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质_问题与对策_饶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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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问题与解决措施

中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问题与解决措施

中国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问题与解决措施摘要:民主立法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既有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也有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从依法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公众参与立法依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模糊、公众参与范围狭窄、参与方式有限、参与热情不高等不足。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利益激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意愿;明确立法机关职责,防范其恣意行事;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搭建公众有效参与平台;完善意见反馈机制,促使公众积极参与;培育组织化利益团体,提高公众参与能力和参与成效;发挥立法智库作用,完善第三方独立参与制度。

关键词:立法;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China' s 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Abstract:Democratic legisl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of administer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n an all-round way. China has a comprehensive policy basi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there are relatively systema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From the angle of law legislatio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in China still exists the lack of legal provisions, the narrow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limited participation mode and the low participation enthusiasm. To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to establish an incentive mechanism to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consciousness, to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legislature, to prevent its unscrupulousnes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upporting system, to build an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platform for citizens, to improve the feedback mechanism of opinions, to promot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to foster the organization of interest and to improve the public' s abi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participation, playing the role of the legislative think tank and improving the third party' s independent participation system.Keyword:legisl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民主立法的进程加快,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社会治理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尚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促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入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困境1. 公众认知度低我国大多数地方立法仍然以政府机构为主导,普通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了解和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

2. 参与渠道狭窄目前,除了少数地方实行了一些民主参与制度外,绝大多数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较为狭窄,公众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单一,很难形成广泛、深入的参与。

3. 反映问题滞后在一些地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不畅,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无法被及时解决,影响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4. 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体仍然以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为主,社会组织和普通群众的参与意愿不强,形成了参与主体单一的困境。

5. 参与效果不明显尽管一些地方尝试在地方立法中引入了公众意见征求的机制,但参与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对地方立法影响力和决策结果的质疑较多。

二、解决途径1. 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知度和意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宣传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2. 拓宽渠道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

可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设置多种形式的意见征求和参与渠道,吸纳更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3. 强化反映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反映机制,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政府部门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公众关切的问题,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拓展参与主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经费支持等方式,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逐渐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状、挑战与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形式逐渐增多,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逐渐提高。

(二)主要特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渠道多样化、参与范围扩大化、参与程度提高等。

这些特点表明,我国在推进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一)参与度不均衡虽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参与度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其参与度不高。

(二)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部分地方在实施公众参与过程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等,导致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纠正。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保障为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应加强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范围、参与方式及程序等;其次,要加强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参与渠道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应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

除了传统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外,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征求意见、手机APP等,方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实践,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与实施。

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面临一些困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以及解决途径。

困境一:参与意识不够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首要问题是参与意识不够强。

由于地方立法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公众来说,关注和参与地方立法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提升意义重大。

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人对于地方立法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的意识和动力。

解决途径: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了解。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向公众传达地方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

学校、社会组织、媒体等也应该积极参与,通过组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地方立法,并引导公众参与其中。

困境二:参与渠道不畅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另一个困境是参与渠道不畅通。

现有的参与渠道主要包括公示、征求意见等,但这些渠道存在信息不对等、参与门槛高等问题,导致公众参与的意愿和能力受到一定的制约。

解决途径:一方面,政府应该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设立更多的参与窗口,通过建立网上平台、设立意见反馈邮箱等方式,提供方便的参与渠道。

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的门槛。

困境三:参与结果不被重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另一困境是参与结果不被重视。

很多时候,在决策过程中,政府并没有真正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考虑,导致公众对于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逐渐下降。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布参与结果,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回应,并在实际决策中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结果。

公众要求透明公开,政府要主动回应,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尊重和充分利用公众的参与意见。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包括参与意识不够强、参与渠道不畅通和参与结果不被重视等问题。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地方立法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方立法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还可以更好地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

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公众参与度低、意见反馈效果差等问题屡见不鲜。

本文将围绕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

一、困境1. 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很多地方居民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较低,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他们很少会主动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导致了公众参与度低的问题。

2. 参与渠道不畅目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参与渠道相对不畅,很多地方没有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导致了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3. 反馈机制不畅即使有一些公众参与机制,但是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反馈机制,导致很多公众的意见无法被及时听取和采纳,使得公众对地方立法失去信心。

二、解决途径1.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要解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困境,首先要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向公众介绍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讨论中来。

2.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地方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为公众提供合法、规范的参与渠道。

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站或者在线平台,开展公众征集意见活动,让更多的公众享有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

3. 加强反馈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要将公众的意见充分纳入到地方立法中来。

政府要主动向公众汇报地方立法的进展情况,增加公众对地方立法的信心。

4. 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政府可以积极地与各种社会组织合作,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收集公众意见,为政府提供专业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公众参与是保障民主、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现代化立法制度建设的基础。

然而,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诸多困境,影响了立法中的民主性、话语权和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困境一:拿不到“入场券”首先,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最大困难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渠道不畅。

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定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往往信息公开不足、渠道不畅,许多群体无法获得真正的参与机会。

即使能获取信息,很多公众也无法应对繁琐的立法文本,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

解决途径:政府需要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合理、便利的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专家论坛等形式,为公众提供亲身参与的机会,让公众在“集思广益,共谋发展”的氛围中建言献策。

困境二:看不到实际效果其次,许多公众对自己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怀有疑虑。

即使能参与,很多公众也没有机会看到自己的意见被真正采纳,更不能看到自己的建议得到实际落实。

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就成为一场形式主义的表演,缺乏实际效果。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充分评估公众建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尽量多采纳公众意见。

同时,政府应当公开展示公众建议的具体执行过程和后续效果,让公众看到自己的意见得到了重视和落实,增加公众的信任和参与度。

困境三: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再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现实中,一些利益集团或个人会利用各种手段限制或干扰公众参与,从而影响政策立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此外,一些公众对于自己的建议被采纳后可能面临的威胁、打击等问题感到担忧,也限制了其参与积极性。

解决途径: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建立公正的审批机制,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对各类干扰公众参与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公众充分享有制定地方立法的权利,保持广泛、平等、充分的参与机会。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是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法规的实践活动。

公众参与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就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日益丰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参与渠道多样化。

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为公众提供了多元化的参与渠道。

2. 参与范围扩大化。

从过去的单一领域扩展到如今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3. 参与程度逐步提高。

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反馈也更加积极。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不足。

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导致公众参与的效果不理想。

2. 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不够,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

3. 公众参与的质量有待提升。

在部分地区的立法过程中,存在公众参与的形式主义倾向,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解决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制度保障。

地方政府应加强立法过程中的制度设计,确保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意见。

2. 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开展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为地方立法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3. 提升公众参与质量。

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公众参与的实质性内容,避免形式主义倾向。

同时,加强与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公众参与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五、结论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众参与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面临的困境和解决途径探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地方立法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法制化和现代化手段日渐成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然而,我国的地方立法在公众参与方面仍面临着不少的困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面临的困境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现状公众参与基于“知情,表达,参与,监督”的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主要包括听证、征求意见、公示和网络投票等形式。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不足,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形式不尽人意。

当前,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通过县/市(区)政府网站和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发布征求意见、公示等信息,但是这些信息都存在诸如内容混乱、难以获取、参与门槛高等问题。

此外,很多县级政府网站设计粗糙、内容陈旧,对公众的参与意愿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以拖延公示时间等方式限制公众发声,其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令人怀疑。

其次,公众参与程度有待提高。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支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事务,但实际上公众参与程度仍然不足。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程度和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而且,参与的群众普遍比较弱势,他们表达的意见也往往无法得到重视,这也使得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我国难免会面临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制度建设欠缺: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相对薄弱,既缺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也缺乏监督机制。

2.地方政府抗拒公众参与: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存在以行政主导的方式审议立法草案的情况,他们认为群众不懂事、不了解政策,不能真正参与到立法事务中来。

3.民众的参与热情有限:由于当今的人民生活中出现着许多新问题,因此其议程也不断扩大,而民众又往往不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来参与政策讨论。

对于解决上述公众参与困境的问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1.建立健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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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地方立法 公众参与存在的问 题— ——权力共享面临的 困境
益 。在 市 场 机 制 占 支 配 地 位 的 社 会 中 尤 其 如 此 , 在 那 里 “把 人 和 社 会 连 接 起 来 的 惟 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 是需要和私人利 益 , 是 对 他 们 财 产 和 利 已 主 义 的 保 护 ”, 也 就是市场机制: 买卖“双方都只顾自己。使 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惟一力量, 是 他们的利已心, 是他们的特殊利益, 是他 们的私人利益 ”。[2]因此, 公共机构作为权 力行使者, 也有自己的私人利益。
1、 建 立 公 众 参 与 共 享 地 方 立 法 权 的 理念
代 议 制 民 主 “是 建 立 在 对 代 表 的 一 般 信赖之上的一种委托行使权力的民主形 式, 在委托关系成立之后到产生实际效果 之间的 过 程,完 全 有 可 能 因 被 委 托 者(即 代 表 )对 信 任 的 背 弃 ,而 使 之 流 于 形 式 。[8]”因 此, 人民作为主权者, 为保障自己的权力 不被权力行使者滥用, 除公共权力之间相 互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外, 还为自己保 留着一定的权力( 或权利) 以更有效制约 权力行使者。因此, 公众共享地方立法权 不是公共机构对公众的施舍, 而是公众作 为 主 权 所 有 者 必 然 所 应 享 有 的 权 力 。虽 然 我国公众可能没有足够的理性来立法, 但 公 众 “不 大 会 将 法 律 变 为 与 生 活 脱 节 的 神 秘 而 抽 象 的 东 西 ”[9], 他 们 通 过 实 践 活 动 创 制 、修 改 、废 止 规 则 , 这 些 规 则 与 公 共 机 构 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所立之法相比, 与现 实生活相适应而有更强大的生命力。所 以, 不能以公众缺乏地方立法的技能为 由, 否定公众共享地方立法权。
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度不高, 公众参与积极性低, 公众参与对地方立法 的影响不大, 原因是我国地方立法缺乏公 众 参 与 共 享 立 法 权 的 理 念 和 制 度 。我 国 长 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点认为, 民主立法就 是人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 人民一旦选举 代表组成了公共机构, 那么公共机构就代 表人民掌控着全部地方立法权, 公众就不 能再享有直接参与立法的权利。即使 2000 年 颁 布 的 《立 法 法 》第 五 条 明 确 规 定 : “立 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 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 动。”,但这一规定也仅是原则性规定, 不仅 不能短期内改变传统观念的思维惯性, 而 且近年来的公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的实 践也多表现为由有关公共机构组织有关 行 业 代 表 、专 家 、学 者 进 行 调 查 、咨 询 或 讨 论, 或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公共机构绝 对地控制着立法权, 公众即使表面分享着 建议权, 但由于是否向公众征求建议, 是 否接受建议, 均由公共机构决定。所以, 公 众共享地方立法权理念的缺失。
公 共 机 构 也 不 可 能 充 分 地 了 解 、协 调 、平 衡 所 有 公 众 的 利 益 , 因 为 社 会 现 实 复 杂 多 变 、利 益 关 系 日 趋 多 元 , 民 选 代 表 还有自身可能不同于公众的利益, 因此, “仅 仅 依 靠 民 选 的 立 法 代 表 已 经 越 来 越 难 以充分反映公众的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4]”。 其他公共机构作为社会的管理者, 也不可 能充分地了解和确保不同公众的利益。
* 项目来源: 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地方立法及其公众参与机制研究(SC06B DEMOCRACY AND LAW
力 则 来 源 于 公 民 代 表 将 自 己 受 托 的 部 分 众利益。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质是地方立
权 力 转 委 托 。 代 议 机 构 和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法权的共享。公众共享地方立法权不同于
其次, 没有确立公众参与共享地方立 法 权 的 权 利 。《立 法 法 》第 五 条 对 公 众 参 与 立 法 作 了 原 则 性 规 定 ,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以 及 一 些 地 方 性 法 规 则 有 相 对 较 具 体 的 规 定 。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 》第 15 条 规 定:“起 草 的 规 章 直 接 涉 及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切 身 利 益 , 有 关 机 关 、组 织 或 者 公 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应当向社会公 布,征 求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起 草 单 位 也 可 以 举行听证会。”显然, 行政机关一是判断是 否直接涉及公众利益, 二是判断公众是否 有意见分歧。在上述判断基础上, 也仅仅 有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职责; 而是否举行
听 证 会 则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权 力 。其 他 地 方 法 规则直接将公众参与的决定权掌控在代 议 机 关 手 中 , 如 《山 西 省 地 方 立 法 条 例 》第 47 条 、《江 西 省 地 方 立 法 条 例 》 第 40 条 、 《江 苏 省 制 定 和 批 准 地 方 性 法 规 条 例 》第 39 条 等 都 规 定:列 入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 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向 社 会 公 布,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6]。 这 些 规 定 是 典 型的公权力本位立法, 不仅印证了前文所 言的我国目前仍缺乏公众参与共享地方 立法权的理念, 而且公众没有参与共享地 方立法权的权利, 公共机构当然也没有保 障公众参与的义务。
三、完善我国地方 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对 策— ——建立权力共享的 理念与制度
既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质是地方 立法权的共享, 而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公众 参与存在的诸多问题皆因没有建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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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 【 理 论 与 改 革 】
立法权共享的理念和制度而产生的结果, 因此, 我国应当根据我国成文法的传统, 制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确认公众共享地方立法权的理念和建 立相应的制度。
卢 梭 曾 言 : “每 个 人 作 为 个 人 来 说 , 可 以具有个别的意志, 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 有 的 公 意 相 反 或 者 不 同 。他 的 个 人 利 益 对 他所说的话, 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 他 那 绝 对 的 、天 然 独 立 的 存 在 , 可 以 使 他 把 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作是一 种 无 偿 的 贡 献 。[3]”由 于 资 源 有 限 而 不 能 充 分地满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 因此, 当公 共机构掌握着公共权力而它们又有自己 的私人利益时, 就有因为追求自己的利益 而 滥 用 立 法 权 的 可 能 性 , 而 且 “公 共 利 益 ” 常常成为滥用立法权的最好借囗。
的行使者没有自己的私利; 公共机构不可 权所包含的各次级权力, 各主体均共同享
能滥用权力; 公共机构能够充分地了解所 有。如果说在直接民主下, 公众与公共机
有 公 众 利 益 , 并 能 充 分 地 协 调 、平 衡 所 有 构 二 者 共 享 立 法 权 的 话 , 那 么 在 代 议 制 民
公众的利益。
( 下 统 称 “公 共 机 构 ”) 因 此 成 为 立 法 权 力 分 享 , 分 享 可 能 是 不 同 主 体 分 别 享 有 不 同
的实际行使者, 它们的立法权仅为公众利 的权力, 如建议权仅归属于公众, 提案权
益所用的前提条件是: 公共机构作为权力 则仅归属于公共机构; 而共享则是指立法
因此, 代议民主制下, “人民还不能完 全放弃自己的立法权, 还需要设置相应的 制度来更为直接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要 求 。[5]”应 当 设 置 的 主 要 制 度 就 是 地 方 立 法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通 过 建 立 公 众 与 立 法 的 制 度, 公众与权力行使者共享立法权力, 以 防止作为权力行使者的公共机构危害公
【关键词】地方立法; 公众参与; 权力共享; 理念; 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7426[2008]01- 0153- 04
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
公 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
机 关 创 制 、修 改 、废 止 地 方 性 法 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 是与公民选 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确立地方法规 正当性、地方适应性和地方法规权威性的 价值, 但地方法规能否实现而成为人们生 活规范, 取决于公众参与的理念及与此相 应的制度安排, 本文拟此进行探讨。
一、地方立法公众 参与的实质— ——立法权 力共享
立法权是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上升 为 法 律 , 行 政 、司 法 无 非 是 适 用 法 律 而 已 , 因 此 , 法 治 社 会 中 管 理 国 家 、社 会 事 务 的 权 力 集 中 体 现 为 立 法 权 。但 立 法 权 不 仅 仅
是审议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力, 还应当包括 提 案 权 、起 草 权 、发 表 意 见 或 建 议 权 、监 督 权等一系列次权力所构成了集束性权力。
主 下 , 应 当 是 公 众 与 代 议 机 关 、其 他 公 共
公共机构的实际运行者是自然人, 而 机构三者共享立法权。
人总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人的本性决定了
每个主体都要关心自己的利益, 诚如马克 思 认 为 , 人 作 为 个 体 总 是 “从 自 己 出 发 ”, “各 个 人 的 出 发 点 总 是 他 们 自 己 。”但 这 不 是出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 而是由于历 史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个人要追求自身利
再次, 缺失公众参与地方共享立法权 的 有 效 组 织 。公 众 在 参 与 地 方 立 法 共 享 权 力时, 目前主要以个体身份参与。分散的 个 体 可 能 会 产 生 一 种 “搭 便 车 ”思 想 和 行 为, 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关注个人利益而 必然会产生的思想和行为; 而且立法本就 是 牺 牲 个 别 利 益 而 保 护 公 众 、群 体 的 整 体 利益, 以个体身份参与立法很难证明其代 表特定群体利益。因此, 以个体的身份参 与立法, 几乎不能形成对地方立法的根本 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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