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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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公民知情权是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既有知情权同时我们也要准守他人的隐私权,在法律面前我们要知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由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又是天然的平等派,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性催生出人们对自由、平等价值的追求,这种追求客观上也要求实现包括信息获得在内的真正的自由与平等。

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公共权利的行使者和所有者之间由于间接民主的规定性而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相对分离状态。

当权利观念和权利类型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之后,在那个历史阶段中被认为尤其重要的那部分权利就必然诉求于法律予以的确认和保障,近代宪法应运而生,以此规范形式对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因而近代社会,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个体主义地位的确立,个人的利益需求才可能得以彰显,也才有可能把知情权提高到基本人权的地位。

,对权利的运行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

有限政府、法制政府就是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的产物和表现,而监督权力、控制权力无疑是对政府活动的相关信息的了解为前提。

"知情权是一种宪法性基本权利。

知情权在权利性质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知情权应属于宪法性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通过宪法来确认;另一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是一项引申权,它是言论自由权引申出来的,言论自由权本身就包含了知情权。

权利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以致权利的种类不断增多,内容不断丰富。

在这个过程中,权利最初往往以一般权利的形态存在,甚至以主观权利的形态存在。

现代宪政国家都承认主权在民的观点,并在宪法中设计各种制度保障国民有效地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国民作为主权者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管理国家,就必须充分获知与国家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否则就无法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进而参与国家管理,国民主权原则也难得以实现。

知情权成为一项人权,是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条件的发展以及作为主体的人的权利意识的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知情权的产生不仅具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而且也被各国法律制度和国际人权法所证实。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知情权是人们在行使自由的、平等的、公正的权利时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

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自身事务或社会事务的信息拥有和接收的权利。

知情权作为人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人权属性。

第一,知情权是一项人权。

人权是指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的,不受任何制约和限制,具有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的权利。

知情权是人们获得信息的权利,任何人都应当有接收、获取、寻求和传递信息的自由,以实现自身的自由和平等。

第二,知情权是一项普遍性的人权。

人类的知情权不仅仅属于个人,还涉及到集体和群体。

知情权在法律上保障了每个人在个人基础上的知情水平,同时也要求社会为集体和群体提供信息,以便他们在决策、行动和对于社会进程作出参与、监管等举动的处理中能够参与和发挥完整的作用。

第三,知情权是一项与宁静生活和尊严相称的人权。

知情权是每个人的权利,这项权利使我们了解和理解周围发生的事情,因此它与一个人的宁静生活和尊严是不可分割的。

它使个人感到自己处于社会上的地位更加尊严,让他在集体和社会生活中拥有更大的力量。

第四,知情权是一项平等的人权。

每个人都应当享受相同的知情权利,不论其社会、文化、经济状况、种族、性别、信仰等是否有所不同,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知情权的平等性体现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即每个人在法律上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受任何限制和歧视。

第五,知情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知情权的不可剥夺性保证了每个人在治理和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权,未经个人同意或是违反个人利益进行的信息收集或者信息传播都应负法律责任。

无论在任何时候,知情权都是不可侵犯的人权,这样才能保证个人、集体和社会平等自由地行使其他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总之,知情权是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允许每个人自由获取、接收和传递信息。

我们需要不断推进知情权的实现,让它保持与时俱进的发展。

【推荐下载】关于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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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这对丰富和发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依法治国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知情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知情权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特别是2003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的非典事件表明,知情权的缺失会给公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由于不能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所以,构建与完善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公民知情权保护现状 知情权,或称了解权、知悉权、知的权利,有着丰富的内涵。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

狭义上的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

尽管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我们党就提出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而且在实践中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措施,然而,这些行政实践,并没有成为普遍制度,更缺乏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无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

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对公民的知情权缺乏明确的规定,知情权至今仍然不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看待。

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有隐含性的规定,川是一项隐含权,因而不能说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没有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理应明确地确认,而不能采用推论、隐含方法推导基本权利或像非基本权利那样采用不禁止即自由的理论来对待,因为这样不能确立起知情权应有的法律地位,会使这项权利的保护极其脆弱;另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暂时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治观念的社会中,隐含的知情权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法律规定公民知情权(3篇)

法律规定公民知情权(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知情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知情权,即公民了解国家和社会事务、公共事务以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知情权的概述、具体内容、法律保障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知情权的概述1. 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了解和获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 知情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情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法律层面:我国《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知情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3)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等,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知情权。

二、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知情权的内容1. 政府信息知情权政府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了解和获取政府掌握的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1)政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等信息;(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统计信息;(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4)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6)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2. 企业信息知情权企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了解和获取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企业应当公开以下信息:(1)企业基本信息;(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3)企业财务状况;(4)企业社会责任报告;(5)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3. 个人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了解和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是指每个人有权知道他们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和责任,
以便能够自由地做出相关的选择和决定。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它使个体能够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上拥有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1. 信息获取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关于自己所处环境、社会政治制度、以及
其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政府和组织的决策、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信息。


们有权知道这些信息,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并参与到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去。

2. 自我决定的权利:知情权使个人能够根据获得的信息做出自主的选择和决定。


包括医疗决策、教育选择、职业发展、社交关系等各个方面。

人们有权知道自己的权利和
责任,以便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生活和命运。

3.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知情权也包括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隐私的权利。


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何被使用和分享。

这包括医疗记录、金融信息、个人
通讯等各方面。

知情权使个人能够防止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从而保护自己的隐
私和自由。

4.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知情权使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公共事务。

这包括知情权的保障和促进、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机会、以及各种公民参与的权利。

知情权使个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和政治决策中去,推动社会公正和民主的发展。

试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试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试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作者:李迎春宋乃龙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本文所指的知情权是狭义的知情权,主要是指获取官方的消息、情报或信息的权利。

权利的产生、演进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知情权也有其产生、发展的演进过程,从其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知情权本身体现了民主参与、监督政府、促进信息流通以及机会平等的价值。

不论从国外、国际还是从我国的宪法规定来看,知情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

关键词:知情权;基本权利;权利属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知情权。

在我国,尤其是宪法层面如何定位该权利的权利属性是首先需要解答的问题。

一、知情权应当是一项基本权利一般而言,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

何谓基本权利?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此问题的答案是有差异的。

就现实采成文宪法的国家而言,基本权利的概念往往比较容易确定。

即是指宪法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即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这与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有层次上的差别的。

通常称宪法文本中规定的权利称为基本权利,而法律规定的权利称为一般权利。

基本权利所以必须由宪法认可和规定,根本的原因在于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对“基本”的解释在法理上不应少于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人存在于社会之中,赋予每个人以独立的人格,使得其不附属于他人并且与他人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才能使人自我掌控和被社会普遍认可。

这种要求对任何人都是不可缺少的,否则,人将不能称其为人。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基本权利是构筑一人所享全部权利的核心与基础。

每一项基本权利,都代表着人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某一个方面。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是针对国家而言的,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针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认真对待这些权利。

基本权利不可让渡给他人,不能像物权、债权等一般权利一样通过契约进行交易。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从个体权利的角度来看,知情权是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每个人都有权利知道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这不仅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也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

在医疗和健康领域,知情权保障了患者对自己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过程的了解和决策权,使患者能够主动参与医疗决策,保护了患者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在教育和科研领域,知情权保障了学生和科研参与者对于教学内容、科研过程和成果的获取权,使他们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参与学习和实践,享有教育和科研的自主性和公正性。

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中,知情权保障了参与者对于社会信息、公共决策和政治活动的知情权,使他们能够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使公民权利,参与社会事务和政治活动,保护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参与权利。

知情权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是保障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一项基本人权。

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知情权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在医疗和健康领域,知情权促进了医患沟通和医疗决策的合理化,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了公共健康的改善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在教育和科研领域,知情权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公平和科研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了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发展。

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中,知情权促进了社会信息的透明和公共决策的民主化,提高了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公共事务的公正性,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知情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基本人权。

从国际人权标准的角度来看,知情权是国际人权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将知情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要求各国确保人们享有知情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并传播信息的自由。

这种信息的传播、接受,不分国界,是以书面、口头或印刷的任何手段进行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承认有关卫生的权利包括人民对于有关卫生的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作者:赵志浩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9期赵志浩【摘要】知情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不同学者对其的定性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主要就对知情权能否成为人权,是否属于人权的内容,结合国内外学者不同的人权观对知情权的属性进行了分析定位,主要从格里芬的哲学人权观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谈人权观论述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关键词】知情权人权权利内容商谈原则一.知情权的基本内容(一)知情权的概念及分类知情权,英文称为“right to know”,翻译过来也称“知的权利”、“得知权”、“知悉权”、“了解权”等。

知情权是一个广泛使用的词语,泛指有知道和了解真相的权利。

“知(know)”,有“知悉、获取”之意,“知”的行为主体便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指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各种团体。

“知”的内容是“情(information)”,即知情权行使所指向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源,也就是知情权的权利客体。

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是义务主体。

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指能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负有提供权利客体义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也包括某些由政府授权的半官方的社会公共机构和某些中介组织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像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

(二)知情权的性质有关知情权的性质,多数学者主张知情权属于政治权利,[1]是民主政治必要的权利。

但也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项集合性权利,把知情权归于政治权利过窄,它并不只是在某一领域,而是广泛涉及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知情权主要集中于但并非全部是政治权利。

[2]也有学者认为知情权属于人权。

(三)知情权的权利内容知情权的权利内容,在实定法上可以理解为知情权可以分解为何种权利。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鲜有对此直接规定,英国《信息公开法》可以为我们所分析。

根据英国《信息共开法》第1条的规定,可以讲申请人的知情权的内容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享有确认或否认持有某一信息的权利,同时享有获取该信息的权利;第二,仅享有确认或否认持有某一信息的权利,但不享有获取该信息的权利;第三,既不享有确认或否认持有某一信息的权利,也不享有获取该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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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知情权已成为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对其权利属性的准确定位有利于该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关于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法学界可谓众说纷纭。

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具有复杂性,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诸多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的属性。

关键词:知情权权利属性基本权利民事权利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26-02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知情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同。

而当前中国,有关知情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侵犯知情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有关公民知情权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对其权利属性缺乏准确的定位。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1.知情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主权在民的观念,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是国家最高意志的决定者,政府只不过是依据人民意志及授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机关。

基于人民主权原理,人民作为主权者出让的仅是管理权,但保留了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

人民只有知悉政府行为,才能客观地评价政府能力,判断政府是否值得信任,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否则人民有权撤换政府人员,而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对政府行为的知情。

如果政府封锁各种信息,不给予人民获取任何事实的机会,人民便无法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管理活动,无法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进而对其施加影响,国民主权原则也就无异于空中楼阁,人民主权原则便形同虚设。

正如美国时任司法部长的克拉克在《情报自由法》说明书序言中写的“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民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

”因此说,知情权是公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公民固有的基本权利。

2.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知情权就其权利属性而言应是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

最早在宪法中规定这一权利的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公民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障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北欧诸国对知情权的保障也十分完善,比如瑞典在构成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公开制”中就详尽地规定这一权利。

即便是宪法中没有明文的规定,知情权也依然有其存在的宪法基础,以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为由而否定知情权的存在是没有根据的,“虽然有人以没有明示性法律规定提及知情权为由,用一副得意洋洋的表情论述说没有这项权利,但这是否定宪法基础的谬论。

”[1]之所以说,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它具有基本权利的特征:基础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

首先,基础性是知情权的基本特征之一,主要体现在知情权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和实现的先决条件。

只有知情权得到了充分行使,公民追求的其他权利才可能充分实现。

在宪政社会里,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参与社会政治民主生活的前提是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而信息的充分性与真实性决定了政治民主的实质性。

可以说没有知情权这一基础性的权利,就没有真正的民主政治。

在公民最起码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公民的其他权利诸如生存权、健康权等更是无从谈起。

在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和满足的情况下,公民便无法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也就难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能由于不知情致使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的途径,其合法权益也就难以保障。

对于国家机关不负责任的行为,公民也无从知晓、无法追究它们的责任。

因此,可以说人权始于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基础性特征。

其次,普遍性是知情权的另一基本特征,包括知情权主体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

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十分广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知情权的当然主体。

另外,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的同意也可以成为知情权的主体。

知情权权利的客体也非常广泛,凡是承载政府信息的所有的载体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例外规定,都是知情权的权利客体。

知情权的内容也非常丰富,它是一项集合性的权利,包括权利主体对信息的获得、复制、传播、处理加工及司法请求等过程,涉及民事活动、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

但是,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知情权的内容都不会消失而只能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发展,这也体现了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最后,知情权还具有不可剥夺性。

知情权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

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人之成为人的保障,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2]1969年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着个人权利,它指出尽可能从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乃属人类根本性需求;并且,现代工业社会里拥有信息对个人的社会性地位尤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与表现自由的基本权利一样,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

[3]3.知情权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核心知情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与其他宪法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是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和前提性权利,是诸多权利的基础和核心。

现代民主社会中,如果缺乏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知情权,将无法达到权利运行的良好状态,它不但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参政权、表达自由、监督权及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知情权是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之意。

知情权是发展个人人格的最本质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是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最本质的要求;公民获取、知悉各种准确可靠的信息有利于获得健康有尊严的生活状态和实现人生价值。

尤其是现代社会,信息已成为每个人活动的基础和原动力,公民需要大量的信息来判断自身处境、做出各种选择,信息已成为比物质或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成为决定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因素,离开了信息每个人必将落后于时代而无从发展。

同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只有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公民个人才能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应对,趋力避害。

因此,知情权应当成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

知情权是实现平等权的重要基础。

在信息化社会,信息和知识对权力和财富的决定作用越来越重要。

所以人们因接触信息的频度和理解力的不同,也会发生新的阶层分化,从而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

如果将知情权规定为基本权利,由政府承担积极提供信息并帮助指导那些不能利用信息的人的义务,就会防止或减少新的社会分化,实现公民权利的平等。

知情权是公民的监督权、选举权、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运行和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民众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是实现民意的机关,民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政府的工作状况,监督政府的各种行为。

而监督权的正确行使主要通过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时了解政府行为和纠正行政出现的偏差。

选举权的行使须建立在人民对代表情况了解的基础上,如果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了解的话,便无法选举出真正代表他们利益和意愿的代表,选举权的行使便是一句空话。

行政机关作为民意的执行机关,要想让他们能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让人民了解他们的一举一动,就必须让人民拥有知情权,行政机关进行政务公开。

同样,公民不能有效地获取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便无法进行谨慎的思考,也就不可能提出具有深度见地的批评和建议;而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更需要以获取信息资料为客观基础。

4.知情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知情权民事权利的属性主要体现在请求权上。

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的知情权,如果公民仅限于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是积极地争取这一宪政权利、主动地寻求信息公开,那么知情权将永远不具有实益。

既然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基础在于人民主权、民主主义的参政议政、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等,在国家秘密不断膨胀、国家职能不断增加、国家掌握的信息大量积聚的情况下,人民无法再像过去那样从政府获得更多的信息,传统的自由权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所以必须认可公民积极主动的寻求获取信息、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信息的权利,赋予知情权以请求权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信息自由流通。

总之,在“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社会里,知情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

我们必须加强对公民这一最基本权利的理论研究,对其权利属性给予准确的定位,从而建构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制度体系。

注释:[1]转引(日)奥平康弘著《知情权》。

岩波书店1981年10月15日第3次印刷发行,第38页。

[2]转引(日)芦部信喜著《现代人权论――违宪判断的基准》。

有斐阁1984年3月15日出版.第12次印刷发行,第382页。

[3]转引(日)芦部信喜著《现代人权论――违宪判断的基准》。

有斐阁1984年3月15日出版.第12次印刷发行,第383页。

参考文献:[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2]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唐小波,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

[5]孟丽娟:公民知情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曾凡珂:论知情权的宪法保障,四川师范大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刘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讨,现代法学,2004年4月。

作者简介:田美丽(1978.11―),延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现代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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