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促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公众认知度低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了解和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
2. 参与渠道狭窄目前,除了少数地方实行了一些民主参与制度外,绝大多数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较为狭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单一,很难形成广泛、深入的参与。
3. 反映问题滞后在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无法被及时解决,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4. 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仍然以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为主,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的参与意愿不强,形成了参与主体单一的困境。
5. 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一些地方尝试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了公众意见征求的机制,但参与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对地方立法影响力和决策结果的质疑较多。
二、解决途径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和意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2. 拓宽渠道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可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设置多种形式的意见征求和参与渠道,吸纳更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强化反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反映机制,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公众关切的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拓展参与主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对于地方立法的建议

对于地方立法的建议
1. 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在制定地方立法时,应明确立法的目的和原则,确保立法与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相适应,同时也要符合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
2. 加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应该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稿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提高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强化立法监督:建立健全地方立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审查和监督,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要加强对立法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4. 注重法规的可操作性:地方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执法程序等内容,避免过于笼统和模糊的表述,以便于法规的实施和执行。
5. 加强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地方立法出台后,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法规的知晓度和理解度,增强法规的实施效果。
6. 定期评估和修订:对于已出台的地方立法,要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完善和优化,确保法规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总之,地方立法是地方治理的重要手段,要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色,注重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以提高地方治理水平和法治建设水平。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从单一的社区事务扩展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体现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二)参与方式日趋多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元。
例如,地方政府通过网上论坛、在线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但公众的参与意识仍需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及自身在立法中的角色缺乏认识,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够完善,如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信息公幵程度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参与机制,提高参与效率地方政府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幵程度等。
此外,还应创新参与方式,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实质性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论公众参与立法活动

的参与主体 ,就应 当依法正确行 使宪法
和 法 律 赋 予 的 立 法 参 与 权 利 ,严 格 履 行 立 法 参 与 中 应 当 承担 的 义 务 。
二 、 公 众 是 立 法 活 动 的 监 督 主 体 之
一
关 国家机 关提 出申诉 、控告 或者检举 的 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 或者 歪 曲事 实进 行 诬告 陷害。” 法是一项 国家事务 , 立 立法 是 国家立法机 关和 行政 机关及其 工作人
及 的 主 要 问题 ,深 入 基 层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研 究 , 取 基 层 有 关 机 关 、 织 和 公 民 的 听 组
一
、
公 众 是 进 行 立法 活 动 的 主 体 之
。
从 上 述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法规 相 关 规
定 的 内 容 可 以看 出 ,公 众 虽 然 不 是 制 定
民的监督 , 努力为人 民服务。” 4 第 1条第
一
款规 定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公 民对于任 “
何 国 家机 关 和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有 提 出 批
评 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有 向有
意见 、 谈会 、 座 论证 会、 听证 会等 多种 形 式。” 1 第 5条规定 :起 草的规章直 接涉 “ 及公 民、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 切身利益 , 有
规 定 : 立 法 应 当体 现 人 民 的 意 志 ,发 扬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2条第二款规 第 定 :人 民依 照法律规定 ,通 过各种途径 “ 和形式 , 管理 国家事 务 , 管理经济和 文化 事业 , 管理社会事务。“ 2 第 7条第二款规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地方立法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
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公众参与度低、意见反馈效果差等问题屡见不鲜。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困境1.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很多地方居民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他们很少会主动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导致了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
2. 参与渠道不畅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相对不畅,很多地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了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反馈机制不畅即使有一些公众参与机制,但是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反馈机制,导致很多公众的意见无法被及时听取和采纳,使得公众对地方立法失去信心。
二、解决途径1.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要解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首先要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向公众介绍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中来。
2.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合法、规范的参与渠道。
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或者在线平台,开展公众征集意见活动,让更多的公众享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
3. 加强反馈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要将公众的意见充分纳入到地方立法中来。
政府要主动向公众汇报地方立法的进展情况,增加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信心。
4. 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政府可以积极地与各种社会组织合作,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收集公众意见,为政府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现象。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不仅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体现,更是促进地方立法公正、科学、民主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1. 公众参与的制度基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为加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逐渐推行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例如,各地政府纷纷建立公众参与立法平台,鼓励公众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听证等。
2. 公众参与的实践情况在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并参与到地方立法中。
例如,通过网络平台、听证会等形式,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议题进行讨论、表达意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范围仍有待提高。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1. 参与程度和范围有限尽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基础已经建立,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参与渠道不畅等原因,导致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范围有限。
2. 参与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听证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公众的发言权和意见表达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解决路径1. 完善立法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参与渠道。
同时,应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2. 加强培训教育应加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民主素质。
通过开展培训、宣传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3. 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公民如何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价 , 出立 法 建议 意 见 。 提 当 然 , 众 参 与 立 法还 处 于 起 步 阶段 , 需 要 立 法机 关 在 今 后 的 工 作 中 积 极 探 索 , 公 还 不 断拓 宽 公 众 参 与 立 法 渠 道 , 立各 项 制 度 来 规 范 、 善 , 公 众 参 与 立 法 不仅 仅 停 留 在 形 建 完 使 式意义, 只有 这样 , 能使 我 们 的 立 法 程 序 更 加 民 主 、 明 , 才 透 法律 规 范更 加 符 合 民 意 。
务 委 员会 书 面提 出进 行 审查 的要 求 , 常 务委 员会 工 作 机 构 分 送 有 关 的 专 门委 员会 进 行 何 参 与 地 方 立 法 工 作 ? 由
审 查 、 出意 见 。 提
四是 参 与 地 方 性 法规 的 立 法评 估 。 对 地 方 性 法规 进 行 立 法评 估 , 地 方 人 大 提 高 立 是 法 质 量 作 出的 一 种 新探 索。所 谓 立 法评 估 , 就是 在 地 方 性 法规 实施 一段 时 间后 , 用 多种 采
目。常委 会 相 关 工 作机 构 对 公 民提 出 的 立 法 建议 项 目, 真 研 究 处理 , 及 时将 有 关 意 见 认 并
二 是 参 与 法规 草 案 的征 求 意 见 工 作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立 法 法 》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列 第 “ 我 一 直 比 较 关 注 地 方 入 常 务委 员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法 律 案 , 委 员 长 会 议 决 定 , 以 将 法 律 草 案 公 布 , 求 意 见 , 立 法 工 作 。 这 几 年 , 经 可 征 经
要有 :
一
是 向 立 法 机 关 提 建 议 立 法项 目。编 制 立 法 规 划 和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是 立 法 的 一 项 基 础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公众参与是保障民主、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现代化立法制度建设的基础。
然而,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诸多困境,影响了立法中的民主性、话语权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困境一:拿不到“入场券”首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最大困难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渠道不畅。
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定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往往信息公开不足、渠道不畅,许多群体无法获得真正的参与机会。
即使能获取信息,很多公众也无法应对繁琐的立法文本,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
解决途径:政府需要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合理、便利的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专家论坛等形式,为公众提供亲身参与的机会,让公众在“集思广益,共谋发展”的氛围中建言献策。
困境二:看不到实际效果其次,许多公众对自己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怀有疑虑。
即使能参与,很多公众也没有机会看到自己的意见被真正采纳,更不能看到自己的建议得到实际落实。
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就成为一场形式主义的表演,缺乏实际效果。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充分评估公众建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尽量多采纳公众意见。
同时,政府应当公开展示公众建议的具体执行过程和后续效果,让公众看到自己的意见得到了重视和落实,增加公众的信任和参与度。
困境三: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再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现实中,一些利益集团或个人会利用各种手段限制或干扰公众参与,从而影响政策立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此外,一些公众对于自己的建议被采纳后可能面临的威胁、打击等问题感到担忧,也限制了其参与积极性。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建立公正的审批机制,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各类干扰公众参与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公众充分享有制定地方立法的权利,保持广泛、平等、充分的参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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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摘要自中共十七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公众立法参与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难题。
本文拟对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有所裨益。
关键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治作者简介:曾文君,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14-02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一。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确立地方法规正当性、地方法规适应性和地方法规权威性的价值。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与立法。
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减少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平、公正和完整。
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减少,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容易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矛盾。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在以前公民立法参与意识较弱,并不关心法律法规如何出台、如何规定,当某一规定涉及自身利益时常常表示不满甚至做出一些过激行为,严重阻碍地方立法顺利进行。
而今公民立法参与意识逐渐增强,不仅关注地方立法、学习地方法规,而且对所制定的地方法规能够表示理解和支持,在这一立法参与过程中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显著提高,不仅保证了地方法规的顺利贯彻执行,而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建设和发展。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化程度较低,公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加上公众自身环境、利益、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除了一部分政府官员、专业人士和知识分子以外,其他群众的参与热情普遍不高。
尤其是外来人口,由于对当地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人文景观不那么熟悉,更加会感觉无所适从。
在他们大多数人看来,地方立法就是当地政府的事,与己无关,他们忽略了自身所应有的参政权力,只关注自身利益、眼前利益,对那些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地方立法不够关注,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的激情与兴趣。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比较单一现阶段让公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最主要的途径是开展立法听证会,但在实践中这一方式大都过于注重形式,搞排场,导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成本高,收效少。
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等也是目前实践中大力推广的,但就目前观察而言这些参与方式所针对的只能是很少一部分人,广大公众要想全员参与很不现实。
网络征求民众意见最近也很受推崇,但它是否能够征求到各个年龄层次、各个职业、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意见,以及征求来的意见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利于地方立法活动的展开,都还值得探讨。
(三)公众参与缺少平等对话机制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方式和渠道较少,多数情况下是由地方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将立法信息公开后公众才能知晓,否则公众很难获取相关信息。
就这层面来看,地方政府享有主动权,而公众则显得比较被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时,公众提供的建设性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常常得不到立法部门的重视,参加听证会很多时候也只是走走过场,使得公众认为自己被政府牵着鼻子走,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很大程度上自己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都受到制约,在地方立法活动中自己参与不参与根本没区别,感受不到自身的主体地位,政府与公众很难有一个平等的对话机制,不能形成互动,民主立法尚有难度。
(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没有一个统一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国的宪法、立法法虽然都涉及到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细节,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在法律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
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大都过于原则化、宽泛化,在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参与的范围以及参与的保障和司法救济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给公众参与立法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三、对推进和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建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补充和完善,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笔者将结合上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公众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与积极性,那就需要地方立法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部门可通过电视节目、新闻媒体、广播等形式定期向群众通报地方立法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给民众提供一个了解地方立法的机会。
同时要多邀请公民参加地方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聘请公民担任地方立法监督员。
此外,要主动到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地方立法专题讲座,发动机关干部、青年学生、知识分子,应用他们的聪明才智参与地方立法,借此提高全体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及积极性。
另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多以个体形式出现,处于无序状态,因此需要地方立法机关适当加以引导,尤其要引导个体公众所在的不同利益团体参与地方立法,鼓励各类利益阶层团体对地方立法发表各自意见,以利益团体名义参与地方立法则公众意见较为集中,易于提高其参与地方立法的影响力和主动性。
(二)建立多元化公众参与途径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部分,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需要。
法律法规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立法途径的多元化。
除了充分利用并完善传统的电话、函件、意见箱、网站留言版、民意调查问卷、邀请市民参与有关的展示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外,还应当勇于创新寻找更加行之有效的途径征求意见,如网络听证等,创造更多机会,使广大群众与立法者和决策者能共同进行讨论、商议、评估、选择。
对于效益很好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应当将其固定化、制度化,成效不高的方式就应当扬弃。
地方立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立法程序依法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享有地方立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真正让公众参与立法深入人心,端正对公众参与的认识,放下身架,弯下腰来倾听公民的意愿,而不是召开多少座谈会、征集了多少网上意见,要知道专家座谈会和论证会、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都各有其局限性,不能代替真正的公众参与。
(三)搭建公众参与的“支持平台”,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地方立法部门要通过法律法规,要在本地区实施,就应当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固定的广告牌、宣传册、网站,向市民公告并进行宣传,鼓励民众主动参与到立法的活动中来,转变当前立法部门主导型的公众参与模式,转向交涉性的沟通模式,尊重民众的意见,对民众的意愿给予关注并进行分析研究,无论是否采纳都要及时作出反馈,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成为公民的切实权利而不是流于形式。
我们可以考虑在立法过程中,创建一个便捷的信息处理系统成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支持平台。
比如,立法部门将政府网站作为发布通告、收集评论、公布法规的重要渠道,公众也将政府网站作为获取立法信息、交流互动的主要途径。
这样一来就能努力做到立法公开透明,把立法部门的决策和政策法规置于阳光下,接受群众参与和监督,防止立法权被寻租,遏制不当利益法制化,推进立法的公共参与,加快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制化进程。
(四)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由于我国不存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所以在公众参与问题上,完全凭借各个单行法的零散规定,而即便是这些零散的规定,也仅仅是“提到”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具体形式往往并未做细致的程序性规定,相应配套制度的缺失阻碍了公众参与的实际运作。
要防止公众参与立法徒于形式,保证立法的民主化,就应当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
比如:通告制度,所有立法环节都应当进行通告,否则无效;反馈制度,立法机关必须认真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是否采纳作出解释与说明,同时还须向公众提供法规咨询,答复公众提出的问题;听证制度,听证是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重要形式,什么情况下应该组织听证、有谁来决定举行听证、如何确定听证的主体和内容等都要明确。
立法过程中只要公众要求听证,立法机关就必须召开听证会;监督制度,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政府机构若对某部法规的制定过程提出异议,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定是否有效。
这样一来就能够避免地方立法中可操作性与程序性不强的缺陷,以防止立法者的随意性,通过制度约束建立长效机制。
总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在今后的工作中还会面临更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工作者们端正对公众参与的认识,不盲目追求形式上的全民参与、普遍参与,而是实事求是地追求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最优化、效率化,科学地认识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作用,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规律性,创造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新机制、新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1]马赛.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困境分析.广西社会科学.2003(4).[2]饶世权,饶艾.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质、问题与对策.理论与改革.2008(1).[3]汪家黁.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研究.行政与法.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