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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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林业⾏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我们知道国家对森林是有法律来保护。

对于林业,我国也有林业处罚的程序。

那么最新林业⾏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最新林业⾏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林业⾏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①执法范围和职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市、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可依法查处《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政处罚案件和林业⾏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其它林业⾏政案件(森林派出所经林业⾏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续后可⾏使林业⾏政处罚权)。

②办案程序林业⾏政案件的办案程序按照1996年9⽉26⽇林业部办公会议通过、⾃1996年10⽉1⽇起实施的《林业⾏政处罚程序规定》执⾏。

林业⾏政处罚程序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林业⾏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依法实施林业⾏政处罚适⽤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政处罚,纠正违法⾏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政处罚。

林业⾏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政处罚,必须办理书⾯委托⼿续,并由委托的林业⾏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林业⾏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

森林公安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

林业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

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主要职责是一管辖二十五类森林刑事案件和森林治安案件查处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林业行政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公安基础业务工作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建立护林网络改善林区治安和护林防范机制推进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林区治安控制能力。

三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林业政策提高辖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林区治安动态针对林区治安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或专项整治。

五加强林业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服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准确掌握本辖区治安动态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斗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负责保护本辖区森林资源安全依法查处森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四、负责办理森林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特行管理协助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查清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猎枪弹具管理。

七、协助做好护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防火办的日常工作。

八、协助做好辖区内山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九、及时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05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挑战与对策
执法难题与挑战
01
02
03
04
法律法规不健全
部分地区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尚 不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
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力量薄弱
基层森林执法队伍力量不足, 难以应对复杂的森林保护执法
需求。
执法难度大
森林面积广阔,执法人员难以 全面监管,且违法行为往往隐
蔽,不易被发现。
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维护森林生态平衡和森林资
源安全。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防虫、防 病等工作,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执法权限
01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勘 验,收集相关证据。
02
03
04
对涉嫌破坏森林资源的 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标
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 护生态平衡,保障森林生态系统 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森林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平衡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森林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 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
生物多样性
森林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为众多野生动植物提供了 生存环境。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地球生态 的稳定。
强化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及时发现和 制止违法行为。
对我国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借鉴意义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森林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陈建平【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2页(P35-36)【作者】陈建平【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据此,国家林业局1998年7月1日作出《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正确理解上述《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对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做大做强森林公安机关具有重要意义一、森林公安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一个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应具有法律的授权。

只要符合法律授权,不论是独立组织,还是内设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均可行使授予的权力。

《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是对森林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授权,因此“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独立执法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如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交警大队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授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可以“派出所”或“交警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的地方认为“森林公安局”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林政执法岗位职责

林政执法岗位职责

林政执法岗位职责林政执法岗位是负责监督和执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责,并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林政执法岗位的职责十分重要,因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林政执法岗位的职责。

1. 法律法规监督林政执法岗位的首要职责是监督和执行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林业管理规定、森林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以及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对林业活动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对森林资源的采伐、砍伐、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以确保这些活动符合规定并不会对森林资源造成损害。

同时,还需要对森林火灾、非法狩猎、乱捕滥捕等行为进行监督,维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法权益。

2. 执法行动除了监督外,林政执法岗位还需要积极执法行动,对违法违规的林业行为进行处理。

一旦发现有林木砍伐、野外焚烧、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林政执法部门将及时介入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相关物品和设备、处罚违法人员等。

在进行执法行动时,林政执法人员需要依法办事,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他们需要具备执法知识和技能,以及一定的调查取证能力,以便将违法行为查实并做出处罚决定。

3. 信息宣传林政执法岗位还需要积极开展信息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

通过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林业法律法规的知识,教育人们正确认识和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信息宣传工作包括组织林业知识讲座、制作宣传材料、在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等。

通过这些途径,可以提高公众对于森林保护的重要性的认知水平,促使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督促配合除了执法行动和信息宣传外,林政执法岗位还需要与其他部门或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与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地方政府等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研究和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中的问题。

同时,林政执法人员还需要与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教育和督促大家共同参与到森林资源保护中来。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②立案③破案、销案④侦查终结。

很多人公安机关民警比较熟悉,却对森林公安比较陌生,森林公安主要负责涉及到森林、林地资源等案件的侦查,同时也维护该辖区的治安。

那▲森林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小编下面就为大家进行解答。

▲1、刑事执法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有:①盗伐林木案。

②滥伐林木案。

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

④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⑤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和其它林木案。

⑥非法经营案件中,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案。

⑦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中,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

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⑩非法狩猎案。

▲2、执法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所辖案件有依法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职权。

▲3、办案程序①受案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紧急情况可口头汇报,事后补办手续。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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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8]18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 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 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 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 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 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 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 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公安部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 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 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 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 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 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 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 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林安发〔2001〕146号)(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 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 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 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 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 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已的 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 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 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 分局的印章。
(八)执法责任(自己承担、他人承担)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 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 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 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森林法》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 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 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 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 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 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 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 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南平市公安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南公综【2007】179号),主要内容: 一、对零星盗伐林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可 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进行治安 处罚。 二、县(市、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受理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范围的治安案件,报所在地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有所在地县、市(区)公安 局(分局)做出裁决。 三、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第25条、第32条、第37条、第42条、第49条、第50条、第52 条、第59条、第60条中涉林治安案件,具体管辖分工可由各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治安、林政案件的范围
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 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三、管辖范围的具体内容△ 四、行政执法的八项注意△

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
1、公安行政案件(依职权管辖的案件)
(1)职权管辖案件:盗窃、抢夺等; 2、林业行政案件(依授权及委托的案件) (1)法律授权案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 (2)行政委托案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无




(3-2)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 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 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 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 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 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3-3)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 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 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 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 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 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 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 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 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01年4月16日

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 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 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 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 证件。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 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 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 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 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 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 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 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四、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 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本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 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 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 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 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 州、盟)森林公安局。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 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 〔2001〕146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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