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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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知-龙政综〔2014〕27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知-龙政综〔2014〕27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

正文:
---------------------------------------------------------------------------------------------------------------------------------------------------- 关于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和延续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通知
龙政综〔2014〕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并经市政府审核,研究同意认定“鑫腾”、“涂坊Tufang”等49件商标为2013年度龙岩市知名商标;准予“远山YUANSHAN”、“星和宇”等63件龙岩市知名商标延续认定,前述112件龙岩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2014~2016年);对“闽化”、“菁城”等39件龙岩市知名商标予以注销。

希望被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以此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充分发挥知名商标优势,加强自主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努力提升企业知名度,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同时,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标品牌的保
护力度,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为我市品牌走向全国、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附件:1.2013年度新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名单(共49件)
2.龙岩市知名商标延续认定名单(共63件)
3.龙岩市予以注销知名商标名单(共39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结束——。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闽工商标[2007]265)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根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公示、认定和公告,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自然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认定或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填写《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表格均可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福建红盾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连同证明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并提交,并应随附证明材料的光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三)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四)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五)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六)企业发展概况;(七)企业全景、生产现场、产品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照片或复印件;(八)使用该商标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证明的原件(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九)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分布等证明情况;(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情况(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原件);(十一)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内及省内专卖专营网点分布图;(十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广告合同或广告费发票(单笔万元以上)复印件;(十四)商标被假冒侵权及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证明材料;(十五)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指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工作。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住所在福建省境内;(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三)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5
【摘要】<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总页数】5页(P9-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福建省废止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J], 吴妍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J],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决定[J], ;
4.加强地方立法保护著名商标——制定《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几点想法 [J], 吴桂英
5.轻纺行业依旧是福建支柱产业福建省工商局2011年新认定396件商标为著名商标轻纺逾六成——245件轻纺类商标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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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范本(二篇)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范本(二篇)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___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___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

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___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认委会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

第十一条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认委会对商标权人的认定申请提交认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闽政办〔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8〕1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督促做好地方废止著名商标制度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及时对本省制定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适时废止。

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我省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现行有效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和设区市政府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一)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四)各设区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分别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根据国法〔2018〕5号文的要求,切实开展清理工作,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适时废止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步骤(一)规章清理工作1.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省法制办、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29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29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升全市质量工作总体水平,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重点围绕农业、工业、服务业三个方向,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质量强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质量基础进一步深化,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一)产品质量目标。

到2020年,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全面达到国家强制性要求,质量创新能力和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品种、质量、效益显著改善,节能、环保、性能大幅提升。

1.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

重点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着重从源头控制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农残、药残。

蔬菜、水果、茶叶抽检合格率96%以上,生猪瘦肉精抽检合格率99.5%以上,畜禽兽用抗生素合格率99%以上,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7.5%以上。

全力打造“八大干”、“八大珍”、“八大鲜”等一批具有闽西特色的农产品和闽西绿色生态品牌,2015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认证数累计分别达400个、31个、11个;2020年有效认证数累计分别达410个、45个、13个以上。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使用管理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龙政办[2008]229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08〕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认定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县(市、区)工商机关受理,逐级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准确。

二、认定机构
成立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工商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个体私营协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
1、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名商标;
2、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
3、商标连续使用已期满二年以上。

四、认定时间
每年的8月为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间;9月为各县(市、区)工商局对商标所有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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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认定原则
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县(市、区)工商机关受理,逐级审核上报,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准确。

二、认定机构
成立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市工商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个体私营协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龙岩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范围
1、龙岩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认定龙岩市名商标;
2、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
3、商标连续使用已期满二年以上。

四、认定时间
每年的8月为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间;9月为各县(市、区)工商局对商标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推荐时间;10月为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时间。

五、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

各县(市、区)商标所有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商标所有人向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2、初审推荐。

各县(市、区)工商局收到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商标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出具初审报告向市工商局推荐,同时还必须将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Excel格式《龙岩市知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提交市工商局。

3、审核认定。

市工商局收到县(市、区)工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材料后,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龙岩市知名商标。

4、认定公布。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法将评审认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认定结果并制发《龙岩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

六、申请文件
1、《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商标标识(5cm×5cm)一式四份;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二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本市行业中的排名;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广告宣传和知名度情况证明;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
7、近二年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获奖情况;
8、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9、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材料;
10、认定委员会及办公室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注意事项
1、龙岩市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应与商标注册人一致,申请认定的商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在核定范围内,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

2、企业经济指标应当主要通过三份材料说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县级以上统计局、经贸局或乡镇企业局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企业财务报表。

3、广告宣传证明材料,仅需提供近二年来最具说明力的使用该商标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的合同、发票(单笔千元以上)复印件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4、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仅需各提供一份仍处有效期内证件的复印件。

5、申请认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应当通过商品包装、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或商标注册证等方面的材料证明,同期仅需提供一份最具说服力的材料。

6、市级以上相关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7、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的,可在提交财务报表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提供部分主要的商标使用人相关资料辅助说明。

8、法律诉求材料,可以是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等。

9、具备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3)使用该商标商品出口销售、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

10、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格式,并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11、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纳税证明、销售收入、利润证明及相关财务报表;市级以上荣誉情况;广告发布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商标使用证明;法律诉求材料;其他材料;
12、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

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XX商标申请认定龙岩市知名商标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13、申请延续龙岩市知名商标应当提交龙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二年相关证明材料(参考本《方案》申请认定文件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

14、申请条件详见《岩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

15、申请人应在《龙岩市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首页填写常年稳定的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联系方式。

16、本方案自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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