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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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窗管理大队工作制度(8个)

出入境窗管理大队工作制度(8个)

出入境窗口工作职责第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开展工作,熟练掌握各类出入境证件的申请条件、审批办法和工作程序,熟练使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

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不得违反面见申请人制度,不得擅自减少工作环节,不得一人包办多个工作环节业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条实行首问负责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咨询,应全面、准确答复;对职责以外的咨询,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不得推诿扯皮。

第五条实行一次告知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

无特殊情况,应保证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超过三次,即可领取出入境证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对涉及出入境管理业务的投诉和举报,应当认真对待,做好记录。

对确因内部原因引起的投诉,应当主动道歉,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举报应当及时查处。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规范,结合实际,明确各类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制作等环节的工作时限。

符合急事急办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八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收缴分离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窗口受理档案的管理,留存窗口受理各类出入境证件的原始材料,不得损毁、藏匿、伪造、变造、涂改。

外国人管理工作职责第一条负责辖区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工作,填报《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督促旅店业及时将信息录入系统。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1993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保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

第三条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第五条《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国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规章。

出境规定

出境规定

一、公民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公民因私事出国(境),可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郑州市公民因私事出国(境)须向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申请表”1张和1张照片(规格为小2寸),去港澳的2张。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户口薄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或其他户籍证明(核验正本,交复印件)。

(三)、提交与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出国应提交的相应证明是指:(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

正式邀请信或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函(被邀请人一般是邀请函件的收件人)。

2、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是指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归侨,侨眷申请出国探亲,访友,只须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其出国的意见和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免交亲友邀请信和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二)、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信或担保函。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批准有权组团的旅行社出具的交足旅行费用的发票(公安机关留存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

非正规大学和高中以下学历的(含高中)须提交经济担保证明;大专以上学历者(统招生)工作不满五年的,须提交省教委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批复。

(四)、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馆的定居许可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聘请、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佣的证明。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渝公境[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3.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司法局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渝公境[2003]37号)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检察院,市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市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为适应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改革的需要,提高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要求,最近,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通报备案制度”(以下简称“报备制”)是新形势下政法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开放状态下限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举措,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逃犯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法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报备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克服报备工作仅仅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家职责的认识误区,把报备工作作为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在执法活动和侦查办案中限制犯罪嫌疑人和挡获逃犯的一个重要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研究具体的报备工作方案,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及时报备。

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工作情况汇报表

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工作情况汇报表

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工作情况汇报表
二审代理,顾名思义,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第二次上诉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包括分析案件、准备材料以及提交上诉。

而在终审判决后,律师还需承担一系列工作,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二审代理中的主要工作及终审判决后律师的工作。

首先,我们来看二审代理中的主要工作。

在此阶段,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以评估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律师需要了解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接下来,律师要准备上诉所需的各种材料,如证据、法律文书和上诉状等。

最后,律师需将上诉状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二审法院,并跟踪上诉进度,以便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终审判决后,律师还需为当事人提供一系列服务。

首先,律师要将判决结果传达给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判决结果。

接着,律师要分析判决结果,包括阐述判决的主要内容和评估判决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律师还需协助当事人履行判决,制定执行方案并跟进执行进度。

最后,律师要总结案件经验,反思案件中的不足,并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总之,二审代理中的主要工作及终审判决后律师的工作对于保障当事人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

涉密人员考试试题库保密基本知识试题


40.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 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 ) 41.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志位置的附近作出标 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 ) .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 ) 43.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不能改变。 ( ) 4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 机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5年。 ( ) 45.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 ) 保密期限需要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 ( ) 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 ( ) 48.单位领导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 ) 49.已降密的事项可以随意公开。 ( ) 50.企业的技术成果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在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解密 和对外提供。 ( ) 51.各级机关和涉密单位编发的内部工作简报都应定为国家秘密。 ( ) 52.密级的变更包括降低或者提高密级等级。 ( ) 53.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 围及制作数量,并编排序号。 ( ) 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委托保密工作机构定点的 ( ) 55.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 体的,复制完成后其磁盘内的载体内容可以自行删除。 ( ) 56.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 ) 57.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密封包装,装载涉密载体的信封或袋牌上应当标 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 ) 58.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传递;不得 通过普通邮政渠道传递。 ( ) 59.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传送。 ( ) 60.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 ) 61.记录涉密内容应当使用保密本。 ( ) 62.单位收到绝密级载体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

当前离境清税制度的适用及思考

当前离境清税制度的适用及思考/art/2010/5/6/art_1310_225472.html发布日期:2010-05-06 信息来源:海安县地税局作者:黄建兵储军随着税收法制制度逐步完善和执法环境的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要求随之越来越高,税收执法手段也由原来的单一化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如欠税清理,按照原先的惯例,清欠的主要手段是限期缴纳、欠税公告、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等,近几年来,阻止欠税人出境、法定不准出境备案等离境清税手段在基层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运用得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显现出巨大的威力和显著的效果。

但在具体执行离境清税制度的过程中,也反映出当前离境清税制度还有需要规范和完善的地方。

一、离境清税制度基本内容和法律适用依据离境清税制度,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离开国境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缴清所欠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一项制度。

离境清税制度相关法律适用依据序号法律(文件)名称颁布年度立法(制定)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国务院5 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7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公安厅8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1998年公安部9关于认真落实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0年江苏省公安厅由上表可以看出,离境清税制度实际上包括“阻止欠税人出境”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两个基本制度,其中《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1993年,第五十二条)规定而制定,《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公通字[1998]33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

因私出国境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范文

因私出国境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范文第1篇: 因私出国境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根据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琼中委〔2023〕49号)的文件精神,为全面开展全乡科级干部个人持有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清查工作,乡委高度重视,制定专人负责,全面清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上安乡科级干部中,现在职的乡科级干部共11名,其中乡科级正职干部3名(含1名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干部8名(含1名纪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已退休科级干部4名,其中科级正职退休干部2名,科级副职退休干部2名;无离休科级干部。

二、开展情况为提高我乡科级干部对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认识,乡委、乡政府高度重视,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组织在职科级干部传达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琼中委〔2023〕49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中发〔2023〕22号)文件,使全体科级干部明确和掌握出国(境)的申请事项和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出国(境)行为。

经过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全乡现任职和已退休的15名科级干部均没有持有个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国(境)证件。

三、存在问题退休科级干部的流动性较大,个人信息管理难度大,信息变更时更新不及时,掌握不准确。

四、下一步计划乡委、乡政府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我乡科级干部出国(境)证件的信息实时采集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至相关部门备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确保科级干部个人出国(境)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2篇: 因私出国境自查自纠及整改措施近年来,阿拉善右旗深入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六化”管理,不断提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水平,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好证,把好门,有效杜绝了干部违规违纪出国(境)情形的发生。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4•【文号】中法委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区、市)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依法治国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现就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仍需加倍努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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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因私出境的审批管理工作,防止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蒙混出境,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报备案机关。

我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二、通报备案的对象。

通报备案对象必须是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之一的下列人员: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2、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按照有关法规规定,需要限制出境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已经在押的罪犯、劳教人员、犯罪嫌疑人和已上报公安部网上追逃信息库的在逃人员不再通报备案。

三、通报备案的管理分工。

1、人民法院负责对本院认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被判处缓刑、管制、宣告假释或者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正在执行的罪犯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本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人员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3、公安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暂缓执行人员和被判处刑罚正在由公安机关执行,以及按照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规定需要限制出境的人员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4、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5、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批准保外就医或监(所)外执行的罪犯或劳教人员、越狱潜逃的罪犯或逃跑在外的劳教人员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6、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需要限制出境的人员,应及时向上述机关提出,上述机关根据各自通报备案的管理分工,对属于自己通报备案范围的,决定是否需办理通报备案手续;对不属于自己通报备案范围的,应移送有关单位决定。

7、需要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通报备案的,应当由上述机关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后,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四、通报备案的方式。

通报备案机关办理通报备案手续时,应同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式样见附件2,自行印制)一式2份,均加盖公章,一份存入案卷档案,一份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需延长或撤销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仍由原通报备案机关填写、报送《延长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期限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自行印制)或《撤销法定不批准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式样见附件4,自行印制),方式同前。

遇情况紧急的,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机关可先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名单通报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然后在48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补办限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2、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送通报备案信息的计算机软盘,或者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授权登录的WEB主页上直接录入通报备案信息。

各通报备案机关报送的计算机软盘,应严格按照“附件5”中要求的数据格式,编辑为文本文件后再报送。

五、通报备案的渠道。

1、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业务部门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规定的通知》(渝公境[2002]218号)规定执行。

2、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对需要通报备案的对象,应分别向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报送汇总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

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对需要通报备案的对象,应分别向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汇总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需要通报备案的对象应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

4、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属于“通报备案的对象”第5项情形,需要限制对象出境的,应逐级上报国务院主管机关审查决定,由国务院主管机关向公安部通报备案。

六、通报备案的期限。

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年。

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批准出境的决定,由市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一年以下(含一年)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区、县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

通报备案机关需延长通报备案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长手续。

逾期未办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

七、通报备案的处理。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受通报备案后,应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1、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自接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2、对已持有护照或者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应及时通知通报备案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扣留其证件;公安机关可依法收缴、吊销其证件,不能收缴、吊销的,可提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

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需扣留其证件的,应及时通知同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

3、对已持有护照或者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不需收缴、吊销或宣布作废,但需临时控制出入境的,报备机关应当按以下要求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边控手续:(1)出具边控公函。

其内容包括:边控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涉嫌犯罪的事实;需采取以下何种控制措施:①掌握出入境动态、②阻止出境、③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④阻止入境、⑤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⑥扣留人员;需边控的期限。

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4小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2)提交打印内容完整、项目准确的《边控对象通知书》(见附件6)。

(3)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扣留人员的,必须提交《逮捕证》、《拘留证》等相应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需延长边控期限的,应按原程序提前办理延期手续;需提前撤消边控的,应出具撤消边控的公函。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边控材料审核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边防检查机关办理交控或撤消手续。

八、通报备案的责任。

1、通报备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限制出境对象的通报备案手续,不得随意扩大报备范围,不得无限期延长报备时间。

2、通报备案机关未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理通报备案手续,造成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出逃的,由相关的通报备案机关承担责任。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受通报备案后,未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造成通报备案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出逃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承担责任。

4、通报备案机关对已不具备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的通报备案人员应及时填写《撤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5、通报备案机关要加强横向联系,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从事通报备案对象信息的搜集、汇总、录入、报送、维护、撤销等工作。

6、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系统内部办理通报备案手续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通报备案的
对象、范围、程序等具体事项,确保通报备案制度的落实。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渝公境[199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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