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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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广泛听取民意,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同时,政府也在逐步推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度逐渐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参与范围有限,参与深度不够等。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府网站、听证会等途径,但这些渠道的利用效率不高,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有限。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一些与民生相关的领域,而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领域,公众的参与度较低。

3. 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深度不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范和保障。

2. 政府推动力度不够。

部分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推进速度较慢。

3. 公众自身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对参与立法的意义和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和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逐渐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状、挑战与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形式逐渐增多,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逐渐提高。

(二)主要特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渠道多样化、参与范围扩大化、参与程度提高等。

这些特点表明,我国在推进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一)参与度不均衡虽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参与度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其参与度不高。

(二)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部分地方在实施公众参与过程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等,导致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纠正。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保障为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应加强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范围、参与方式及程序等;其次,要加强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参与渠道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应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

除了传统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外,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征求意见、手机APP等,方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且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然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和立法机构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同时,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也日益丰富。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分析(一)参与渠道有限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主要限于传统的座谈会、听证会等,这些渠道的覆盖面有限,难以满足广大公众的参与需求。

同时,互联网等新兴渠道的利用程度还不够高,缺乏有效的线上参与平台。

(二)参与程度不高尽管有部分公众愿意参与地方立法,但由于对立法程序、法律法规等内容了解不足,导致其参与程度不高。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存在误解,认为立法是政府和立法机构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这也影响了公众的参与程度。

(三)法律保障不足当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影响了其参与积极性和效果。

四、解决对策(一)拓宽参与渠道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

建立线上参与平台,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进行参与。

同时,保留并完善传统的座谈会、听证会等渠道,以满足不同公众的参与需求。

(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强立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政策解读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同时,简化立法程序,降低公众参与门槛,鼓励更多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范文

《2024年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直接关系到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运行与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参与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透明度,还能确保其更加符合民意,增强其可执行性和社会接受度。

因此,对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公众参与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这一议题展开探讨,旨在揭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价值。

二、地方性法规与公众参与的关系公众参与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不仅在理论上体现了“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能够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和公共治理的效能。

当公众广泛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意味着其反映了公众的需求和诉求,增强了法律的有效性。

三、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方式和途径(一)问卷调查与访谈问卷调查和访谈是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常用方式。

通过这些方式,相关部门可以了解公众对于某项法规的看法和建议,为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二)听证会和座谈会听证会和座谈会是另一种重要的公众参与方式。

在听证会上,公众可以就具体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而座谈会则提供了一个更为轻松的交流平台,使公众能够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三)网络平台与社交媒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也成为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新途径。

这些平台提供了便捷的信息发布和交流方式,使公众能够更方便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影响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影响因多种因素而异。

在某些地区,由于社会结构、教育水平等原因,公众的参与可能仅停留在表面层次;而在另一些地区,由于制度设计和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公众的参与则更为深入和广泛。

深入而广泛的公众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和可执行性,还能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五、提升公众参与的策略与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多途径和渠道。

如定期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等,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工具。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公众参与是保障民主、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现代化立法制度建设的基础。

然而,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诸多困境,影响了立法中的民主性、话语权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困境一:拿不到“入场券”首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最大困难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渠道不畅。

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定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往往信息公开不足、渠道不畅,许多群体无法获得真正的参与机会。

即使能获取信息,很多公众也无法应对繁琐的立法文本,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

解决途径:政府需要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合理、便利的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专家论坛等形式,为公众提供亲身参与的机会,让公众在“集思广益,共谋发展”的氛围中建言献策。

困境二:看不到实际效果其次,许多公众对自己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怀有疑虑。

即使能参与,很多公众也没有机会看到自己的意见被真正采纳,更不能看到自己的建议得到实际落实。

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就成为一场形式主义的表演,缺乏实际效果。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充分评估公众建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尽量多采纳公众意见。

同时,政府应当公开展示公众建议的具体执行过程和后续效果,让公众看到自己的意见得到了重视和落实,增加公众的信任和参与度。

困境三: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再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现实中,一些利益集团或个人会利用各种手段限制或干扰公众参与,从而影响政策立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此外,一些公众对于自己的建议被采纳后可能面临的威胁、打击等问题感到担忧,也限制了其参与积极性。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建立公正的审批机制,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各类干扰公众参与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公众充分享有制定地方立法的权利,保持广泛、平等、充分的参与机会。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是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法规的实践活动。

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日益丰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参与渠道多样化。

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为公众提供了多元化的参与渠道。

2. 参与范围扩大化。

从过去的单一领域扩展到如今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3. 参与程度逐步提高。

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反馈也更加积极。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不足。

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不理想。

2. 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不够,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

3. 公众参与的质量有待提升。

在部分地区的立法过程中,存在公众参与的形式主义倾向,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解决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制度保障。

地方政府应加强立法过程中的制度设计,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意见。

2. 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开展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为地方立法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3. 提升公众参与质量。

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内容,避免形式主义倾向。

同时,加强与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公众参与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五、结论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众参与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愈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确保公众的广泛参与、发挥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扩大随着民主法治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逐渐扩大。

从最初的被动接受到现在的主动参与,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逐渐提高。

(二)参与方式多样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

如在线调查、网络论坛、听证会等,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途径。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问题1. 参与程度不均:尽管公众参与的范围在扩大,但实际参与程度仍存在地域差异和群体差异。

2. 立法过程透明度不足: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立法过程和内容。

3. 法律知识普及不足:部分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其无法有效参与立法过程。

(二)成因1. 制度保障不足: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制度保障仍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2. 法治观念不强:部分地区和公众的法治观念仍需加强,需要进一步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

3. 资源分配不均:由于地域差异和资源分配不均,导致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的资源投入不足。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一)完善制度保障1.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奖励机制、表彰机制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2. 加强制度保障:完善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如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法治观念教育1.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2. 增强公民责任感:引导公众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份子,增强公民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推荐下载】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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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自中共十七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来,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难题。

本文拟对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 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一。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与立法。

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减少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平、公正和完整。

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减少,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容易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矛盾。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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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小编为你提供行政法: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

摘要:自中共十七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公众立法参与意识有了显着提高,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难题。

本文拟对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治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一。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确立地方法规正当性、地方法规适应性和地方法规权威性的价值。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与立法。

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减少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平、公正和完整。

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减少,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容易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矛盾。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在以前公民立法参与意识较弱,并不关心法律法规如何出台、如何规定,当某一规定涉及自身利益时常常表示不满甚至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严重阻碍地方立法顺利进行。

而今公民立法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不仅关注地方立法、学习地方法规,而且对所制定的地方法规能够表示理解和支持,在这一立法参与过程中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显着提高,不仅保证了地方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而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建设和发展。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化程度较低,公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加上公众自身环境、利益、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除了一部分政府官员、专业人士和知识分子以外,其他群众的参与热情普遍不高。

尤其是外来人口,由于对当地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人文景观不那么熟悉,更加会感觉无所适从。

在他们大多数人看来,地方立法就是当地政府的事,与己无关,他们忽略了自身所应有的参政权力,只关注自身利益、眼前利益,对那些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地方立法不够关注,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的激情与兴趣。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比较单一现阶段让公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最主要的途径是开展立法听证会,但在实践中这一方式大都过于注重形式,搞排场,导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成本高,收效少。

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等也是目前实践中大力推广的,但就目前观察而言这些参与方式所针对的只能是很少一部分人,广大公众要想全员参与很不现实。

网络征求民众意见最近也很受推崇,但它是否能够征求到各个年龄层次、各个职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意见,以及征求来的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利于地方立法活动的展开,都还值得探讨。

(三)公众参与缺少平等对话机制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方式和渠道较少,多数情况下是由地方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将立法信息公开后公众才能知晓,否则公众很难获取相关信息。

就这层面来看,地方政府享有主动权,而公众则显得比较被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时,公众提供的建设性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常常得不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参加听证会很多时候也只是走走过场,使得公众认为自己被政府牵着鼻子走,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很大程度上自己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都受到制约,在地方立法活动中自己参与不参与根本没区别,感受不到自身的主体地位,政府与公众很难有一个平等的对话机制,不能形成互动,民主立法尚有难度。

(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没有一个统一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的宪法、立法法虽然都涉及到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细节,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在法律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

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大都过于原则化、宽泛化,在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参与的范围以及参与的保障和司法救济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给公众参与立法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三、对推进和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补充和完善,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笔者将结合上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公众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与积极性,那就需要地方立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部门可通过电视节目、新闻媒体、广播等形式定期向群众通报地方立法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给民众提供一个了解地方立法的机会。

同时要多邀请公民参加地方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聘请公民担任地方立法监督员。

此外,要主动到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地方立法专题讲座,发动机关干部、青年学生、知识分子,应用他们的聪明才智参与地方立法,借此提高全体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及积极性。

另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多以个体形式出现,处于无序状态,因此需要地方立法机关适当加以引导,尤其要引导个体公众所在的不同利益团体参与地方立法,鼓励各类利益阶层团体对地方立法发表各自意见,以利益团体名义参与地方立法则公众意见较为集中,易于提高其参与地方立法的影响力和主动性。

(二)建立多元化公众参与途径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部分,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需要。

法律法规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立法途径的多元化。

除了充分利用并完善传统的电话、函件、意见箱、网站留言版、民意调查问卷、邀请市民参与有关的展示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外,还应当勇于创新寻找更加行之有效的途径征求意见,如网络听证等,创造更多机会,使广大群众与立法者和决策者能共同进行讨论、商议、评估、选择。

对于效益很好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应当将其固定化、制度化,成效不高的方式就应当扬弃。

地方立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立法程序依法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享有地方立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真正让公众参与立法深入人心,端正对公众参与的认识,放下身架,弯下腰来倾听公民的意愿,而不是召开多少座谈会、征集了多少网上意见,要知道专家座谈会和论证会、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都各有其局限性,不能代替真正的公众参与。

(三)搭建公众参与的支持平台,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地方立法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要在本地区实施,就应当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固定的广告牌、宣传册、网站,向市民公告并进行宣传,鼓励民众主动参与到立法的活动中来,转变当前立法部门主导型的公众参与模式,转向交涉性的沟通模式,尊重民众的意见,对民众的意愿给予关注并进行分析研究,无论是否采纳都要及时作出反馈,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成为公民的切实权利而不是流于形式。

我们可以考虑在立法过程中,创建一个便捷的信息处理系统成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支持平台。

比如,立法部门将政府网站作为发布通告、收集评论、公布法规的重要渠道,公众也将政府网站作为获取立法信息、交流互动的主要途径。

这样一来就能努力做到立法公开透明,把立法部门的决策和政策法规置于阳光下,接受群众参与和监督,防止立法权被寻租,遏制不当利益法制化,推进立法的公共参与,加快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制化进程。

(四)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由于我国不存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以在公众参与问题上,完全凭借各个单行法的零散规定,而即便是这些零散的规定,也仅仅是提到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具体形式往往并未做细致的程序性规定,相应配套制度的缺失阻碍了公众参与的实际运作。

要防止公众参与立法徒于形式,保证立法的民主化,就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

比如:通告制度,所有立法环节都应当进行通告,否则无效;反馈制度,立法机关必须认真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是否采纳作出解释与说明,同时还须向公众提供法规咨询,答复公众提出的问题;听证制度,听证是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重要形式,什么情况下应该组织听证、有谁来决定举行听证、如何确定听证的主体和内容等都要明确。

立法过程中只要公众要求听证,立法机关就必须召开听证会;监督制度,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政府机构若对某部法规的制定过程提出异议,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是否有效。

这样一来就能够避免地方立法中可操作性与程序性不强的缺陷,以防止立法者的随意性,通过制度约束建立长效机制。

总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今后的工作中还会面临更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工作者们端正对公众参与的认识,不盲目追求形式上的全民参与、普遍参与,而是实事求是地追求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最优化、效率化,科学地认识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作用,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规律性,创造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新机制、新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总结:行政法论文: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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