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汝政〔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汝政〔2016〕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精神,本着尊重事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二)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宅基地所在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

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依法强制退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
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是指以村规划为引领,本人自愿申请相结合,对废弃、闲置、倒塌的住房、附属设施、晒坝等采取无偿或有偿方式退出宅基地。
第二章退出原则第三条规划引领:对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部分,依规进行退出。
第四条居有保障:在确保村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方可对闲置、废弃宅基地退出。
第五条自愿有偿:对于“一户一宅”、符合规划的,根据村民意愿,可自愿申请有偿退出。
第六条地利共享:村民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理事会收回后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使用,促使土利用集约节约化;或复垦为耕地并形成建设用地指标保留一定比例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后期本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
第三章退出方式、范围、类别第七条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方式分为无偿退出和有偿退出两种方式。
第八条退出范围(一)无偿退出的范围:对不符合村规划,且无产权证明的整体或部分超面积的住宅、附属设施、晒坝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有偿退出的范围:1.对不符合村规划,但产权证明齐全的住宅、附属设施、晒坝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进行有偿退出。
2.对符合村规划,且产权证明齐全的住宅、附属设施、晒坝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根据村民意愿,可自愿申请有偿退出。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类别分为完全退出和部分退出。
(一)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
(二)部分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
第四章有偿退出标准第十条有偿退出补偿补助标准:(一)拆除住宅的,按产权证登记的房屋主体结构的建筑面积计算,门窗及房屋墙体以内的所有附属设施一律不再单独清算和另行补助补偿。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舟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1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时点分类进行处理。
同时,各地要综合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发生时和处理时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违法占用宅基地和违法建造住房处理(处罚)标准的确定。
对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按有关规定确权或补办手续前必须作出处理(处罚)的,处理(处罚)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法依规作出规定。
三、关于建房者建房条件的认定。
补办手续时,对建房者建房条件的审核,可以是建房时条件,也可以是补办手续时条件。
户内人口按确定的时点统计。
但对以建房时状态认定的,其户内人口应将当时户内人员中现已以户主名义另行审批取得宅基地的、已是国家公职人员的除去。
四、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审核。
补办手续时,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的审核,可以对照建房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也可以对照补办审批手续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若该宅基地需补办农转用手续,则必须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
见
咱们农村的朋友们可得注意了,现在国家出台新啦!就是关于那些荒废不用的宅基地和房子,要想办法让它们重新焕发生机。
这可是个大好机会啊,别小看这些旧房子,它们可是可以变成新的农家乐、民宿或是创业基地呢!
首先得说说怎么利用这些闲置资源。
比如,那些老宅子,咱们可以把它改造成特色民宿,吸引城里人过来体验农村生活。
要是有条件的话,还可以搞点农家乐,让游客在欣赏田园风光的也能尝到地道的农家菜。
再说说那些空出来的土地,咱们可以种上果树或者蔬菜,既美化了环境,又增加了收入。
要是能搞点特色种植,说不定还能成为当地的一张名片呢!
也不能光顾着自己高兴,还得考虑大家的利益。
比如说,在发展乡村旅游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好环境,不能因为一时的热闹而破坏了自然美。
在开发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尽量让他们也能从中受益。
这次的就像是给咱们农村的大礼包,既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也提出了不少要求。
咱们得好好琢磨琢磨,看看怎么用好这个,让自己的家园更加美丽、富裕起来。
当然了,要想真正把这块地盘盘活,还得靠咱们这些农民朋友们的勤劳双手。
毕竟,“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付出努力,才能收获满满的幸福和回报!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
不过,我相信只要咱们齐心协力,一定能够把这片土地变成我们共同的骄傲!到时候,咱们不仅能享受到发展带来的红利,还能为家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想想都觉得激动人心!
所以啊,亲爱的朋友们,赶紧行动起来吧!抓住这次难得的发展机遇,让我们的家园焕发出新的光彩!一起加油干,共创美好未来!。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谈谈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一直都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希望能够让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屋得到合理的利用,为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下面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理论分析1.1 闲置宅基地的定义和现状闲置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建设住宅或者其他生产、生活的农村土地。
闲置宅基地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土地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土地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面积已经超过了3亿亩,占到农村总土地面积的四分之一。
1.2 闲置住宅的定义和现状闲置住宅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但长期未用于居住的房屋。
闲置住宅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农村人口外流,导致房屋闲置;二是土地流转不畅,导致房屋闲置;三是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闲置。
据统计,我国农村闲置住宅面积已经超过了1亿套,占到农村总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
1.3 盘活利用的意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解决农村土地和房屋的闲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可以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实践探讨2.1 政策支持为了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指导意见。
比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促进土地流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和开发利用等。
2.2 典型案例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是一个典型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案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这个话题可大可小,但是对于我们农民朋友来说,可是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哦!那么,怎么才能让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发挥最大的价值呢?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支支招吧!我们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目的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让我们的土地和房子不再“闲着”,而是能够为我们创造更多的财富。
那么,怎么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呢?其实,方法还是有很多的。
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几种比较常见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就是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特色农业观光园。
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注重休闲度假和体验式消费。
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打造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观光园,让游客在游玩的还能品尝到地道的农家菜,感受到乡村的宁静与美好。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土地和房子的使用率,还能够带动当地的旅游业发展,为我们农民朋友创造更多的收入。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民宿。
现在,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乡村来度假、旅游。
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将其改造成具有特色的民宿,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入住。
这样一来,既能够提高土地和房子的使用率,还能够为我们农民朋友带来更多的收益。
在改造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让我们的民宿既能赚钱,又能保护环境。
第三种方法,就是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现在,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乡村的文化底蕴。
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闲置的土地和房子,将其改造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吸引更多的文化创业者前来投资兴业。
这样一来,既能够提高土地和房子的使用率,还能够为我们的乡村注入新的活力,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除了以上这几种方法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可以尝试。
比如,我们可以将闲置的土地和房子改造成养老院、幼儿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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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住宅及宅基地处置指导意见
各村委会:
随着我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空闲现象增多,农民对其所拥有住宅及宅基地私自进行处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近几年因此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成为一个亟需规范的社会问题。
为缓解矛盾,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某某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供各村在处理、解决相关问题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指导原则
1、村委会有权依法处理集体土地。
2、宅基地所有权属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对其依法进行处置。
3、宅基地不得进行买卖。
4、出卖宅基地上住宅的,视为同时自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5、出卖或出租宅基地上住宅的,一律不得再申请新批宅基地。
6、空闲宅基地优先解决本村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人员需要。
7、农户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条、空闲宅基地及地上物的处置办法
1、村委会研究收回村民空闲宅基地(含出卖宅基地地上物的宅基地),或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处置空闲宅基地地上物的请求。
2、村委会经过研究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收回宅基地,并同时告知其自行拆除地上物,或经协商、或经评估由村委会收购其地上物,依法签订协议。
3、无偿收回宅基地、有偿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物情况及处置方案进行公示。
4、无偿收回宅基地,收购其地上物后,村委会优先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的需要,地上物价格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土地按宅基地进行使用。
5、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村民,或无村民需要,则村委会可向其他人员进行处置。
但土地不属于宅基地,只是一般非农建设用地。
此时,地上物可以出售,买方与村委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协议,以有偿、有期限为原则。
6、村委会也可采取租赁、合作、入股等其他合法形式利用空闲的宅基地及地上物,收益标准各村通过民主程序决定。
第三条、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买卖房屋行为的处置办法
1、交易双方已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形成事实,视为原宅基地使用者自行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书面告知原宅基地使用者。
2、若买方属本村村民,且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则该买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确认合法有效。
3、买方虽属本村村民但另有宅基地,或者不属本村村民的,地上物交易视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村委会向双方下发无偿收回宅基地的通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双方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完善相关手续。
否则为非法占地,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
第四条、各村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办法,经两委班子讨论后,上村民代表会决议通过后到镇规划办备案。
各村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进行管理,由于管理不力造成集体财产流失或损失的,由村书记和村主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