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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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管理规章制度

快递员管理规章制度

快递员管理规章制度快递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员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快递业务的安全和顺畅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快递员。

第三条快递员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快递员应具备中等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与人为善的态度。

第五条培训:为提高快递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本单位将定期对快递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举报: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我单位将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给予保护,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七条快递员的主要工作是接送快递,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第八条快递员应确保快递的安全、准确、及时投递,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九条快递员需要了解报关、清关、货物配送等业务流程,并以此作为依据日常工作。

第十条快递员应了解公司的运作模式、规章制度,熟知常用软件操作及上级文件。

第十一条快递员应维护公司形象,根据工作需要保持个人仪容,承担公司派遣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快递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严禁违法违规和损害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快递员应热情服务,需要注意以礼待客、精益求精、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

第十四条快递员应保障快件安全,车辆和仓库的安防设备应每日检查,仓库内外应密切关注。

第十五条保守客户资料和行踪,严禁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快递员应尊重客户隐私,禁止要求客户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快递员应按规定走“正道”,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开展业务。

第四章带薪假期第十七条快递员的带薪假期有年假和病假两种。

第十八条年假:快递员的年假按照部门规定进行,原则上每年享受带薪假期5天,如实际工作天数超过240天,将适当提高带薪年假天数。

第十九条病假:快递员掌握病假条和体检证明的复印件,告知公司,并于请假前或事后3天内交给人事部备案。

快递员提前向公司提出病假请假申请,由公司安排临时工或加班弥补缺席。

快递员工怎么管理制度

快递员工怎么管理制度

快递员工怎么管理制度一、入职培训快递公司在招募快递员时,应该对其进行专业的入职培训,包括公司的文化、服务标准、操作流程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培训,让快递员了解公司的发展理念和工作要求,增强其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二、工作考核快递员的工作表现应该设立明确的考核标准,包括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通过定期的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快递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其工作绩效。

三、工作流程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规范快递员的操作步骤,确保快递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公司还应该制定应急预案,为快递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提供相应支持和指导。

四、保安措施为了保障快递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公司应该为快递员提供必要的保安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设施等。

同时,公司还应该对快递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危险情况的能力。

五、服务规范快递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服务规范,包括礼貌待客、保护客户隐私、按时送达等方面。

公司应该建立客户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提高快递员的服务质量。

六、奖惩机制公司应该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快递员给予奖励,激励其提高工作绩效;对工作不称职的快递员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错误。

通过奖惩机制,激发快递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七、生涯规划公司应该为快递员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建立健全的晋升制度,让快递员有提升的空间和动力。

同时,公司还应该为快递员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快递员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公司服务质量和员工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快递员的行为和工作流程,可以提高快递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双赢局面。

希望各快递公司能够重视快递员管理制度,为员工的成长和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快递员考勤管理制度

快递员考勤管理制度

快递员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快递员考勤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快递服务质量和员工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快递员。

三、工作时间1. 快递员实行综合工时制,根据业务需求和岗位特点,具体工作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 快递员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快递员可根据业务需要,经公司同意后进行加班。

加班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 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调整快递员的工作时间,并提前通知快递员。

5. 快递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任务,确保快递服务质量和时效性。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公司申请调整工作时间。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快递员需在每个工作日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到,以确认出勤情况。

签到方式由公司指定,可采用电子打卡、手机APP、考勤机等现代化考勤手段。

2、签到次数和时间快递员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 上午签到:工作日开始前30分钟内完成签到。

- 下午签退:工作日结束后30分钟内完成签退。

特殊情况下,如需提前或延迟签到,应提前向直接上级申请并获得批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快递员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外出事由及预计返回时间。

返回后,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签到,并注明外出事由,由直接上级审核确认。

4、忘记签到处理快递员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的1小时内向上级报告,并说明情况。

经核实无误后,由上级进行手动补签。

若超过1小时未报告,视为旷工。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 快递员:负责按时签到、签退,确保个人考勤记录准确无误。

- 直接上级:负责监督和审核快递员的考勤情况,及时处理考勤异常情况,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

-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处理快递员关于考勤的疑问和申诉,定期对考勤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快递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快递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快递公司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公司人员管理行为,促进员工工作效率,确保业务运作顺利,特制定此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快递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业务员、仓库人员等。

第三条快递公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服从公司管理。

第四条公司重视人才培养,鼓励员工学习和进修,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员工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六条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员工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培训学习、节假日福利等。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做好员工的身体检查和防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员工激励机制,通过绩效考核、晋升机会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九条快递公司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员工权益,保障公司利益。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录用第十条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经常进行员工招聘,招聘岗位和条件将公开公平。

第十一条应聘者应当符合招聘条件和要求,通过面试、笔试等程序后经公司批准才能录用。

第十二条公司将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使其适应工作环境,熟悉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新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确认是否正式录用。

第十四条员工录用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员工工作第十五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完成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利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作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考核,评定工作绩效,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章员工福利第二十一条公司将提供员工基本的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培训学习机会,帮助员工提升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快递员工管理制度条例

快递员工管理制度条例

快递员工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管理,保障快递员员工的权益,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快递员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员工入职1. 快递员员工应按规定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经过公司面试、考试等程序。

2. 入职员工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公司的培训。

3. 入职员工需进行健康体检,并提供相关健康证明。

第四条员工权益1. 快递员员工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待遇。

2. 员工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培训机会,提高工作能力。

3. 员工有权提出合理合法的建议和意见,公司应及时回应并予以落实。

第五条员工义务1. 快递员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快递服务的质量。

2. 员工须恪守为人诚实守信、勤勉励业的职业道德标准。

3. 员工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六条岗位设置1. 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设置合理的岗位,明确快递员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2. 公司应定期进行岗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

3. 岗位设置应符合员工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特长,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七条绩效考核1. 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2. 绩效考核结果应公平公正,有利于员工的发展和提高。

3. 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条员工培训1. 公司应不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2. 培训内容应与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相适应,有效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 公司应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福利待遇1.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年终奖金等。

2.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完善的福利制度。

3. 公司应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的员工关怀机制。

第十条紧急应对1. 公司应建立紧急应对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快递员工管理制度条例

快递员工管理制度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公司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快递员,以及其他从事快递相关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快递员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快递业务顺利开展。

二、工作职责第四条快递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快递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条快递员负责收派快递业务,确保快递物品安全、及时、准确送达。

第六条快递员应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七条快递员应负责维护快递车辆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快递员应积极开拓市场,发展新客户,提高业务量。

第九条快递员应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工作纪律第十条快递员应遵守公司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第十一条快递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爱护公司财产。

第十二条快递员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着装整洁。

第十三条快递员应尊重客户,不得歧视、侮辱客户。

第十四条快递员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快递员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公司对快递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服务质量、业务水平等方面。

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快递员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快递员,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九条快递员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进行投诉,公司应认真调查处理。

五、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快递员管理制度完整版

快递员管理制度完整版

快递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快递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快递的安全和时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快递公司的所有快递员。

三、管理规定
1. 工作职责:快递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快递的接收、派送、签收等工作,确保快递的安全和时效。

2. 工作时间:快递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或缺勤。

3. 工作态度:快递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尊重客户,热情服务,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或冲突。

4. 工作着装:快递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工牌,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5. 快递安全:快递员应确保快递的安全,严禁私自拆开、
损坏或丢失快递。

6. 信息反馈:快递员应及时将快递的接收、派送、签收等信息反馈给公司,以便于公司对快递的跟踪和管理。

7. 客户服务:快递员应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解答客户的咨询和疑问,及时处理客户的问题和投诉。

8. 培训学习:快递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9. 遵守法律:快递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不得违法乱纪。

四、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快递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辞退等处理。

2. 对于因快递员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快递管理员工管理制度

快递管理员工管理制度

快递管理员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快递管理员工的管理,优化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岗位职责1. 负责快递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快递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等。

2. 负责统筹快递业务的运作,协调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快递业务的顺利进行。

3. 负责制定快递员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监督和检查快递员的工作执行情况。

4. 负责处理快递员的投诉和纠纷,及时解决各种问题,确保客户的满意度。

5. 负责快递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合理激励快递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招聘与培训1. 招聘快递员应按照公司制定的招聘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快递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2. 对新入职的快递员进行培训,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快递业务知识、客户服务技巧等,使其熟悉工作职责和要求。

3. 对快递员进行定期的岗前和在职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考核与奖惩1. 对快递员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2. 对服务质量高、工作积极的快递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包括发放奖金、提升岗位等。

3. 对工作不认真、态度恶劣的快递员进行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职处分。

五、工作计划与任务分配1. 快递管理员应根据公司的快递业务量和客户需求,合理制定快递员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配。

2. 对新的快递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调配,保证各个工作环节的顺利进行,确保客户的快递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3. 对快递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投诉处理1. 快递管理员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的投诉,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对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和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快递服务质量。

3. 对投诉问题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追踪处理结果,确保客户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七、绩效考核与激励1. 快递管理员应建立快递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其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2. 对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快递员进行奖励,包括发放奖金、提升岗位等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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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管理规定对快递员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快递员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 年第 1 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合并、分立协议;(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

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

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快递服务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

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

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

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快递安全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麻醉的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

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指导评定机构定期测试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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