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餐饮经营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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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一、卫生规范1.室内及周围环境清洁整洁,无杂物、垃圾堆放;2.厕所、洗手间设施齐全、清洁,并配备足够的卫生纸和洗手液;3.厨房、餐具、菜刀等设施设备要做到洁净无污染,食品储存要符合卫生要求。

二、安全规范1.农家乐场地要安全无隐患,如坡道应夯实平整,楼梯要有栏杆;2.儿童游乐区要设置安全护栏,防止意外伤害;3.餐馆内应提醒客人注意不要随意丢弃烟蒂,防止引发火灾。

三、服务态度规范1.农家乐主人要热情好客,微笑接待客人,尽量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2.员工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客,不得乱说脏话或使用不文明用语;3.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客人的需求;4.客人提出的合理投诉,要及时予以解决,给客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四、食品安全规范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2.进货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定,确保食品源头的安全;3.食品加工要做到熟透、烹饪过程中要注意食材的卫生处理;4.废弃物要正确处理,避免引发食品污染。

五、环保规范1.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将可回收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2.减少用水量,避免浪费水资源;3.如有篝火活动,要注意控制火势,避免引发山林火灾;4.在农业生产中,尽量采用有机农业种植方式,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六、价格透明规范1.提供明细清单,包括各项服务的价格及包含的内容;2.不得私自涨价,要在农家乐明显位置公示价格表。

七、宣传规范1.对农家乐的经营信息宣传要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事实;以上仅为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如能够严格遵守,将有助于提升客人的满意度和口碑,进而带动农家乐的发展。

农家乐服务规范

农家乐服务规范

四、提高服务水平的几点建议
1、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就是对服务人员具体的岗 位要求,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表现。 1、有没有服务意识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服务是全方位的 服务不要有自卑感
2、有没有正确的服务意识
干什么要像什么 善解人意、无微不至、不厌其烦
2、合理、明确的经营定位
结合自身条件,把服务做到位
5、民俗文化型
民俗旅游指选择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的地 区,利用农村 特有的民间文化、地方习俗和 少数民族独有的民族传统作为 观光农业活动 的内容,让游客充分享受浓郁的乡土风情和浓 重的乡土气息,如农村民俗文物馆、民族风情 园、乡村博物馆。
(二)农家乐发展存在的问题
就差这么点!
特色不浓 盲目开办 服务滞后 品味不高 环境受损 管理不善 缺乏文化
1.3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按实用与美观相结合 的原则,经专门设计,按服务功能进行布局,需要绿 化、硬化、美化的地方全部经
2.1 厨房布局、流程合理,紧邻餐厅,配备通风排烟设 施和消防设施。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分设。食品粗加工 间和烹调间分设。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2 米以上,且有吊顶。有充足的冷藏、冷冻和保鲜设施,有 餐具专用消毒设备,有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冷菜柜。厨房 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 的设施,并保持密封。
1、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2、接待家庭成员无传染性疾病,服务人员有健 康证。 3、服务人员应经过上岗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 知识和技能。 4、服务人员着装整洁,礼貌待客,能用普通话 为游客服务。
5、有危险性的场所和活动项目,防护设施齐备、 有效,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要求。 7、能提供交通、游览、购物等信息咨询和寄发 信函服务。设有国内长途直拨电话服务点。

农家乐实施细则

农家乐实施细则

农家乐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农家乐是一种农村旅游形式,旨在让城市居民体验农村生活,享受农田、田园体面和农产品。

为了规范农家乐的运营,制定农家乐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农家乐的定义农家乐是指农民利用自家农田、农产品和农村环境,提供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农事体验、农产品销售等服务,让游客亲近自然、了解农村生活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农家乐的经营要求1. 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具备农业生产经验和服务意识,能够提供优质的农产品和服务。

2. 农家乐的场所应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包括清洁的厕所、饮用水和餐具的卫生。

3. 农家乐的场所应提供安全的环境,包括防火、防盗等措施。

4. 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

5. 农家乐的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等。

四、农家乐的服务内容1. 农家乐应提供农业观光的机会,包括参观农田、果园、畜牧场等。

2. 农家乐应提供农事体验的机会,让游客亲自参预农业生产活动,如种植、采摘、养殖等。

3. 农家乐应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包括新鲜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

4. 农家乐应提供农村风味的餐饮服务,让游客品尝地道的农家菜肴。

5. 农家乐应提供农村民宿的服务,让游客在农家环境中体验农村生活。

五、农家乐的宣传与推广1. 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宣传,展示农家乐的特色和服务。

2. 农家乐的经营者可以与旅行社、景区等合作,推出农家乐的旅游路线。

3. 农家乐的经营者可以参加农业展览、农产品交易会等活动,增加知名度和暴光率。

六、农家乐的管理与监督1. 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家乐的监督检查,确保农家乐的服务质量和安全。

3. 相关部门应提供培训和指导,匡助农家乐的经营者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农家乐的发展前景随着人们对乡村生活的憧憬和对健康、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加,农家乐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农家乐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可以丰富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选择。

农家乐规范经营倡议书

农家乐规范经营倡议书

农家乐规范经营倡议书
尊敬的农家乐经营者,
为了提升农家乐行业的规范和服务质量,我们倡议您参与农家乐规范经营行动。

以下是我们的倡议内容:
1. 符合法律法规:农家乐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法、旅游法等,确保农家乐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优质服务: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友好的接待、热情的服务态度、整洁的环境,以及提供舒适的住宿和美味的农家菜。

3. 安全措施: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在农家乐期间的人身安全。

应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除和预防。

4. 保护环境:农家乐经营者应积极支持和参与保护环境的活动,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推广可持续发展理念。

5. 诚信经营:农家乐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履行承诺,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不得有不良商业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6. 文明行为:农家乐经营者应引导游客文明行为,倡导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和农田,不得破坏环境和社会秩序。

我们诚挚地邀请您积极参与农家乐规范经营行动,共同推动农家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让我们携手努力,为游客提供更好的农家乐体验,传递美丽乡村的魅力。

感谢您的支持和合作!
此致
顺祝商祺。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编制说明1、工作简况1.1任务来源本标准的制定任务来源于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第一批拟立项地方标准项目,由星子县旅游局、星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该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1.2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农家乐的发展,美化农家乐的经营场所,提升农家乐的档次和品位,丰富农事参与及农事体验活动,创品牌、创特色,促进农家乐向规范化、科学化、特色化方向发展,使农家乐成为我省休闲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亮点,特参照SB/T 1042-2007《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DB36/T 458-2005《江西农家旅馆星级的划分和评定》,制定了《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旨在引导我省农家乐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其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中的作用以及对农村经济的持续带动作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精神风貌优化和农民增收。

1.3主要工作过程2012年10月,星子县旅游局、星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成立了项目组,并召开了项目会议,确立《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的框架、对主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对项目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2013年1月初,项目组成员召开会议,成立《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地方标准编制小组。

参考了其他地区的地方标准、结合星子县温泉的特色,就标准的框架、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确定了标准的结构和内容,对标准编制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2013年5月标准编制小组对大量资料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后,形成了标准的草稿,期间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大量的回馈意见,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对标准草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和讨论,最终开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2.1 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编制在遵循“适用性、充分的可预见性、高效的协调和兼容性、灵活的开放性”等原则的基础上,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的,力求各项要求科学合理,符合景区实际需要,并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2023修正版农家乐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农家乐管理办法

农家乐管理办法农家乐管理办法1. 引言农家乐是指农村地区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依托,通过提供农业观光、农产品采摘、农民体验等方式,向游客提供农村生活体验的服务业形式。

随着人们对乡村旅游的需求增加,农家乐已经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旅游方式。

为了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制定农家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经营者资质农家乐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资质:- 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资质,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对旅游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和相关经验;- 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环境,确保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3. 设施要求农家乐的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舒适、干净的住宿环境,床上用品要保持清洁;- 厨房和餐厅要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储存和加工要安全可靠;- 提供适应各类人群的康体设施,如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 提供热水供应设施和良好的洗浴条件;- 保持良好的环境整洁,包括室内、室外环境的清洁和绿化等。

4. 安全管理农家乐经营者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装消防设备,确保建筑安全;- 提供紧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设置紧急;- 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危险源;- 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提供游客交通接送服务时,应确保车辆安全且具备相应牌照和驾驶资质。

5. 服务质量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培训和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提供热情、礼貌、周到的服务态度;- 对游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提供充分详细的农家乐体验项目和介绍信息;- 根据游客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选项。

6. 财务管理农家乐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合法、透明的财务运作:- 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电子化的财务记录;- 定期进行财务审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确保购进的物品和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维护,防止浪费和损坏;- 将农家乐经营纳入正规税务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纳税。

农家乐实施细则

农家乐实施细则

农家乐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农家乐是指农民利用自家农田、农村环境和农村特色资源,为城市居民提供农村旅游、休闲、娱乐等服务的一种农业经营形式。

为了规范农家乐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农村环境,制定农家乐实施细则,以确保农家乐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营主体1.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为农户或者农民合作社,必须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资质。

2.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当地农业、旅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法合规。

三、基础设施建设1.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具备基本的接待设施,包括接待大厅、餐厅、客房等。

2.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如饮用水、洗手间等。

3.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提供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通道等,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四、服务内容1.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提供农业观光、农事体验等服务,让游客了解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

2.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和加工服务,让游客购买到优质的农产品。

3.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提供休闲娱乐设施,如农田采摘、渔塘垂钓等,满足游客的休闲需求。

4.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提供餐饮服务,以农村特色菜品为主打,让游客品尝到地道的农家美食。

五、环境保护1.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保护农田、农村环境和农村特色资源,不得破坏农田、乱倒垃圾等行为。

2.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合理利用农村资源,避免过度开辟和消耗。

3.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提倡环保意识,推广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游客绿色出行。

六、安全管理1.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如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

3.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七、价格和收费1.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公示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动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2.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提供明细的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确保游客知情权。

八、投诉处理1. 农家乐经营主体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

农家乐经营日常管理制度

农家乐经营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促进农家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农家乐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住宿、餐饮、娱乐、观光、采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安全第一、顾客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农家乐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下设接待部、餐饮部、客房部、安保部、卫生部等部门。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接待部:负责游客接待、咨询、导览、预订等工作。

(二)餐饮部:负责餐饮服务、菜品研发、食品卫生等工作。

(三)客房部:负责客房管理、清洁卫生、设施维护等工作。

(四)安保部:负责农家乐安全保卫、巡逻、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五)卫生部:负责农家乐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着装整齐,佩戴工作牌,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第八条接待服务:(一)热情迎接游客,主动询问需求,提供详细咨询。

(二)引导游客参观农家乐设施,讲解农家乐特色。

(三)协助游客办理入住、退房手续。

(四)妥善处理游客投诉,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餐饮服务:(一)菜品新鲜、卫生、营养,注重食品安全。

(二)根据游客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饮服务。

(三)保持餐厅环境卫生,定期消毒。

(四)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第十条客房服务:(一)客房设施齐全,保持整洁、舒适。

(二)提供热水、空调等基本设施。

(三)定期检查客房设施,及时维修。

(四)保持客房环境卫生,定期消毒。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农家乐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三条农家乐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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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餐饮经营服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农家乐餐饮经营服务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故所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0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4930.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14930.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JGJ 64—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农家乐餐饮经营服务单位
在农村非商业服务区,普通农户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具有农家特色的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具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应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办理营业证照,持证合法经营;
4.1.2 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
4.1.3 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上岗,达到相应的岗位技术要求,信守职业道德;
4.1.4 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农家乐服务的规定和要求。

3.2 场地要求
3.2.1 选址应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应设
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五只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2.2 建筑物的结构、装饰应简洁、大方,能反映当地的民俗特色和农家特点;
4.2.3 房屋结构坚固安全,布局合理,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
4.2.4 门面的明显位置有店名,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堂内外干净明亮,布局合理,清真餐馆应悬挂规定的标志;
4.2.5 应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和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与价目表等;
4.2.6 有与经营规模、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就餐、库房等场地;
4.2.7 厨房天花板距离地面宜2.5米以上,小于2.5米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2.8 厨房墙面满铺瓷砖(墙面瓷砖高度不少于1.5米),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4.3 设备设施
4.3.1 加工食品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设施齐全;
4.3.2 有专用的洗刷、消毒设备,洗刷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GB14930.1和GB14930.2的规定;
4.3.3 冷冻、冷藏设施齐全,冷菜加工制作的场地应具备制作冷菜的条件;
4.3.4 应提供农家筵席菜单,可接受电话订餐;
4.3.5 客人就餐的场所必须设有醒目、规范的公共标识;
4.3.6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消烟、消音、除尘设备;
4.3.7 备有供宾客使用的公用电话,定期消毒;
4.3.8 备有男、女宾分设立的公共卫生间,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纸、洗手设备及用品;
4.3.9 餐厅远离禽畜圈养、屠宰等区域25米以上,符合防止环境污染;
4.3.10 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以及处理垃圾的设施和措施,垃圾桶要设盖。

4.4 规章制度
4.4.1 严格按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防疫、环保、节约、消防、安全、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
4.4.2 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倡采购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及用品,降低能源、物品消耗;
4.4.3 减少供提供一次性筷子,降低资源损耗;
4.4.4 有完善的、符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的经营管理制度;
4.4.5 应当依法向购买其食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出具凭证;
4.4.6 应采购和使用有合格凭证的原材料,确保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符合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4.4.7 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操作规范;
4.4.8 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4.4.9 上岗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4.10 上岗人员一律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并佩带服务标志。

4.5 卫生安全
4.5.1 有明确的食品卫生管理员,食品卫生管理员不能由生产加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4.5.2 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冷菜制作人员须戴口罩、手套上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5.3 要保持店内的餐桌、餐椅、墙面、地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污染;
4.5.4 洗碗间、冷菜间、烹调制作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厨房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4.5.5 公共卫生间无灰尘、无污迹,空气新鲜无异味;
4.5.6 为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提倡实行分餐制;
4.5.7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5.8 餐饮企业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4.5.8.1 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4.5.8.2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
4.5.8.3 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4.5.8.4 在食品中加入药物,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的除外;
4.5.8.5 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
4.5.8.6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4.5.9 餐饮企业不得出售下列食品:
4.5.9.1 有毒、有害的食品;
4.5.9.2 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4.5.9.3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4.5.9.4 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4.5.9.5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
4.5.9.6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4.6 其他要求
4.6.1 对餐具、饮具、食品容器等进行消毒,应符合GB-14934的规定,确保清洁卫生;
4.6.2 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流向,做好分类处理。

4.6.3 应当文明经营、热情服务,服务人员普通话标准流畅;
4.6.4 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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