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1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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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第十一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知识点

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第十一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知识点

第十一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包括: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和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一节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限的主体,对城乡规划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在我国,行政法治监督有以下几种:1.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诉讼、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执行、刑事诉讼、司法建议等手段,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的活动。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以及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包括:)层级监督。

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依行政复议程序实施的监督。

)专门监督。

即由依法设置的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我国是指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4.政治监督即由各党派、各政治性团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如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政治协商制度等。

5.社会监督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不具法律效力,有重要意义的监督。

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信访、申诉等。

这种监督虽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但它往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的重要信息来源。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监督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督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的原则。

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1101

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讲义1101

第十一章文化和自然遗产规划管理第一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第三节、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第四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3)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同时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4)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因此,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具有更加现实的紧迫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①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

②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③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与特征(1)成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还陆续公布了112座历史文化名城、181座历史文化名镇和169座历史文化名村截至2010年底已经拥有世界遗产40处,位居世界第三。

其中文化遗产26处、文化景观遗产2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4处、自然遗产8处(2)特征: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 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5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还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①“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第一次在建设管理行政法中出现,最早见于《城市规划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讲义第一章导言一、编写说明编写这本教材主要目的,是使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通过阅读辅导材料,能够对“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有一个系统、清晰的理解,掌握必须具备的重要知识,熟悉应当具备的较重要知识,了解一般性知识,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本辅导教材的对象为具有基本理论和一定专业知识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以及准备参加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基础文件,是考试命题、考前培训及编写教材和有关辅导资料的依据,也是我们必读的指导性文件。

三、关于指定用书这本辅导教材是结合了近两年来实际的使用情况,并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依据《考试大纲》对以前版本的修编。

关于章节调整情况见表1-1四、关于考试题目本科目考试题目一般采取单项选择题,2002年的考试中第一次出现了多选题型,这就要求我们熟练掌握基本知识,理解考题所涉及的知识点,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选择。

在考试内容数量分布上,《考试大纲》中要求熟悉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题量达到20%,所以我们对《考试大纲》中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要认真学习掌握。

新形势对依法行政的要求1-3第二章依法行政一、新形势对依法行政的要求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发应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得不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精讲班讲义word精品文档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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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精讲班第1讲讲义各类建筑的功能组合第一章建筑学第一节复习指导各类建筑的功能组合按建筑的实质性质来分,分为两大类,即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

其中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应试考生应熟悉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各种不同类型的设计要点,并了解下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要求。

公共建筑的空间组织与交通联系(一)熟悉公共建筑的功能组合1.公共建筑的空间组织与交通联系(1)公共建筑的空间组成公共建筑空间都由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交通联系部分这三类空间组合而成。

其中交通联系部分,一般分为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和枢纽交通三种空间形式。

(2)水平交通空间水平交通空间即指联系统一标高上的各部分的交通空间,有些还附带等候、休息、观赏等功能要求,有三种形式:1)单纯的交通联系空间,主要是供人流集散时使用;如:旅馆、办公建筑等;2)主要作为交通联系但兼有其他功能的过道、廊道;如:医院建筑等;3)各种功能综合使用的过道、通廊等;如展览馆、陈列馆建筑等。

公共建筑通道的宽度和长度,取决于功能的需要、防火要求及空间感受等。

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过道中行人数的多少,进行防火要求最小宽度的校核;单股人流的通行宽度为550~600mm;走道的宽度还与走道两侧门窗位置、开启方向有关。

(3)垂直交通空间垂直交通空间是联系不同标高空间必不可少的部分,常用的有楼梯、电梯、坡道、动扶梯等形式。

1)楼梯:按使用性质分为主要楼梯、次要楼梯、辅助楼梯、防火楼梯。

包括直跑、双跑、三跑、旋转、剪刀楼梯等形式;由梯段、平台、栏杆三部分组成。

2)坡道:在有些建筑中为便于车辆通行(多层车库、医院),或作为人流疏散快速、安全(火车站),往往设坡道。

—般坡道的坡度为8%~15%,常用坡道坡度为10%一12%,供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坡度为12%。

注意坡面应加防滑设施。

3)电梯:用于高层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多层建筑中。

在8层左右的多层建筑中,电梯与楼梯同等重要,二者要靠近布置;当住宅建筑8层以上、公共建筑24m以上时,电梯就成为主要交通工具。

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讲义

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讲义
③增加了年龄要求和高校专职人员比例。如: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
当在70岁以下,甲级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60岁以上高 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④完善了取得资质、变更的行政许可程序 ⑤完善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1年版)》提示
◆P2“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 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 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 制定权专属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
②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主体: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③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划分和处分种类。行为:情节
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的种类)。 ④分别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 )、事业单位、国有建设单位责任人员处分的情形 ⑤规定受到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 ⑥明确了案件移送制度
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
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第63条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 ◆P4规章“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 审判实践中,通常是指法院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 的做法。 行政审判参照规章,是《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明文规定。
遗漏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精选]第十一部分城乡规划卫生教学课件名师编辑PPT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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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
1. 确定城市性质,控制城市规模 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 合理发展中等城市 积极发展小城市 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我国城市人口规模
城市分类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人口规模 >100万 50-100万 25-50万 <20万
2. 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相结合,总体 规划与详细规划相合
• 上海老市区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公里10万人以上 的范围占总面积2.5%。
• 广州市区某些街道的人口密度也达到每平方公 里十几万人。
• 北京、天津、南京、杭州等大城市市区人口密 度没有这么高。北京老城区人口最稠密的是天 坛街道和椿树街道,每平方公里仅5万多人 。
• 近年来,国内外有关部门都认为,比较适当的 市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几千人至1万人, 而中国的城镇,无论大小,大部分都在这一水 平以上 。
3.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4.维护城市文脉,改善景观环境 5.加强安全防患,促进人际交往
三. 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
1. 自然条件
2. 经济技术资料:包括资源、能源、人
口资料(卫生部门提供相应资料)等。
3. 城市建设现状
4. 城市环境保护资料 5. 公共卫生资料
四. 自然环境因素对城市规划的卫生 学意义
1. 气候 太阳辐射、风、温度、湿度、降水量
风:
– 风向、风速、风力等资料对城市的规划极为重 要。
– 多年平均的风向和风速是城市规划中决定工业 区与居住区位置关系的最主要的依据。
工业区与居住区用地的位置关系
工业区的位置应该 设置在居民区常年 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或者说设置在居民 区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
(2) 工业区的卫生学要求
① 工业区设置在生活居住区最小风向频率的 上风侧以及河流水源的下游。

城市规划精讲班讲义

城市规划精讲班讲义构成〝减灾〞包含了两重含义,一是指采取措施,减少灾难的发生次数和频度,二是指要减少或减轻灾难造成的缺失。

都市中灾难的种类专门多,但其中对都市阻碍最大和发生较为繁的灾难要紧有四种:地震、洪涝、火灾和战争。

.〔1 〕都市防灾措施都市防灾措施能够分为两种,一种为政策性措施,另一种是工程性措施,二者是相互王簇,相辅相成的。

政策性措施又可称为〝软措施〞;工程性措施可称为〝硬措施〞,必须及政策制定和工程设施建设两方面人手,〝软硬兼施,双管齐下〞,才能搞好都市的防灾①政策性都市防灾措施政策性都市防灾措施是建立在国家和区域防灾政策基础上的,要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都市总体及都市内各部门的进展打确实是政策性防灾措施的要紧内容。

另一个要紧内容确实是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建立与完善。

②都市工程性防灾措施都市的工程性防灾措施是在都市防灾政策指导下,建设一系列防灾设施与机构的工作,也包括对各项与防灾工作有关的设施采取的防护工程措施。

都市的防洪堤、排涝泵站、消防站、防空泛、医疗急救中心、物资储备库,或气象站,地震局、海洋局等带有测报功能的机构的建设,以及建筑的各种抗震加固处理、管道的柔性接口等处理方法等,都属于工程性防灾措施的范畴。

〔2 〕都市的综合防灾都市综合防灾应包含对各种都市灾难的监测、预报、防护、抗御、救援和灾后的复原重建等内容,注重各灾种防抗系统的彼此和谐,统一指挥,共同作用,强调都市防灾的整体性和防灾设施的综合利用。

①加强区域减灾和区域防灾协作;②合理选择与调整都市建设用地;③优化都市生命线系统的防灾性能;④强化都市防灾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治理;⑤建立都市综合防灾指挥组织体系;⑥健全、完善都市综合抢救系统5 .都市防灾工程规划内容深度〔1 〕总体规划内容深度①确定都市消防、防洪、人防、抗震等设防标准;②布局都市消防、防洪、人防等设施;③制定防灾计策与措施;④组织都市防灾生命线系统。

〔 2 〕详细规划内容深度①确定规划范畴内各种消防设施的布局及消防通道间距等;②确定规划范畴内地下防空建筑的规模、数量、配套内容、抗震等级、位置布局,以及平战结合的用途;③确定规划范畴内的防洪堤标高、排涝泵站位置等;④确定规划范畴内疏散通道、疏散场地布局;⑤确定规划范畴内生命系统的布局,以及爱护措施〔二〕熟悉都市防洪工程设施的设置要求1 .都市防洪、防涝计策关于河流洪水防治要坚持〝上蓄水、中固堤、下利泄〞的原那么。

城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讲讲义法律和法律规范第一章城乡规划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行政法学基本知识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为行政法,范围比较广。

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依法行政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学习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目的是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一、法律与法律规范1、法律的概念法律泛指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般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

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遇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形式上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

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和效力3、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定由3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实施某种行为可以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是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人们应当作什,不能做什么。

制裁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

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

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管理学知识 (3)第一节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知识 (3)1.1.1 行政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 (3)1。

1。

2 行政机构和行政领导的基本概念(熟悉) (4)1.1。

3 行政沟通的的基本概念(熟悉) (6)1。

1。

4 提高行政效能的方法(掌握) (7)第二节行政法学的有关知识 (8)1。

2.1 法律的概念和行政法渊源(了解) (8)1.2。

2 依法行政的意义(熟悉) (10)1。

2.3 行政行为的内涵及效力(熟悉) (10)1。

2.4 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11)1.2。

5 行政立法的基本概念(了解) (13)1.2.6 行政法律责任(掌握) (14)1.2。

7 行政法制监督(掌握) (14)1。

2.8 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及程序(掌握) (15)第三节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 (16)1。

3。

1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熟悉) (16)1.3。

2 城市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掌握) (17)1.3。

3 城市规划管理的作用(掌握) (17)1.3。

4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掌握) (18)1.3.5 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18)1.3.6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优化及决策依据(掌握) (20)1.3.7 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及其过程(掌握) (21)1.3.8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方法(熟悉) (21)1。

3。

9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熟悉) (22)1。

3.10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熟悉) (2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 (24)第一节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理 (24)2.1。

1 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熟悉) (24)2。

1。

2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掌握) (24)2。

1.3城市规划的调整和报批程序〈与2。

2。

3的内容基本一致>(掌握) (25)2。

1。

4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熟悉) (25)第二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 (25)2。

2。

1 城市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熟悉) (25)2.2。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2讲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2讲讲义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2讲讲义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4-9(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在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继续,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过程中,若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等内容,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保证改变后的用地位置和范围等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包括:①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

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已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阶段核定,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通过审核设计方案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②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主要是通过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③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规划管理要求,除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提出其他规划要求,如是否有规划道路穿越,是否设置绿化隔离带等;④调整城市用地布局。

《城市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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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1讲讲义.txt永远像孩子一样好奇,像年轻人一样改变,像中年人一样耐心,像老年人一样睿智。

我的腰闪了,惹祸的不是青春,而是压力。

当女人不再痴缠,不再耍赖,不再喜怒无常,也就不再爱了。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1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1讲讲义《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内容为: 1.城镇体系的概念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见第二条)。

2.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见第三条)。

3.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见第六条)。

4.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职责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见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5.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

10)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1)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见第十三条)。

6.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本、附件和主要图纸。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主要图纸有: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见第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三、《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6月2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该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见第三条)。

2规划管理(1)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见第二条)。

(2)规划原则。

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见第五条)。

(3)规划编制。

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见第九条)。

(4)规划审批。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见第十条)。

3.建设管理(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见第十二条)。

(2)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见第十三条)。

(3)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见第十四条)。

(4)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档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见第十六条)。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四、《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设部于2000年2月14日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村庄、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法编制(见第二条)。

2.规划阶段村镇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三条、第四条)。

3.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1)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村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1)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长远发目标;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2)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见第十四条)。

(3)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见第十六条)。

(4)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安排基础设施和重要的公共建筑(见第十七条)。

(5)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见第十八条)。

4.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1)村镇建设规划可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见第二十条)。

(2)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

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见第二十一条)。

(3)镇区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1)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2)进行用地布局,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3)对市政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4)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5)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6)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7)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见第二十二条)。

(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的深度。

应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见第二十三条)。

(5)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见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994年9月5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基本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同时补充或完善保护规划;原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包含保护规划的,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补充编制完成。

主编制原则(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应当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3.保护重点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4.保护规划文本的内容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六、《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1999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其主要内容如下:1.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1)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5)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2.规划审查的重点城市性质;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综合交通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等。

3.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1)前期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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