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新协议

• 5、因违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违规操作造成医 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 6、将医疗事故等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含后续治疗 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 7、乙方未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ICD-10编码)向甲 方准确上传参保人员疾病诊断。
四、中止协议
•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拨付、拒付违规费用, 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并按违规金额的3倍扣减保证金; 同时,甲方全额收回乙方当年周转金,中止协议2个月 (二甲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止协议可视情况执行到 科室): • 1、当次检查发现未验证参保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诊 有2人次的或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的; • 2、协议年度内初次推诿、拒绝收治参保人员或将未达到 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 • 3、协议年度内累计2次在床率低于协议约定值50%的;
• 4、编造病历、提供虚假报告和疾病诊断等虚假证明套取 医疗保险基金的; • 5、伪造财务票据或凭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 6、收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虚构报销资料,套取医疗 保险基金的; • 7、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药监、物价等 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 8、在协议中止期满后验收不合格的; • 9、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 的; • 10、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
• 4、协议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推诿、拒绝收治参保人员 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 • 5、协议年度内累计3次在床率低于协议约定值50%的; • 6、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住院医嘱、化验检查结果、 治疗单记录、手术记录单及病程记录不吻合,涉及金额在 单笔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当次检查累计5000元以上 7000元以下的; • 7、将票据转让或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人员使用,基金未支 付的; • 8、将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串换成医疗保险目录范 围内涉及金额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甲方:乙方: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共同约束】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医保服务医师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甲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有权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医疗保险服务所需的数据。
(三)甲方有权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情况。
(四)甲方有权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医保业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查处,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用、扣减保证金、中止协议、解除协议及终止协议等措施,并追回其违规获取的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乙方权利】(一)乙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违约责任的处理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条【甲方义务】(一)甲方应当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改进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通报成都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培训。
(三)甲方应向乙方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按规定审核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并按时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乙方义务】(一)乙方应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许可范围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
2013年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违约内容归纳

2013年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违约内容归纳一、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局可要求其限期整改:1、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未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方便的医疗服务的;第五条第一款:应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
(院长、医生)2、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的;第五条第二款:应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纲要(2010年)的通知》等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设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院长、医生)3 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未设置医疗保险业务部门或未按约定配置医保工作人员的;第五条第三款:须设置专门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甲方要求派人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培训。
医院应在相关科室配备医保协管人员,负责及时处理参保人员在就一方面遇到的问题。
(院长、医保专员)4 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约定,未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内控自查制度或为开展内控自查的;第五条第四款:医院须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内控自查制度,应当对本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服务协议执行情况、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等定期自查,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院长、医保专员)5 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第五条第六款:医院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标牌;公式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和就医流程;设置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咨询导医服务台和意见箱。
(院办)第五条第七款:医院应加强对本机构职工定期培训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每年组织书面考核不少于一次,新职工必须全部参加培训,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院办、医保专员)6 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八款约定,未做好参保人员宣传、解释工作致使参保群众举报投诉、上访的,或未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举报投诉查处和信访回复工作的。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目的是,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四条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六)近两年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表》和《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推荐表》;(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四)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五)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六)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七)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八)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2010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核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成劳社发[2008]123号)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自愿申请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服务,愿意履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成都仁泰大药房有限公司等零售药店进行了综合考核评审。
经审核,同意成都仁泰大药房有限公司等零售药店,为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请各有关单位到成都市草市街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资格证书,并于5月11日带上资格证书到成都市劳动保障大厦(二环路北一段四号营门口立交桥旁)10楼1003室领取“定点标牌”,然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联系电话:87706764)办理相关手续。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通知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成都仁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天仁堂中药材商店(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万家好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夕康药店(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雨淼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西线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康丽堂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五福堂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益生康药店(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康泰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成华区长久药店(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广和药店(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红池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汇聚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锦绣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礼康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青联药店(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晨康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恒瑞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华康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瑞康药店(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吉祥源药店(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瑞祥大药房(成都百信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建设路第二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金域南湾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双庆路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万科路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西林四街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新怡路第二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美洲花园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天久南巷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紫瑞北街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沙湾路第二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药店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静安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蜀汉路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同怡路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东安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美林湾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北打铜街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东胜街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蜀辉路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童子街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优品道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参茸药店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电信路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航空路参茸药店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科华南路参茸药店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龙腾正街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小天南街药店四川德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武侯区新光路参茸药店 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新希望路药店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玉林南路药店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新义路药店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佳宏南路药店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共和村药店成都九鼎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建设北路药店 成都瑞华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万科路药店四川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建设路药店四川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黄忠路药店四川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金房苑药店四川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九里堤药店四川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蜀光路药店四川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光华村街药店四川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佳灵路药店四川省博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红花西路药店四川省博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青羊横街药店武侯区德昌药店(四川省博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川同善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蜀营街药店四川同善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东顺路药店四川同善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建兴路药店四川同善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高升桥南街药店 四川同善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广厦街药店四川同善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武青东四路药店 武侯区鑫发大药房(四川天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同善桥大药房(四川天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武侯区一心大药房(四川天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滨河春天大药房(四川天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武侯区天天乐药房(四川天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蓉乐大药房金牛区德亿堂大药房锦江区瑞仁堂大药房锦江区宏仁堂大药房锦江区聚仁堂大药房福源大药房金牛区华鸿兴惠大药房成都益森药房有限公司成华区心象大药房成华区康平大药房成华区神农堂大药房武侯区益盛堂大药房高新区益寿坊大药房武侯区吉祥天顺大药房青羊区和盛堂大药房金牛区百济堂大药房金牛区仁康兴惠大药房高新区和平瑞康大药房成华区德鑫康大药房金牛区瑞源康大药房青羊区志德号大药房武侯区常春藤大药房成都市金牛区大华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大田坎街药房 青羊区康益大药房成都龙锦药房有限公司武侯区恒生药房武侯区瑞恩堂大药房武侯区蓉和堂大药房成华区劲松大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文睿药店(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金牛区顺康堂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康民大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天源大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金阳路药店武侯区正阳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超华药店(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玉康大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浩康大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祥泰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健尔美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美乐康药店(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武侯区春睿堂大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蓉旭大药房(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八里桥路药店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药店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百寿药店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北顺街药店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澄江药店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通顺桥街药店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文武路药店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洗面桥药店四川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建设药店四川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蜀汉路药店四川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佳灵路药店金牛区居上堂药房(成都市康福隆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金牛区永福全大药房(成都市康福隆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康福隆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药店 四川省蜀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东风路药店四川省蜀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桂王桥药店四川省蜀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通惠门路药店四川省蜀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五里墩药店四川多一点大药房有限公司四川多一点大药房有限公司成华区玉双路药店四川多一点大药房有限公司金牛区青西路药店四川多一点大药房有限公司武侯区七道堰街药店四川多一点大药房有限公司武侯区玉林东街药店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高笋塘药店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大墙东街药店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鼓楼北三街药店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文翁路药店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西御河沿街药店成都华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建设路药店成都华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海椒市东街药店成都华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锦里西路药店金牛区紫云大药房(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康福堂药房(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承信大药房(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天成大药房(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三好大药房(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千草方大药房(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武侯区吉祥药房(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新修堂大药房(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金牛区凯盛大药房(四川九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双林路药店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营门口路药店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枣子巷药店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滨江东路药店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清江东路药店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人民中路药店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光华村街药店武侯区惠生药房(四川太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川省喜悦健康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玉林药店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青羊区武都路药店金牛区华佳大药房(四川省华安堂药业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成都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长城店武侯区向阳药房(成都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武侯区易康大药房(成都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成华区来康大药房(成都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区益堂药店(成都本草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青羊区金福路药店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高新区肖家河街药店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武侯区浆洗街药店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武侯区栖霞路药店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清江东路药店 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区双丰西路药店 金牛区惠康普济大药房成华区仁爱普济大药房武侯区普泰大药房武侯区普泰堂大药房金牛区锦阳大药房成都市天惠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金牛区壹森大药房成都蓉泰大药房有限公司青羊区乐平药店锦江区瑞康晨辉大药房武侯区瑞康堂大药房金牛区放心大药房成都海天药房锦江区三圣街药店成都兰宏药房有限公司青羊区同善桥横街药店成华区鑫隆大药房青羊区德善堂药房锦江区宏科大药房成华区康诚大药房成华区一清堂大药房(成都中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成都市华杏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芙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江区新开街药店成都市九和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正生泰大药房金牛区蜀汉路药房成都吉庆堂药房有限公司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药店 高新区和顺大药房(四川科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金牛区康西大药房锦江区君和康大药房成都悬壶济世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成都华顺堂药房青羊区康源堂大药房。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备案表 - 中国成都

填报费等级
经营性质 法定代表人 分管院领导人 医保办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医疗机 构类别 经济类型 单位编码 卫生部门批 准床位 医院性质 服务机 构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总人数 副主任及以上医师 卫 生技术人员 构成 主治医师 医师 合 计 科室 科室构成及床 位数 实际开放床位数合计 备注(包括其 他名称、原医 院名称;若为 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请写出 同一法人的下 设服务站名 称) 填表说明:
编制内
退休返聘
编外聘用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5、经济类型分为国有、民营 6、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科室床位数按实际开放数填写
若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请写出同一法人的下设服务站名称1医院收费等级分为三甲三乙二甲二乙二乙下浮10二乙下浮202医疗机构类别分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校医院二级校医院3医院性质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4服务机构类型分为医院社区门诊部5经济类型分为国有民营6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7科室床位数按实际开放数填写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成人社办发〔2016〕24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246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服务水平,降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常用检验项目成本和参保人员负担,方便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现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取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公益性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送检机构)根据参保患者住院治疗需要,可委托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医学检验。
检验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外检项目(一)送检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以疾病分析和治疗为目的,在《成都市外检项目目录》(附件)内合理确定送检项目,并报送检机构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二)送检项目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送检机构不得再开展与送检项目相同的检验项目,且不得随意更改送检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收费标准(一)送检机构外送检验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成都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学检验服务项目标准。
(二)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的,送检机构以约定价格向参保人员收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约定价格作为报销基数。
四、费用结算(一)送检医学检验费用先由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结算,再由送检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规定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承检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开发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实现联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成劳社办[2009]229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成劳社办〔2009〕229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第154号令,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医、购药,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了清理、审核。
现将清理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是2008年以前本市已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凡名单中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以承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本次公布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原新农合或少儿互助的定点医疗机构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和“资格证书”的,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市劳动保障局补办。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范围开展医保业务;信息中心要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范围开通结算网络。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等级为准。
没有等级的医疗机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等级收费。
本次公布的医院等级与过去不一致的,收费标准以本次公布的等级为准;本次没有公布等级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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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自愿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各类医药机构。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可采用现场申请或网上预约两种方式,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
(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2);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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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需要,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可采用现场申请或网上预约两种方式,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
(二)《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药师证书及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销员或中药调剂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季度最后一月受理本区域内医药机构提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同时将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汇总报市医保局。
第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备齐的材料。
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备齐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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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受理后的评估时限。
第三章组织评估
第七条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开展本区域上季度受理申请的诊所(含门诊部)、零售药店的多方评估(附件4、附件5)。
第八条市医保局从每季度第2个月起,开展全市上季度受理申请的住院医疗机构的多方评估(附件3)。
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多方评估,应坚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的原则,注重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有条件的区(市)县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方案应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条市医保局组织的多方评估,从成都市医疗保险专家库中抽选医保管理、医疗质控专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等社会监督代表共同组成评估小组,对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一条多方评估实行评分制。
评分在60分(含)以上的医药机构,纳入协商签约范围,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其协商签约;评分在60分以下的,医保经办机构当季度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申请。
医药机构应当在评估时将机构、人员、参保、制度、设施设备、财务账册等相应资质、资料原件备齐备查。
第四章协商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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