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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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家用汽车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以解决借款人消费或经营周转资金需求为目的的个人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指家用汽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用轿车和越野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xx银行指定的、授权可以经营个人家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贷款人条件规定的,以自有家用汽车抵押申请借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在xx区内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信用良好;(五)借款人必须为所抵押车辆的所有人;(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品种、利率、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第八条家用汽车抵押贷款适用的贷款品种为个人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和xx银行规定的各业务品种利率浮动区间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第十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抵押汽车评估价值的50%;同时,按照已使用年限,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以车辆重置价格计算的如下比例:已使用年限6个月1年2年3年贷款金额/重置价格50% 45% 40% 35%“评估价值”指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或支行认定价值。

“已使用年限”指自购车发票日起至贷款申请日止。

“重置价格”指相同品牌、相同型号新车当前的售价(不同经销商的优惠幅度不同,重置价格的确定,应以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为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规范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现下发《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是现阶段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关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的部分同时废止。

二、为进一步规范操作,实现个人消费类汽车信贷产品标准化,总行将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操作规程,对相关流程进行细化。

三、各行要因地制宜,研究市场、区分客户,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定位本地区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将对客户甄选和管理标准于今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备总行,并下发辖内执行。

四、各行要注重提高消费类汽车贷款的综合服务能力,慎重使用利率浮动,控制利率浮动权限。

一级分行要按季度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部报送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便于总行对利率浮动情况进行后评价。

五、各行要积极开拓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市场,打造我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浮动利率汽车贷款统计表二○○五年十二月六日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中国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

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使用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担保方式符合第七章关于担保的要求;(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

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确保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包括新车和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用于运输经营以获利的车辆,包括货车、大中型客车、城市出租车以及其它营运车辆。

第三条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信用社由各县级联社进行审定,合作汽车经销商由各经办行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担保、利率第四条借款人所购新车为自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60%;所购新车为商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50%。

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购车价款的40%。

第五条新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且不超过汽车报废年限。

第六条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加第三方保证、其他资产抵押等。

第七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信用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有固定详细住址;(三)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足够抵偿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能够提供有效担保;(五)在贷款社开立结算账户,具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六)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规定x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规定一、定义(一)个人汽车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营运车辆贷款。

本规定所指的个人汽车贷款不包括个人营运车辆贷款。

(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购买本人名下全新非营运轿车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付购车款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个人汽车贷款客户必须是经办机构所在地本地居民。

3.对个人贷款慎选客户原则上不发放个人汽车贷款。

(二)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

两个以上(含)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至少其中1名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

3.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一)币种:人民币。

(二)金额1.贷款金额最高200万元。

2.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车辆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的80%。

3.对进口汽车发放个人汽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车辆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的70%。

(三)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

(四)利率1.个人汽车贷款可以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2.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的,采取浮动利率。

贷款定价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及我行相关规定执行,贷款定价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3.贷款期限为1年以下(含)的,采取固定利率。

(五)还款方式:可以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

期限1年以下(含)贷款还可以采取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四、贷款担保贷款担保采取第三方全程担保加所购车辆抵押模式1.法人全程担保加所购车辆抵押(1)可提供全程担保责任的法人包括我行合作专业担保公司、汽车生产商等合作方,其准入审批及管理按照《x 银行信贷业务担保合作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XX银行法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为促进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用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办行所属地内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已通过本行授信业务审查的汽车经销商、中小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本行是指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二章经销商汽车贷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本行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三)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五)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六)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七)可提供本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八)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经办行应为每个汽车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

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六)贷款担保状况;(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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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我行汽车信贷业务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有关授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根据购车用途不同,又分为“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自用车)和“方向顺”个人商用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借贷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汽车消费贷款政策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章个人自用汽车贷款
第五条“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指:客户因购买自用小轿车的自有资金不足向我行属地经营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我行审查、审批后,给予客户一定金额贷款的贷款品种。

第六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至50周岁、经营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

借款人如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年龄可放宽至年满20周岁至50周岁。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
产,信誉良好;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
(三)有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
(四)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其中,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行政、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或经济效益佳且稳定的电信、电力、金融、烟草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2.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市市区或我行在县域设分支机构的县城户口;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保证人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及债务;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计算借款额度时应考虑保证人能担保的额度,额度计算公式:借款额≤(车辆购入价值×50%+保证人能担保的最高金额);如借款金额≤车辆购入价值×50%的,也必须设定一个保证人;
对保证人可担保最高额度,一般科员为10万元,科级为15万元,处级为20万元,厅级为30万元。

如保证人已办理了贷款或已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其贷款或担保余额减少其可担保额度;
借款人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可由经销商提供全额担保,经销商可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我行授予的担保额度内;
(五)已支付不少于购车价款30%的首付款;
(六)每一笔贷款,经销商都必须缴纳贷款额10%的保证金;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不得超出所购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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