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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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05]9号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05]9号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2005年渔业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05]9号2005年3月16日)各市渔业主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统一部署,结合渔业生产实际,我局制定了《2005年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薄弱环节,努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2005年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实现。

2005年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巩固近年来渔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切实加强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的部署,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海难救助体系和渔业安全生产设施体系、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渔业安全抗灾减灾保障体系,逐步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实现“两个率先”、创建“平安江苏”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海管[2011]2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11.03.30【实施日期】2011.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海管[2011]20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机构,省直渔政监督支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千方百计保证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全国渔业工作会议、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江苏省2011年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2011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宣传教育、规范引导、执法监督、强化服务”的原则,遵循“全面履职、突出重点,巩固基础、完善机制,强化能力、检打联动”的总体思路,科学统筹执法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水产品生产从业人员的依法生产和质量安全意识,有效保障水产品消费安全,推进水产品生产向规模化、企业化、标准化目标迈进,打牢“十二五”开局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基础。

二、工作目标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的违法使用行为得到有效禁止,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基本掌握河蟹、淡水小龙虾等我省主导养殖品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力争实施河蟹、淡水小龙虾等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推进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执法机制有突破、出成效。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苏海渔[2007]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07.02.05【实施日期】2007.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海渔〔2007〕3号 2007年2月5日)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管委办公室:《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是我省重要的内陆湖泊。

它们不仅是工业、农业、交通、旅游、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这些湖泊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是经济水生动植物的重要种质资源库,历来是我省渔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长期以来,省属四大湖泊在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大力发展湖泊网围养殖,实现了由以捕为主到养捕结合的产业转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与环境压力不断增加,湖泊多种功能逐步完善,湖泊渔业面临新的制约与挑战。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要求,特制定《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依据相关法规,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省属上述四大湖泊渔业养殖5年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湖泊渔业养殖证制度为目标,统筹兼顾湖泊渔业与其他各业的关系,突出水域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湖区养殖布局、养殖结构和养捕比例,提高养殖效益,改善湖区生态,建设质量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湖泊渔业,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作贡献。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苏市农农[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市农农〔2007〕23号)各市、区农林(农业、农发、地发)局,吴江市水产局,吴中区水产畜牧局,金阊区农办: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全省“十一五”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在2006年认定34家水产种苗场为省级水产良种繁场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对第一批认定的单位进行资格复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区渔业主管局对照《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建设规范》(苏海渔[2006]2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的推荐工作,原则上每市、区推荐1个场。

认真填写《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验收申请书》(格式可从江苏海洋与渔业网http://“渔业管理”栏目中下载),于11月8日前报送我局农林渔业处。

二、请各市、区渔业主管局组织已认定的第一批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做好本单位年度良种生产经营情况的总结工作(包括主体资格、良种生产、经营状况、技术培训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11月5日前一式二份报我局农林渔业处。

我局将组织力量对第一批良种繁育场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复查意见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三、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委托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资格评审程序》,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水产良种繁育场进行材料及现场资格评审,对通过资格评审的单位进行公告并颁发江苏省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铜牌。

同时,将根据复查意见,对第一批认定的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场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摘牌。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的通知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全省高效设施渔业发展和现代渔业建设,2009年,我局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一年来,各地反映良好,同时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试行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我局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你们在池塘养殖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广泛宣传《规范》,按照《规范》做好指导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池塘养殖标准化建设水平。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规范(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2010年7月发布)一、淡水养殖池塘建设规范1、池塘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2、池塘形状:因地制宜,一般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左右。

3、池塘面积:单个养殖塘面积一般10-20亩为宜,根据养殖品种和模式需要,塘口可适当调整,但一般不超过30亩。

4、池埂宽度:主埂顶宽度不小于3米,支埂顶宽度不小于1.5米。

5、池埂坡度:埂内坡比1:1.5-3(砌石、水泥板护坡除外)。

6、池塘深度:平均塘深不低于2米,有效蓄水不低于1.8米,河蟹、虾类等品种养殖塘有效蓄水不低于1.5米,塘底淤泥厚度不超过0.2米。

7、池塘护坡:因地制宜,可使用聚乙烯网片护坡,也可采用石砌、垒石、水泥板等护坡。

8、管理用房:需建设管理用房的养殖区域,按照美观实用的原则,每间管理用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高度在2.6米以上,生活、储物、饲料区分别隔开。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加速渔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渔业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农业部决定2009年开展以水产健康养殖为主题的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

为积极响应农业部决定,将我省渔业科技服务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更有成效,我局决定以渔业科技入户、送科技下乡为主要抓手,以水产健康养殖为主要内容,以常规性科技服务与标志性活动相结合为主要方式,在全省开展2009年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

现将《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制定的渔业科技服务年工作方案,请及时报送我局科教处。

联系人:姜青,联系电话:************,电子信箱:***************.cn。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附件:江苏省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实施方案(省海洋与渔业局 2009年3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作出的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决定2009年在全省开展以渔业科技入户及送科技下乡为主要抓手、以水产健康养殖为主要内容、以常规性科技服务与标志性活动相结合为主要方式的渔业科技服务年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产健康养殖技术为主题,以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为目标,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创新渔业科技服务机制,大力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宣传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引导养殖者转变观念,提高科学养殖水平,提升渔业科技对现代渔业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苏农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农规〔2019〕7号沿滆湖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加强滆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滆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滆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经征求地方意见、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17日附件江苏省滆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为切实加强滆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滆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滆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禁渔期1.每年的1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二十四时为全湖禁渔期,除特许捕捞外,禁止其他一切捕捞行为。

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9月14日二十四时为限制捕捞期,禁止渔簖从事捕捞。

禁渔区域为滆湖全部水域,沿岸有堤埂的以堤埂为界,无堤埂的以吴淞高程4米以内为界。

2.禁渔期的特许捕捞。

每年的5月1日零时开始,特许金小钩、虾笼、一指丝网等小型捕捞渔具进行捕捞。

二、禁渔区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

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滆湖湖中心至鸡独港与八湾头之间的水域。

界于东经119°47′19″-119°52′10″,北纬31°37′36″-31°33′54″之间。

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滆湖大桥以北、防洪大堤以南的水域。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现代渔业“四个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现代渔业“四个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现代渔业“四个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现代渔业“四个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渔业建设,我局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重点培育和打造一批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一批现代渔业精品园、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场(基地)和一批现代渔业示范村(即“四个一批”),通过典型引领、示范带动,逐步形成“一县一园”、“一乡一场”、“一村一特”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现就现代渔业精品园、现代渔业示范场(基地)和现代渔业示范村建设提出要求如下(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有关要求见苏政办发〔2010〕1号文件)。

(一)抓紧规划建设。

各地要按照“现代渔业精品园、现代渔业示范场(基地)和现代渔业示范村”建设要求(详见附件1-3),明确建设重点,抓紧开展规划、建设工作。

现代渔业精品园要突出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达到生产规模较大、产业化水平较好、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全省处于一流地位的目标;现代渔业示范场(基地)要突出标准化与规范化,达到生产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科技含量较高、组织管理创新、经济效益显著的目标;现代渔业示范村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统筹推进,达到渔业基础好、集体经济强、区域品牌响、生态环境优、示范效应强,环境优美、生活富裕的目标。

(二)强化指导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四个一批”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引领和推进现代渔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加强对“四个一批”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要排出工作计划,明确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尽快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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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
范(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渔业主管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华绒螯蟹良种体系建设及苗种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江苏渔业特色主导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我省“十一五”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相关目标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培育、创建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提高全省河蟹苗种建设与管理水平,为夯实河蟹产业发展基础、做优做强我省河蟹产业作出贡献。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省中华绒螯蟹良种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优质蟹种培育试验、示范、推广工作,逐步实现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全省中华绒螯蟹良种化进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的主要功能是引进优质蟹苗,严格按照相关生产技术规范开展良种规模化培育,供应成蟹生产单位。

第三条省级中华绒螯蟹良种培育场建设主体必须是在江苏境内从事水产良种培育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良种培育场建设条件:
1、建设地点应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适合中华绒螯蟹良种规模化培育的要求;
2、良种培育场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沛,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3、交通便捷,基础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美观;
4、良种培育场培育池集中连片、布局合理,面积在300亩以上。

第五条用于培育良种的蟹苗质量要符合相关苗种质量标准。

其中,培育蟹亲本须来自中华绒螯蟹原种场或长江、湖泊等自然水体。

第六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水产品养殖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严禁使用违法违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七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蟹种生产的技术规范,结合本场实际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良种培育场应配备与其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水质环境、病害检测等必备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且运转正常。

第九条良种培育场组织机构完善,中级以上及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分别占全场职工5%和10%以上,技术工人占20%以上。

第十条良种培育场实行生产档案制度管理,档案记载的信息应连续、完整、真实。

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蟹苗的来源、数量;水温、溶氧、PH值、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监测情况;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检疫、监测、消毒情况;蟹种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蟹种销售时间、去向、数量;部、省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良种培育场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内部管理制度应包括:目标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物品(渔药、饲料、添加剂等)管理、销售管理及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等制度。

第十二条我省其它水产养殖对象的良种培育场建设参照本规范执行,建设规模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本建设规范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建设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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