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案例答案缩减

合集下载

抵押权实现的案例

抵押权实现的案例

抵押权实现的案例
嘿,咱今天来讲一个超有意思的抵押权实现的案例!你知道吗,就好比有个老李,他有个特别值钱的宝贝房子。

有一天,老李生意上遇到困难了,急需一大笔钱来周转啊!这可咋办呢?他就想到了找银行抵押贷款。

银行一看,哟,这房子不错,就同意给他放款了。

例子:“哎呀,这不就跟咱着急用钱找朋友借差不多嘛。


就这样,老李拿到钱去解决生意问题了。

但是呢,后面老李生意没做好,资金还是紧张啊,他还款就有点困难了。

这时候银行可着急了呀!心想,咱这钱不能打水漂啊。

例子:“可不是嘛,换谁不得着急啊,那可是大把的钱呐!”
于是银行就开始按程序要实现抵押权啦。

那场面,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银行找各种专业人士来评估房子,准备把房子卖了来拿回自己的钱。

这期间老李那是万分着急又无奈啊!
后来房子终于找到了买家,价格还不错。

银行顺利拿回了自己的钱,老李呢,虽然失去了房子,但也解决了和银行的债务问题。

例子:“这就好像是一场博弈,最后有了一个结果。


要说这个案例给我们啥启示呢?那就是借钱的时候可得想清楚能不能还得上啊,不然到时候失去的可能就是很重要的东西了。

而且银行也不是吃素的呀,该出手时就出手。

所以啊,咱在经济生活中得谨慎行事,不能随随便便就做一些可能让自己后悔的事儿!这就是我对这个抵押权实现案例的看法啦。

物权案例分析

物权案例分析

1.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

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说,银元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挖出的,应归他所有。

经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藏不清楚。

问:银元究竟应归谁所有?答案:该银元应归国家所有。

因为本案中的银元属于埋藏物,尽管该物是由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中发现的,但埋藏物不能归发现者所有;尽管该银元是在张某的院子挖出的,但不能证明为何人所埋藏。

因此该银元属于所有人不明的物。

依《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因此,该银元既不能为李某所有,也不能归张某所有,只能归国家所有。

………………………………………………………………………………………………………. 2.2004年4月,杜某要去美国探亲。

临行前,杜某将其松下21英寸彩电交由邻居李某保管,并称探亲归来时取回,在此期间,李某可使用该电视。

李某收下电视机,并称请杜某放心。

杜某走后半年,李某的妻子得了一场重病。

为筹措医疗费用,李某将杜某的彩电以2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并称彩电是其自己的。

张某觉得价格比较合理,遂买下该彩电。

2005年5月,杜某从美国探亲归来,得知其彩电被李某卖给张某,便向张某追要。

张某称,彩电是我从李某处买来的,我购买时认为彩电是李某的,你要想也得向李某要,并表示不能将彩电返还给杜某。

杜某向李某要电视,李某称,彩电已经出卖了,只能向张某要电视机。

在此情况下,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归还彩电。

问: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谁?请说明理由。

答案: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张某。

在本案中,彩电原属于杜某所有,杜某将彩电交李某保管,李某只有占有权而无处分权。

李某为筹措医疗费用,将彩电出卖给张某,属于无权处分。

但在张某购买彩电时,李某告知其彩电是自己的,李某认为价格也较合理,他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彩电并非李某的,因此张某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彩电。

依善意取得制度,张某取得该彩电的所有权。

李某擅自处分杜某的彩电,杜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张某返还彩电。

有关抵押权的案例

有关抵押权的案例

有关抵押权的案例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被称为“担保之王”。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抵押权的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有关抵押权的案例篇1:某公司于几年前与兰山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坐落于兰山区朱保镇前耿家埠村的土地作为抵押物,并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一年零三个月,该公司在兰山支行贷款4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但是半年后,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致使贷款出现风险。

因借款人拖欠利息,兰山支行于发放贷款后的第8个月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贷,兰山法院于一个半月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兰山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兰山支行有权申请将被告提供的耿家埠村土地一宗拍卖。

因该公司拒不偿还该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兰山支行向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法院委托临沂某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抵押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评定土地价值446万元,地上建筑物价值134万元,总计580万元。

临沂市某拍卖行对该公司抵押土地进行了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

兰山支行积极寻找买主,并对该土地进行了实地勘察。

在多方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用同一宗土地在另一家国有银行的A 支行、B支行也分别进行了抵押,且抵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经由A支行、B支行派人看管,兰山支行400余万元贷款的收回陷入困境。

在执行过程中,A、B两家银行支行分别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抵押在先,应当优先受偿。

面对这种被动状况,兰山支行立即对抵押情况展开调查。

经查,其中A支行办理土地及房产抵押时间晚于兰山支行办理土地抵押时间,兰山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

但B支行主张其与该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间先于兰山支行,抵押在先,要求优先受偿。

兰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复函给兰山法院,称兰山支行及B支行抵押均有效。

抵押权案例-答案缩减

抵押权案例-答案缩减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为担保乙银行的债权,在企业的厂房上设定了抵押权并进行登记。

不久,甲企业伪造已经还款的法律文书和乙银行的公章,向登记机关请求涂销乙银行的抵押权。

登记机关在乙银行不在场的情况下涂销了该项抵押权。

此后,甲企业又向丙银行借款8000万,以同一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

乙银行得知自己的抵押权被涂销以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甲企业伪造文件的事实。

登记机关意识到自己没有按照登记程序审查公章和要求当事人到场,随即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登记顺位为第一位。

丙银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1.乙银行是否还对该厂房享有抵押权?如果享有,为什么?如果不享有,为什么?答案:乙银行享有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已经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

2.丙银行的抵押权究竟应该是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为什么?答案: 丙银行应该是第二顺位的,因为乙银行的抵押权恢复后,这个厂房就有了一个抵押权在前。

3.登记机关在此过程中应该向谁承担责任?为什么?答案: 向丙银行承担责任,因为丙银行因为登记机关的失误遭受了损失。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答案:抵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抵押权》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抵押权》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第七章抵押权一、抵押权概述《物权法》第179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区别于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财产权利和动产。

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区别于需要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

(一)抵押物1.不可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列举如下:(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如“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还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敬老院、青少年基金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至于是“公立”还是“民办”应在所不问。

若不属于公益设施,如非教育设施或非医疗设施,则可以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般所说的土地抵押实际上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客体不是土地或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首先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案例1】C公司诉Z汽车公司、X集团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案情】2003年9月,原债权人D银行与借款人X公司先后签订了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份抵押合同和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上述4笔贷款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外,借款本金为10296万元。

2003年,Z汽车公司决定并购重组X公司,实现买壳上市。

重组资产置换后,X集团回购资产,组建X电器公司。

2003年8月8日,D银行向X公司出具确认函并签订了五方协议,确认D 银行债权随同X公司被购回资产转至新组建的X电器公司。

2004年3月11日,D银行起诉了X集团和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法院生效判决判令X集团与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偿还D银行的借款本金539万元及利息。

2005年7月23日,D银行与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 D银行山东分行转让给C公司的债权为债务人X公司所欠D银行山东分行的贷款本息。

2005年12月22日,C公司和D银行山东分行及时公告了债权转让和催收。

C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案债务仍应由Z汽车公司、X集团承担偿还责任,确认C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一审认为,D银行知道并且同意X公司的债务随同资产转移至X集团、X集团洗衣机分公司。

Z汽车公司未接收X公司的任何资产。

依据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X公司的债务应由x集团承担。

故判决C 公司对X集团(原X公司)抵押的房地产、设备、机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X集团不能偿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Z汽车公司始终是D银行的抵押人,其基于抵押合同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一直存在。

Z汽车公司应将取得的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

二审认为,按确认函、五方协议载明内容和X集团接收相应财产的事实,X公司对D银行的债务已转由X集团承担,本案所涉各项抵押权均有效成立。

该各项抵押权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即c公司。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1994年7月26日,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某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94)农借合字第08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作为贷款方,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给飞鹰发展公司用于购买锡、锑矿,月利率为9.15%。

,合同期限一年;同日,省渔用网具厂作为飞鹰发展公司借款担保人与农行某地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表明网具厂愿意以其有权处置的15亩土地、1600平方米厂房抵押,在飞鹰发展公司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

在贷款到期前,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7月4日向飞鹰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是根据(94)农行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催收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飞鹰公司未能按期付清贷款本息,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于1995年8月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为:飞鹰发展公司和省渔用网具厂。

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1、市飞鹰发展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2、就同一财产,省渔用网具厂已先于当年5月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并获得贷款;3、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经营范围限于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暂无从事房改金融业务外的信贷资格,故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的(94)农借合字第08号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亦无效,其责任在于原告,被告省渔具厂不承担担保合同责任,市飞鹰发展公司应返还原告贷款本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原因分析(一)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在贷前调查中,工作不负责,对市飞鹰发展公司的经营性质、状况没有弄清楚,导致决策失误;对担保单位的资产状况也没有认真调查,在没有得到抵押物所有权有关证件且该抵押物已抵押给他行的情况下,仍给予认可。

(二)农行某地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超越经营范围与市飞鹰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借款合同,致使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跟着主合同无效,抵押担保失去了法律保护,增加了贷款风险。

房地产案例及答案

房地产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2010年1月,王某与张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约定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租用张某房屋一间,随后王某搬进了该房屋。

2011年3月,张某以房屋改建为由要求王某搬出,遭王某拒绝。

2010年6月,张某欲以该房屋申请银行抵押贷款,书面告知王某,王某表示不同意。

但是,张某在告知银行该租赁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并获得贷款30万元,期限为2010年6月至12月。

2011年1月,银行以贷款到期为由要求张某还贷。

由于张某无法还贷,故银行要求将该房屋拍卖抵作还款,并要求王某立即搬出。

请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张某能否以改建为由要求王某搬出,为什么?(3)王某不同意张某将房屋抵押是否影响张某向银行贷款?为什么?(4)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搬出,为什么?(1)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2)不能,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

(3)不影响,张某将抵押事实告知王某,由王某自己判断是否继续承租,若愿意承租,则受“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保护(4)无权要求王某搬出,因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案例二:2008年6月,某市居民路某通过肖某介绍,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将自己的3间平房卖给张某。

肖某建议张、路二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张、路二人认为,有中间人证明就行了,过户手续可办可不办。

于是,张某在交付给路某35万元购房款后,就搬进路某的3间平房居住。

2010年2月,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通知张某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自行另找住房,理由是:市里准备兴建老年人福利院,张某居住街区平房所在地属于被征收的范围。

张某将此事告知路某后,路某即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声明张某居住的住房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住房紧张,要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拆除住房后,给自己另行安排住房。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答应了路某的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为担保乙银行的债权,在企业的厂房上设定了抵押权并进行登记。

不久,甲企业伪造已经还款的法律文书和乙银行的公章,向登记机关请求涂销乙银行的抵押权。

登记机关在乙银行不在场的情况下涂销了该项抵押权。

此后,甲企业又向丙银行借款8000万,以同一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

乙银行得知自己的抵押权被涂销以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甲企业伪造文件的事实。

登记机关意识到自己没有按照登记程序审查公章和要求当事人到场,随即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登记顺位为第一位。

丙银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
1.乙银行是否还对该厂房享有抵押权?如果享有,为什么?如果不享有,为什么?
答案:乙银行享有抵押权,因为登记机关已经恢复了乙银行的抵押权。

2.丙银行的抵押权究竟应该是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为什么?
答案: 丙银行应该是第二顺位的,因为乙银行的抵押权恢复后,这个厂房就有了一个抵押权在前。

3.登记机关在此过程中应该向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 向丙银行承担责任,因为丙银行因为登记机关的失误遭受了损失。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分析:抵押权的从属性
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答案:抵押权并未成立。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水泥厂与服装厂之间的协议明为联营,实际上是借贷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之间借贷是非法的,属无效行为,因此主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抵押权不成立。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化肥厂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化肥厂明知主合同有问题仍提供担保,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
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答案: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

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分析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答案: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

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小陈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

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

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这种要求并不合理。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分析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答案: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

本案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

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

银行可就汽车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金行使担保权。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

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答案: 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农业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案: 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

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答案: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答案: 可以。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答案: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
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知识点:抵押权人可以仍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仍可转让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抵押后,该财产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通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将其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须将抵押的书面情况告知承租人,并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实现,其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

其清偿顺序为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