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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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什么在生活中,律师职业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因此,保险上面也有了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可是,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包括哪些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希望能帮到你们。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赔偿责任包括三项:一是,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间,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诉讼或非诉讼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上访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能引起诉讼,如果在诉讼前律师事务所征得了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那么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三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抢救费等。

但对于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无有效执业证书和故意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

此外,精神损害也不属于保险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出,对推动我国律师服务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律师职业保险理赔的办理方式1、报案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得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报案,及时通知保险事务联络人以作确认并跟进服务。

2、申请并提交材料(一式三份)(1)索赔申请书(深圳律协网下载);(2)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照片页和最新年度考核盖章页),验原件;(3)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函或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材料;(4)索赔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5)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6)律师协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递交流程及办理时限(1)被保险人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须30日内向深圳市律协书面申报。

被保险人接到当事人书面诉状或仲裁诉讼书须7日内向深圳市律协书面申报;(2)工作人员审核后15日内将索赔申请文件及被保险人对事实的陈述和相关证据递交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条款

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条款

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条款摘要:一、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概述1.保险的定义和作用2.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的背景和意义二、保险条款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责任免除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4.保险理赔三、对律师行业的意义1.保障律师权益2.提高律师行业风险管理水平3.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四、面临的挑战与展望1.保险条款的完善与改进2.保险推广与普及的挑战3.律师行业对保险的需求与日俱增正文: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条款是为了保障律师权益,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一项保险制度。

本文将围绕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的概述、保险条款内容、对律师行业的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与展望展开论述。

一、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概述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责任保险,旨在保障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律师权益、提高律师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条款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主要涵盖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具体包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因过错导致败诉、导致诉讼时效丧失、遗漏诉讼请求等情形。

2.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对于律师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不予承担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还有权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约定,对部分特定情形免除赔偿责任。

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保险金额根据律师的执业风险和保险公司承担能力确定。

4.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间内,律师因过失行为导致委托人损失时,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审核后,若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律师行业的意义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条款的实施,对于律师行业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保险制度为律师提供了执业保障,降低了律师因过失行为而承担的赔偿风险。

其次,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促使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更加审慎、专业。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案例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案例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案例
作为律师,承担着维护法律正义和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律师也可能面临着一些风险和责任。

为了帮助
律师有效地管理风险,提升职业保障,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一、案例分析
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先生代表一家公司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然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张先生犯了一个严重的失误,导致公司
损失惨重。

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责任认定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尽
职尽责,保护客户利益。

然而,张先生的失误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属
于明显的职业过失行为。

因此,张先生在此案中存在明显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
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律师未能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客户损失,律师
职业责任保险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购买了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能够由保险公司承担客户提起的诉讼中的赔偿责任。

这不仅能够
有效保护律师的个人利益,也能够减轻客户受到损失的影响。

四、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在维护律师利
益和客户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律师们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及时购买相
应的保险,以提升职业保障能力。

在未来的律师执业活动中,我们也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避免类似的职业过失事件发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维护法律正义。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

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1日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2024年8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责任第三章执业保障第四章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促进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作用。

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宪法、法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业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面依法治市中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应当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律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律师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指导、监督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法支持律师执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税务,仲裁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律师执业保障工作。

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目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 (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5)服务方案 (12)索赔申请书 (21)XX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甲方:XX省律师协会乙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现。

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三)本保险协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XX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为止;(五)本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均已阅读和知悉本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均无异议。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明细表险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XX省律师协会被保险人:XX省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营业地址:各律师事务所营业场所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以下简称“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并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条款

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条款

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条款摘要:1.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正文: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是为了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旨在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受到不公正待遇,同时为律师提供诉讼责任保障。

以下是关于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条款的详细介绍。

一、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概述河南律师诉讼责任保险主要针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为律师提供诉讼责任保障。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诉讼案件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诉讼案件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律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律师在非诉讼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损失;(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4.续保:律师诉讼责任保险可以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间续保。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诉讼案件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律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律师在非诉讼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损失;(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2.续保:律师诉讼责任保险可以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间续保。

五、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1.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但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2.争议处理:如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有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律师执业责任险2001年度保单2001

上海市律师执业责任险2001年度保单2001

上海市律师执业责任险2001年度保单2001(最新版)目录1.上海市律师执业责任险 2001 年度保单概述2.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障范围3.律师执业责任险的重要性4.律师执业责任险对律师行业的影响正文【上海市律师执业责任险 2001 年度保单概述】律师执业责任险是一种专门为律师提供的职业保险,旨在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纠纷提供保障。

本文将以上海市律师执业责任险2001 年度保单为例,介绍律师执业责任险的相关内容。

【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律师执业责任险主要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错误行为导致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具体来说,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错误行为导致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错误行为导致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

3.律师因上述原因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支出。

【律师执业责任险的重要性】律师执业责任险对于律师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律师执业责任险为律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律师在面临法律纠纷时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2.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

律师执业责任险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律师行业的信任,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3.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

律师执业责任险为律师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使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更加专注于业务本身,从而提高律师业务的整体水平。

【律师执业责任险对律师行业的影响】律师执业责任险对律师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律师执业责任险为律师提供了保障,降低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2.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律师执业责任险使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更加专注于业务本身,从而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3.促进律师行业规范化。

广东省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广东省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五) 主条款第五条 6 “法律政策”应为“法律法规”; (六) 主条款第五条 8 应为:中国境内的法院、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并 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的经 济损失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 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本 合同的调整范围。
第8页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第5页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险统保合作协议
11.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 12.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责任事
故。
责任限额 第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累计赔偿限额在 100 万元—350 万元范围内,
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另行约定。
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
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 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本 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 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委托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负责, 并对保险合同生效前五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委托人 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服务的委托合 同及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 本合同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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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3、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4、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3、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4、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6、火灾、爆炸。

7、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8、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9、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在册执业律师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10、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第七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委托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有形财产损失;4、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5、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文件、账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6、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律师名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证明律师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在册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及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的其他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赔偿责任确定基础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仲裁机构裁决;3、人民法院判决;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免赔计算:(1)在依据本条第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在依据本条第2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的免赔金额以高者为准。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法律费用赔偿金额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其他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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