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之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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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

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

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摘要】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的一种税种,其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着重要影响。

随着新旧准则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本文通过对新旧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分析了新准则带来的影响和旧准则存在的问题。

在对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新旧准则的差异,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更多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新旧准则、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对比分析、影响、问题、建议、展望、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中很重要的一环,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都有影响。

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下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已经逐渐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的需求,因此需要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的调整。

新准则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制定的,旨在更好地适应企业实际情况,促进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差异和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新旧准则的对比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两者之间的异同之处,为企业未来的财务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信息支持。

本文将从新旧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差异、影响等方面展开分析,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比新旧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差异,探讨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及带来的变化。

通过深入分析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差异,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新准则的要求,掌握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和透明度。

可以发现旧准则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研究新旧准则的对比,可以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促进企业在新准则下的顺利过渡和合规运营。

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

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

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对比探讨所得税会计可概括为企业运用适当的理论、方法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下面是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新旧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影响的,欢迎阅读参考。

一、所得税会计的定义和成因(一)所得税会计的定义所得税会计,其定义可分为广、狭义两种。

简单来说,狭义的所得税会计主要指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即企业在依据相关会计核算方法计算得到税前会计利润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要求对其进行调整并由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而广义的所得税会计则包括与纳税相关的全部过程,乃至涉及纳税前后,也可概括为企业运用适当的理论、方法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显然,广义所得税会计所涉及的范围已将狭义所得税会计这一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囊括在内,因而所得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准则在一般意义上均是针对广义而言的。

(二)所得税会计的成因不论是广义的所得税会计还是狭义的所得税会计,其核心都是对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产生所得税会计的直接原因。

然而,税前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会计准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对独立,其所遵循的原则、规范的对象、体现的要求等并不一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也同时直接导致了差异产生于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

因此,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对独立,二者间存在差异,是产生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深层原因。

对于这一差异进行必要的分析,将有助于企业进行实际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差异的分类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差异有着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如利用损益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差异有永久性、时间性之分,再如利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差异有可抵减暂时性、应纳税暂时性之分,以上都是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间的差异导致的结果差异这一角度进行分类的,若从产生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原因来分析,则二者间的差异有原则性差异、税基保全差异和目标导向差异三种之别。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账务处理的差异及对策建议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账务处理的差异及对策建议
财经纵横 I I A CA S E T N N I LA P C F
新饵所得税会计准则对账务处理的 差异及对策建议
娄 娟
(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河 南 郑州 40 0 ) 5 00
中图 分 类 号 :2 F3 文献标识码: A
按 照新旧企业 所得税 会计准 则衔接相 关规定 ,原采 用应付 税 款法 核算所得税 的企业 , 首次 执行 日应 先调整 有关资产 、 负债 的账 面价 值 , 然后计 算确定 计税 基础 , 确认相 关 的递 延 所得 税影 响 , 同 时调整 盈余公积和未 分配利润 。 实际执 行新 所得税会 计准则 ( 以下
( 新所 得税 准则明确 提出 了对 计税 基础 的定义 及 资产和 一) 负债 的计税基础 1 . 的计税基 础 , 资产 是指 企业收 回资 产账面价 值 的过程 中 , 计 算 应纳税 所 得 额时 按照 税 法规 定可 以 自应 税经 济 利益 中抵 扣金 额 。 资产 的计税基 础= 来可税前列 支的金额 。 即 未 如果该 资产所产 生 的未 来经 济利 益 无需 纳税 ,则资 产 的计 税基 础 即为 其账 面 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国金融以国家为后盾 , 人们对银行体系有高度信心 , 尽管四大 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达 2 % 0 以上 , 但仍 有相 当大 的承受力 ; 而我国居 民储蓄 率也很高 , 些因素使得 我国的金 融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 这 反过来看 , 一旦 出现金融危机 , 些隐蔽性 的风险所积聚 的能量将突 这 然爆发 , 其后果难 以估测 , 因此 , 建立一套严 密高效的金融 风险预警 系统 , 对我 国金融风险 、 金融危机 的防范尤 为重要 。在借鉴 国际经验 的基础上我国可以进行研究和 开发金融风险预警 系统 、其主要 由指 标体系 、 预警界限 、 数据处理和预警显示四部分组成 。金融 已经成为 国民经济 、对外 国际关 系的核心内容 .也是 自从上世纪以来继原材 料、 产品市场竞争之后的第三次竞争焦点 , 由于金融所特有的货币信 用经济属性 ,决定着其中的不确定性与投机 因素比其他任何一种资 源配置机 制都 来得大 ,即金融风险是伴随金融制度建立与发展 过程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分析酝酿多时的新会计准则终于在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正式颁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会计准则因时而变,顺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更高期盼,也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准则的趋同进程迈上了新台阶。

就内在的参照和衔接而言,除了关联方信息披露,公允价值的计量及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等问题,其它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诸多方面基本吻合。

为实现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做了较大的调整,并规定了一些可资操作的具体规范和制度。

对于所得税调整的具体推行,有评论说是实现难度最大的革新项目之一。

有鉴于此,以所得税会计为核心,对新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作出相应的判断。

一、关于所得税会计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是我国会计改革路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其中新所得税准则格外引人注意,新所得税准则直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所得税准则,引入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要求企业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处理方法。

这是一次所得税会计革命性的变革.(一)所得税准则的发展与变化1.我国所得税准则的发展与变化财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5号)是我国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有效文件,其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后者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选择。

2005年8月12日,财政部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在引入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前提下,明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这表明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新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1. 主要变化之一是关于税收基础和税率的确认。

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需要根据已确认的可抵扣亏损和减税权益来确认税收基础和税率。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只有实际已经发生或者预期能够获得的税收收入、费用和税收基础方面才能确认。

2. 另一个变化是关于确认和计量短期和长期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在旧会计准则下,短期和长期暂时性差异一般以全面求赔法确认和计量。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短期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和计量应当运用税收税收税率计算和确认,而长期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和计量应当运用预计最终能够实现的税收税率计算和确认。

3. 还有一个变化是关于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在旧会计准则下,企业需要根据已确认的可抵扣亏损和减税权益来确认和计量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而在新会计准则下,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应当基于平衡确认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的能够确认的未实现亏损和利益。

1.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提高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使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和可比较。

这将有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带来企业税负和税前利润的变化。

由于确认和计量的变化,企业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减少税后利润。

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需要企业进行相应的财务规划和经营调整。

3.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还将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和税务管理产生影响。

由于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变化,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和优化自己的税务筹划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风险和税负。

企业还需要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税收合规性,避免因为税务违规而面临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4.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增加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税务申报的工作量。

由于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要求更加严格,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满足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在税务申报方面,企业需要更加准确地计算和申报所得税,加大了财务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新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新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第12号)对所得税会计处理带来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对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进行详细的阐述。

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的方法上。

旧准则中,企业采用负债法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即将已发生的且符合确认条件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计入会计利润表。

而新准则中,企业需要根据预期未来稳定税率计算净资产结存法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即通过计算所有暂时性差异对未计税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并采用未来税率计算净资产的差额。

这一变化的影响是,企业的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将会因为预期未来稳定税率的变化而产生波动。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时,需要全面考虑已发生的和预计未来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及相关的未计税暂时性差异,这要求企业具备更高的审慎性和计算准确性。

新会计准则对于在同一经济实体内部的相关交易的所得税处理也进行了调整。

旧准则中,企业在相关交易中不能内部抵销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

而新准则明确规定,在同一经济实体内部的相关交易中,应当内部抵销相关交易中的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以净额列示于负债或资产科目中。

这一变化的影响是,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抵销相关交易中的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减少了相关交易对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的影响,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新会计准则还对企业进行了净动态资产的分类和早期收入税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净动态资产是企业在将来实现净税收收益时,所能够使用的资产,包括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区分净动态资产的来源,同时对早期收入税收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调整。

这一变化的影响是,企业需要对净动态资产进行分类,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增加了报表的可读性和透明度。

对于早期收入税收的会计处理规范,使得企业更加准确地反映相关交易对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的影响,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新旧所得税准则比较分析

新旧所得税准则比较分析

新旧所得税准则比较分析税制改革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

自1994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差异。

随着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及财务会计独立性的加强,我国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不断完善,所得税税法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之间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差异不断增多。

财政部为了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于1994年6月29日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在产生了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以后,可以分别选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取代了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

新准则体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更高层次的要求。

同时,此准则的实施也将对会计人员的所得税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所得税及其特点(一)所得税及其性质界定。

所得税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

所得税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属于一种费用。

与一般费用相比,所得税费用有其特殊性:1、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

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2、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

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

所得税会计处理:新准则与旧规范的比较分析解读

所得税会计处理:新准则与旧规范的比较分析解读

【摘要】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摒弃了旧规范中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从而导致新准则与旧规范在差异定义、收益确定所得税费用计算、亏损处理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新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新准则旧规范比较分析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是依据 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的(以下统称“旧规范”)。

为实现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国际趋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改变了旧规范中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对所得税会计做了较大的调整,并规定了一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和制度。

本文以实例方式就新准则与旧规范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一些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差异的比较分析新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

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能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直接反映其未来对税收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仅包括旧规范中所称的所有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还包括其他暂时性差异。

期末,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就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就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旧规范注重的是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和转回,反映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税收的影响,无法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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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处理之分析比

摘要: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笔者试图通过对两种方法的分析比较,给使用者提供一些选择依据。

关键词: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年12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允许企业计算所得税时,用应付税款法计算所得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那么各大中小企业到底该选择何种方式计算所得税,我们不妨做一下比较,再进行选择。

一、二者概念区别
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应付税款法下,不需要确认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因此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需要设置两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中概念中所指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

根据该差额对未来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额金额,在其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
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时,需要设置四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二者账务处理区别
下面我们以同一案例为例,用这两种方法计算所得税,总结各自的利弊。

A公司2007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2007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07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5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本期取得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800
万元,200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

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违反环保法规定应支付罚款25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75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原账面价值2075万元。

2008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4555万元,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1)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2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原账面价值4200万元。

(2)本期取得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675万元。

(3)对售后产品保修,预计负债250万元。

(一)若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账务处理
1、2007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土纳税调整项目金额=3000+150+500-400+250+75=3575(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575×25%=893.75(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893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937500
借:本年利润8937500
贷:所得税费用8937500
2、200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土纳税调整项目金额=4555+200+290-675+250=4620(万元)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620×25%=1155(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二)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账务处理
该公司2007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计税基础如表19-3所示单位:万元
1、2007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500-400+250+75=3575(万元)
应交所得税=3575×25%=893.75(万元)
2、2007年度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225×25%=56.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400×25%=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100-56.25=43.75(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893.75+43.75=937.5(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937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937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00
该公司2008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计税基础如表19-3所示单位:万元
(1)200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4555+200+290-675+250=4620(万元)
应交所得税=4620×25%=1155(万元)
(2)2008年度递延所得税
①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675×25%=168.75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100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68.75
②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740×25%=185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56.25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128.75
递延所得税=68.75-128.75=-60(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1155-60=1095(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128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三、总结各自利弊
可以看出,应付税款法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完全受税法规定的影响,核算比较简单,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本期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但现实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高,通常采用“应付税款法”。

而对于一些大中型企业,则应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尤其是上市公司要与国际接轨,必须采用这种方法。

因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侧重于暂时性差异,对差异的处理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能够提供更多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断繁荣,企业重组、并购和股份制改造大量涌现,资产重估业务必将日益增多,这必将引起许多暂时性差异的发生。

而且,资产负债表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门别类地处理与披露,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的合理性还是从实践上的实用性来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具有优越性。

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存在某些不足,例如一些暂时性差异在原差异尚未全部转回的情况下,又产生了新的差异,很难分清差异的属性,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合理性不足,这些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地研究讨论解决,但无论怎样,它毕竟是我国会计与国际接轨的产物,是我国会计发展创新的一个方向。

所以使用者在选择哪种核算方法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的情况和各种方法的特点,确定相关方法,使之既能符合国家政策,又能节省企业资源。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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