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合集下载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摘要: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两者缺一不可,但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一直存在。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两者的冲突日益升级。

本文分析了两者的关系,以及互联网带来的影响,并对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从立法、建立新闻行业自律体系和加强记者自身建设三方面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关系;建议第一章新闻自由阐述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新闻自由,各国的新闻媒体都会受到政府、资本基于国家利益、集团利益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本国的新闻媒体和新闻报道呈现出其“不自由”的一面。

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新闻自由的内涵,也可以说是对真实的世界和真实的新闻环境不够理解,导致存在一些思想上的误区。

这种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西方世界的新闻自由盲目崇拜,一味地认定西方的新闻自由是纯粹的;二是以为新闻自由是绝对的,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

是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也对新闻报道有一定的限制。

因为新闻报道尺度的把握是实现新闻自由的重要阶段。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媒介的立身之本。

马克思指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

” 新闻要产生影响力,就必须真实,必须取得受众的完全信任。

否则,新闻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就不能称其为新闻了。

因此,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其真实性为原则和界限,不能肆意的报道客观世界没有的事实。

另外,新闻自由在法律制约下是远远不够的,人性道德和社会伦理的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章网络环境带来的改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低成本性,某些网民素质不高,导致虚假、侮辱诽谤、不健康等垃圾信息充斥网络之中。

这种自由高度化的垃圾信息的出现,会阻碍正常的信息传播,扰乱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进而抑制网络新闻自由。

新媒体是在网络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交互性特征明显,打破了传统媒体现行的传播方式,例如电子阅读器、网络媒介、手机应用平台。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涵义(一)隐私权的概念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在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与秘密不受侵犯,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的学者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隐私权也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总的来说,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

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

不受他人约束、限制和阻碍。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由性状态。

在我国宪法32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就为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个人观点,批评社会不公之事,没有过多负担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

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

[1]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避免其他主体的干涉和侵犯。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现代新闻获取技术和新闻传播途径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加剧。

一方面,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了解社会生活、实现知情权的基本保证,已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功能,新闻媒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努力探知一切可以获得的信息。

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在新闻自由所追求的高度透明化面前已越来越无处躲藏,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曝露在社会公众面前。

新闻自由已成为现代公民个人隐私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为了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作为现代人格权重要内容的隐私权,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丰富和多样化,可以作为“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充。

在这种情况,过度强调的隐私权保护就有可能阻碍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从而使其无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并最终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消解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已成为摆在法律理论界和立法、司法界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可谓与生俱来、不可避免。

隐私权由于其客体的隐密性,对公众来说往往具有较大吸引力,即具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众兴趣,这与新闻从业人员所追求的新闻性也是一致的,因此,隐私权的保护总是与新闻作品的传播相矛盾、相冲突的。

(一)滥用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侵害隐私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一般是指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新闻素材,在未征得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窥视私人文件以及刺探等非法手段,收集采访对象隐私的行为。

由于这些行为违背了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只要非法收集、获悉他人隐私,即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新闻言词中公开披露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个人领域,造成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损害的行为。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概念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自由的概念,但早在1949年建国时颁行的《共同纲领》中就有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的明确规定。

在不同学者那里,关于新闻自由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见解。

本文认同魏永征教授的观点: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民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因为他确认了新闻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根据魏永征的观点,本文认为:新闻自由是一项民主权利,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公民享有的知晓信息并传播各种思想和意见的权利。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也同意魏永征教授的观点。

魏永征教授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

从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可以看出隐私权是在私人生活领域的一种绝对权、对私权,主体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成因(一)权利冲突由前面论述可以知道新闻自由是一项民主权利,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公民享有的知晓信息并传播各种思想和意见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保护信息传播的权利。

隐私权是防止自己的信息传播出去的权利。

新闻自由主要表现在可以采访各种人们关注的、感兴趣的事件并整理发表出来以供大家了解。

随着获得信息渠道的日益增多,人们日渐摆脱了过去两耳不闻窗外事的生活状态,并且随着人们获得信息的增多,人們更想获取更多的信息。

但是因此被获取信息的对象的隐私就会被不同程度的公布出来。

原本人们就不太愿意自己的隐私被别人知晓,随着人们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摘要:在互联网信息时代, 各类新闻报道以新闻自由的名义不断挑战日益高企的个人权利意识。

隐私权常常作为护身符将个人与公共空间的知情权阻隔, 成为保护个体私密空间的最后法律屏障。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显而易见, 如隐蔽拍摄、伪装拍摄、跟踪、偷拍等。

本文着重从权利冲突层面介绍国内外对新闻自由权利与隐私权的价值定位, 并根据具体冲突类型分析价值选择模式。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权在数字储存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 新闻及其从业者的概念越来越模糊, 人们倾向于用信息来替代新闻, 用信息的传播来替代新闻传播。

甚至由人工智能编辑形成的新闻稿, 也可能被赋予《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从权利层面, 我们仍然将新闻自由与信息自由进行区别, 因为新闻自由是能够积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相较而言, 信息自由是消极自由权利, 更多的是从保障公民私权利的角度出发。

作为新闻自由潜在的保护对象的隐私权, 也常常因为新闻自由的缘故而受到挑衅和侵害, 如"某著名运动员被偷拍";"某知名女影星照片曝光";等类似的新闻报道屡屡触及公众的神经, 新闻报道后形成的围观效应使得被围观者隐私全无, 私生活受到全面曝光;而围观者如痴如醉, 消费他人隐私如同饮入琼浆玉液。

此类窥探隐私的新闻事件, 即使受害一方提起民事诉讼, 也多以败诉而告终。

更何况大多数的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 希望舆论早些平息。

社会应当给予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以同等的保护, 厘清各自权利的界限, 既满足公众知晓的权利, 也保护公众的个人隐私。

从新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角度出发, 厘清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和价值序列是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前提。

一、各国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处理方法(一) 德国。

德国的主要学说将权利冲突分为真正基本权利冲突和非真正基本权利冲突。

前者指同一基本权利主体的不同基本权利对立或者不同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相同或不同的基本权利对立, 其结果是一人行使基本权利必然影响他人的基本权利。

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的保护

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的保护

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的保护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的保护目录摘要 (1)Abstract (3)引言 (5)1.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的理论及其冲突 (7)1.1新闻自由的基本理论 (7)1.1.1新闻自由的由来 (7)1.1.2新闻自由的价值 (9)2. 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10)2.1隐私权概念的历史由来 (10)2.2隐私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现状 (11)2.3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13)3.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理论冲突 (14)3.1隐私权过度保护或导致新闻自由权受限 (14)3.2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 (16)4. 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的解决 (17)4.1隐私权保护的几种原则 (17)4.1.1公用利益优化原则 (18)4.1.2 权利人同意原则 (19)4.1.3 区分保护原则 (20)4.2法律法规的完善 (21)4.3隐私权宪法保护设想 (22)4.4隐私权民法保护设想 (22)4.5新闻行业内部的监管 (23)4.5.1建立监管组织 (23)4.5.2增强新闻从业人员法律常识和职业道德 (24)4.5.3加强新闻行业标准 (24)结束语 (25)致谢 (26)参考文献 (27)摘要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这些年来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案例屡屡发生。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延伸,他通过新闻媒体这个平台将新闻事件的前因后果呈现在观众面前,满足着公众的知情权;隐私权始终在强调维护个人的生活安宁,排除外界一切干扰。

积极、能动的新闻自由与消极、静态的隐私权不可避免的出现对抗。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新闻自由的概述。

文章介绍了新闻自由的含义,归纳总结出新闻自由的特点和含义,使我们更清晰了解新闻自由的这个概念。

同时对新闻自由的价值的分析和对新闻自由法律保护现状简要说明,让我们意识到新闻自由权利的不可或缺性。

第二是隐私权的概述。

文章介绍了隐私权的含义,归纳总结出隐私权特点,使我们对这隐私权的概念更理解。

浅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浅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所发挥的舆论监督等各项作用也愈加显著。

然而,现代大众传播手段技术的进步,亦使得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愈加容易,侵权的后果也更为严重。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对隐私权也越来越重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两者之间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来予以平衡、协调。

一、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新闻自由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单位、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公民通过新闻工具采访、传递、报道和出版当前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及各种人们感兴趣的事情,并对其进行评论的过程中,不法地对他人隐私进行介入或披露的行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同的人的隐私权保护范围是否相同?下面笔者主要从国家官员、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三个对象入手分析。

(一)国家公务人员理论界很多学者把国家公务人员归为公众人物,但国家公务人员和其他的公众人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早在19世纪30年代,美国Melvin V. Reid案就确立了这样的法律原则:公职人员的某些隐私将受到限制。

而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个人部分隐私利益。

[1]从此国家官员的隐私因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成为通说。

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隐私受到限制是因为他们的许多隐私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只有限制他们的隐私才能够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府。

但,这并不代表新闻媒体和公众可以无限制地挖掘和公开其私生活,官员正当的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官员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夫妻感情生活不受他人打扰或调查;享有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等。

总之,与社会政冶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披露。

(二)公众人物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如明星、节目主持人、专家、贵族等。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默认了这个规则。

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

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

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标题:媒体隐私侵犯案件中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分析引言: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媒体隐私侵犯案件的频发引发了对社会个体隐私权和新闻自由之间平衡的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案例和学术研究的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媒体报道中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与新闻自由的合理限制之间的平衡问题。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法律原则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充分考虑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荣誉、姓名、肖像权、名誉权等享有保护,情节严重的媒体隐私侵犯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侵犯案例分析1. 案例1:记者私自进入居民住宅拍摄并发布照片在这一案例中,记者未经居民同意闯入住宅并发布了住宅内部照片。

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居民享有对个人住宅的私人使用权,记者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该居民的隐私权。

2. 案例2:媒体披露小孩隐私信息致其受到伤害在这一案例中,媒体在报道时披露了一名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导致该小孩在学校遭受霸凌和辱骂。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媒体公开披露隐私信息侵犯了该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三、新闻报道中保护隐私权的需要1. 尊重个体权利和人格尊严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保护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在社会中有安全感。

2.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新闻报道中的隐私侵犯行为往往使社会弱势群体受到伤害,特别是未成年人、受害者及其家庭等,媒体要尊重并保护这些群体的隐私权,以确保其正当权益。

四、新闻自由的合理限制1. 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平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公众安全、国家安全或犯罪调查等,新闻自由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但这些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循合理、必要和适度的原则。

2. 自律与道德规范的建立媒体行业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自律机制,加强对记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和法律素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涵义(一)隐私权的概念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在宪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与秘密不受侵犯,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关于隐私权在我国的学者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隐私权也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三、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总的来说,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秘密不受非法监视、窥探、收集、披露等权利,它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的精神自由权,是与公民的身体自由权相对的一种对世权。

公民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决定个人私事。

不受他人约束、限制和阻碍。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由性状态。

在我国宪法32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这一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新闻自由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有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出版新闻作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就为公民提供了发表自己个人观点,批评社会不公之事,没有过多负担畅所欲言的民主环境。

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其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个人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

[1]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原因分析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避免其他主体的干涉和侵犯。

新闻自由体现的知情权则重[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 1997。

在让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的各种信息,这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和矛盾。

这两种权利都是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但任何一方的行使都会或多或少的侵犯到另一方的权利的实现。

(一)新闻自由对隐私权侵犯的主要情形1、新闻采集时的侵犯在社会生活中侵害公民隐私权大多是因为新闻媒体采制、刊播有关他人隐私内容发生过的。

一般来说,有以下侵犯隐私的行为:(1)非法闯入和强行采访。

未经被采访者的同意就偷偷进入甚至强行闯入进行采访,这无疑是对公民住宅的的侵犯。

(2)监听、监视。

这两种行为本是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才可以使用的方法,而且,这两种行为还需要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批。

但是,现在一些新闻记者当他们不能进入被访者的私人空间对其进行直接采访时,就采取使用电子偷拍,偷录的方法,记录他人的隐私。

更多的时候就是跟踪被采访者寸步不离,时时刻刻都跟在其后,给被采访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

(3)窃取他人个人资料。

这是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是违反法律的,所以,案例并不多。

(4)隐性采访,俗称“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和真实目的,以偷拍偷录和亲身感受的方式对事件进行采访,而被采访的对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采访。

我们大家现在看到有很多电视节目采用这种方式。

对于“暗访”它存在积极和消极这两方面,积极的地方是在揭露违法犯罪活动时,以及在对公权运作的监督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当这种手段用于普通采访中,使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就被侵犯。

在国外,就有很多国家禁止未经同意的谈话录音,包括电话谈话和当面交谈。

在我国虽然无相关的规定,但是,也应该对暗访这种形式进行规范,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使之既发挥作用,又不会侵犯他人隐私。

2、新闻报道中的侵犯(1)未经同意,对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婚姻生活和生理缺陷、疾病的报道。

一般来说,这些信息都是普通人不愿意让大家知道的隐密信息,新闻报道是不能轻易披露的。

但是现在涉及这些私密的信息报道的数量相当多。

比如,在报道一些人是如何感动中国,如何如何的生活艰辛却没有放弃希望,在此基础上有的还继续帮助他人的时候,为了凸显他个人精神,就将其父母有病,配偶去世或也是身患重大疾病,孩子要上学而且十分努力等把这些事情如实报道。

使其不愿大家知晓的事情被众人所知而且作为饭后的谈资。

(2)未经被采访者同意公开其不光彩的经历。

不光彩的经历主要是指公民的违法经历。

有些当事人年轻时不懂法,在经历牢狱之灾后,改过自新奋发努力生活。

当初的不光彩经历可能已无人知晓,但是,新闻媒体将他的“旧事”再次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不但会使当事人感到痛苦,给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还会导致不好的社会影响。

这无疑不是对当事人的侵害,对于真心悔过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报道性侵犯的案件时使他人可以辨认被害人特征。

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凡是涉及性侵害的案件均有规定,即对于被害人的相关信息都应该予以保密。

因为如果公开被害人的相关隐私,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以及社会上的一些不公平的评价,会使其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同时对被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伤害。

(二)冲突原因分析1、冲突原因其一,社会原因。

经过改革开放20年,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时期,经济主体的多元化,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有这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地位的人有着自己的价值观,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所以不同利益需求的人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含义理解皆不相同。

大多都是站在自己利益的一边来理解对权利的追求。

从事新闻行业的人普遍认为新闻需要极大的自由,越自由越好;然而,其他人特别是对生活隐私十分重视的人如明星、社会名流则希望自己的隐私权能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

不同的社会,不同经济条件的国家,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风俗背景,有着不同的道德素质层次,这些因素就使得人们对于同一个法律现象有不同的认识,从而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

在中国人的眼中为国家的利益献出自己的生命是很正常的,但在外国人的观念中认为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很多法律都体现了人本主义,以人为本,不同的是在我国法律基本上是为了社会大局存在的,所以很容易就会忽视个人利益。

比如在西方人的年龄一般被认为是隐私,不是熟识的人一般不会问,因为会显得没有礼貌,但我国则这样不认为。

笔者认为事物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当然地,人也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对于同一个事情人在不同的时期阶段都有自己不同的认识,或者是当人处于不同的利益需求的情况下,原先的对于权利的认识就会改变。

以前是记者的时候,可能会极力宣扬新闻自由的好处;后来成为了政府官员,就可能极力的去批评新闻的过于自由所带来的社会的不安定之类的坏处。

其二,立法原因。

法律通过设立各种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

但作为立法者,他的能力是有其局限性的,立法技术也不完善;同时,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多变性,在对一个社会关系做出界定的时候,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将其完全理清,由此,导致设置的法律存在漏洞。

从而在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时候,法律不能当然的使这两种权利完全不受到侵害,所以,总是必须使其中之一受到损害,或者是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具体说来,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所以会产生冲突,就是因为新闻媒介的活动侵入了生活中的个人空间,但因为人是群体生物,所以人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由此,在人们个人生活同社会公共生活存在交叉地域时,不易分清二者的时候,新闻在对公共信息进行报道的时候随之侵犯到了个人的隐私,因此,冲突也就产生了。

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二者交融处的明确界限的划定,所以,冲突也就无法避免了。

2、冲突本质新闻自由作为作为一种权利,是媒体和广大的民众共同享有的权利,代表了表达自由。

但是不同的主体使用该项权利时所追求的目的是不尽相同的,想要实现的利益也是不一样的。

不过总的说,基本可以将这么多的利益归纳成两类:一是,公共利益;二是,个人利益。

表达自由一般追求的是前者即公共利益,而,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它所追求则是个人利益。

因此,当主体不同时,对同一个客体主张的利益取向不同;利益取向不同,就必然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造成不同权利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法律协调世界已经进入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时代,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里,社会民众感兴趣的或是说想知道的事情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容易。

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因大众喜好而随意采集、传播相应的信息。

如果没有限制的任意猎奇,就是对新闻自由这项权利的滥用。

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越来越重视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说要积极保护隐私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关于个人的信息都是在隐私的范围内。

另外,因为权利冲突必然产生冲突成本,造成权利的低效益,最终导致一项或者是所有权利的被迫放弃,所以作为调解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应该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这二者的冲突进行协调,达到利益的平衡,使冲突在得到解决的同时,损失最小,而且各方面实现最优权利效益。

法律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个强健而自由的新闻机构是对官方掩饰和虚假报道的一种聪明的限制。

制宪者的最基本的意图是创立一个各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平衡制约的制度;在对新闻界的错误得到有限制性赦免的情况下,新闻的政治作用看来是那一个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新闻本身具有灵活性和独特的范围以及主观能动性去发现和报道秘密的行政部门的不法行为。

但在新闻自由与各种利益相冲突时,它可能构成侵权,由于被侵权的对象不同,侵权的成立标准也就不同,法律调整的方式亦相应地有所差别。

(一)现在我国立法对解决该问题的现状与不足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1]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宁居权;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2、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弥补,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