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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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3篇)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3篇)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图书馆藏书、文物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效益、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严禁滥用、浪费和损坏固定资产。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必须按照学校的预算和招标规定进行,严禁违规采购。

第七条学校收到固定资产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公正。

评估结果要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变卖、清查、调拨等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账簿要按照原始凭证、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要求进行记录,保证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保管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必须要有专门的存放场所,并要进行严格的保管,做到安全、整齐。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必须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修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年限等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计算,并定期进行折旧核算。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一旦发生故障或损坏,必须及时进行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四章盘点清查第十六条学校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清查时要认真查验每一项资产,确认其数量、使用状况和价值等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要及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在清查完毕后做好相应的整理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办公家具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来源合法。

2. 完整性原则:保持资产的完整性,防止损坏和流失。

3. 高效性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4.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使用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2. 审核和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

3. 监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4. 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评估。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登记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用途和预期效益。

2. 经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3. 采购部门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价值、使用单位等信息。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者应爱护资产,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资产处置与报废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经过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应遵循以下程序:1. 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报废理由。

2.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

3. 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各类固定资产。

第四条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财务处长、资产管理处长、后勤处长等组成。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核算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编码体系。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第九条学校采购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验收制度,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确保固定资产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确保固定资产的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护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报废处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环保。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细则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盘点、报废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二)科学规范、合理配置、效益优先;(三)账物相符、定期盘点、及时处置。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及计价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别:(一)房屋及建筑物;(二)一般设备;(三)专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三)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及验收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经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性能优良、价格合理的设备。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一)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二)设备质量、性能;(三)设备附件、配件;(四)设备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及维护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

各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使用要求,合理使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等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维修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及报废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设备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二)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三)设备技术落后,无法满足教学、科研等需求。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前,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后勤处负责报废处置。

学校教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教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务处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教务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务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

第三条教务处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二)科学规范、合理配置、效益优先;(三)账实相符、定期盘点、严格审批。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教务处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处置等工作;(三)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四)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条教务处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各部门负责人职责:(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二)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三)定期向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第八条教务处固定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购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二)购置审批通过后,由采购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三)采购物品到货后,由财产管理员负责验收,确保物品符合要求。

第九条教务处固定资产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核对物品数量、规格、型号等与采购申请单是否一致;(二)检查物品质量,确保物品完好;(三)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并报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十条教务处固定资产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固定资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安全;(二)爱护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损坏、丢弃;(三)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2024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概述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长期拥有并使用的资产。

为了保护、使用、防止固定资产遗失或毁损,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制定本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维护、保管学校固定资产的部门,它必须指定一名专职负责人,并有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票据系统。

所有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分类、数目、数量、价值及变动记录等,记录在固定资产管理账册上。

资产的购置学校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时,必须经过审批程序。

购置申请部门必须提供购买资产的详细信息和购买预算,并提交给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资产的保管与使用学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资产,保护资产免受人为破坏、丢失或遗失等事件的影响。

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记录交给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资产的处置学校固定资产在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已经失去经济价值时,应及时予以处置。

处置部门必须将处置资产的详细信息报告给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盘点与检查每年底,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时,要核实每项资产的类型、名称、数量、价值等,并记录在固定资产管理账册中。

对于有遗失、损坏、毁失或变卖的资产,必须说明原因及时间,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管理账册中。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以确保所有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及标准。

违反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对违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人员,学校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退回或扣除相应的工资、发放警告或者解除其工作等,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总结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学校的固定资产。

同时,必须加强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和工作落实,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学校各项行政任务和教学工作的物质条件。

为加强我校财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

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制度如下:一、管理原则1、分级管理原则总务处是学校财产物资的总管。

总务处设置专职财产管理员和仓库保管员,依据财产物资的分类建立各类帐册,做好财产物资的验收、登记、计帐工作,定期清点工作,报损、报废、销帐工作。

组室部门管理。

财产物资使用部门(主要是实验室、信息中心、图书馆、食堂等部门)落实部门兼职财产管理员,依据财产物资分类建立部门分类帐册,做好新添置财产物资的登帐工作,配合总务处财产管理员清点财产,做好报修工作以及报废销帐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班级管理。

班主任是班级财产物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班主任要落实班干部一起管好班级财产,要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防止班级财产的丢失和人为损坏。

财务监管。

财务是负责固定资产财务金额变动审核记账。

2、资产管理的范围产权属于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都需要登记。

这个定义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产权属于本单位,它包含了产权属于单位,但发给职员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例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

同时它排除了租借的办公大楼、其他单位委托或暂存的资产、个人带到单位的资产等非本单位产权的资产;二是固定资产。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长期保持形态不变化的资产,可以根据价格数量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两类。

这里我们只管理固定资产、耐用品,易耗品和易损品不登记,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的资产,有些虽然价值不菲,例如打印机硒鼓几百元一个,使用不到几个月,就不用登记,易损品是指容易损坏的,例如玻璃杯、灯泡、试管等也不用登记。

二、固定资产管理1、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1)单价在____元以上、耐用在一年以上的各类物品(2)课桌椅(3)图书资料2、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原国家制定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3、固定资产的计价(1)新建、购入、有价调拨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入价和调拨价入帐。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产管理主体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

三、资产登记1.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使用单位等信息。

2. 资产登记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财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资产处置1.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调拨时,必须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资产处置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私自处置或以低于市场价转让资产。

五、资产维护1. 学校固定资产的维护工作由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负责资产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

2. 维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维护周期进行维护,并做好记录。

六、资产盘点1. 学校每年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确保资产数量与登记记录相符。

2. 盘点工作由资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涉及的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资产报告学校每季度或年度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报告,包括资产情况、使用状况、处置情况等。

八、资产安全1. 学校固定资产必须妥善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水、防灾。

2. 资产使用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使用资产,禁止私自转让、借用、占用、损坏资产。

九、违纪处分对于违反资产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相应的违纪处分。

十、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以上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内容与学校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产登记与备案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馆藏书等,应当进行资产登记与备案。

第三条学校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认资产的数量和状况,并更新资产登记备案信息。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一项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文件。

它的目的是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利用。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固定资产登记:要求学校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得方式、使用部门等信息。

3.固定资产评估:规定学校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状态。

4.固定资产验收:确保学校采购的固定资产符合质量标准,对资产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明确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加强资产的保管和维修管理。

6.固定资产报废处理: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制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及时报废,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盘点和抽查:要求学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抽查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

8.固定资产台账和报告:学校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编制和上报固定资产管理报告,以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是《202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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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一级管理单位。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它接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政府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学院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审批和处理;(三)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四)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二级管理单位是指各系、部、教务处、各行政处室等单位,其管理范围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并配备一名或多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二)负责本归口单位设备物资的建帐和物资的管理;(三)规划本归口单位资产配置、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四)组织本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六)根据所属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七)检查、指导本单位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三级管理单位是指教研室、实验室等部门。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明细账;(二)保管、维护固定资产;(三)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入账标准和计价第十条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拨款和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研经费、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划分为六类:(一)房屋及构筑物;(二)专用设备;(三)通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档案;(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入帐标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固定资产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应计入购价之内;(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计算固定资产价值;(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提供的凭据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本条(一)的规定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八)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测试、清点和验收手续。

验收不合格,不能办理结算手续,不能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凡是被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的物品、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购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但价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物品、工程,必须通过学院招标采购。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

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三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审核,涉及教学设备的还须报请教务处审核,再报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一级管理单位)审核,最后报请学院领导审批。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院办产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六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时,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学院内部人员岗位变动时,应遵循“人员调动,资产不动”的原则,若确属工作需要,则由部门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并经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资产调动手续后,方可调动学院资产;(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学院岗位变动时,应在岗位变动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否则,学院不予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四)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五)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接清楚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一)单位申请。

资产使用单位、管理职能部门或相关人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由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组织鉴定。

按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分类组织鉴定并批准。

1.单位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鉴定并批准。

2.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鉴定并批准。

3.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并审核,学院主管国有资产领导批准。

(三)资产处置。

1.有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院内调拨或对外捐赠。

2.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处置残值上缴学院。

(四)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已处置的固定资产分类上报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履行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依据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批复,进行相关财务、资产账目的调整。

第三十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家有关文件或制度进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一)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薄;(二)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应按资产类别设置账户,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

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资产调拨单,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三十七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账记录。

第三十八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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