百条-第百三条)日本国民は、正当に選挙された国会における代表者を通じて行動し、われらとわれらの子孫のために、諸国民との協和による成果と、わが国全土にわたつて自由のもたらす恵沢を確保し、政府の行為によつて再び戦争の惨禍が起ることのないやうにすることを決意し、ここに主権が国民に存することを宣言し、この憲法を確定する。

そもそも国政は、国民の厳粛な信託によるものであつて、その権威は国民に由来し、その権力は国民の代表者がこれを行使し、その福利は国民がこれを享受する。

これは人類普遍の原理であり、この憲法は、かかる原理に基くものである。

われらは、これに反する一切の憲法、法令及び詔勅を排除する。

日本国民は、恒久の平和を念願し、人間相互の関係を支配する崇高な理想を深く自覚するのであつて、平和を愛する諸国民の公正と信義に信頼して、われらの安全と生存を保持しようと決意した。

われらは、平和を維持し、専制と隷従、圧迫と偏狭を地上から永遠に除去しようと努めてゐる国際社会において、名誉ある地位を占めたいと思ふ。

われらは、全世界の国民が、ひとしく恐怖と欠乏から免かれ、平和のうちに生存する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われらは、いづれの国家も、自国のことのみに専念して他国を無視してはならないのであつて、政治道徳の法則は、普遍的なものであり、この法則に従ふことは、自国の主権を維持し、他国と対等関係に立たうとする各国の責務であると信ずる。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全文序言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

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

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第一节日本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

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明治宪法》概述该部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的要素,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一)立宪主义的要素帝国宪法中具备如下一些立宪主义的要素。

1、宪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但其前提是上述权利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留。

上述权利,是天皇恩赐给臣民的权利。

但在日本国宪法中,这些权利是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

此外,旧宪法中规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在法律范围内”,上述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或“安定秩序”的概念。

这一点也与日本国宪法不同,后者仅仅规定了“社会公众的福利”是限制基本人权的唯一要素。

但是,也有一种学说认为,日本现行宪法根据“社会公众的福利”对人权的限制也是一种根据法律的限制,因此与旧宪法相比,只是限制程度有差异,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从这种立场出发,旧宪法作为一国基本大法,明文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一点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可被认为是相当超前的。

2、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司法权由法院支配。

3、宪法第3章规定设立帝国议会,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

帝国议会具有法律的同意权,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等带有法律保留的内容,未经帝国议会同意不得变更。

另外,帝国议会也有法案提出权和预算同意权,可以通过审议预算来监督行政权力。

日本宪法第九条

日本宪法第九条

日本宪法第九条日本宪法第九条1、国民的基本权利a) 全体国民都享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b) 全体国民都有权利在法律保护下行使选举、公职选拔的权利;c) 全体国民都享有宗教的自由。

然而国家不因任何宗教的勉励而提供特殊的援助或许可;d) 各种思想自由受法律保护。

公民受到宽大保护行使有关反对宪法的思想的自由;e) 全体国民都有平等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和晋升的权利;2、性别平等全体国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民事和政治权利,无分性别、种族、信仰、社会地位或者家庭状况。

3、保护婴儿及重度残疾人对于对婴儿及有重度残疾的人,均尽量提供社会的特殊的关爱及保护。

4、保护残疾人凡以身体障碍而限制社会参与,或需要特殊规范、援助等方面的特殊体制的人,应享有政府应提供的残障保护权。

5、尊重家庭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政府将按照宪法的原意对家庭精神及家庭行为实行特殊的保护。

6、坚持正当教育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及教育人们树立起正确世界观,以承载未来、创造完美人间,并扩大教育的范围以期增加社会的素质。

7、重申禁止奴役及压迫宪法重申禁止强制工作和任何一种压迫;全国全体公民应享有尊严与自由,即刻停止一切关于禁止奴役及压迫的行为。

8、意识形态的自由日本的宪法中有关于意识形态的自由的特别规定,重申无论哪种意识形态都应予以公正地表达并享受广泛的保护。

9、重视联邦制政府宪法高度重视联邦制政府,授于各国有力政府维护本国法律制度及保障民众政治及经济利益的独立职权;促使实施并妥善使用原则,以确保每个国家保持不受外部支配,自由自主地发展和实现国家民众民主、责任、发展与平等的社会。

10、尊重生命权宪法会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及任何宗教和文化的价值观以及立宪制度所保护的基本人权,即使他们可能有违宪法,但会也免除按照宪法规定给予其生命权的保护,阻止犯嫌疑人遭受不公平的处罚。

日本宪法全文

日本宪法全文

《日本国宪法》全文序言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

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

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①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明治宪法)
• 1889年(明治 年)2月11日颁布 年 明治22年 月 日颁布 • 1890年(明治 年)11月29日施行 年 明治23年 月 日施行 •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1850年 明治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它是以 年 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 《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权 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 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 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 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共76条。 条 •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1875年4月发布诏书,承诺 月发布诏书,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 年 月发布诏书 建立立宪政体。 建立立宪政体。 •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年 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 1885年,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年 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 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 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 宪法。同年5月 宪法。同年 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草案及其 附属法律草案。 附属法律草案。 •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年 月 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 4.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 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 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 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 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 定员480名,任期 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 定员 名 任期4年 信任案, 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 举。 • 5.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对国会负责, 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 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 (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 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 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 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 皇认证。 皇认证。 • 6.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 府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 12省厅。 省厅。 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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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明治宪法即钦定宪法,日本国宪法即民定宪法,后者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为基本原理。

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誉为“和平宪法”,放弃战争和武力威胁、武力手段。

严格修宪程序。

实行多党制。

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明治宪法迫于朝野民主力量的压力,天皇于1875年4月下令制宪。

1882年伊藤博文等考察欧洲宪政,1883年回国负责起草宪法。

1889年天皇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1890年由日本帝国议会通过,11月29日生效。

明治宪法的特点:1、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2、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

3、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认。

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

二、日本国宪法战后日本国政治的方向是消除军国主义影响,保障国民基本人权。

1945年10月盟军最高统帅先后两次要求币原内阁进行宪法修改工作。

币原内阁指示松本蒸治等起草了宪法草案,即松本草案,麦克阿瑟对其内容非常不满意,认为民主化不够,无法证明日本吸取了战败教训。

麦克阿瑟责令盟军总部代为起草了日本宪法草案,并提出修宪三原则:1、保留天皇制,天皇依宪法行使职权,对人民负责;2、放弃战争权力;3、废除封建制度。

日本与盟军总部交涉后,为保住天皇制,以麦克阿瑟草案为基础发表了“宪法修改草案要纲”。

日本帝国议会两院对该草案稍作修改后于1946年10月通过,经天皇裁可公布,该宪法定名为《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施行。

与明治宪法比,日本国宪法改二元君主立宪制为议会内阁制,改君主主权为国民主权,改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实质上的权力分立,改臣民的权利义务为国民的权利义务,改形式上的法治主义为实质上的法治主义,改有限选举制为普遍选举制,一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

三、日本国宪法原理日本国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际上是重新制定。

103条,11章。

其基本原理:1、权力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国会、内阁、法院,三权分立与制衡。

2、议院内阁制:国会由选民选举产生;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议决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国务大臣半数以上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向国会负责;内阁须得到国会众议院信任方能执政。

3、国民主权:主权属于国民,国政仰赖国民信托,权威来自国民。

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国民意志为依据,天皇制存在的前提是国民主权原则。

4、和平主义:根绝战祸,期望和平,维护和平,放弃战争、武力威胁、武力手段,不保持海陆空及其他战事力量,不承认交战权。

第九条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二节国民的基本人权与义务一、国民基本权利(一)国民在法律下一律平等1、废除华族和其他贵族,仅仅保留皇族,人人平等。

2、不授予任何人任何特权,荣誉、荣典、勋章只及于一代。

3、夫妻平等,男女平等,废除家族制度。

4、废除差别待遇,禁止歧视性规定。

国民权利义务不因种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程度、财产或收入而有差别。

(二)精神自由1、思想、良心及学问自由。

包括沉默自由、逻辑自由、伦理自由、大学自由等。

2、信教自由。

包括信仰自由、进行宗教仪式自由、宗教结社自由。

国家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动,宗教不得接受公款和共有财产支持。

(三)集会、结社及其它表现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不得进行检查。

通信的秘密不受侵犯。

(四)人身自由1、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2、在刑事程序上的人身自由。

推行罪行法定主义、刑事程序法定主义、行政程序法定主义;不受非法逮捕、非法监禁;居所及所有物不可侵犯;禁止拷问及酷刑;废止预审,刑事被告有要求公正公开迅速审判、向证人发问、公费帮助寻求有利证据、委托律师的权利;一事不再理,禁止适用事后法。

(五)经济自由1、居住及迁徙自由。

2、选择职业的自由,包括营业自由。

3、脱离国籍的自由。

4、财产权不受侵犯,公共使用须有正当补偿。

(六)受益权1、裁判请求权。

2、刑事无罪补偿请求权。

3、赔偿请求权。

4、平稳请愿权。

(七)生存权1、最低限度生活保障权(狭义生存权)。

2、受教育权。

3、劳动权。

4、劳动者的团结权、团结交涉权及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

(八)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政的权利。

二、国民的基本义务1、让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2、纳税的义务;3、劳动的义务。

第三节天皇一、天皇制的发展战后,除共产党外其他政党都要求保留天皇制,天皇制是日本人民的传统信仰和习惯。

日本国宪法规定的天皇制与明治宪法的规定大不一样:1、否定天皇主权或神敕主权原则,以国民主权为根本原则;2、否定天皇是神的子孙,天皇是人,宗教与国家相分离;3、否定天皇总揽统治权,天皇仅仅是国家的象征。

二、天皇的地位1、天皇的象征地位。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

多数学者认为天皇没有国家元首的实质权能,不能视为元首。

2、皇位继承。

限于皇统男系世袭继承,长辈优先,长者优先,顺序为皇长子、皇长孙、皇长子的其他子孙、皇次子及其子孙、其他的皇子孙、皇兄弟及其子孙、皇伯叔及其子孙、其他最亲近的皇族。

3、皇族特权及义务。

特权:皇位继承、摄政、接受敬称、国库支付费用、成为摄政任期内不受刑事追诉。

义务:男子婚姻须经皇室会议决定;不得收养养子;财产转移须经国会议决。

三、天皇的权能天皇没有国政权能,只能依据宪法行使有关国事行为,进行国事行为须有内阁的建议和认可,由内阁负责任。

1、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2、根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3、根据内阁建议和认可行使以下十项权利:公布法律、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公告大选、授予荣典、举行仪式、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认证各种任命、授权及外交文书等。

可见,天皇的权力远没有英王的权力完整系统,地位也没有英王至尊至敬。

第四节国会一、国会的选举1950年通过《公职选举法》,1994年大幅度修改,规定选举办法。

满20岁有选民资格,25岁可参选众议院议员,满30岁可参选参议院议员,判处监禁以上刑罚者、违反选举犯罪者、禁治产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比例代表制与多数代表制相结合。

竞选活动和政党接受政治资金要受法律限制。

二、国会的地位和权能(一)国会的地位:1、国民代表机关;2、唯一立法机关;3、国权最高机关。

(二)国会的权能1、立法权:两议院议员和内阁可提出法律案,经两院审议通过后,众议院议长交内阁总理大臣上奏天皇予以公布;预算案只能由内阁提出,两议院议员可以提出修正案,但得有5 0名以上众议员或20名以上参议员赞成。

2、监督政府权:(1)提名和选举内阁总理大臣,两院不一致众议院优越;(2)众议院提出对内阁不信任案或否决对内阁的信任案。

通过后内阁10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就总辞职;(3)议员有权对内阁提出的施政方针和议案提出质询。

3、财政监督权:年度预算、补充预算和决算均须国会审议通过,两院分歧众议院优越。

拒绝通过预算案或否决决算案,意味对内阁不信任。

4、外交监督权:内阁与他国缔结条约,需得到国会批准或承认,否则无效。

5、修改宪法创议权:各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可向国民提出建议修宪。

6、其他:国政调查权、接受国民请愿权、对法官弹劾案的审判权。

(三)参议院紧急集会权:众议院解散期间,限于国家紧急需要时,基于内阁的请求,参议院可以紧急集会,所采取的措施属临时性的,须经下届国会开会后十日内众议院认可方为有效。

三、国会组织(一)参众两院的组成:众议院议员480人,任期四年,参议院议员242人,地方选区选146人,全国选区选96人,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

众参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分别由各议院选举产生,各设18、16个审议议案的常任委员会。

派相等数量议员组成法官追诉委员会和法官弹劾法院,并组建其他国会辅助机构。

(二)众参两院的关系1、两院活动独立,决议必须一致,有分歧或修正应及时通知另一院。

在修改宪法创议和国政调查权上完全平等。

2、称“跛行两院制”,许多国会决议事项众议院有优越地位,如法律议决、预算议决、条约批准、内阁总理提名等两院意见不一致最终以众议院决议为国会决议。

3、两院协议会:两院意见不一致时,众议院提出必须召开,参议院提出众议院可拒绝,各派委员十人组成,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

(三)众议院的解散天皇基于内阁建议解散众议院,40日内大选,30日内召集。

国会重新召集后,另行提名总理大臣,组成新内阁。

四、国会议员(一)议员的地位和权能议员代表全体国民,却受政党指令约束,其权能如下:1、提案权;2、质问权;3、质疑权(类似询问权);4、讨论及表决权;4报告少数意见权;5、成为议院委员会委员、法官追诉委员会委员及弹劾法院成员的权利。

(二)议员的特权1、不受逮捕权;2、言论免责权;3、待遇上的特权:配备办公室和两名秘书;给与旅费支持;月薪相当于政务次官(副议长相当于大臣,议长相当于首相)。

(三)对议员的惩罚:遵守国会纪律规则,否则,警告,道歉,停会,除名。

五、国会的活动(一)会期:常会(通常国会)每年一次,12月中旬,150天,天皇应内阁建议召集;临时国会一般在春秋两季召开;解散后重新召集的特别国会,与常会不重合时由两院决定会期,可延长。

(一)国会议事规则1、议事公开原则:包括报道自由、旁听自由、公布会议记录。

2、讨论自由原则:不追究议会言论。

3、议事法定人数原则: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议事。

4、多数议决原则:过半数表决通过,可否票相等由议长决定;撤销、开除议员、复决法律案等特别情况须出席议员三分之二通过。

修宪创议须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五节内阁一、内阁的地位和权能(一)内阁地位:1、天皇国事行为的建议和承认机关;2、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机关。

(二)内阁的权能:执行法律,制定政令,总理国务,处理外交,缔结条约,掌管官吏,编制预算,决定大赦、特赦及刑罚减免;建议天皇国事行为,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任命高级法官,提出预算,报告财政,要求参议院紧急集会。

二、内阁组织(一)内阁的成立:国会两院从议员中提名和选举总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之后同到皇宫履行认证仪式。

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大臣必须是文职人员,且半数以上须是国会议员。

(二)内阁总辞职内阁对国会负责,三种辞职情形:1、众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否决对内阁信任案,内阁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时;2、总理死亡或丧失议员资格导致首相缺位时;3、众议院被解散后经选举重新召集新一届国会时。

辞职内阁在新内阁总理大臣产生前继续履行职务。

(三)内阁总理大臣的地位和权限1、任免国务大臣并同意对其公诉;2、指挥监督个行政部门,协调、裁决各省、厅权限争议;3、罢免都道府县知事;4、主持内阁会议,中止行政各部处分或命令;5、向国会提出法律案并报告工作;6、与主管大臣连署法律和政令;7、建议召集国会,决定解散众议员,要求召集参议院紧急会议;8、调动国家警察和自卫队,宣布紧急状态;9、提名最高法案院长,任命其他法官;10、任命法制局长、宫内厅长官、侍从长等高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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