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论文地方立法实践论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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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及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及对策研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其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参与地方立法方面有着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本文旨在探讨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以及相应的对策研究。

二、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一)基本情况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分布在各区县、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通过建立立法联系点,搭建了政府与基层群众沟通的桥梁。

这些联系点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基层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立法机关,同时协助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参与情况近年来,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参与地方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联系点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为地方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联系点还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的起草、论证、审议等环节,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评价(一)积极成效1. 促进了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立,使得基层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地方立法,提高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 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通过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使地方立法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参与,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层基础,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存在问题1. 参与程度有待提高。

部分基层群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不足,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2. 反馈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但反馈机制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3. 法律知识普及不足。

部分基层群众法律知识相对欠缺,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

四、对策研究(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基层群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促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公众认知度低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了解和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

2. 参与渠道狭窄目前,除了少数地方实行了一些民主参与制度外,绝大多数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较为狭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单一,很难形成广泛、深入的参与。

3. 反映问题滞后在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无法被及时解决,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4. 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仍然以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为主,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的参与意愿不强,形成了参与主体单一的困境。

5. 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一些地方尝试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了公众意见征求的机制,但参与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对地方立法影响力和决策结果的质疑较多。

二、解决途径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和意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2. 拓宽渠道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可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设置多种形式的意见征求和参与渠道,吸纳更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强化反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反映机制,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公众关切的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拓展参与主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摘要:作为行政立法中民主原则的体现,公众参与这一机制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

就目前的行政立法活动来看,公众参与机制在实践中的确没有得到太好的实施。

诸多国内的学者也撰文认为现今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存在着流于形式以及公众参与的阶段过于局限,不利与这一机制的发挥等等不足,并提出了很多针对这些问题建立健全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方式途径。

但是本文认为对于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这一问题需要辨证看待,无论是完全的弃之不顾或者是一味的推崇,过度的放大公众参与的能力作用都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辩证关系1.公众参与的法律渊源及意义1.1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渊源在中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具有深厚的法律渊源。

从宪法到法律法规再到规章,各种形式的法源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在一定程度上这说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一种宪法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同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更是有着明确的体现,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同时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关的条款上也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不仅如此,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也具有相当数量的非正式法源,包括行政法学著作、学说确立的法理等等。

1.2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大家的事应让大家同意”是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要求。

落实到行政立法上,就体现为公众参与相关的行政立法活动。

[1]因此,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首先体现出行政立法活动的民主性。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与思考作者:黄谷章俊程来源:《公民导刊》 2019年第2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对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重大创新和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应有之义,是发挥立法功能作用的重要举措。

地方人大推进民主立法的实践近年来,全国各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推进民主立法方面采取了许多新措施,探索出许多新路,所积淀的生动鲜活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主立法、推进民主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近年来,重庆市人大坚持在民主立法上狠下功夫,确保地方立法更好反映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切实增强了立法的可行性和社会认同度。

坚持开门立法理念。

重庆市人大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强化立法公开,抓实民主立法,真正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注重开门立项,通过公告、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向政府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普通群众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着力提高群众知晓度,扩大立法项目的来源。

在法规草案审议阶段,主动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参与,将征求意见工作与立法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紧密融合,并专门召开会议征求普通群众、专家学者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广纳良言、凝聚共识。

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重庆市人大把主动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工作作为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切实抓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规定动作”和“增选动作”。

“规定动作”即对每一个法规案均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集所有在渝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以电话、信件等多种方式征求部分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增选动作”即针对立法的不同情形,适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调研考察、组织召开专业组代表论证会、开展法规草案集中研读活动,有力支持和保障了人大代表通过多种途径提出立法意见建议。

地方立法情况汇报说明范文

地方立法情况汇报说明范文

地方立法情况汇报说明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汇报一下咱们这儿的地方立法情况,就像唠家常一样,咱把这事儿说个明白。

一、立法工作的起步与发展。

咱这地方立法啊,就像是一个孩子慢慢长大的过程。

以前呢,没怎么有自己专门立法的意识,都是按照上头的大法规走。

但是随着咱这儿发展得越来越快,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冒出来了,就好比一个大家庭里,孩子多了,事情就复杂了,没有点自己的规矩还真不行。

于是,[具体年份]开始,咱们就正式踏上了地方立法的征程。

刚开始的时候,那真是摸着石头过河啊,心里也没底。

不过咱不怕,有问题就解决问题呗。

二、立法的主要领域和成果。

# (一)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

咱城市发展得跟吹气球似的,楼越盖越高,路越修越宽,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

比如说,那些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就乱得像一团麻。

业主和物业之间经常因为各种小事儿闹得不可开交,今天是电梯坏了没人修,明天是垃圾到处堆没人管。

针对这个情况,咱们就立了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法规。

这个法规就像是一个大家都得遵守的新游戏规则。

规定了物业要负责哪些事儿,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就像给他们划了一个清楚的界限,谁也别想越界。

现在啊,虽然还有些小摩擦,但比起以前那可是好多了,就像给一个调皮的孩子立了点规矩,他慢慢就知道该怎么好好玩了。

还有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

以前大街上到处是小广告,像牛皮癣似的,怎么撕都撕不干净。

咱们的环境卫生管理法规一出来,就明确了谁要是乱贴小广告就得受罚,而且还规定了城市清洁的标准。

现在走在大街上,那真是清爽多了,就像给城市洗了个干净脸。

# (二)环境保护领域。

咱们这地方山清水秀的,可不能让环境给毁了。

以前有些工厂偷偷地排污,把好好的河水弄得又黑又臭,河边的老百姓都苦不堪言。

所以咱们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

这个法规就像一个环保卫士,严格监督着那些企业的排污行为。

规定了污水排放的标准,哪些东西能排,哪些不能排,排多少都有明确的规定。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2024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的地方立法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拓展,特别是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中,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研究,探讨其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地方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概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具有的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对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法规制定权。

这一权力的行使,旨在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的实际需求,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特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的针对性强,主要针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二是立法的实效性高,法规的制定往往能迅速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三是立法的民主性高,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立法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规存在内容重复、缺乏针对性等问题。

其次,立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过度立法”现象,使得法规过多、过杂,难以有效执行。

五、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建议为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建议:1. 强化立法的规划与评估。

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对已有的法规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避免重复和冲突。

2. 完善立法的程序和制度。

规范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3.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地方立法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

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公众参与度低、意见反馈效果差等问题屡见不鲜。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困境1.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很多地方居民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他们很少会主动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导致了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

2. 参与渠道不畅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相对不畅,很多地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了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反馈机制不畅即使有一些公众参与机制,但是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反馈机制,导致很多公众的意见无法被及时听取和采纳,使得公众对地方立法失去信心。

二、解决途径1.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要解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首先要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向公众介绍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中来。

2.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合法、规范的参与渠道。

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或者在线平台,开展公众征集意见活动,让更多的公众享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

3. 加强反馈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要将公众的意见充分纳入到地方立法中来。

政府要主动向公众汇报地方立法的进展情况,增加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信心。

4. 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政府可以积极地与各种社会组织合作,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收集公众意见,为政府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在 程序 化 、 律 化方 面仍 有需 要加 以完 善 的地 方 。 法

专 院 校起 草 地 方性 法 规 。 第 三 阶段 (9 3年 20 19 00年 ) 全 面提 高 阶 段 。 为

公 众 参 与地 方 立 法 的实 践 与发 展
十一 届 三 中全 会 以来 , 众 参 与地 方 立 法经 历 这 一 阶段 一 些 地 方 出 现 了立 法 咨询 委 员 , 家 论 证 公 专
会 ,将 法 规 草案 公 开 登 报 向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等方 式 ; 了 四个 阶段 , 现 出不 断 发 展 的趋 势 。 呈 第 一阶段 ( 9 9年 ~ 9 2年 ) 17 18 为起 步探 索 阶段 。 部 分 省 市人 大 常 委 会 开 始 尝 试 公 民旁 听会 和 立 法 立 各 十年 “ 文革 ” 束 后 , 小 平 提 出 : 要 制定 一 系列 的 听证 会 , 法 参 与 日趋 为 公 众 所 关 注 , 地 开 始 探 结 邓 “

第 四 阶段 (00年 ~至今 ) 规范 完善 阶段 。这 20 为
阶段 , 着 2 0 随 0 0年 3月 立 法 法 的 颁 布 实施 , 中央
方 组 织 法 ,从 17 9 9年 下 半 年 开 始 到 1 8 9 0年年 底 , 与地 方 立法 权 限划 分 有 了明 确法 律依 据 ,立 法质 量 地 方人 大 常 委会 如 雨后 春 笋 般地 建 立 起来 , 1 7 开始 成 为关 注 的焦 点 ,立 法参 与 成 为保 障立 法质 量 自 99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行 政 法 。
陈保 中( 9 5 , 浙江平湖人 , 16 一)男, 上海行政 学院公共管理教研 部副主任 , 教授 , 主要研 究方向为行政 法与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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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论文地方立法实践论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不够健全,运行机制有待完善,效果有待提高。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细化参与的实体规则,完善参与的程序规制,建立参与的诉求聚合机制,实现立法机构主导下社会力量的介入。

〔关键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立法法,听证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立法体现民主、提高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各级地方立法机关积极探索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程序化、法律化方面仍有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第一阶段(1979年~1982年)为起步探索阶段。

十年“文革”结束后,邓小平提出:“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这一阶段国家开始注重立法民主问题,在推动公众的立法参与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在地方立法中,根据地方组织法,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到1980年年底,地方人大常委会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自1979年11月29日新疆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的布告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起,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启动地方立法工作,立法中的民主形式基本沿用我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传统,主要方式则采用召开座谈会、基层调研等。

第二阶段(1983年~1992年)为逐步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地方立法数量增多,地方立法民主化取得新进展。

除了采用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始将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等,有些地方人大开始委托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起草地方性法规。

第三阶段(1993年~2000年)为全面提高阶段。

这一阶段一些地方出现了立法咨询委员,专家论证会,将法规草案公开登报向社会征求意见等方式;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尝试公民旁听会和立法听证会,立法参与日趋为公众所关注,各地开始探索制度化的公众立法参与模式。

〔1 〕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为规范完善阶段。

这一阶段,随着2000年3月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有了明确法律依据,立法质量开始成为关注的焦点,立法参与成为保障立法质量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重要途径,为各级人大广泛采用。

各地人大纷纷制定和完善地方立法条例、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地方立法听证办法等,将法规草案解读制度、法规草案公布制度、公民旁听制度、立法问卷调查、立法项目征集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等纳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之中,不断推进民主立法。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各地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表现在立法公开的草案数量不断增加,立法参与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参与质量不断提高,但即使为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不够健全。

制度是否科学、健全,直接决定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际效果。

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各项制度中,除立法听证制度外,许多制度并不健全,这导致立法参与缺乏足够、清晰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

现有制度缺乏刚性约束。

尽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了一些制度性安排,但是现有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程度十分有限。

首先,公众参与并未被确立为立法的必经程序。

立法法第34条规定:人大立法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制度程序条例》规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可见立法是否需要公众参与、以何种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的决定权掌握在立法部门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的随意性很大。

其次,由于法律规定语焉不详,使得公众参与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机关的“自由裁量”,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渠道、程序、行为规则等内容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得不够具体。

现行制度协调性不够、难以形成合力。

虽然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立法,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统一规范。

有些地方虽然对公众参与立法作出了专门规定,如《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但总体来讲各地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立法听证领域,且规定较为粗疏。

如《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制》、《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等。

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所必须的信息公开规则、行政程序规则、责任追究规则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更难形成合力,缺乏操作性。

很多规定宣誓意义大于操作价值,以至于在实践过程中常常发生诸如参与的代表性不强、过程过于保密、反馈机制不健全,甚至走过场等违反立法民主原则的情形,挫伤了公众参与的热情。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形成良性运行机制,需要制度要素之间、参与主体之间、参与环节之间、参与方式之间形成互补、互动效应。

显然,目前的地方立法离这种良性运行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表现在:立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尚未建立起来,立法参与的动议者、主导者依然是立法机关,公众的自觉性和自主性不够。

在立法参与过程中,立法部门的单向度行为较多,互动情形较少;立法部门只征求意见而没有反馈意见、立法部门提供的参与方式较为单一,这说明立法机关仍然有意无意地将立法视为一种单向度的“权力”运作过程。

公众参与的空间比较有限。

尽管在很多地方的立法程序中就公众参与做出了安排,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流程要求,大大压缩了公众参与的空间。

一般情况下,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相关立法草案进行审议后,到下次审议仅有两个月,按照人大自身立法工作的流程,在下一次审议前,修改稿必须提早10天完成递交主任会议,递交主任会议前必须提早3至5天完成提交法制委。

如此一来,尽管表面上有两个月时间可以开展公众立法参与工作,实际情况是由于有关部门必须在短短几周中要完成公众意见的征集、归纳梳理和修改工作,真正留给公众发表意见的时间被消减过半,人大内部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设计则进一步压缩了本不宽裕的公众参与空间。

(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效果有待提高。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或管理领域的参与,立法工作的专业、精深使得公众参与的难度系数增加。

就普通公众而言,囿于其自身素质,对资讯的掌握程度、理解程度及对政策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途径的认识都存在相当局限,使得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与要求不符,少有建设性的参与建议是制约参与效果和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参与途径和参与能力的限制,非理性化的参与时有发生,如抵制性参与、过激参与等,这些都将对民主政治建设乃至政治稳定产生消极的影响。

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逐步发展,如何培养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能力,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亟待提高。

就目前的现状来讲,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立法机关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一种制度安排。

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育并不完全,难以为公众的立法参与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经济支持和组织支持,使得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呈现出个体的、随机的、无序的、高成本的态势,使得立法参与的动力机制不足,呈现出“表层化”倾向。

〔2 〕这既无法满足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需求,更与公众的心理期望值之间存在巨大落差,直接影响了立法参与的公信力和积极性,这也是当今中国网络参政异常发达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思路针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思路:(一)细化参与的实体规则。

我国现有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规则分散于各个单行条例和规定中,尚没有统一的法规,且规定都较为原则、模糊,严重不利于在实践中规范操作,因此应该进一步细化。

应当注重操作层面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现有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形式的作用,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可反复使用的行为规范,以避免有些环节的操作总处于不确定状态。

应该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规,改变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较为分散的现状,进一步规范立法主体的活动,同时也规范公众本身的参与活动,使参与各方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有效的互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二)完善参与的程序规则。

程序规范是确保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效能的重要保障。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序应该是包括立法立项、起草、审议、决定、公布的全过程。

要完善参与的流程控制,对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从程序上体现地方立法民主化的发展取向。

针对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的缺陷,应当在参与方式法定化的前提下加强对具体参与程序的设计:(1)将公众参与立法作为一个必经的立法程序,不得省略;(2)进一步完善公众全过程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序规则,在程序设计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方式和其他相关程序;(3)完善配套制度,形成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链条,如完善立法参与的反馈与评估机制,对采纳或未采纳的重大意见应当适当进行反馈,以有利于提高公众意见采纳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使公众感受到自身在立法活动中的价值,进而激发他们持续参与立法、关注立法、自觉遵守法律的热情和意识。

〔3 〕(P15-17 )(三)建立参与的诉求聚合机制。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分散的个体行为。

正如法国社会学家达扬所讲:“公众是一种社会群体,它具有社会交往性,并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特定的公众成员因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形成公众群体”。

〔4 〕(P366 )大量实践证明,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博弈中,公民的组织化程度是一个重要变量。

公民组织化程度过低,权利易受侵犯,公民组织化程度较高,权利就不易受侵犯。

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公众团体,如工会、妇联、企业家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各类中介组织的积极性,让这些组织在地方立法中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不同利益群体权益诉求表达的新机制和新平台。

由于现代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公众需求的差异性、人们认识的多样性,民主立法必然面对公众多种意见和不同利益寻求立法机关承认和保护的诉求,为此,应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畅通各方的表达渠道,使多方利益主体能够真正产生碰撞和交锋,从而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水平。

(四)立法机构主导下的社会力量介入。

面对庞大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事务,立法机关限于自身力量,在公众参与方式选择上首先要考虑的是“人手和时间”问题,而不是实效。

在国外,各种民间立法咨询机构如火如荼,议会购买民间的立法咨询服务已经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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