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车辆《道路运输证》转籍、注销公告(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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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石家庄市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石家庄市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第三批取消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凡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变通更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审批不是放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服务和监管上来,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来信来函请寄:市政府办公厅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邮编:050011;电话:6687915 6687935。

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地址:市政府西院1号楼;邮编:050051;电话:785102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三日一、市计划委员会(2项)取消的审批事项1.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2.“农转非”计划指标卡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3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市级企业集团组建(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经贸委取消,由外贸局负责审批)2.生产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经贸委取消,由外贸局负责审批)三、市建设委员会(1项)取消的核准事项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建委取消,由环卫局负责审批)四、市公安局(16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茶艺(道)餐饮服务业《公共场所安全经营许可证》(依法监管)2.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县(市、区)公安局]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县(市、区)公安局] 4.自行车过户(改备案)5.人力三轮车过户(改备案)6.人力三轮车年检(改备案)7.人力三轮车补牌照、行驶证(改备案)8.人力三轮车丢失注销(改备案)9.自行车补牌照、行驶证(改备案)10.自行车丢失注销(改备案)11.洗车企业的设立(公安局取消,由环卫局负责审批)12.临时占道(公安局取消,由公用局负责审批)13.挖掘道路(公安局取消,由公用局负责审批)(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2.《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依法监管)3.禁行路通行证收费五、市民政局(4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殡仪馆、火化场的建立(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2.在乡老红军身份确定3.跨省、市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所在地落户安置六、市人事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初次聘用七、市劳动局(4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招收退养职工子女2.企业职工下岗(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集体合同2.外来人员就业证八、市交通局(3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洗车企业的设立(交通局取消,由环卫局负责审批)2.人力、机动三轮车运输定价(交通局取消,由物价局负责审批) 3.出租车运价(交通局取消,由物价局负责审批)九、市规划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测绘任务登记(改备案)2.测绘项目技术方案(改备案)十、市环境保护局(5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定点企业2.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立项3.污染事故报告审核4.生产、加工、销售锅炉和消烟除尘设备环保设计、测试5.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依法监管)十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1项)取消的核准事项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成立资格十二、市林业局(1项)取消的核准事项购买猎枪证审核(林业局取消,由公安局负责审批)十三、市工商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维修开业许可(改备案)十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占道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环卫局取消,由公安局负责审批)十五、市建筑工程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省内外地施工企业进市施工(改备案)十六、市轻工业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局属企业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工人定级2.局属企业职工调动工资变更十七、市建材工业局(3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和改造项目(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建材企业新、改、扩基建项目可研报告中“安全篇”、“环保篇”、“节能篇”2.建材资源项目认证十八、市纺织工业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申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十九、市电子工业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电子企业公用设备、建筑物的报废和更新改造二十、市物资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二十一、市机械工业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机械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2.机械企业新、改、扩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篇”、“环保篇”和“节能篇”。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20.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推进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进程,保障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科学、民主、依法,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要求,从即日起《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情况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时间:6月16日上午9时至7月16日下午18时。

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电话:12328 接听时间:6月16日至7月16日,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传真(自动):68022187 接收时间:6月16日至7月16日,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电子邮箱:**************接收时间:6月16日上午9时至7月16日下午18时。

附件: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附件: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16日。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9号)要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次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沟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衔接并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7项,其中取消1项,承接16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并做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迅速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尽快熟悉业务和办理流程,抓紧完成工作衔接。

要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作流程图,并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

附件:裕华区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2日附件裕华区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其中取消1项、接收下放16项)一、衔接取消项目(共1项)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二、衔接下放项目(共16项)序号原实施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部门备注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区农办省授权实施许可类。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冀商规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为做好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0311—66635246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0311—879093270311—87909720河北省商务厅2020年10月22日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以下简称《环保技术规范》)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权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权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车辆经营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车辆经营权,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函[202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内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盛邦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交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大地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鸿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正岩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鹏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家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工作原则(一)规范企业经营。

“经营企业”应全额出资购买运营车辆,实行员工制管理或承包经营,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独立承担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

(二)协商解决纠纷。

鼓励“经营企业”与承包人或驾驶员依据双方合同(协议),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巡游出租汽车权属纠纷。

(三)坚持依法确权。

就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归属,“经营企业”与承包人或驾驶员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

(四)坚持两权合一。

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不属于“经营企业”的,经仲裁或者诉讼后,注销该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依法许可给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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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15号)的要求,现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石家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食品相关产品)。

二、直接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三、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期限
下放事项期限为长期。

法律法规规章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级机关对委托下放事项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放事项由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结束——。

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冀01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文华徐进富林友生【审理法官】李文华徐进富林友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韩翠兰【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翠兰【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违法合法性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注销了上诉人韩翠兰冀A×××××机动车号牌,至原告2020年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了5年最长起诉期限,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未审查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原告韩翠兰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行初108号行政判决书;二、驳回韩翠兰的起诉。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石交[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石交﹝2013﹞97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产权、收费管理、财政补贴落实、指令性任务执行、企业稳定、基础台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二)服务质量指标:企业形象、车容车貌、投诉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车辆节能环保、经营违章违法率、有效投诉率、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及企业荣誉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安全学习、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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