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辽宁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以下简称“养护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遵循安全第一、管理规范、数智赋能、决策科学、优质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县为主体、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养护工程资金,监管资金使用;负责组织做好养护工程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安排开展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督导检查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养护工程项目组织与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为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并签订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也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应具备养护工程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项目法人及从事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点,加强全面养护。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费用,可在省补公路养护费用大中修计划资金中安排计划,符合条件的可向交通运输部争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筹集配套。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各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州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桥涵养护管理工作;乡镇公路(交通)管理所(站)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乡镇辖区内的乡村道公路桥涵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第一篇: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文模版)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及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路、站、运、管、安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交通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规模;审核、上报中央车购税或国债资金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和转下达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信息。
第九条州(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已确定的本辖区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规模内,以农村公路专项调查为基础,遴选、编制并上报本级农村公路建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建设单位。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红政办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8日红河州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1〕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普通国省道的公益性、普惠性作用,保障全州公路网运行安全畅通,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建立与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体制机制,按照“强化干线、完善路网,统筹协调、分级负责,民生优先、服务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逐步建成“路网完善、畅通高效、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普通国省道公路网络,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当好先行、提供支撑。
二、发展目标(一)“十四五”发展目标。
实施G219提级改造,实现沿边干线高等级公路贯通;积极推进G248、G245等国道改造,提高干线路网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其他普通国省道提级改造力度,优化路网等级结构,提升普通国省道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到2025年,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0%以上,普通省道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50%以上,普通国省道公路平均优良率达到80%以上。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红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为预防和减少我州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更好保障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县、乡、村三级工作职责。
要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2.强化组织监管责任。
推动县市人民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建立与农村地区学生安全出行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
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农村道路交通路面执法、事故多发点(段)排查、车辆登记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依法处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控设施纳入农村道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纳入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红政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日红河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县道(含地方管养国省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与养护管理。
第三条红河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巡查与养护包括:农村公路、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附属设施、灾害安全隐患点等。
主要包括:路基边坡、路面病害、路基路面排水设施、桥梁和涵洞、行道树与路肩草、百米桩与警示桩和道口标注以及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日常道路巡查与养护管理一般不含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大修工程路段。
第五条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
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2)4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2)精选4篇(一)一、背景与意义农村公路是农村地区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农村公路的特殊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的限制,其养护管理常常存在不足之处,容易导致道路破损、通行不便等问题,影响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农村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措施,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2. 原则:科学性、可行性、公平公正、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 组织管理机制(1)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协调实施养护管理方案。
(2)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班,负责具体的养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 定期巡检与维护(1)建立农村公路定期巡检制度,每个季度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道路的损坏和安全隐患。
(2)根据巡检结果,制定相应的修复和维护计划,确保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
3. 定期维护与修缮(1)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维护,包括路灯、标志、路面等设施的检修和更换。
(2)对农村公路的破损和灾害修缮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4. 积极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技术(1)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2)引入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设备,提高养护工作效率和质量。
5. 完善资金保障机制(1)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排。
(2)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6. 加强监督与评估(1)建立健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督导机制,对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加强与农民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实施效果评估1. 经济效益评估:对比养护前后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和通行条件,评估养护管理的经济效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性养护,注重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可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筹资等渠道筹措。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养护质量检查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并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条养护质量检查结果应作为养护资金分配、养护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十二条各类养护工程应根据路况和养护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章养护作业单位选择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优先选择具有养护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单位。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养护作业规范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养护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接受监督与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对养护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计划]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四条省公路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第五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州,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统筹本州,市,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
,三,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四,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五,州,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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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和《红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地方管养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大中修工程、小修保养工程、日常养护工程、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工程、灾害防治工程、水毁工程等。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四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现“三个服务”为根本要求,以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活动为中心工作,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常态化、规范化为主题目标,以“抓规范、促管理;抓维护、促常态;抓路查、促质量;抓绿化、促美化;抓示范、促全面”为工作思路,以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为重点工作,促进红河州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及路况质量健康发展。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各管理机构和职责如下:第五条:州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主管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及省公路局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政策;制定州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和下达全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和督促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州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时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第六条:州地方公路管理处工作职责在州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政策;编制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进行初审;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完成情况;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组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评比,及时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比结果;研究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整理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资料。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
第八条:县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是政府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履行责任主体职责。
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制度;编制县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筹集、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发包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及应急保通工作。
第九条: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工作职责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规、政策、制度,编制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发包工作;负责辖区内县道的养护质量及路政管理,指导监督乡、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检查、监督乡、村道养护质量;整理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信息资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乡、村道管理养护配套资金,督促所属公路管理部门、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职责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规、政策、制度;参与编制辖区乡、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检查乡、村道养护质量;按时上报乡、村道养护质量检查评比结果;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的路政管理,负责乡、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采取“一事一议”和村规民约的方式,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原则,具体承担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做好村道集中养护生产,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配合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及管理、拆迁等涉农问题。
第十三条: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人负责合同路段范围内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及沿线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和巡查。
负责清除小型塌方、做好道路维护工作。
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养护信息、路政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参与路政协管及应急救助等工作。
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四条: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农村公路的路况及建设情况,每年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全州的公路变化情况,并上报养护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五条: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在每年的10月份以前向州交通运输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交通运输局在每年的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十六条: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应准确掌握路况情况提出养护建议计划,为县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七条: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按照《云南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云交规划[2011]770号)规定,每年8月份完成技术评估报告审查,9月份报省公路局,10月31日前州交通运输局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正式建设计划及施工图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养护工程管理第十九条:基本管理规定(一)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四类。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择优选择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价谈判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日常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三)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三合同管理制度,地方公路管理段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
(四)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除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外,还应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和水毁防抢工作。
(五)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强路面、路基排水、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二十条:大中修工程管理(一)大中修工程管理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社会监督制和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
凡实行招投标的大中修工程有条件的试行第三方监理。
(二)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大中修工程施工许可后才能开工修建。
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养护施工单位应完善监督申请资料,经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段审核后,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
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按《云南省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云交规划[2011]770号)执行。
第六章技术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养护技术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必须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定,执行部颁JTGH20—2007《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由有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设计。
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并报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技术管理还应包括:交通量调查、公路路况登记、建立路况数据库和技术档案,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和公路定期检查等。
第二十九条: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应重视在养护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节约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第七章招投标管理第三十条:根据《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大中修、路网结构改造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一条:招标程序按《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云交基建(2007)256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程序必须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路网结构改造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竞价谈判(询价谈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谈判结果报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人员要求会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的管理规定要求,坚持持证上岗,同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三十五条:资金使用要求(一)农村公路省补养护资金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遵循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三)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制度和重大开支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四)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养护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只能由养护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五)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养护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养护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养护里程和进度划拨养护资金。
(六)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扣拨或暂停安排州级配套养护资金:1、养护资金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不按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
3、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养护计划。
4、日常养护严重失养。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养护资金拉用、挪用,不按规定使用。
(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项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收付。
省、州、县(市)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