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地方自治制度之比较
日本政治3

第十一任首相:鸠山一郎 1955年11月就任 第十二任首相:石桥湛三 1956年12月就任 第十三任首相:岸信介 1957年2月就任 第十四任首相:岸信介 1958年6月就任 第十五任首相:池田勇人 1960年7月就任 第十六任首相:池田勇人 1960年12月就任 第十七任首相:池田勇人 1963年12月就任 第十八任首相:佐藤荣作 1964年11月就任 第十九任首相:佐藤荣作 1967年2月就任 第二十任首相:佐藤荣作 1970年1月就任 第二十一任首相:田中角荣 1972年7月就任
第三十五任首相:细川护熙(1993年8月 — 1994年4月) 1993年8月就任 第三十六任首相:羽田孜(1994年4月 — 1994年6月) 1994年4月就任 第三十七任首相:村山富市(1994年6月 — 1996年1月) 1994年6月就任 第三十八任首相:桥本龙台郎(1996年1月 — 1998年7月) 1996年1月就任 第三十九任首相:小渊惠三(1998年7月 — 2000年4月) 1998年7月就任
1) 外交战略调整趋势
2、安全战略 战后日本安全政策的核心,就是在安全上主 要依赖美军保护,同时逐步建立和增强自主 防卫力量。冷战结束后,日本在坚持日美安 全合作框架的前提下,朝着自卫队走出国门、 积极参与构筑国际安全秩序的方向调整着其 安全战略。
2) 对外关系调整趋势
21世纪初,日本的对外关系正处在重新定位 转型期。其中,日本对美国、中国、东南亚、 朝鲜半岛、西欧、中东、非洲、中南美、中亚 等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双边关系呈现出如下基本 的发展趋势。
1) 外交战略调整趋势
1992年6月日本外交实现了两大突破:一是6月15 日在国会强行通过《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 作法》(简称“PKO合作法”),二是6月30日 由宫泽内阁制定《政府开发援助大纲》 (简称“ODA大纲”)。前者为日本在联合国名 义下向海外派兵打开了大门,标志着战后日本重 新尝试军事外交的最初突破。 后者为日本运用对外援助增强政治外交能力提供 了依据,标志着日本的对外援助方针从经济中心 转变为政治中心,并增强了日本外交的意识形态 色彩。
中国和日本的比较

中国和日本的比较经济121班1223150101蒙娜中国和日本的比较一、社会制度的区别(一)、总体社会制度区别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日本:资本主义(二)、政治制度差异中国:我国现代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日本: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
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三)、政治文化的差异中国: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化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是国际主义思想。
国际主义体现在外交上,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日本:日本主义作为日本政治文化中的重要特征,与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国际主义形成鲜明的对照。
日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实质是强调大和民族的优越性,主张建立以日本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不仅排外,且为了本国利益不惜侵略他国。
二、经济体制的区别中国:从经济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市场经济。
从政治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由政府有力地进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
从奋斗目标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原则。
日本:第一,政府通过规制对经济实行干预是日本战后经济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
第二,政府在工业部门的规制逐渐被弱化。
第三,金融系统作为资源集中动员的工具,服务于赶超战略。
三、经济发展模式的区别(一)、发展模式差异中国:从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向内需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
2.从传统成本优势转向技术优势和新成本优势。
3.在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巨大压力下形成环境友好型与节约型社会。
日本:日本经济增长的动力:(1)技术进步:吸收和创新使得日本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日警察管理体制及事权划矣的比较与启示

( 二 )中 日两国警察, 由国家警 察厅 统 一 管理 ,
日本 1 9 4 8 年建立 的警察管理体制开支大、效 所 以 日本 将 国家 警察 、地 方警察 中警视 正 以上 的警
率低 ,地方 警察 机关林 立 、各 自为政 ,未能充分 发 挥 维持治 安 的职 能 。1 9 5 4年 7 月 1日, 日本颁 布 了 官以及所 有负责 警察教 育培训 、信息通 信 、犯 罪鉴 定 的警察 都划 为 国家公 务员 ,合计 1 万余 人 ,其工
i l l 衔改 菅理 缓辜2 0 1 5 ・ 5
比较与研究
机关 的职能转变 了 、机关精简 了 ,如 1 9 8 3年将反问
谍 和对外 情报 的职责 移交 国家安 全机关 ,将 劳动改
制由 《 警 察法 施行 令 》等 政令 决定 。都 道府 县警 察 的警衔 比率 由总理 府令决 定 。二 是 国家警察 以及地 方 警察 中警视 正以上 的警官 ,均被划 为 国家公务员 ,
均有 设置 。不 同之 处表现 为 ,国家警察厅 、地方 管
警 官 的职 务 。二 是 1 9 4 8年 3 月 7日施 行 的 《 警 察
法 》在 中央和地方设 立 了体 现 民主化管 理 的公安 委
员会 ,建立 了 国家地 方警察 和 自治体警察 并存 的警 察 管理体制 。三是将 维护公 共安 全和秩 序 的人员 分 为警察 、消防员 、入境警备官 、海上保 安官等 4类 ,
改革 开放 以来 ,我 国公 安机关 按照 中央 “ 转变
职能、 N J I 顷 关系、 精兵简政、 提高效率”和 “ 定职能、
定编 制 、定 人员 ” 的要 求 ,历 经 1 9 8 3 年 、1 9 8 8年 、 1 9 9 4年 、1 9 9 8年 四次机构改革 。口 叫 总体上看 ,公安
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日本大化改新与中国的隋唐政治经济制度

结合所学知识,比较日本大化改新与中国的隋唐政治经济制度篇一:人教版九年级历史上册:第4课《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教案第二单元第4课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篇二:九上第4课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山亭区三十五中马士兰课题:第4课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课型:新授课年级:九年级姓名:马士兰单位:枣庄市第三十五中学手机:158****8504电子邮箱:*********************一、教材地位分析本课为“亚洲封建国家的建立”主要讲述日本的大化改新和阿拉伯国家的建立。
日本学习与模仿中国文明进行的大化改新,它使日本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正是由于这场改革,日本才从野蛮落后的原始状态步入文明。
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国家形成和扩张的过程中起到了一面旗帜的作用,统一的阿拉伯国家最终建立起来。
学习本课可以为后面明治维新和中东地区的学习打下基础,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课程标准知道大化改新,初步了解日本古代社会。
了解伊斯兰教的传播,初步认识阿拉伯帝国在文化上的贡献。
三、教学目标1、了解大化改新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日本的影响。
能描述穆罕默德的主要活动。
通过本课学习,了解亚洲的主要封建国家东亚的日本,西亚的阿拉伯国家在封建时代的特点。
2、讨论以下问题:中日交往是从何时开始的,在什么朝代双方往来相当密切?那时交往密切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在当时的阿拉伯地区会产生伊斯兰教?初步培养结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3、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学生认识日本学习与模仿中国文明进行的大化改新,它使日本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善于学习与模仿他人是提高自身的素质的一种重要途径。
通过了解穆罕默德的主要活动,学习他不畏困难的坚强意志和为阿拉伯民族统一与幸福而奋斗的远大抱负。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日本大化改新的基本内容及其作用以及伊斯兰教的创立及穆罕默德的主要活动。
难点:大化改新是日本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标志。
正确认识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国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中日地方交流与合作的现状分析

体 开始 走上 发 展 对 外交 流 与 合 作 的道 路 , 但在 7 0年代 以前 ,这 种 活 动 主要 是 以欧 美 为 中 心 进 行 的。 17 9 3年 中东 战 争 爆 发 后 ,受 石油 危机 的影 响 , 日本修 改 了对欧 美一边 倒 的外交 政策 ,逐 渐 向亚 洲 国家靠
逐渐 摆 脱 政 府 扶 持 而 走 上 独 立 发 展 的 道 路 。 目前 这一 地 区对外 交流 十分活 跃 , 日
本 海沿岸 各县 不仅 积极 开展 与友好 城市 的 交流活 动 ,还 联合起 来 积极参 与 到东北 亚 区域 经 济合作 中来 ,从 最初 的环 日本海 经 济 圈到 现 在 的 中 、 日、韩 经 济 共 同体 设
手解 决 这一 问题 ,采 取 了一 系列兼 顾均 衡 的地 方 经济政 策 ,并把 更多 的地 区开发 权 下放 到地 方 。近年来 ,这种地 方 经济政 策 已取 得初 步成 效 , 日本 海沿岸 的地 方经 济
美 国 的森特波 尔 市结成 友好 城市 ,这是 战 后 日本第 一个 与外 国地 方城 市缔 结友好 城 市的 自治体 ,以此 为开 端 , 日本 地方 自治
在 着一 些 问题 ,如何 解 决这 些 问题 ,以促 进地 方 间的 交流与合 作进 一步 向
前发展 对 中 日双方 来说都 是 十分重要 的。
[ 关键词]地 方 交流与合 作 ;地方 自治 ;友好城 市 ;中心城 市
[ 中图分类号 ]D 2 8 2.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8—1 9 ( 0 2)0 5 3 20 2—0 5 0 1—0 7
义
一
、
日本 地方 自治体 的国 际交 流与 合作
中日政治制度比较

中日比较
中国 日本
五星红旗
• 国旗中的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 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工人、 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 阶级四个阶级。旗面为红色, 象征革命,星呈黄色,表示中 华民族为黄色人种。五颗五角 星互相联缀、疏密相间,象征 中国人民大团结。每颗小星各 有一个尖角正对大星中心点, 表示人民对党的向心之意。 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 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 民大团结。星用黄色是为着在 红地上显出光明,四颗小五角 星各有一角正对着大星的中心 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 结。
主席的选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 任主席的职位。
国家的象征————天皇
• 现在的日本天皇并没有什么实权,主要是为了保留日本文 化的一部分,而西方人也对此有很大的兴趣,能够增加旅 游的收入日本这个国家有点意思,天皇基本上都是被架空 的,可以说是臣民的精神领袖。而实际掌握实权的就是和 天皇家有姻亲关系的那几大家族,源氏、平氏、藤原氏、 北条氏等,源氏、平氏、藤原氏都是天皇家直系亲属,都 是赐的姓氏。平安时代末期,经过源平合战,源赖朝建立 镰仓幕府。镰仓就在相模小田园附近。北条时政——源赖 朝的老丈人,当时是源赖朝手下的大将,他利用女儿北条 政子和源氏结成了姻亲,后来源灭平,在赖朝死后北条时 政便以执政形式控制了将军家的权利,最后干脆杀了赖朝 的儿子源实朝,根本上废掉了将军这个职位,但是以后的 镰仓将军仍称执权不称将军,因为有规定只有源氏才能当 将军。
从垃圾分类处理探究中日两国环保管理制度的差异中日两国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比较——以北京和东京为例

指厨房产生的含水率较高的食物l 生 垃圾。 于垃圾: 主要指废纸张、 废塑料 条中提到 : ( 1 ) 餐厨垃圾、 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 、 其它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 等可直接回收利用或再生后循环使用的含水率较低的垃圾。 害垃圾 : 的收集容器; ( 2 ) 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 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 指对 ^ 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 ; ( 3 ) 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 池、 水银温度计 、 过期药品以及打印机屋 盒等。 ( 4 1 大件垃圾 : 指质量超过 5 k g 定的时间、 地 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 4 ) 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 或体积超过 0 2 m 以及长度超过 l m的大型的、 耐久l 生的固体废弃物, 包括 其他暖定。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单独收集, 不得 家电类等。 周余是北京市垃圾的主要成分 , 纸类、 玻璃等废品类废物在居民 混入生活垃圾等有关内容。 我f f 为l 例的说朋是对市民’ 进, 亍 及 分类 区的生活垃圾中比例较高 , 而在企事业单位中占更高比例。根据经济 发展 的 呼指导, 但是相对于庞大且复杂的垃圾数量及构成来说, 北京市有关 佳 体 系。 I 趋势 , 预计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中灰土、 煤渣、 砖瓦类将减少, 食品类废物 部门还可以制定—套更为完整的垃圾分类标} 将增多, 可回收利用类废品将逐渐成为垃圾中的主要成分 ; 垃圾容重将减 4 研 究建议 小到 0 3~ 0 . 4 t / m , ; 居民耐用消费品淘汰周期缩短, 大件垃圾将增多。 卫生填 4 . 1 制定行之有效的收费体系。合适的收费制度往往能够成为环保的 埋仍是北京市垃圾处理技术发展的重 , 应积极巩固和完善; 随着北京垃 催化剂, 日本将垃圾收费制度深 ^ 运行到居民 日 常生活中, 在一定程度上 圾发 尉基 步提高,焚烧将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可持续处理的必然选择, 有 足 进了垃圾减 量 化。 日 本的垃圾分类 C 费制度是根据不同地域的不同 应 在此基础 匕 稳步发展 。 情况分别制定可行的收费标准。在部分城市 , 有害垃圾和资源垃圾的收运 北京市现有阿苏卫垃圾填埋场、 北神树垃圾填埋场 、 安定垃圾填埋场、 免费, 以有利于环竞酐里 和资源回收。 可焚烧垃圾和不可焚烧垃圾的收运, 高安屯卫生填埋场 、 焦家坡卫生填埋场 、 六里屯垃圾填埋场 、 南宫堆肥厂。 按体积付费。与l 的标准和体系我们都可以借鉴, 并且从中国人的消 总处理能力为 7 1 8 0 f d , 其中填埋 6 7 8 0 f d , 堆肥 4 0 0 t / d 。 费 基来看, 收费体系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垃圾分类处理的实施。 2 2日 才 — — _ j 车 沛 。 强制 亍的日 才 立 坊 寺 董。 在日 才 立 圾分 4 2关于环保宣传。通过环保宣传和相关立法来帮助和督促民众养成 妨文 的习惯。我们建议以社区为单位 , 向居民分发垃圾分类细化 为可燃垃圾 、 不可燃垃圾、 可回收垃圾、 大件垃圾、 有毒有害垃圾等几类, 其 垃圾 j 中有的实行收费回收, 有的实行免费回收。东京包含 2 3 个特别行政区, 其 手册; 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带头进行垃圾分类 , 作为切实推进胡锦涛总书 面积 6 2 1 平方公里, 人 口8 7 8 万。 由于特别行政区白 q 特殊 , 东京和各区政 记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 七 提出的 “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努 府在 2 0 0 0 年x 也 l 方自治法边行了修政 。明确了废霸. 物u 女 运 和处置的 力建设美丽中国” - 的一项举措 ; 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从小培养学 责任分工。2 3区联合建设了废弃物中间处置设施 , 同时威- 应 了东京二 十三 生垃圾分类投放的意识,把垃圾分类制度的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 区清扫—部事务组合 ( 以下简称清扫—部)来负责 2 3区的废弃物中间处 以影响和带动家长, 做好垃圾分类投放的环保宣传。 置, 终端填埋处置由东京政府负责 , 填埋场的 日 常运行委托清扫—部负责。 4 3国家及地方由 院所以及民营企业积陂参与与垃趿分类处 垃圾的收集和转运由各区负责, 根据各区产生垃圾的种类以及产量的季节 理相关的科研项 目, 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 , 鼓励其参与到垃圾分类中, 以此 性变化制定详细的收集计划 , 又 收集 的设置及收集频次进行合理的 为契机发展循环产业, 共同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垃圾的回收工作大都由各 调整。日 本对垃圾废物的处理建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既有各自的 大 回收公司负责, 但在奉行生产责任延伸制的 日 本, 很多 回收公司都由生 垂 以实现产业的循环。 针对 , 又相互关联、 制约。 其中有 : 《 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 ; 1 9 8 6 产企业直揖畏 年颁布的《 空气污染控制法》 , 对焚烧生活垃圾的 设施作出 具体规定 ; 2 0 世 发展, 必定可以制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纪9 0 年代 为实现零排收 集中 制定了 撕 型社会基本法》 、 营 参考文献 理和公 共清洁 、 资源有效利用法》 、 电器回 收再利用法》 、 《 食 [ 1 阿 晟, 钱丽燕. 东京 2 3 区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启示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 品回收 再利用法》 、 及术 才 料回 收 : 法 》 、 《 车 辆 牲 利用法》 、 包 采购法》 济, 2 0 1 0 , 1 . 等覆盖面广, 操作l 生强, 责任明确 , 对不同行业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循环利 除 洁. 关于中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 J l 环境能够科学与管理, 2 0 0 用等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及处理办法 , 并相继付诸实施。 3 研 圈何德文, 柴立元, 张传福. 国内大中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f J l 城市环 经过与东京 2 3 区f 靓 的对比, 以及 E 京市第十三届人民大表大会常 境与城 市生态, 2 0 0 3 . 务委员会公告》 第2 O 号 E 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中第二十四 条至第 [ 4 J 陈玉婵. 论我 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法律制度的完善l D l 广州: 暨南大 三十条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三的相关内容( 见附录 2 ) , 关于 学, 2 0 1 f 北京市 蝴 嗽 面做出的努力我 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4 ] 贾子利. 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机处置方式研究[ I ) l 北京 : 北京林业大学, 01 1 . 3 . 1 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中政府及相关各部门依然具有重要责任。相 2 关部门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 提高处理能力, 并制定建筑 [ 5 1 -  ̄ 超, 王 社科 北京市垃搬的分类回收及处理, 2 0 1 1 .
晚清宪政制度与日本明治维新宪政改革比较分析

晚清宪政改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比较分析一、产生背景晚清的宪政国际环境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帝国主义进一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
但是,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粉碎了他们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保全”、扶植清朝傀儡政权,实行“以华治华”,从而维护其殖民利益的政策。
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
就国内形势而言,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得一点权力。
不愿接受任何变革的清朝统治集团,在义和团运动的沉重打击下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震撼下觉察到,如再不作任何“革新”的表示,必将“全局糜烂”,“溃决难收”,必须慎重选择“善后之策”,才能苟延残喘,保持危在旦夕的统治地位。
而所谓“善后之策”,就是“一曰用严峻之法,摧锄逆拭氛,二曰行公溥之政,潜消戾气”,即在加强镇压的同时,用“政治上导以希望”的策略,欺骗人民,瓦解革命,拉拢立宪派对于立宪活动得以展开的一个直接原因却是1905年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一个专制大国,给清廷上下以很大震动。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
[1]朝野上下普遍将这场战争的胜负与国家政体联系在一起,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非小国能战胜于大国,实立宪能战胜于专制”[2]。
于是,不数月间,立宪之议遍于全国。
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的一次政治革命。
它推翻德川幕府,使大政归还天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实行大改革,促进日本的现代化和西方化。
明治维新的主要领导人是一些青年武士,他们以“富国强兵”为口号,企图建立一个能同西方并驾齐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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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地方自治制度之比较柯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 地方自治自20世纪以来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与我国一衣带水的日本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当局的推动下,地方自治取得长足发展。
地方自治思潮从西方传入中国至今已历经百年,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
本文试对中日地方自治制度的共性及差异方面进行梳理与比较,指出日本地方自治对我国的启示,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地方自治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中日地方自治;共性;差异性;启示所谓地方自治制度,是指中央政府依法将一部分涉及地方利益的权力及行使这些权力所必要的物质手段转交给直接普选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由该自治机关对本地区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实行自主管理的一种制度。
日本战后在美国占领当局的推动下,通过了《日本国宪法》、《地方自治法》,确立了地方自治制度,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体制。
我国早在清末就有了地方自治的萌芽,由于反动势力十分强大、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传统思想等因素的影响,只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地方自治的发展才步入正轨,并在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果。
中日两国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不同,地方自治制度呈现各自特点,如何以对方之长补已之短,吸取经验及教训,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地方自治制度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中日地方自治制度的建立与演变地方自治是国家对于地方行政单位所采取的一种管理形式,实行自治的地方行政单位,可以通过由地方居民组成的“地方自治体”选举自己的代议、行政机关,对该地方的行政事务实行“自主”管理,但其权限要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制约。
地方自治思潮从西方传入中国至今已历经百年,其发展过程可分为清末时期、民初及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四个阶段。
中国地方自治的介入者包括了历届政府、各政治派别、众多学者,他们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因此,地方自治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
在西方文明的启示和中西国力对比的强烈刺激之下,清政府于1909年和1910年分别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乡地方自治章程》和《京师地方自治章程》等地方自治章程,开始实行地方自治,实行自治的地方机构设议事会、董事会。
地方自治机关具有相对独立的权限,可以行使一定程度上的立法权和行政权。
议事会有权制定本区域的自治规约、议决事件。
清末地方自治的筹办和实行无疑是利国利民之举,既是中国近代化进程中改革地方制度的尝试,是清末政制改革潮流中的一支。
同时,地方自治的开办对改变基层农村的落后状态、促进文明、开启民智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由于当时实行地方自治的社会基础尚属薄弱,各省筹办的地方自治很多有名无实,反而形成了一些流弊。
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自治主要体现在各级自治机构的设立及组织上。
一是省制。
1913年4月,颁布《省议会暂行法》,各省先后成立省议会作为省的自治机关。
二是县制。
民国初县的自治机构沿用清末立宪时期的制度,称为县议事会。
1914年袁世凯下令停办自治以后,各县议事会也被解散。
1919年9月,北京政府公布了《县自治法》,规定以县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三是市制。
1921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市自治制》和《市自治制实施细则》。
县以下各级机构,一般均称为“地方自治团体”,不属中央政府系列,各地方可以实行自治。
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制度分为行政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两方面。
国民政府实行地方自治与孙中山的倡导是分不开的。
完全的地方自治是孙中山实施宪政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个时期的地方自治思想借鉴了日本地方自治的经验。
由于中国当时社会发展客观条件的局限,现实的地方自治未能实现法律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预示中国地方自治发展步入正轨。
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采用,始于明治21年(1888年)。
当时通过“明治维新”,日本进行了行政体制和国家机构的改革,把市和町村作为基层“自治体”加以确认,并推行了府县―市―町村三级地方自治体系[1]。
其中府县虽称自治体,但其自治色彩相当淡漠,实际上仍是官方机构。
作为市、町村的自治,则是通过有限制的选举,直接选出议员组成市议会和町村议会,并以此作为议事机关,推选出市与町村的长官,呈请中央政府批准。
这就是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开端。
这时的地方自治机关的权限是极为有限的,它与西方国家所宣扬的“由居民自主地解决地方课题”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从一个军国主义国家向西方的民主主义国家过渡。
随着《日本国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地方自治制度得以重新确立。
“宪法”对地方自治专列一章,明确规定:“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由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直接选举之。
”另外,还明确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立法权、自治行政权和地方财政权。
把地方自治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以宪法和自治特别法予以保障。
二中日地方自治的共性地方自治有各种不同的形态,有些是纯粹基于地方行政管理的,有些是针对特定的人类群体的,如果是针对民族群体的,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族区域自治。
[2]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3]因特别行政区在我国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里我们仅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例,不再另述。
(一)地方政府的性质相似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即作为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民族内部事务”或“民族地方性事务”的自治权和作为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行使地方性事务的管理权。
日本地方政府也具有双重性,既是地方行政机构,又是中央政府(内阁)的委派机关[4]。
(二)地方政府的职权相似1、管理地方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权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5]。
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而根据《日本国宪法》的规定,日本地方政府有维护、保存和使用属于自治体的财产权。
如对属于地方管理的学校等文化教育放施、体育卫生医疗等设施进行管理,对公园、广场绿化地带、道路、桥梁、河流、码头以及仓库等进行保护、管理和建设等。
2、处理地方事务权。
主要指处理有关消防、清洁、美化及以防止公害污染等地方福利事务。
3、执行行政权。
指办理户口、登记造册、发放居民身份证、支配地方警察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制定地方预算和征收地方税、管理地方财政等。
(三)地方自治的范围和职权均有法律保障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了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范围及自治权,而把地方自治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以宪法和自治特别法予以保障是日本地方自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四)地方政府均有适度的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日本国宪法》规定,为了执行地方政府的各项职权,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议会制定某些法律所允许的“条例”[6]。
(五)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扩大地方自主权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在民族区域和特别行政区及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建立了多样化的地方自治权和自主权,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加之计划经济的影响,地方分权还不发达,中央对地方在立法、行政和财政方面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干涉[7]。
在日本,法律规定地方自治体和国家之间在法律上是处于“平等、合作”关系。
但日本的实际情况距此相差还很远,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的行政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着名目繁多的监督与控制。
1、立法。
地方议会在制定条例时其内容必须在国会或内阁制定的法律、决议和政令所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一律无效。
2、行政。
表现在:一是虽然地方自治体可通过议会选举产生地方政府的知事或市町村的长官,但内阁对知事有罢免权,同样各都道府县知事对市町村长官也有罢免权。
二是内阁对地方行政的控制可以由内阁大臣进行,也可以通过总理府的民属机构或内阁领导下的各省进行。
三是中央机关布置的任务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令规定中央政府委托给地方政府省长和其执行机关的地方议会无权干涉的国家事务。
四是对地方人事作安排。
中央经常各地方输送干部以控制地方人事行事。
五是实行派出机关制。
加强指导和监督,中央各部在地方没有本单位的派出机构。
3、财政。
表现在:一是控制地方预算。
地方必须根据中央的预算比例,并且受组织大臣的监督。
二是控制地方税收。
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
三是国库支出金。
四是掌握公债发放许可权。
地方在得到地主税和中央地方支付税,国库支出金后仍入不出时可发行公债,但公债的发行、回收方法、数量等均要得到自治大臣的许可。
三中日地方自治的差异(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方面日本的中央与地方自治体事务有较为明确划分。
主要有以下方面:1、由国家负责的事务。
一是警察运营,即调整都道府县间的警察行政;二是掌管各种保险、养老金,对社会福利事业进行规划规划和指导;三是负责医药、护士等的考试与批准,制定有关药品、剧毒品的规定,对卫生行政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四是负责管理粮食、经营国有森林,调整远洋渔业,制定有关农林渔业发展的统一规划等。
2、由国家和地方分别负责的事务。
在公路建设方面,国家公路由国家负责,都道府县公路由都道府县以及指定市负责,市町村公路由市町村负责。
在河流管理方面,一级河流由国家负责,二级河流由都道府县负责,准用河流由市町村负责。
3、由地方负责的事务。
如城市规划、文化教育、社会福利。
此外负责保健、疾病预防、环境卫生以及土地改良、农用道路、渔港的整修等。
而我国在谈到民族自治,一般都认为是“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或是关于区域内“民族地方性事务”的自治,但是究竟哪些是“民族内部事务”,哪些是“民族地方性事务”,迄今没形成定论。
除此之外,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中央与地方权限上作了一些调整,但还没有用法律把双方的事权规定下来。
(二)地方自治的自主权方面1982年颁布的宪法重申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