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19日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时间:2015-12-31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宁价工[2015]312号)精神,南京市将全面实施新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为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年阶梯水价方案平稳实施,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将相关政策介绍如下:一、实施对象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我集团公司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阶梯水量和阶梯价格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按年用水量设置三个阶梯,各阶梯供水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其中:1、3人以下(含3人)的居民家庭,第一阶梯用水量为每年180(含)立方米以下,到户价格3.1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为每年180-300(含)立方米,到户价格3.8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每年300立方米以上,到户价格5.94元/立方米。
2、3人以上的居民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水量分别增加60立方米,各阶梯到户价格不变。
由用户向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我集团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水费缴费卡(或近期缴费发票)、与用水地址一致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代办人身份证等证明审核后确认。
持居住证办理人口认定的还需携带居住证原件。
三、计量缴费周期。
考虑我市气候特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以年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四、居民合表用户用水价格。
不具备一户一表、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合表用户供水价格不执行阶梯价格,其供水价格按第一阶梯的供水价格执行,到户价格仍执行3.10元/立方米的标准。
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其供水价格上调0.15元/立方米,到户价格调整为3.25元/立方米。
六、困难群体补贴政策凡是被市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属我公司自来水居民用户的,采取先收后补的办法,每户每年补贴50元。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11.27•【字号】宁价工[2000]501号、宁财综[2000]912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宁价工[2000]501号、宁财综[2000]912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范围为我市使用市政公用水厂自来水和企业自备水的用户。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自备水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即:每吨0.35元。
二、调价标准(按现行分类):生活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20元调整为1.4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35元提高到0.55元;商业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95元调整为2.2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45元提高到0.65元;其它用水到户价格每吨由2.00元调整为2.2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38元提高到0.58元。
工业用水的到户价每吨由1.65元提高到1.8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45元提高到0.55元。
具体各分类水价的构成见附表。
三、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价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价的差价,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价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水利部门按供水企业的售水量收取水利工程水价。
四、市自来水公司和转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各类到户水价收费,并如实上交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和水利工程水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宁价工[2006]177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宁价工[2006]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5301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3e.png)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宁价工[2006]177号)浦口区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江浦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浦价发[2006]41号)收悉。
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的意见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及《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调整供水价格。
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5元调整为1.35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5元调整为1.45元;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50元调整为1.65元;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5元调整为2.30元。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03元调整为0.13元,每立方米上调0.10元。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0.80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0.80元;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0.90元;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95元调整为1.05元。
上述价格调整后,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1.90元调整为2.30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40元;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35元调整为2.70元;特种行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3.05元调整为3.50元。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
24
21
[2012]319号19
17
32
24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
![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7615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3b.png)
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142号2000年4月24日)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局: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中发(1999)12号文件要求和1995年省政府6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价调整原则1、优化配置水资源。
水是生命之源,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利用价格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利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2、统一政策,逐步到位。
《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
这次水价调整,即采取了分步走、逐步到位的办法。
3、水库单独核价。
水库系独立的水工程,供水范围明确,能单独核算供水成本,各水库管理单位可按供水成本及有关规定,提出调价方案,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物价、水利部门核定。
4、水利价调整与整顿相结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供给自来水厂的水,是自来水厂的原材料,因此,这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分类增加了该项,取消自来水按生活和生产用水分类的做法。
船闸用水实行有偿收费的办法。
这次水价调整,增加了该项供水分类。
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同时,取消冲污水费。
对在地面水污染严重地区,确需水利部门抽(引)排冲污稀释的,按照谁要求冲污,谁交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用水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定。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e20c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8f.png)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2000年9月18日)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价范围:这次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的范围为县及县以上使用市政公用水厂的用户。
对有自备水源并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这次仍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调价标准:各地城市供水企业供应民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25元,其中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2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考虑到今年工业企业改革脱困任务很重,因此,对工业企业暂按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部分减半征收,即工业用水,到户价每吨提高0.1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10元,基本水价每吨提高0.05元。
其他用水到户价按居民用水调价幅度相应调整。
城市供水价格提高后,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同时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的差价,决定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个别地区对自来水厂仍未征收地表水资源费的,应当按规定征收。
三、对三年内不建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宁价工[2005]223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宁价工[2005]2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12ca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e2.png)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通知(二○○五年七月十九日宁价工[2005]223号)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实施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05]165号)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逐步实施的原则,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先对由市自来水总公司直接抄收到每一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市自来水总公司未直接抄收到每一户的居民用水户以及自备水厂转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等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三、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标准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户生活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级,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收费;每月每户生活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级,超过2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1.5倍收费;每月每户生活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级,超过3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2倍收费。
每户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按人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人生活用水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为第一级,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收费;每月每人生活用水超过5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7立方米为第二级,超过5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1.5倍收费;每月每人生活用水超过7立方米为第三级,超过7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2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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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工[2012]16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宁价工〔2012〕166号)
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
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
(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用户,每月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
(二)按人口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户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每月每人用水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为第一阶梯,供水价格为1.4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每月每人用水超过5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7立方米为第二阶梯,第二阶梯供水价格为2.13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81元/立方米;每月每人用水超过7立方米为第三阶梯,第三阶梯供水价格为2.8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2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